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一员工因泄密勒索公司被判刑(论文文献综述)
陈小平[1](2020)在《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及风险社会的到来,一些新型的风险、新型的违法犯罪不断呈现,以结果为本位的传统刑法在面对风险社会中不断产生的风险显得难以有效应对。以预防法益侵害危险,防范化解和控制风险实现社会控制为目的,以犯罪化、安全价值优位、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刑罚积极预防等为特征的预防性刑事立法因应而生。然而,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出现,引发了学者的不同看法,有的赞同,有的反对、担忧,有的折中。本文从因应社会变迁的角度,对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形成和发展、预防性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扩张进行了梳理阐述,分析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并提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建构了宪法性制约机制、刑法保障机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方向、要求和具体限制条件。最后,以我国恐怖犯罪立法为例,对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与限制进行个罪检验,并对我国恐怖犯罪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章阐述了预防性刑法观视野下的刑事立法。对预防性刑法观视野下的刑事立法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梳理。随着社会变迁,新的风险、危险源的不断增加,传统以结果为本位的刑法观难以有效面对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和难以认定性、风险归因的复杂性,其法益保护的滞后性使得法益损害难以提前预防和控制。以预防为导向,基于对安全的优位关注,以法益保护前置化、刑法干预早期化等为特征,着眼于防范法益侵害危险,以实现有效社会控制,有别于“事后干预性刑法”的预防性刑事立法观或立法方式因应而生。预防性刑事立法由传统的以惩罚犯罪为中心向预防和控制犯罪为中心转向;由消极的法益保护观向积极的法益保护观转向;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转向;预防和控制社会风险、追求安全成为价值优先选择。其特征表现为刑法介入及法益保护前置化,积极预防功能凸显;严密刑事法网,扩张刑罚权,犯罪化、活性化倾向明显;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工具属性凸显。第二章分析了预防性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扩张。我国的刑事立法及修正案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增设危险犯,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将具体危险犯调整为抽象危险犯,调整构成要件该当性要素,减少归责阻却事由,调整责任要素,增设禁止令、从业禁止令等保安处分措施,增设财产刑及刑事诉讼救济措施等方式,不断扩张刑罚适用范围,前置法益保护,提前刑法介入,严密刑事法网,以预防和控制法益侵害及其威胁,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第三章探寻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从功利主义刑法立法原理、行为无价值的违法性根据、风险刑法理论三个方面分析探索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或根据。分析了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实践根据,即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社会背景,以及法益侵害及其重大危险发生的客观事实,促使了预防性刑事立法因应而生。第四章揭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预防性刑事立法在预防和控制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能动化,积极维护安全与秩序的同时,也隐含着脱离法治原则极端工具化倾向、模糊刑法界限、侵袭公民自由和权利保障以及法治国建设,甚至背离立法目的阻碍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危险。第五章提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从坚守人民民主立法原则、人权保障底线原则、比例原则、理性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等方面构建了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宪法性制约机制。从理性坚守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等基本原则构建刑法保障机制,并提出了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具体限制条件,即宽严相济下的严而不厉,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求,“确定的”紧迫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严重或重大”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实质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限于故意、特别过失要件,例外立法方式。从宏观到微观共同构建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第六章以我国恐怖犯罪立法为例,对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与限制进行个罪检验,并对我国恐怖犯罪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为应对恐怖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预防和控制恐怖犯罪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及其威胁,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益,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张恐怖犯罪的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方式将刑法介入提前、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能动化。但目前我国恐怖犯罪立法的扩张存在基础性概念立法不明确、安置教育正当性存有隐忧、部分罪名刑法介入过于靠前、法益关联性稀薄等问题,给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带来威胁。对此,我国的恐怖犯罪立法应坚守明确性原则,明确恐怖犯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完善恐怖犯罪罪名体系,理性坚守责任主义原则,对部分罪名考虑设立目的性的主观超过要素,即增加“为了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性规定。在既适度扩张犯罪圈、前置法益保护的同时,又防止侵犯人权保障。
