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郭志博[1](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提出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杨宗科[2](2020)在《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文中认为新法学建设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变迁,新中国的法学建设已经走过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两个时期,并进入到新时代"新法学"建设时期。新法学应当是更多地呈现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科技整合特色,更加关注和回应中国问题并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发生重大转变的时代法学。基于研究对象等客体因素的历史性变化,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出现了研究任务的调整、研究主题的转化、学科结构的优化、学术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重构等历史性变化。同时,法学教育发生了教育性质的职业导向、培养目标的法治化国际化导向、课程体系的人文导向、教学体系的科技导向、培养模式的联合导向等新变化。新时代"新法学"的建设需要法学家群体担当起信奉良法善治、扞卫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使命。
赵景顺[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事司法改革相继经历附随阶段、回归本源阶段、全面试点阶段和深入推进阶段。在此进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家事程序立法的体例选择、家事审判机构的模式选择、家事案件非讼化与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家事司法理念渐成体系、家事审判规则日益丰富、家事审判机构数量倍增和家事审判联动机制成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存在突破现行立法的风险、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未受到足够重视以及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有待优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树立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二元分化意识,布局推进家事非讼程序方面的改革;其二,稳妥推进家事法的立法进程,特别是非讼案件审判法和家事审判程序法;其三,重视家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其四,优化家事司法的力量组合,建构完善的保障机制。
王勇,柯阳友[4](2019)在《家事审判、非讼程序和改革开放40年民事诉讼法之回顾——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文中认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讼程序皆在通过司法权对于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形成阶段的介入来预防纠纷,并运用职权主义和非对抗方式化解纠纷。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以"家事审判与非讼程序"为主题,此外,2018年正值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40周年,研究会也将"改革开放40年民事诉讼法之回顾"作为年会的研讨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家事审判、非讼程序和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诉讼法之回顾三个议题,集中对家事审判、非讼程序的历史演变、发展现状与趋势展开分析,为未来家事审判程序专门化立法、非讼程序之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对民事诉讼法改革开放四十年变迁及未来发展进行回顾和研判。
杨正万[5](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谢静静[6](2011)在《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文中指出杨荣新教授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民事诉讼法学界着名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自1950年以来,先生一直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岗位上辛勤耕耘,其法学思想遍及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审判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领域,尤其对强制执行制度情有独钟,一直倡议并着手进行强制执行立法的准备工作。作为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民诉法学专家,杨教授对1982年新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和修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其法律思想仍在继续影响着民事诉讼法学的向前发展。本文对杨荣新教授20世纪50年代以来近半个世纪的主要学术作品及法律思想进行梳理,概括其主要的法学贡献。结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的数据统计,以及中国知网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中的引文,分析其他学者对其学说思想的引用和发展,总结出其法律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的贡献。最后,对其培养的人才代表进行介绍,展示杨教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的贡献。
刘海燕[7](2010)在《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文中提出我国法学社团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社团革命”的背景下,在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我国法学社团发展面临着重大机遇,法学社团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准确认识法学社团的性质、作用,改革法学社团管理体制,完善法学社团内部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社团发展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科学发展,从宪法的角度,通过分析社团一般理论,回顾中国法学社团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学会的历史和现状,对中国法学会的地位及法学社团的管理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学会法律地位的具体内涵,并提出了我国法学社团发展的三项主要建议:第一,提出了