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实施新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号》文中认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程永刚,岳振峰,窦媛,梁淑雯,俞坤,王丙涛[2](2020)在《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要求、问题与建议》文中提出我国进口食品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加剧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日益完善,目前的监管要求主要有:进出口商备案、检疫审批及准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提供相关证书以及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等。但在实际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伪报食品属性逃避特殊监管要求、食品配料信息不准确增加监管风险、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与监管衔接不畅增加监管风险、标准体系不完善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有所帮助,促进进口食品健康发展,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王浪[3](2017)在《探讨进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我国《出入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提高水产品的质量,保证进境水产品卫生安全。近年来,随着部分动物产品的进境检验审批的取消,进口水产品增加,在近几年的检验检疫中,出现了不少不符合要求的进境水产品,主要在于水产品中含有有害生物、有病菌和药物残留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引起重视。本文从进境水产品检疫概念、相关法律和管理办
郭上时[4](2016)在《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文章首先介绍了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和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说明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SPS视野下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如透明度极高的检疫立法传统,等效应用,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和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ALOP)的确定,预防机制的有效运用,充分接轨国际的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动物疫病控制的区域化策略等。再者,通过介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分析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在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缺陷,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偏窄,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不够,检疫监管体系等效应用不足,风险分析活动的基础作用不突出,立法活动透明度不足等。基于上述问题,相关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有待完善和创建。最后,建议将《SPS协定》相关要求渗透到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之中,提出了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基本思路和具体构想。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着重关注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扩大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加大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探索检疫监管体系等效性问题,确保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立法活动透明度。努力推动检疫准入体系制度,风险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境外动物检疫措施评议制度,标准化制度、区域化管理制度、注册企业管理制度、检疫处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等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为基础,开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双边协议的废改立工作,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郭可汾[5](2010)在《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实行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经充分调研,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年修改、审议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将为我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提供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不令人满意,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背景下,对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本文分析的背景材料,首先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沿革以及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分析,并对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进行了初步的介绍;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三个方面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经验借鉴,本文从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认证、危险性分析、可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危险性预警系统等着手,对美、欧、日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随后,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具体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进行了归纳;从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和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三方面对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从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认可的规定、我国水产养殖领域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我国水产品认可认证的发展现状;还对我国的水产品可追溯、水产品召回、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带来的在监管方面的变革,就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从大菱鲆事件着手,以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作为实例,分析了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对大菱鲆养殖过程中与环境、投入品和初级产品有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对相关认证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岳宁[6](2010)在《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最后,在总结了国家科技投入、科技产出和科研成果鉴定办法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建设,提出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核心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等。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快速反应机制提出建议,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从“消极、被动、事后和弥补”提升为“积极、主动、事前和预防”,切实有效地减少我国每年因出口遭拒带来的一系列损失,同时为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给与充分的监控,为我国赢得对外食品贸易的主动权。
吴松浩[7](2009)在《论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是整个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支柱与基石,它是否健全将直接影响到进出境动物检疫能否有效运作。而动物检疫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阻止和延缓有害生物和动物及其产品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以及农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基础上唯一可以合理使用的非关税技术措施,被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员广泛应用,以保护本国利益。从WTO有关规则或者满足现实需要来看,或者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目前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均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系统地梳理和比较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构建既适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且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之建议。论文共有四章。它首先在阐述有关国内外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现状基础上,根据《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审视了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数据、案例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论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等在规范检疫内容、检疫范围,具体检疫制度、检疫规定、检疫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历史、科学技术发展、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等角度查找、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接着分析和评述《SPS协定》的有关内容及主要发达国家可供借鉴的法律制度。最后针对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应当根据中国国情,重点是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利益和发展需要,以《SPS协定》为基础,同时借鉴和汲取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构想。构想的内容主要包括:(1)阐述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保安全、促发展。(2)进境检疫的重点在于建立起保障有效的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入侵防御体系的法律屏障;出境检疫的重点在于建立起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出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法律屏障。