袁智超[2](2020)在《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稳定影响研究》文中提出农村黑恶势力是影响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毒瘤。从近年来打黑除恶和扫黑除恶的相关成果来看,农村黑恶势力在全国分布比较普遍,问题较为严重。本文通过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调查和典型个案的分析,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和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农村黑恶势力呈现出组织结构渐趋严密、组织成员“四多一低”、敛财途径广、软暴力倾向明显、犯罪形式趋于隐蔽化、侵蚀农村产业、腐蚀基层政权等特征。农村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具体包括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文化建设、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2018年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指出以农村地区为主,对当前治理农村黑恶势力和减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危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减少和消除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主要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引领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等方面着手。
王丽娟[3](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余红俐[4](2018)在《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研究(1956-195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洪泽县是江苏省北部的一个渔民县,1956年根据“按湖设治”的原则,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设立伊始,洪泽县便迎来了建县后的第一场全国性的政治运动——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即“肃反运动”。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即“七一”指示),随即肃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洪泽县肃反运动自1956年9月开始,至1959年8月基本结束,共历时三年,由中共洪泽县委五人小组领导开展。全县261个单位、七千多人先后被分为四批开展运动,囊括了政府机关、文化卫生机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乡、镇(人民公社)基层管理机构等等。洪泽县肃反运动经过了开始、全面展开、结束善后三个阶段,其中每批肃反任务基本按照调查排队、群众斗争运动、专案工作、甄别定案工作四个部分来开展。在肃反结束阶段,主要对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肃反政策,开展复查、检查验收工作和一系列善后工作,以善始善终地结束肃反运动。本文重点围绕洪泽县的社会生态演变史,对全国背景下的洪泽县肃反运动进行详细的梳理和阐述,并结合“社会整合”这一社会学理论,试图探析50年代作为中国苏北一个普通县域的洪泽县的政治运动及其社会影响。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洪泽地区自民国以来的社会生态演变历史,简要介绍了这一地区的自然、政治、经济等因素,以及建国后洪泽县的设立与基本情况,为研究当地的肃反运动提供社会背景知识。第二章简要概述了全国肃反运动的缘起及发展,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开始工作,主要介绍了洪泽县在设立伊始便投入肃反运动的情况,包括建立肃反领导机构、组织运动力量和开展材料准备工作等内容。第三章主要对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展开阶段进行了梳理,详细地论述了洪泽县四批肃反任务开展及方法,对各批肃反运动的参与对象、组织力量、运动步骤等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突显洪泽县各批肃反运动的特征与变化。第四章则对洪泽县肃反运动的结束工作进行了分类总结,结合中央肃反政策,探析地方肃反专案和甄别定案工作、对肃反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及肃反对象处理、材料档案归档、团结教育善后工作的具体做法。结语部分则主要对洪泽县肃反运动的过程、特性进行归纳总结,并尝试结合“社会整合”理论来探析肃反运动对50年代新成立的洪泽县的地方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整合等方面的影响。江苏洪泽县的肃反是50年代全国肃反运动的一个缩影,本文拟通过个案研究来探析地方肃反运动的真实情况及其影响。
陈慧玲[5](2018)在《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听见来自世界各地的声音,网络新闻是以互联网为介质传播的新闻,是信息资讯和思想观念的源头。腾讯网作为国内目前浏览量最大的几大中文门户网站之一,其在新闻传播这一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方式。腾讯社会新闻是腾讯新闻网几大新闻版块之一,因而对于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各种研究也应运而生。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融汇了词汇学、语法学、修辞学、语用学、新闻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知识。本文通过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进行分析,总结了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在语法、词汇、修辞方面的特点。在语法方面,重点分析其单行两段复句形式标题及其结构关系、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在词汇方面,大量使用具体数字、网络热词、新词、缩略语,极少使用具体人名来报道新闻。在修辞方面应用广泛,常使拟人、借代、仿拟、夸张、反问、设问等多种辞格。在关联理论这一视角下,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作者和读者之间其实是一个单向交际过程,标题作者给出明示刺激,读者根据自身的认知语境作出推理,并取得好的语境效果,同时还指出标题创作的标准就是最佳关联。但当前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还存在缩略不当、各种标题语病、新闻内容重复、分类混杂以及语言晦涩难懂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从网络新闻编辑素养和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这两个方面来提高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质量。