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法学社团的枢纽组织的定位,并进一步提出了形成全国学社团枢纽组织负责管理和培育法学社团的新格局的设想,分析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应发挥其特殊优势,发挥出全国法学社团枢纽组织的应有的理念枢纽、资源枢纽、网络枢纽功能作用,准确把握枢纽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与法学社团的关系的建议;第二,提出了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治思想库的定位,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法治思想库的研究目标和要求、发挥中国法治思想库的影响力的建议;第三,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引领全国法学社团规范化进程的目标,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法学会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中国法学会统一引导全国法学社团的规范化进程的建议。
凌斌[8](2009)在《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文中认为中国法学30的年发展,产生了一批在引证影响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学作品和法律学人。这些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呈现了不同的结构特点和发展趋势。法学主导作品构成了中国法学基本的"心智图式",呈现为英美法系对理论法学和欧陆法系对部门法学的强势影响。同时,那些在引证影响上位居法学各个领域前列的法律学人,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主导作者",他们的自身特点也从多个层面展示了中国法学30年来的发展特点。探索和反思中国法学30年来的智识结构和沿革趋势,是我们理解自身和继往开来的必由之路。
颜飞[9](2009)在《论书面证言》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所组成。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是科学发现和科学创新的第一步。在第一章绪论中,首先交代了本文在选题、构思、写作的过程中始终贯彻的“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进路,即为什么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国刑事审判中究竟存在何种难解之题以致于改革的若干措施并未真正改变我国刑事审判流于形式的痼疾?这即是本文力图发现、分析、解释并尝试解决的中心论题。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进路,首要的步骤即是发现问题。要发现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刑事审判的难解之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实证调查。但是,由于本文所设定的考察目标是从1996年前后至今,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何种难解之题,这就给实证调查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时间跨度达十余年;二是调查范围过大,既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还须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机关。因此,只能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来尽可能地实现全面考察的目的。鉴于此,在第二章“探寻我国刑事审判难解之题”中,笔者采用了文本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文本分析,即是以“刑事诉讼研究综述”(1993-2008)作为研究素材。所谓“刑事诉讼研究综述”,是一个广义的称谓,包括两个方面的材料:一是刑事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1993-2008);二是“刑事诉讼研究述评”(1993-2008)。通过对两大类、时间跨度达十五年的“刑事诉讼研究综述”的整理与分析,分类和筛选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此种文本分析的方法也存在若干可能的缺陷,其中最有可能导致结果出现误差的缺陷在于,分析的结论仅是一种“纸面上的结论”,不能因为某一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就将其视为难解之题。因此,必须通过实证研究对文本分析的结论加以检验和分析,进而真正揭示问题的实质。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卷不仅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各自诉讼职能的书面记载,而且我国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作出皆以刑事案卷主要载体。因此,笔者将刑事案卷作为透析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的一扇窗口,通过以刑事案卷为样本的分析,既对文本分析的结论加以检验,也进一步揭示了存在于我国刑事审判之中的难解之题。笔者认为证人普遍地不出庭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受任何限制的随意使用书面证言,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刑事审判常被学者们称之为“走过场”,这也是为什么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实现修法的初衷,未能从根本上走出“程序虚置”怪圈的原因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普遍、几乎不加任何限制的使用书面证言,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在于严重地阻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在曝光的诸多冤案中都可以发现滥用书面证言所致的危害。但是,这样一个长期、普遍且重大的问题却又为何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呢?这即是本文第三章力图分析和解释的问题。首先,司法实务部门对滥用书面证言所致的危害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并在“两高”司法解释和若干“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中对书面证言的使用制定了相关规范。但是,由于制定目的的单一性,即更多地是把刑事证据规则作为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规范,是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而不是以权利保障为其根本目的;允许书面证言使用的宽泛性,即未对书面证言的使用作出严格的规范,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对书面证言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决定了这些规范书面证言的措施实施效果的有限性。随着分析的进一步深入,笔者发现之所以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受限制的使用,其原因还在于使用书面证言具备相对合理性。