上述内容再进一步分为:扩大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具体检疫内容和检疫范围的规定,完善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预警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十个有关具体检疫制度、检疫规定和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3)完善追究违反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有关法律责任确实起到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4)提出创设对我国有利而WTO规则没有禁止的新的检疫制度。(5)依据有关法律,及时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李春风[8](2009)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始建于1999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获得长足进步,监控的动物种类、药物种类、地区和取样数量逐年增长,并多次通过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考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监控计划与日常抽检、进出口检验严重脱节,监控计划在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控制体系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难以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随着国际食品安全门槛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整体安全形势更趋严峻,国内外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要求多达数百项之多,依靠批批检测或抽样检测已难以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监控计划,以监控代替检测,彻底转变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论文根据中国近10年来的残留监控计划和总结报告,历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考察报告,欧盟、美国、日本等相互间的考察报告,我国相关专家对典型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等的实地考察报告,质检总局与各国谈判和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各国官方网站上的公开资料等,从法规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归纳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与欧美日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发展思路。论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和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1.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表明:(1)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经过10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残留监控物质种类和抽样地区逐年增加,残留监控体系已渐入完善和成熟,残留监控计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2)欧盟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地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和指令,涵盖了残留监控的所有要点,为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和法规上的保证,但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而且发展不平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的情况,另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宽松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可能造成一个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而波及整个欧盟的风险;(3)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现已形成了一个运行高效、合作默契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能够真正做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但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存在监控计划的覆盖面不广、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检测设备投入滞后、监控计划针对性不强、检测质量控制不严等待改善之处;(4)日本是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充分运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并按风险级别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但由于其监控计划仅针对进口食品,加之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实际上已成为调控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贸易的技术壁垒手段,而不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工具。2.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比较研究表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问题。3.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重点从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明确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兽药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落实企业自检自控责任、规范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风险预警电子信息系统、改革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大幅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取样量和覆盖范围,发挥残留监控计划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论文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总结和评估研究;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首次提出了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论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科学发展和监管模式的科学转变提供决策支持,最终形成以源头监控为基础、过程控制为保证、随机抽检为验证的三位一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完善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将大幅降低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本。因此,论文研究成果的实施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整体安全水平,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效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陈美华[9](2009)在《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本文从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概念、必要性与重要性、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对象和程序,进出境水产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检测方法,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概况等方面,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对进出境水生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2)水生动物病原生物的基础研究落后。(3)进出境检疫机关实验仪器不够先进,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4)进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以下问题:①证书真伪鉴别问题;②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官方证书不符合要求;③进境水产品包装标识真伪鉴别问题;④检疫标准、设备和技术离检疫实际需求有不少差距;⑤全国各口岸进境水产品检疫执法尺度存在差别;⑥远洋捕捞水产品的检疫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5)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以下问题:①水生动物病害产地检疫工作有待加强;②动植物检疫部门水产信息资料缺乏;③企业的认证滞后,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针对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如下对策:(1)加强宣传,提高对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工作的认识。(2)建立健全检疫机构,增加投入,依靠科技,提高水生动物病害检疫能力。(3)进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①进一步完善“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系统”;②加快对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厂注册登记及注册标准的制定工作;③进一步加强对进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口岸管理;④加强对水生动物引种携带病原的风险分析与监督管理;⑤加强对进口深加工水产品的风险管理;⑥尽快对《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行修改。(4)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①完善出口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监管模式;②建立三级信息预警通报机制;③加强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管理;④科学合理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⑤加强部门合作与联系机制;⑥加强口岸与产地局之间合作和信息沟通。本文研究结果可为我国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立法、水生动物病害检测、水生动物进出境监督管理和水生动物进出口策略研究提供参考。