张涛[6](2018)在《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域外国家和地区普遍将其称之为“藐视法庭”,并建立了相应的惩戒制度。当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从刑法层面来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备,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衔接上存在脱节。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自十八大以来,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制订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完善惩戒藐视法庭权威、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尽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法条作了一定的修改,并针对部分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但与完善惩戒藐视法庭权威制度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要求仍有差距。因此,开展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对维护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完善藐视法庭权威制度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全文共计18万余字,除引言和余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基本界定法庭是诉讼参与人定纷止争的物理空间,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虚拟空间。法庭秩序是所有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或者与审判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当遵守的秩序,具有场所秩序、人员秩序、功能秩序等多个层面的内涵,其核心是公正审判的功能秩序,其外延包括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后维护公正审判的秩序。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是指各种妨碍审判活动进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伤害、侮辱诽谤、违反法庭命令、非法干预司法等行为。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在庭审前的财产保全、协助调查取证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还可能发生在庭审后的执行生效裁判阶段;在空间上,可能发生在法庭内,也可能发生在法庭外的与审判活动相关的地点;在诉讼类别上,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其共性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损害了法庭权威。第二章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考察英美法系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制早于大陆法系。1631年,英国以藐视法庭作出了首个判例。1789年,美国在继受英国藐视法庭制度的基础上,颁布了《司法法》,规定法院可以对一切妨碍或者侮辱司法的言行判处监禁或者罚金。1791年,美国宪法规定了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之后,藐视法庭罪的正当性在美国受到很多质疑。183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限制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联邦法官只能即决性地惩罚发生在法庭内的以及“近乎”或者“附近的”不当言行,但对检察官提起诉讼的藐视法庭罪仍可以惩罚,且该规定不适用于州法院。1981年,英国颁布了《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构成藐视法庭罪,同时规定已尽注意义务的无辜行为、对公正且准确的现实报道以及善意的附带性评论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大陆法系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规制采取两种范式:一种范式是将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作为对抗国家权力、妨害公务等犯罪处理,以德国、乌克兰等国家为代表;另一种范式是专门设立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妨害司法活动罪、藐视审判罪等类似罪名,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则采取此种范式。尽管不同国家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在罪名设置或者惩戒方式上有所差异,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和树立法律权威。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以刑罚进行惩罚;二是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认定采取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要求行为对诉讼程序或者司法裁决造成了紧迫的实实在在的损害或者妨碍,且达到了严重程度;三是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金、短期自由刑或者强制劳动。第三章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与评析1979年《刑法》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对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他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根据类推原则以妨害公务罪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1997年《刑法》废除了类推原则,除保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外,还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此后,立法机关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扩充罪状和增设罪名等方式先后通过了十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刑九》以列举的方式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作了部分扩充,将诉讼参与人吸纳为保护对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了单位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及增设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但刑法修正案仍未将严重违反法庭命令、非法干预司法等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统一纳入犯罪圈,在罪名体系和个罪设立上还有待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犯罪会不断地演进,刑法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从1997年《刑法》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轨迹来看,刑法正在不断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通过扩充旧罪、增加犯罪手段、增加犯罪对象,或者废除旧罪、增设罪的方式,持续完善犯罪体系。