就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言,书面证言固然存在其缺陷,但并非完全没有价值,而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书面证言有其必要性、经济性和优越性。但是,仅用相对合理性并不能充分解释我国刑事审判中对书面证言的使用现状。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并不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使用书面证言,相反,对书面证言的使用是长期的、普遍的和几乎无限制的;更突出的是即使证人已经出庭作证,但法官仍然更偏爱书面证言。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使用书面证言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有罪必罚的诉讼理念相契合,是行政化的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是庭审程序虚置的的必然结果,即对书面证言的依赖已深深地嵌入到我国刑事审判的体制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刑事审判是无须证人出庭的刑事审判。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推导出要解决中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近乎被“滥用”这一问题,关键不在于证人出庭率提高到多少,而在于,如果不改变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根深蒂固的“权力信仰”观念,不通过诉讼制度的完善限缩书面证言大行其道的空间,即便证人出庭率大大上升,对书面证言的信任和依赖不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他山之石能否攻玉?能否从域外法治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相关理论中获得启示与借鉴,这是本文第四章到第七章试图寻找的答案。笔者通过“全系统分析法”和“证据法研究中的程序法视野”两种研究方法对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比较考察。首先关注的是上述诸国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传闻证据)能否使用?如果可以使用,那么使用的前提或者限制条件又是什么?特别是后者将是考察的重点。其理由在于,就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而言,完全禁止书面证言的使用,无疑既无现实可能性也无必要。更具可行性的方案是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参考域外的经验,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有限度地合理使用书面证言设定范围与限制。其次,比较研究的视野并不局限于考察各国刑事证据规则当中的具体规定,而是拓展到相关诉讼程序与制度。通过此力图为我国刑事审判中规范书面证言的使用提供可借鉴的整体性框架,而不仅是一两个证据规则。总结域外立法与司法的若干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笔者形成了如何规范我国书面证言使用的整体思路、设计了书面证言使用的具体规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的制度架构,即本文的第八章。首先,笔者认为规范我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的使用,从整体思路上看,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揉合。而从长远来看,我国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博采众长、兼容并蓄的中国模式”,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即是继续推进“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同时将域外先进做法与中国现实司法实践进行“磨合、调和与整合”。第二,经济学中所谓的“尺蠖效应”同样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其实质在于公权力的行使者——公、检、法三机关对自身“权力大小”进行任意的解释,却忽略了公权力行使的本质要求——权责对应,而最终受到侵害的则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因此,强调公权力的行使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责对应,并落实相关的制度保障,对于保障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降低使用书面证言可能导致的错判风险以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言,均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而且是更为现实可行的办法。第三,对质诘问权作为具有普世价值之基本人权,已为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宪法所确认和保障,同时也是《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刑事被告人应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之一。而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确立被告人享有对质诘问权,不仅可以防止书面证言使用的例外成为常态,同时还可以提升审判的正当性,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因此,确立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不仅是因为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其次,就规范书面证言使用的具体规则而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完全禁止书面证言的使用既无现实可行性,也无必要性。因此,有限度地使用书面证言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必然选择。既要保障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又要避免因为对使用书面证言设定了过于严格的规范而影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必须合理设定书面证言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借鉴直接言辞原则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同时,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和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设定了6种书面证言使用的例外。包括:当证人、被害人不出庭时采纳其庭前的书面证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必要性,是指因证人、被害人死亡、重病、失踪、在国外等作证不能以及证人、被害人经劝说、动员以后仍然坚持不出庭等陈述不能时,可以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作为证据使用。第二,特别的可信性,是指该证言是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其真实性有相应的保障,可以允许其作为例外使用。