李玉冰[10](2007)在《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禽肉生产的大国,但却是出口小国。制约我国禽肉出口的主要原因是禽类疫情不断、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程序的不够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等。美国既是禽肉的生产大国,又是禽肉的进、出口大国。这得益于其有健全和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程序。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禽肉一直不能对美国出口。因此,本课题以预防兽医学、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分别对中国、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及各自不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赴中美禽肉产区和生产企业实地调研、观摩,赴美参会、培训,与美官员共同工作等技术路线,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准入制度、技术要求和管理体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我国有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美方经验,重点剖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建议。本课题旨在促进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监管水平和我国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禽肉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国禽肉出口,并合乎规则地、有效地延缓、限制或禁止国外禽肉产品进口,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同时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应对美国自2004年开始的为进口我国禽肉而开展的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一、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研究:经过系统研究与分析,可见美国建立了健全、完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且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专门的禽肉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美禽肉安全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奠定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美国只由农业部一个部门负责进出口和国内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管理,且所有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全部由官方兽医和检验员负责。美国政府有专门的预算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检验人员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美国具有基本符合《SPS协定》等效性等原则的对国外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法规和明确、透明的评估程序,且等效性评估的时间至少3—5年,有的甚至10年。因此该程序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内畜牧业以及家禽屠宰生产行业起到了极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促进了与美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不同但等效的其他国家的对美禽肉出口。三、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经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涉及禽肉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以保障我国的禽肉安全卫生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且由于出口肉品的检验检疫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对明确对我国禽肉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主要存在不系统、交叉、重复或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国禽肉等肉品检验检疫监管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但应加强衔接、协调并避免管理重复与漏洞,或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即实行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四、中美禽肉检验检疫法规、管理与残留监控等比较研究:研究认为中美在此三个领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在法规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立法权的差异,即美国联邦部委内设司局有立法权,可依法直接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要求等;二是法律层级的差异,即美国具有专门的《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和配套的《联邦肉禽蛋检验法规》,我国则无专门法律和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差异,即美方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规定多为原则;美方对所有肉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均强制实施HACCP管理体系,而我国仅在出口肉禽企业中强制实施;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美国只有一个部门全权管理,我国则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且有交叉;二是美方对在线宰前宰后检验全部由官方检验员负责,而我国多有企业检验员负责;在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监控方面,最大的差异是美国注重过程控制和整体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而我国对内销禽肉企业的此类官方监控基本缺失。经过研究,作者从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制度、在肉禽蛋等食品加工企业中分期分批地强制性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等7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本课题是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首次将数理统计的方法引入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过程控制并实现了对卫生控制的量化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禽肉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的方法和措施、进口禽肉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验准入制度和程序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科学数据及和可借鉴的经验,对提高我国禽肉、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检验检疫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肉禽类产品出口等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并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美国的等效性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SPS协定等效性原则等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具体实施。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用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实践。且本课题的研究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自2004年以来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及现场审查,仅用2年的时间就使我国获得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3—5年方可获得的对美出口热加工禽肉资格。
二、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实施新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实施新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2)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要求、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要求 |
2.1 进出口商备案 |
2.2 检疫审批及准入 |
2.3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2.4 证单要求 |
2.5 检验要求 |
3 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常见问题及分析 |
3.1 伪报食品属性逃避监管要求 |
3.2 食品配料信息不准确增加监管风险 |
3.3 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与监管衔接不畅增加监管风险 |
3.4 标准不完善增加监管风险 |
4 改进建议 |
4.1 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企业诚信申报 |
4.2 加快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进口食品风险管理体系 |
4.3 建立高水平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检验监管有机统一 |
4.4 完善标准体系,保障检验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
5 结论 |
(3)探讨进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我国进出境水产品检疫现状 |
进出境水产品检疫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
出入境水产品危害检疫概况 |
我国进出境水产品检疫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我国进境水产品检疫面临的问题 |
我国进出境水产品检疫需采取的对策 |
结语 |
(4)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 |
第2章 《SPS协定》产生背景和具体内容 |
2.1 《SPS协定》产生背景 |
2.2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1 总则 |
2.2.2 基本权利和义务 |
2.2.3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调一致 |
2.2.4 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同对待(等效) |
2.2.5 风险分析和适当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
2.2.6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适用条件 |
2.2.7 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透明度 |
2.2.8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
2.2.9 技术援助 |
2.2.10 特殊和差别待遇 |
2.2.11 磋商和争端解决 |
2.2.12 管理和实施 |
2.2.13 最后条款(发展中国家延期执行条款) |
2.3 对《SPS协定》的解析 |
2.3.1 对《 SPS协定》的总体评价 |
2.3.2 《SPS协定》主要特点 |
第3章 SPS视野下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 SPS视野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1 风险分析是进境动物检疫立法的基础 |
3.1.2 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界定较高 |
3.1.3 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应用 |
3.1.4 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法规行之有效 |
3.1.5 协调一致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 |
3.2 SPS视野下美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2.1 检疫立法中科学性的基础作用 |