同时,刑罚也在走向轻缓化,由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主向以自由刑、财产刑为主转变。法网严密但处罚轻缓是未来刑法发展的方向,在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摈弃重刑主义和威权主义理念,树立谦抑主义、人权主义理念和审判中心主义理念,推行轻重适度的刑罚观,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动用刑法,且应尽量限缩刑法规制的范围和降低刑罚惩处的强度,从而维持控制犯罪与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平衡。第四章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完善在我国违法和犯罪相衔接的二元化处罚结构下,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我国法律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对于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进行制裁;第二个层级是对于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动用财产刑、自由刑等刑罚措施予以惩罚。对于一般的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司法措施即可,无须动用刑罚。对于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司法措施则不足以达到惩防之目的,此时动用必要的刑罚措施就具有了不可替代性。现行《刑法》为了保护司法秩序,以专节设立了“妨害司法罪”类罪,并设立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个罪,但这只是相对合理的权宜之计。因为妨害司法罪囊括了藐视法庭权威犯罪、妨害监管秩序犯罪、证据犯罪和赃物犯罪,共四个方面20个罪名,归类比较笼统。为了保护法庭秩序,《刑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扩容,但该罪仍然只能规制发生在法庭内的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不能包容此外的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此外的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庭命令、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司法等行为,既不能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制,也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进行有效安置,形成刑法规制的漏洞,与诉讼法的规定也相互脱节。所以,我国刑法应在《刑九》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一是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藐视法庭罪,二是将藐视法庭权威方面的犯罪从妨害司法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节,使刑法对法庭秩序的保护更加合理与严密。首先,将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庭命令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违反法庭命令是指负有诉讼义务的人能够履行法庭命令而拒不履行,是损害司法权威的源头。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应从遵守法庭命令做起,必须使遵守法庭命令成为不可僭越的底线。在此罪中,“情节严重”是指对司法裁决或者诉讼程序产生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危险。这种危险不是偶然的危险,而是现实且紧迫的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查明的危险。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辩护人、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时,证人有出庭作证之必要。如果证人在得到安全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者经合法传唤后逃跑,或者使用暴力抗拒拘传,或者到庭后拒不作证,则既不利于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也不利于被告人行使质证权,往往导致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甚至放纵或者冤枉被告人。二是负有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的人,如果其妨碍调查、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调查的,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措施。但是,程序法上的责任不能替代实体法上的责任,且程序法上的司法措施只能针对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故有必要将情节严重的上述情形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调整范围,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协调,更加全面地保护法庭秩序。其次,将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司法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司法的核心是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排除干扰,必须回归法律,绝不能被僭越。一是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之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干预尚未作出司法裁决的案件,造成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了等一系列的文件,三令五申地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但就“效力层级”而言,应当将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将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不能放纵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否则就会败坏国家机关的形象、侵蚀依法治国的基石。