第三,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至少有一次与证人、被害人对质的机会,则该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四,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无争议时同意使用。第五,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的书面证言在有其他证据补强时,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得将其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当证人、被害人出庭时,其庭前不一致的书面证言必须具备前述第2-5种情形之一时才能作为例外使用。如果不具备例外的条件,则只能作为弹劾性证据使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证据。最后,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是证据法学研究不可脱离的环境,证据制度的变革也只有在诉讼程序变革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要使本文所设想的书面证言使用规则能真正发挥功效,必须同时改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即建立和完善规范书面证言使用的制度架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改革应贯彻两个基本理念:一是继续推进“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二是强调公权力行使者——公、检、法三机关的“权责对应”。具体而言,应在庭前程序中确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制度之中,包括:完善询问笔录的制作;确立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完善阅卷制度、确立检察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明确检察机关有促使控方证人出庭的义务。在庭审程序中则应确立法官“澄清与照料义务”,通过设立庭审预备会议程序,规范书面证言的准入并完善现有庭审程序中书面证言的质证和认证程序。在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与总结。如何规范书面证言在刑事审判中的使用,既是世界性的,也是地方性的;书面证言就像一扇窗口,从中既可发现正处于转型与变革时期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亦可窥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样态。通过观察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可以探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历程。因此,需要认真对待书面证言。
刘书燃[10](2008)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文中认为现代行政法起源于法国,原被视为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但历经二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独立于私法体系之公法体系下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与之对应的行政法学的形成却是在19世纪70年代之后,其产生条件只能是"依法行政"即"法治国"的理念被政府及时代所接受,其价值目标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滥用,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二、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一)机能的语义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法学”建设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 |
(一)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
二、“新法学”建设中的法学研究 |
(一)研究任务的调整 |
(二)研究主题的转化 |
(三)学科结构的优化 |
(四)学术体系的创新 |
(五)话语体系的重构 |
三、“新法学”建设中的法学教育 |
(一)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 |
(二)培养目标的法治化国际化导向 |
(三)课程体系的人文导向 |
(四)教学体系的科技导向 |
(五)培养模式的联合导向 |
四、“新法学”建设中法学家的使命担当 |
(5)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6)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杨荣新先生其人 |
一、先生简介 |
二、中国强制执行立法领头人 |
第二章 主要学术思想及其影响 |
一、主要的学术观点 |
(一) 创建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理论 |
(二) 公证制度 |
(三) 调解制度 |
(四) 仲裁制度 |
(五) 诉讼制度 |
(六) 强制执行制度 |
二、杨荣新学术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影响 |
(一) 民事诉讼理论层面 |
(二) 民事诉讼司法层面 |
第三章 立法贡献 |
一、参加《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起草 |
二、参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
三、主持编写《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 |
第四章 教育贡献 |
一、教学有方,人才济济 |
(一) 育才方法 |
(二) 教材编撰 |
(三) 人才培养概况 |
二、学术界人才代表介绍 |
(一) 陈桂明教授 |
(二) 汤维建教授 |
(三) 毕玉谦教授 |
(四) 肖建华教授 |
三、实务界人才代表简介 |
(一) 郑学林 |
(二) 姚红 |
结语 治学风格总评 |
附录1 |
附录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团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团的界定 |
一、国外对社团的界定 |
二、我国对社团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团的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结社自由的理论 |
二、社群主义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四、治理理论 |
五、协商民主理论 |
第三节 社团的分类 |
一、政府关于社团的分类 |
二、学者关于社团的分类 |
第四节 社团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社团的合法性基础 |
一、法治、宪政与自治理论的关系 |
二、结社自由及其历史发展 |
第二章 中国法学社团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法学社团的分类 |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学社团 |
二、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成立的法学社团 |