3.2.2 风险分析在检疫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 |
3.2.3 经由协调“美国理念”全面渗透国际标准 |
3.2.4 完善的境外SPS措施国内审议评价机制 |
3.2.5 检疫立法的两面性 |
3.3 SPS视野下欧盟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3.1 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独立性 |
3.3.2 等效应用——完善的出口国检疫监管体系评估考察机制 |
3.3.3 预防机制的立法体现——预警原则的建立 |
3.4 SPS视野下哥伦比亚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5 小结 |
第4章 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历史 |
4.1.2 现行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
4.2 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需完善之处 |
4.2.1 构建原则存在的问题 |
4.2.2 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对策 |
5.1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 |
5.2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
5.3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 |
5.3.1 建议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2 建议废止的规章 |
5.3.3 建议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4 建议制定的规章 |
5.3.5 标准的制修订 |
5.3.6 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
5.3.7 双边协议(包括检疫证书)的重新评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背景 |
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沿革 |
0.1.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
0.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0.2.1 研究内容 |
0.2.2 数据来源 |
0.2.3 研究方法 |
0.2.4 研究目的 |
0.2.5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0.2.6 学术构想与思路 |
0.2.7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0.3 关键术语 |
0.3.1 食品卫生 |
0.3.2 食品安全 |
0.3.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
0.3.4 无公害水产品 |
0.3.5 绿色水产品 |
0.3.6 有机水产品 |
0.3.7 良好农业规范 |
0.3.8 良好作业规范 |
0.3.9 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 |
0.3.10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
0.3.11 ISO 9000 |
0.3.12 ISO 14000 |
1 理论分析 |
1.1 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食品安全法分析 |
1.1.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
1.1.2 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食品安全法的分析 |
1.1.3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
1.2 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 |
1.2.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1.2.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
1.3.1 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析 |
1.3.2 水产品供给链中的水产品安全——博弈分析 |
2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 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1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机构 |
2.1.2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危险性分析与标准和技术法规 |
2.1.4 检验检测和认证 |
2.1.5 危险性预警系统、可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 |
2.2 欧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2.1 欧盟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 |
2.2.2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体系 |
2.2.3 风险分析 |
2.2.4 检验、检测及认证体系 |
2.2.5 预警系统、水产品链可追溯和食品召回 |
2.2.6 教育和培训 |
2.3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3.1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
2.3.2 相关法律法规 |
2.3.3 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 |
2.3.4 风险信息沟通、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 |
3 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
3.1 从大菱鲆事件说起 |
3.2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后产业的情况 |
3.2.1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产业的情况 |
3.2.2 大菱鲆事件发生后产业所受的影响 |
3.3 大菱鲆养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现状 |
3.3.1 环境 |
3.3.2 投入品 |
3.3.3 初级产品 |
3.3.4 认证工作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开展 |
3.3.5 信息发布与产品召回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我国对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
3.4.2 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3 在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4 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
3.4.5 认证刚刚起步,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
3.4.6 信息与产品召回中存在的不足 |
3.5 相关的监管建议 |
3.5.1 完善监管体制 |
3.5.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3.5.3 加大大菱鲆养殖标准化步伐 |
3.5.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3.5.5 认证体系、信息交流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4.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4.1.2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
4.1.3 食品生产监管司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
4.1.4 食品许可司和食品安全监管司 |
4.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
4.2.1 相关法律 |
4.2.2 行政法规 |
4.2.3 部门规章 |
4.3 我国的水产标准化管理 |
4.3.1 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 |
4.3.2 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 |
4.3.3 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 |
4.4 我国的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4.4.1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
4.4.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
4.4.3 我国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4.5 水产品认证认可 |
4.5.1 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
4.5.2 我国水产养殖领域认证发展现状 |
4.5.3 产品认证 |
4.5.4 体系认证 |
4.6 水产品可追溯 |
4.7 水产品召回 |
4.8 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 |
5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 |
5.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5.1.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我国水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 |
5.1.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5.1.5 我国水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不足 |
5.1.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7 可追溯体系难以建立的主要原因 |
5.2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5.2.2 逐步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5.2.3 积极推进我国水产标准化的进展 |
5.2.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5.2.5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 |
5.2.6 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
5.2.7 建立完整有效的水产品可追溯性体系 |
5.2.8 建立水产品召回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课题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围 |
2.1.1 食源性危害和食源性疾病 |
2.1.2 食品安全 |
2.1.3 SPS 和TBT 协议 |
2.2 食品安全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 |
2.2.1 风险分析 |
2.2.2 食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
2.2.3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 |
2.2.4 食源性危害关键技术 |
第三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及对中国食品贸易的影响 |
3.1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解析 |
3.1.1 实施背景 |
3.1.2 主要内容 |
3.1.3 基于科学性的评判 |
3.1.4 实施前后中日农产品出口制度的比较 |
3.2 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内容及特点 |
3.2.1 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 |
3.2.2 欧盟食品卫生条例((EC)No.852/2004) |
3.3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贸易:理论分析框架 |
3.3.1 食品贸易中止 |