二是将严重侵犯当事人之公平审判权的媒体干预司法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客观报道有利于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也不会影响法庭秩序。但是,由于媒体自身的盈利性、市场性等属性,其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掺杂主观臆断。一旦媒体报道背离了客观真实性,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未决案件发表结论性报道或者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此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人格权,而且会损害法庭秩序。对此,无论是从保障被告人受“法庭审判”而非“舆论审判”的立场考量,还是从保护被害人免受舆论“二次伤害”的角度出发,或者从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都有必要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最后,专节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作为专门一节,该节包括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藐视法庭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四个罪名。虽然这种修改对刑法章节会有较大的调整,但有利于使刑法类型更加合理,有利于系统性地规制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严密的实体法保障。总之,法庭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场所,承担着定纷止争和惩恶扬善的神圣职责,良好的法庭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诉讼纠纷多发,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对于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犯罪圈”如何划定,不仅需要进行前瞻性的刑法理论研究,需要在立法上做好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合理衔接,而且需要在司法层面对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和情节轻重作出谦抑的判断。将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入罪时,不能无视其宽宥情形;将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出罪时,不能忽略其恶劣情节。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王锡章[7](2017)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社会矛盾冲突日益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蔓延之势。从实践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中证据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紧张尤为明显。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实践中的诸多难题,文章首先从犯罪学、刑法学、侦查学三个学科视角,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学术史进行了梳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从侦查管辖制度、立案程序、强制措施体系、侦查讯问制度、律师介入侦查等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面临的程序法困境进行了探讨,并从证据法角度对当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问题进行了反思。最后,文章结合具体案例从公安机关的侦防体制、公安机关内部的侦查权力分工、侦查措施手段等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中的制度性困境以及具体对策措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证。文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指引,进而充实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的理论实践和学术经验,为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问题提供两方面的建议。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分别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等多学科出发,用不同视角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据体系进行考察,打通各学科之间的壁垒,并对一些理论观点进行了修正,希望以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立法者的反思,促进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此外,文章尤其提倡在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上的“治理思维”,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活动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行动、国家的社会治理行动体系之中进行考察;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视为一种社会问题进行治理,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特别立法,以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治理,这对于提升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沈红亮[8](2015)在《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启动力量和运行原理是什么?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试图以镇江这个商埠城市为例,从微观角度剖析传统中国社会从帝国结构向分权结构转型的前期过程。近代史上,镇江是一个各种政治元素齐备的典型城市。有八旗军队驻防,代表着传统的征服者群体;有外国租界,代表着刚侵入的西方势力;传统农业在社会经济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繁荣的运河城市,较早成为通商口岸,有日益壮大的城市上流阶层,有新式军队驻扎,也有极度贫困的失业大军。还有,镇江几乎完整地经历了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在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战争中遭受严重兵灾,打开国门后出现了规模可观的外国人群体,清末新政中的重大举措,反清革命中声势浩大的斗争——镇江几乎是近代前期中国社会的缩微版。同时,镇江相对独立地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转型周期。通过内部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完成了一场温和的革命。