第二节 中国法学社团的职能 |
一、聚合职能 |
二、法学交流职能 |
三、法学学术评价职能 |
四、教育职能 |
五、维权职能 |
第三节 中国法学会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建设与发展 |
三、中国法学会与地方法学会的关系 |
四、中国法学会与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关系 |
第三章 中国法学会的地位及功能 |
第一节 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一、中国法学会的性质 |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三、中国法学社团改革与中国法学会的地位 |
第二节 中国法学会的功能 |
一、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社团体枢纽组织功能 |
二、中国法学会的思想库功能 |
三、中国法学会的政治参与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法学社团的规范化 |
第一节 中国法学会内部治理规范化的价值追求 |
一、建立科学而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
二、建立创新型内部治理结构 |
第二节 中国法学会引导全国法学社团规范化进程 |
一、依法登记法学社团 |
二、依法变更登记法学社团 |
三、依法审批成立法学社团 |
第三节 中国法学会引导法学社团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机制 |
一、规范章程 |
二、推进内部民主机制规范化 |
三、内部民主机制规范化的展开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论书面证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范围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书面证言的无限制使用:我国刑事审判的难解之题 |
第一节 文本分析:以"刑事诉讼研究综述"(1993-2008)为研究素材 |
一、设定标准 |
二、选定素材 |
三、问题的分类和筛选 |
四、初步的结论 |
第二节 实证研究:以刑事案卷为样本 |
一、对文本分析结论的检验 |
二、对刑事案卷的实证研究 |
三、问题的实质:书面证言无限制的使用 |
第三章 书面证言使用之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规范书面证言措施的局限性 |
一、制定目的的单一性 |
二、允许使用的宽泛性 |
三、实施效果的有限性 |
第二节 使用书面证言的相对合理性 |
一、使用书面证言的必要性 |
二、使用书面证言的经济性 |
三、使用书面证言的优越性 |
第三节 刑事审判对书面证言的依赖性 |
一、与有罪必罚的诉讼理念相契合 |
二、行政化的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 |
三、庭审程序虚置的必然结果 |
四、结论:无须证人出庭的刑事审判 |
第四章 对质诘问权与书面证言的可采性:美国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对质诘问权的源与流 |
一、对质诘问权的起源:罗马法—教会法时期 |
二、对质诘问权在英美法中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对质诘问权的内涵 |
一、面对不利证人的权利 |
二、诘问不利证人的权利 |
第三节 从契合转向限制:对质询问权与传闻证据规则之关系 |
一、对质诘问权与传闻证据规则之关系 |
二、对质诘问权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契合:1980年俄亥俄州诉罗伯茨案 |
三、对质诘问权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2004年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案 |
四、通过程序保障真实: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核心理念与标准 |
第四节 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制度框架:对抗式审判 |
一、辩诉交易: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制度前提 |
二、陪审团:排斥书面证言的事实认定者 |
三、控辩主导庭审: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直接动力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书面证言使用的宽与严:大陆法系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围绕书面证言使用的两层面纱 |
一、第一层面纱:直接言词原则下的严格规制 |
二、第二层面纱:灵活与宽容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揭开面纱:还原书面证言使用的真实面貌 |
一、审慎对待书面证言的证明力 |
二、审前对质:书面证言使用的程序性保障 |
第三节 对《欧洲人权公约》中对质诘问权的解读 |
一、公正审判条款与对质诘问权 |
二、对质诘问权的内涵和要求: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为中心的考察 |
第四节 澄清义务与客观义务的双重保障 |
一、法官的澄清义务 |
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意大利:艰难转型的阵痛 |
第一节 书面证言命运的180°转变:1988新《刑事诉讼法典》之理想 |
第二节 一波三折:围绕书面证言的改革与抵制 |
一、1992年宪法法院主导的全面倒退 |
二、1997-1998年议会与宪法法院的"拉锯战" |
三、1999年修宪与2001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 |
第三节 积案如山:改革难以承受之重 |
一、清除积案:改革的直接动因 |
二、并不"简易"的简易程序 |
三、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负效应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日本:精密司法的尴尬 |
第一节 精密司法的尴尬:审判正当性不足 |
一、融合与借鉴:精密司法的历史渊源 |
二、笔录裁判:精密司法的异化 |
第二节 日本式的传闻证据规则:书面证言作为传闻例外的广泛使用 |
第三节 限制书面证言使用的制度缺失 |
一、"检察官司法"的悖论 |
二、衰弱的刑事辩护 |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局限 |
四、证据调查程序的形式化 |
第四节 2004年改革的得与失 |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2004年第62号法律) |
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2004年第63号法律)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我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的未来:规则与制度架构 |
第一节 规范书面证言的整体思路 |
一、构建刑事审判的"中国模式" |
二、权责对应:警惕刑事诉讼中的"尺蠖效应" |
三、确立对质诘问权: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 |
第二节 规范书面证言的具体规则 |
一、原则 |
二、例外 |
第三节 规范书面证言的制度架构 |
一、庭前程序: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其制度保障 |
二、庭审程序:法官澄清与照料义务及其制度保障 |