3.3.2 食品贸易进行 |
3.3.3 协商解决 |
3.4 国际食品安全新标准对中国食品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3.4.1 世界茶叶贸易现状分析 |
3.4.2 以植物源性食品茶叶为例的实证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考察 |
4.1 出口食品 |
4.1.1 出口贸易量 |
4.1.2 出口的主要品种 |
4.1.3 出口的市场结构 |
4.1.4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
4.2 进口食品 |
4.2.1 进口食品贸易情况与主要品种 |
4.2.2 进口食品安全性 |
4.2.3 问题进口食品的典型性案例 |
4.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 |
4.3.1 对进口食品需求量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 |
4.3.2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
第五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与发展态势 |
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 |
5.1.1 风险评估技术 |
5.1.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
5.1.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 |
5.1.4 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 |
5.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 |
5.3 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 |
5.3.1 国际食源性(化学性与生物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发展态势 |
5.3.2 国际食源性疾病的危害监测和预警技术发展 |
5.3.3 食源性危害的人群暴露评估和健康效应研究 |
5.3.4 食品安全性评价技术发展态势 |
5.3.5 食品供应过程安全控制技术发展态势 |
第六章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发展演化、基本构成 |
6.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 |
6.1.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
6.1.2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发展演变 |
6.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构成及其发展演变 |
6.2.1 我国食源性危险评估技术的发展 |
6.2.2 中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 |
6.2.3 中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及技术的发展 |
6.2.4 中国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的发展 |
6.2.5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的发展 |
6.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特点 |
6.3.1 食源性危害性评估技术:初显成效但应用面仍较为局限 |
6.3.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落后且技术水平不高 |
6.3.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效果良好但覆盖的污染物数量有限 |
6.3.4 安全性控制技术:优先应用于大城市而链条较短 |
6.4 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的匹配性 |
6.4.1 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4.2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5 我国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相关评价 |
6.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 |
6.5.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取得的成就 |
6.5.3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食品出口稳定增长:以浙江省蜂产品及水产品为例 |
6.5.4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出口食品安全保障 |
6.5.5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有没有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
第七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
7.1 主要发达国家科技支撑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7.1.1 美国 |
7.1.2 欧盟 |
7.1.3 加拿大 |
7.1.4 日本 |
7.2 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发展趋势 |
7.2.1 立法与时俱进,注重实效 |
7.2.2 致力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
7.2.3 检验检测快速化、智能化、便携化 |
7.2.4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发展趋势:RFID 技术与条码技术有机结合 |
7.2.5 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化 |
7.3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
7.3.1 管理决策部门非常强调公共健康和消费者福利 |
7.3.2 采用更加严格且范围更广的食品安全标准 |
7.3.3 确保食品安全的HACCP 的采用 |
7.3.4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
7.3.5 实行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
7.3.6 全面推行危险性分析方法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差距:基于国际比较 |
8.1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1.1 检测技术 |
8.1.2 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加工食品安全性评估 |
8.1.3 全程控制技术 |
8.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资源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2.1 检测机构设置和能力验证 |
8.2.2 检验检疫资源开发利用 |
8.2.3 检验检疫机构中人员配置 |
8.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3.1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布控 |
8.3.2 食品质量安全法规 |
8.3.3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
8.3.4 缺乏食品安全系统监测与评价材料 |
8.3.5 危机确认—应急和预警体系与国外差距很大 |
第九章 完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若干建议 |
9.1 完善检验检疫监测体系 |
9.1.1 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 |
9.1.2 加强检验检疫核心技术研究 |
9.1.3 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 |
9.2 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 |
9.2.1 探讨加强企业诚信经营的措施 |
9.2.2 研究应对国际上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措施 |
9.2.3 客观评价科研成果 |
9.3 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科研工作的投入 |
9.3.1 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 |
9.3.2 建立健全促进食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激励机制,培育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科技投入的主体对象 |
主要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论文创新点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论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一、国际上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
第二节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规范的具体进出境动物检疫范围 |
二、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规范的具体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
三、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规范的具体进出境动物检疫规定 |
四、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规范的具体进出境动物检疫措施 |
第二章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
第一节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在规范检疫内容和检疫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在规范具体检疫制度和检疫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在规范检疫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在规范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历史原因 |
二、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因 |
三、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因 |
第三章 WTO《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及主要发达国家可资借鉴的经验 |
第一节 WTO《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 |
一、《SPS协定》的应用范围与涵盖领域 |
二、《SPS协定》对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可资借鉴的经验 |
一、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梳理 |
二、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目的 |
三、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检疫范围 |
四、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运输工具检疫 |
五、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内容和具体检疫制度、检疫规定和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 |
六、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一、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 |
二、完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起保障有效的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入侵防御体系的法律屏障 |
三、完善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起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出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法律屏障 |