结语 认真对待书面证言 |
附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脉络:从“变法图强”到“依法行政” |
(一)1978年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
(二)1978年后中国行政法学的复兴 |
1. 政治和法制背景:从“人治”走向“宪治”的中国政府 |
(1)理念转变: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行政” |
(2)制度变革:从“立宪”、“修宪”到“行政立法” |
2. 学科建设:从“脱胎于行政(管理)学”到“跨学科研究”的中国行政法学 |
(1) 1978—1982年:带有浓厚行政(管理学)色彩的行政法研究之萌芽 |
(2) 1983—1989年:行政法学总论理论体系基本建立 |
(3) 1990—1999年:行政法学原理与制度映衬、磨合发展阶段 |
(4)2000年至今:行政法学走向全方位、开放式、多元化发展 |
二、教义立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知识谱系 |
(一)行政法学总论理论体系的确立和沿革——十四部行政法学着作述评 |
1.1983年6月:王珉灿主编、张尚鷟副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字数23.4万 |
2.1985年8月:姜明安着《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字数32.1万 |
3.1985年12月:应松年、朱维究编着《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字数28万 |
4.1987年3月:候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字数23.5万 |
5.1988年8月,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32万 |
6.1988年8月: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32万 |
7.1988年11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字数38万 |
8.1989年7月:罗豪才主编、应松年副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字数29万 |
9.1989年7月:张焕光、胡建淼着《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字数42.8万 |
10.1996年:罗豪才主编、湛中乐副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字数37万 |
11.1998年:胡建淼着《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字数51万 |
12.1999年: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字数60万 |
(二)行政法学知识谱系的选择性移植与本土创新——来自对三部统编经典本科教科书的比较分析 |
1. 宏观理论体系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2. 行政法的概念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3. 行政法的法源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5. 行政法主体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6. 行政行为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7. 行政程序 |
(1)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8.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9. 行政复议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0.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1. 行政诉讼 |
(1)甲本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2.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
(1) |
(2)乙本 |
(3)丙本 |
(4)综述 |
1 3. 编写体例 |
三、源与流:当代中国行政法流派之理想类型及学说考辨 |
(一)行政法学流派之理想类型 |
(二)行政法重要学说、理论考辨 |
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学者谱系及其学术贡献 |
(一)综述 |
1. 作为奠基者的、其研究起始于国民政府时代的行政法学者:王名扬和龚祥瑞① |
(1)王名扬(1916—2008):无法替代和超越的行政法学奠基者 |
(2)龚祥瑞(1911—1996):宪政视野下比较行政法的奠基者 |
2. 作为创建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行政法学者 |
3. 作为拓展者的第二代学者 |
4. 新生代的第三代学者 |
(二)跨世纪的我国三代行政法学者谱系表 |
五、中国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机构、组织概览 |
(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
1. 行政法学研究会历届年会概览 |
2. 东亚地区行政法学研讨会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纵览 |
(二)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内部设立的行政法相关教研机构 |
六、中国行政法学教研及行政法制实践纪事年表 |
(一)中国行政法治纪事年表 |
(二)中外重要行政法学交流活动年表 |
四、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D]. 郭志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J]. 杨宗科. 法学, 2020(07)
-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 赵景顺.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20(01)
- [4]家事审判、非讼程序和改革开放40年民事诉讼法之回顾——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J]. 王勇,柯阳友.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01)
- [5]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6]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D]. 谢静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11(05)
- [7]中国法学社团研究 ——以中国法学会为例[D]. 刘海燕. 武汉大学, 2010(09)
- [8]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J]. 凌斌. 法学, 2009(06)
- [9]论书面证言[D]. 颜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3)
- [10]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1978—2008)[J]. 刘书燃. 行政法论丛, 2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