第二节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形成的有效检疫规范应及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
一、完善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具体检疫内容和检疫范围的规定 |
二、完善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具体检疫制度、检疫规定和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追究违反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一、完善追究违反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
二、完善追究严重违反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设置 |
三、完善追究检疫人员违反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四节 创设对我国有利而WTO规则没有禁止的新的检疫制度 |
一、充分利用“存在科学依据”制定严格的检疫措施 |
二、充分利用《SPS协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 |
三、充分利用《SPS协定》中未明确提及的因素,即所谓的“科学以外”的因素 |
四、充分利用《SPS协定》提出的三类预防措施 |
第五节 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法律的原则规定 |
一、针对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行政法规,并及时制定有关具体的规章规范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
二、针对法律规定有漏洞,而又急需规范的,及时颁布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
三、针对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已经针对某类产品的监督管理颁布行政法规的,及时制定规章给予规范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立题依据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目标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1.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2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3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4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5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技术难点 |
1.3.4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
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2.1 法律法规体系 |
2.1.1 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有关的法规 |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1.2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 |
2.1.3 关于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
2.1.3.1 动物卫生控制 |
2.1.3.2 出口肉类、水产品及蜂蜜生产加工卫生安全控制 |
2.1.3.3 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 |
2.1.4 农药管理 |
2.1.5 关于兽药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
2.1.5.1 兽药管理条例 |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2.1.5.3 发布的其他有关兽药管理规章 |
2.1.5.4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2.1.5.5 兽药休药期标准 |
2.1.6 关于兽药的管理 |
2.1.6.1 兽药质量工业监督抽样管理 |
2.1.6.2 兽药的使用管理 |
2.1.6.3 兽药名称的管理 |
2.1.6.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2.1.6.5 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管理 |
2.1.6.6 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
2.1.6.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粘贴用标签管理制度 |
2.1.6.8 有关渔药管理的规定 |
2.1.7 关于出口食品加工储运卫生控制的规定 |
2.1.8 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
2.1.9 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2 组织实施机构 |
2.2.1 管理机构 |
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2.2.1.2 农业部 |
2.2.1.3 残留监控体系运行的保障机构 |
2.2.2 执行机构 |
2.2.3 兽药管理体系 |
2.2.4 出口定向(EOS)系统 |
2.2.5 国家残留监控中各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
2.2.6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 |
2.2.6.1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原则 |
2.2.6.2 国家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包括的要素 |
2.2.6.3 有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 |
2.3 技术支撑体系 |
2.3.1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 |
2.3.2 残留监控批准实验室 |
2.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2.4.1 质检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1.1 直属局制定实施方案 |
2.4.1.2 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 |
2.4.1.3 监控计划的实施流程 |
2.4.2 农业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2.1 实施流程 |
2.4.2.2 实施要求 |
2.4.2.3 阳性结果处理程序 |
2.4.2.4 有关残留监控各机构的实施过程中相互关系 |
2.4.3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
2.4.3.1 有关监控对象 |
2.4.3.2 残留监控物质的种类与名录 |
2.4.3.3 残留监控取样数量、结果数与项目情况 |
2.4.3.4 取样程序、送样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2.4.3.5 监控地区和抽样检测任务 |
2.4.3.6 农业部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情况 |
2.4.4 近几年残留监控总超标率统计情况 |
2.4.5 残留监控相关工作 |
2.5 小结 |
2.5.1 应提高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地位 |
2.5.2 应建立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
2.5.3 应加强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 |
2.5.4 应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操作程序的转化和验证 |
2.5.5 应建立阳性样品处理的操作规范 |
2.5.6 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针对性 |
2.5.7 应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 |
2.5.8 应建立兽医证制度,规范兽药的管理 |
2.5.9 应建立结果反馈及数据传递的电子系统 |
2.5.10 应扩大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类的监控项目范围 |
2.5.11 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快速预警系统 |
2.5.12 支撑残留监控的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有待改革 |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3.1 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概述 |
3.1.2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2.1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
3.1.2.2 欧盟178/2002号法令 |
3.1.2.3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3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规 |
3.1.3.1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法规进程 |
3.1.3.2 动物源性食品监控法律体系 |
3.1.3.3 有关欧盟96/23/EC指令 |
3.1.4 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的规定 |
3.2 组织实施机构 |
3.2.1 欧盟残留监控的组织机构 |
3.2.1.1 欧盟食品安全局 |
3.2.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总司 |
3.2.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3.2.2 欧盟的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 |
3.2.2.1 欧盟兽药管理体系 |
3.2.2.2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3.2.2.3 快速预警系统 |
3.2.2.4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3.2.2.5 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
3.2.2.6 针对第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3 技术支撑体系 |
3.3.1 欧盟基准实验室 |
3.3.2 成员国基准实验室 |
3.3.3 成员国检测实验室 |
3.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3.4.1 概述 |
3.4.2 欧盟各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 |
3.4.2.1 欧盟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转化问题 |
3.4.2.2 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问题 |
3.4.2.3 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
3.5 小结 |
3.5.1 欧盟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3.5.2 存在的问题 |
4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4.1 法律法规体系 |
4.1.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
4.1.1.1 框架结构 |
4.1.1.2 职责范围 |
4.1.1.3 对食品中残留物质的要求 |
4.1.1.4 进出口管理 |
4.1.2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4.1.2.1 框架结构 |
4.1.2.2 职责范围 |
4.1.2.3 对残留的要求 |
4.1.3 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
4.1.3.1 框架结构 |
4.1.3.2 职责范围 |
4.1.3.3 对残留物质的主要要求 |
4.1.3.4 进出口管理 |
4.2 组织实施机构 |
4.3 技术支撑体系 |
4.3.1 兽药残留标准和检测方法 |
4.3.1.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4.3.1.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4.3.2 残留物监控实验室的分工 |
4.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4.4.1 监控计划种类 |
4.4.2 监控目的和对象 |
4.5 小结 |
4.5.1 美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4.5.1.1 职责清晰 协同监管 |
4.5.1.2 科学决策 广泛参与 |
4.5.1.3 人员充足 确保安全 |
4.5.1.4 预防为主 系统完善 |
4.5.1.5 合理用药 标准严格 |
4.5.1.6 计划明确 结果有效 |
4.5.2 存在问题 |
4.5.2.1 监控计划制订的覆盖面不足 |
4.5.2.2 部门之间的沟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4.5.2.3 检测设备的投入不够大 |
4.5.2.4 监测的目标物质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
4.5.2.5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
5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5.1 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概述 |
5.1.2 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
5.1.3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3.1 法律法规 |
5.1.3.2 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
5.1.3.3 日本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
5.2 组织实施机构 |
5.2.1 中央政府执行机构 |
5.2.1.1 农林水产省 |
5.2.1.2 厚生劳动省 |
5.2.1.3 食品安全委员会 |
5.2.2 地方政府执行机构 |
5.2.3 进口食品的查验 |
5.2.3.1 进口食品的查验形式 |
5.2.3.2 对违规的处罚措施 |
5.2.3.3 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 |
5.2.4 日本有关残留监测工作方面 |
5.2.5 残留检测的机构 |
5.3 技术支撑体系 |
5.3.1 标准体系概述 |
5.3.2 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 |
5.3.3 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标准体系 |
5.3.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
5.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5.4.1 有关日本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概述 |
5.4.1.1 实施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
5.4.1.2 从产地及其他方面来看应重点实施监视指导项目的相关事项 |
5.4.1.3 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推进 |
5.4.1.4 指导进口方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
5.4.1.5 违反法律时的处理 |
5.4.1.6 其他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
5.4.2 进口食品等残留计划实施要项(公共事项)要点 |
5.4.3 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有关动物源性食品部分 |
5.4.3.1 畜、水产品的残留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
5.4.3.2 在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项目数 |
5.4.4 有关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1 日本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2 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结果 |
5.4.5 实施情况评估 |
5.4.5.1 有法律和法规作为监控计划的依据 |
5.4.5.2 充分应用风险评估原理 |
5.4.5.3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覆盖面广 |
5.4.5.4 检验检疫经费有保障 |
5.5 小结 |
5.5.1 日本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5.5.2 存在问题 |
6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1 欧盟、美国、日本与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比较 |
6.1.1 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
6.1.1.1 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比较 |
6.1.1.2 残留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 |
6.1.2 组织和实施机构比较 |
6.1.3 技术支撑体系比较 |
6.1.3.1 限量标准体系比较 |
6.1.3.2 实验室体系比较 |
6.1.3.3 检测方法体系比较 |
6.1.4 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比较 |
6.1.4.1 欧盟 |
6.1.4.2 美国 |
6.1.4.3 日本 |
6.1.4.4 中国 |
6.1.4.5 比较 |
6.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 |
6.2.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对策 |
6.2.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1.2 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3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8. 文献综述 |
8.1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1.1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1.1 欧洲食品安全局 |
8.1.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 |
8.1.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8.1.2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2.1 英国 |
8.1.2.2 德国 |
8.1.2.3 法国 |
8.1.2.4 荷兰 |
8.1.3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
8.1.4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8.2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2.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 |
8.2.2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
8.2.3 农产品生产规范 |
8.3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9)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现状 |
1. 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概念 |
1.1 检疫的概念 |
1.2 水生动物检疫的概念 |
1.3 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概念 |
2. 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2.1 渔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突显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2.2 随着我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日益增加 |
2.3 从法律依据、国际惯例和检疫实践等方面来看实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必要性 |
3. 与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简介 |
3.1 我国与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简介 |
3.2 与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相关的国际性法规与公约内容简介 |
3.3 与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相关的我国水产品主要出口国家的水产品技术法规简介 |
4. 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对象 |
4.1 水生动物的主要病害 |
4.2 水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主要病原体 |
5. 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程序 |
5.1 报检 |
5.2 查证 |
5.3 查物 |
5.4 判定 |
5.5 处理 |
6. 进出境水产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
6.1 免疫学检测技术 |
6.2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技术 |
6.3 环媒恒温扩增(LAMP)技术 |
6.4 基因芯片技术 |
7. 进出境水产品检疫监管新技术简介 |
7.1 检验检疫电子监管模式 |
7.2 无线射频识别(RFID)监管技术 |
7.3 二维码移动通信监管技术 |
8. 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概况 |
8.1 我国进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概况 |
8.2 我国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概况 |
第二章 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1. 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的主要问题 |
1.1 对进出境水生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
1.2 水生动物病原生物的基础研究落后 |
1.3 进出境检疫机关实验仪器不够先进,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
1.4 进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1.5 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2. 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面临问题的对策 |
2.1 加强宣传,提高对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工作的认识 |
2.2 建立健全检疫机构,增加投入,依靠科技,提高水生动物病害检疫能力 |
2.3 进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
2.4 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和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10)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前言 |
1. 问题的由来 |
2. 文献综述 |
3. 研究的目的 |
4. 研究路线 |
第一章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
1.1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
1.1.1 美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
1.1.2 美国有关食品检验检疫法律 |
1.1.3 美国联邦法律中关于禽肉检验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
1.1.4 美国FSIS发布的行政规章及主要内容 |
1.1.5 结论 |
1.2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
1.2.1 美国负责禽肉产品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
1.2.2 美国对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疫控制 |
1.3 特点分析 |
第二章 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 |
2.1 基本概念及术语 |
2.2 关于WTO/SPS协定(议)等效性原则 |
2.3 美国历史上对禽肉的进口原则与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3.1 历史概况 |
2.3.2 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4 美国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和方法及程序 |
2.4.1 法律法规依据 |
2.4.2 技术标准 |
2.4.3 等效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2.5 美国对中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等效性评估概况 |
2.5.1 FSIS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实施文件评估 |
2.5.2 FSIS派员来华实施现场审核 |
2.5.3 联邦公示 |
2.6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 |
3.1 我国涉及进出口禽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法律、法规 |
3.1.2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部门规章 |
3.2 我国对出口禽肉安全的管理体制 |
3.2.1 我国出口禽肉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
3.2.2 我国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内容 |
3.2.3 对家禽动物疾病通告与控制体系 |
3.2.4 家禽等动物疫病和病原微生物控制体系 |
3.2.5 对出口禽肉的药物残留监控 |
3.3 我国进口他国家禽肉的市场准入管理 |
3.3.1 风险分析 |
3.3.2 签订双边协议 |
3.3.3 境外生产厂家考核与注册登记 |
3.3.4 检验检疫 |
3.4 我国涉及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3.4.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3.5 我国对国内生产的非用于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
3.5.1 负责对肉品安全卫生实施管理的部门 |
3.5.2 对禽肉生产管理多头管理存在的问题 |
3.5.3 目前我国屠宰的供应国内市场上的肉品兽医卫生检疫情况 |
3.6 结论 |
3.6.1 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2 对进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3 对国内生产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的安全管理 |
第四章 中美禽肉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
4.1 中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比较 |
4.1.1 中国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
4.1.2 美国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
4.2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框架比较 |
4.2.1 我国与肉禽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
4.2.2 美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
4.3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和实施比较 |
4.3.1 与肉禽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的比较 |
4.3.2 与肉禽产品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比较 |
4.3.3 与企业建立HACCP体系有关内容比较 |
4.3.4 官方的强制实施内容比较 |
4.4 结论和建议 |
4.4.1 结论 |
4.4.2 建议 |
第五章 中美两国在禽肉产品微生物及农残检测方法的对比分析 |
5.1 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比较 |
5.1.1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目标和方法的比较 |
5.1.2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取样方法的比较 |
5.1.3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样品制备和检测程序的比较结果 |
5.1.4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限量的比较 |
5.1.5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风险管理措施的比较 |
5.1.6 美方对中方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控制的等效性评估情况 |
5.1.7 结论和建议 |
5.2 中美双方禽肉农兽药残检测比较 |
5.2.1 中美禽肉残留控制体系比较研究 |
5.2.2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等效性评估情况 |
5.3 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的改进建议 |
5.3.1 法律法规 |
5.3.2 残留监控体系 |
5.3.3 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
第六章 中美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的比较研究 |
6.1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比较 |
6.1.1 美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2 我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3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的异同点 |
6.1.4 结论和建议 |
6.2 中美双方官方要求和食品企业实施HACCP计划比较 |
6.2.1 美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2 我国食品企业中实施HACCP法规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3 HACCP体系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应用过程 |
6.2.4 HACCP体系在中国食品企业的应用分析 |
6.2.5 我国食品企业建立HACCP体系存在的主要障碍 |
6.2.6 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
6.2.7 美国对中国实施进口禽肉等效性评估过程中就实施HACCP方面有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
6.2.8 HACCP体系中美异同对比分析研究 |
6.2.9 结论 |
6.3 中美有关禽肉检验检疫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比较 |
6.3.1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局在禽肉屠宰生产企业中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情况 |
6.3.2 美国官方验证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和强制实施行动的种类 |
6.3.3 我国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情况 |
6.3.4 中美政府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异同对比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讨论 |
7.1.1 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
7.1.1.1 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
7.1.1.2 运用等效性原则 |
7.1.1.3 遵循协调性原则 |
7.1.1.4 遵循透明度原则 |
7.1.2 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 |
7.1.3 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内容 |
7.1.4 在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性分期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
7.1.5 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 |
7.1.6 制定切实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工作 |
7.1.7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 |
7.2 结论 |
7.2.1 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等效性进行比较研究 |
7.2.2 有利于促进完善禽类(肉类)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建设 |
7.2.3 数理统计方法在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应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 |
7.2.4 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等效性评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科学依据 |
7.2.5 通过本课题研究和运用,顺利通过美国对我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实现了对美出口禽肉零的突破 |
7.2.6 本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用于完善我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实施新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05)
- [2]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要求、问题与建议[J]. 程永刚,岳振峰,窦媛,梁淑雯,俞坤,王丙涛.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20(21)
- [3]探讨进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J]. 王浪. 食品安全导刊, 2017(21)
- [4]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D]. 郭上时. 湖南大学, 2016(06)
-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D]. 郭可汾.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6)
- [6]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D]. 岳宁. 江南大学, 2010(08)
- [7]论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完善[D]. 吴松浩. 复旦大学, 2009(S1)
- [8]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D]. 李春风. 华中农业大学, 2009(09)
- [9]我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病害检疫的现状、问题及对策[D]. 陈美华. 苏州大学, 2009(09)
- [10]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D]. 李玉冰. 华中农业大学, 2007(11)
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食品安全标准论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论文; 食品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