镇江的革命过程和结束方式也几乎是辛亥年中国革命的缩微版。本文以镇江的地方资料为主,复原近代前期镇江社会转型的过程,探寻传统政治架构在近代前期日趋瓦解和重构的机制。近代前夜,帝国结构下一元化权力框架是一种十分稳定的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脆弱奇妙地结合在一起。鸦片战争中的镇江战役,呈现出一个一触即溃的脆弱社会和牢不可破的政治制度组合。偶然的外力冲击,让我们看到一个传统农业社会中,在超强暴力整合下的碎片化的国家——这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极端的一元化的权力,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便具有了对农业活动的偏爱,并具有了强烈的意识形态洁癖。战争中,处处都可见对非农业因素的打压和对新事物的仇视。鸦片战争时期的镇江社会百态,是本文提供的一个历史参照物。在对比之中我们可以看出,鸦片战争时期的镇江社会,是一个十分纯粹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太平天国时期的镇江社会,展示了传统社会中朝代更替的模式。两个相互对峙的武装集团致力于建立相同性质的政权,并给民众带来地狱般的灾难。双方共享着同一种制度结构。大量史实证明,他们是同质的。他们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民众,也以相同的方式运作战争机器。稳定的帝国结构是以消灭非农业社会因素和消灭一切个性为代价的,它的另一个副产品是社会停滞不前。这个产生于农业社会的粗陋统治模式,具有自我修复的机制,以削足适履的方式把一切传统的帝制结构下无力整合的社会资源无情地消灭掉。全社会在付出高昂的代价之后回到一个低水平的平衡状态,历史因此呈现出周期性的朝代更替——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另一个重要特征。双方争夺结果孰胜孰败,取决于双方政权的运作效率的高低。如同历史上历次王朝更替一样,无论太平天国战争的胜败结果如何,都改变不了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中国社会的性质。太平天国时期的镇江社会场景,是传统中国社会解决社会危机的收官之作。在对比之下,我们可以衡量出,辛亥年清王朝灭亡时,镇江社会偏离了中国传统的历史轨迹有多远。镇江租界设立之后,外来势力犹如一个楔子打入镇江社会,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博弈结果。一元化社会中畸强畸弱的博弈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官府控制社会的能力削弱,民众逐渐获得较多的经济自由权利。个体自由的日积月累、异质人群的长期存在、华洋杂处的社会现状,使得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博弈结果逐渐向有利于生产性群体发展。由于经济自由的增加,内外贸易都走向繁荣,社会的整体性也显着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社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借用涂尔干的概念来说,镇江社会开始从机械团结的模式向有机团结的模式转变。社会经济因之快速繁荣,近代社会的各种观念也因之发育。官府对意识形态的管控逐渐力不从心。民众的国家认同、种族认同、群体认同开始偏离官府的束缚。官府也不得不面对民众的认同危机。外国势力的介入,轻微地调整了中国社会的博弈格局,最终积累成为对一元化体制的严峻挑战。然而,社会转型是一个系统化的社会工程。由于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特质、民众观念等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转变,转型进程显得困难重重。在清末应对危机进行改革之际,镇江社会同样处于危机之中。持续几十年的经济繁荣,产生了垄断的经济结构,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危机推动了改革,而改革使得旧的权力架构进一步松动。几项改革措施的后果,都是在挖旧体制的墙角:新式教育推广使新的社会思潮更易传播;编练新军使得镇江旗人更加边缘化;各种经济、政治机构设立,使得城市上流阶层拥有了发挥政治影响的平台。总之,改革既削弱了朝廷的力量,暴露了旧体制的弊端,又加剧了社会危机,并激起全社会起而改变现状的激情。努力垄断权力却又无力解决社会问题的征服者群体,成为镇江社会的众矢之的。意识形态如同脱缰野马,围绕着主流种族、主流群体的利益迅速塑造成型。以人民为本位、以民权为目标、以反满为核心内容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被广泛地接受。随着危机的加深,镇江府境及周边地区,逐渐呈现出一个失控的状态。府城及周围的丹阳、句容、金坛等县农村,民众反反复复地以暴力方式向官府的权威挑战,而官府的应对却越来越乏力。镇江府城的驻军系统也分崩离析。最后,以最具实力的新军为核心,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迫使旧的统治群体交出权力。在多元社会环境下的镇江,形成了一个在谈判基础上建立的新政权。新政权所遵循的组建原则也起到了激励效果,使得镇军在收复南京战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此后更大的范围内组建新政权时,镇军将领在一个较为传统的、较为一元化的权力环境中屡屡受挫。
王文栋[9](2015)在《商业银行系统的数据防泄漏方案设计与实现》文中提出信息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和固定资产等具有固定形式的企业资产一样,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信息资产如果遭到泄漏,对于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企业发生信息泄漏事件会导致信任危机,使得社会大众对企业失去信心。进而,信息泄漏事件将使企业失去一大批客户。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信息安全尤为重要。如果一家银行的客户信息泄漏,不仅会让银行面临客户流失的危机,更会导致客户投诉。如果银行的商业机密被泄漏,很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用,造成巨大损失。如果银行的一些政策泄漏,则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炒作,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动荡。所以,在数据信息的作用与地位日益提高的今天,银行数据信息的安全问题不仅是关乎银行生死存亡的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于数据防泄漏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现成的方案也有很多,比如安一ADLP数据防泄漏解决方案,赛门铁克DLP数据防泄漏解决方案和深信达SDC数据防泄漏解决方案等。这些方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可是对于银行的数据防泄漏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xx支行作为国内知名银行的一级支行,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数据泄漏。本人在xx支行担任科技管理员已经6个年头,对xx支行的数据安全状况了如指掌,所以以xx支行为例子,对银行系统数据防泄漏安全方案及实践进行论述。xx支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有着其特殊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背景。xx支行的企业文化主要表现为重业务,轻技术。xX支行的企业背景为金融人才多,计算机等技术人才少。银行员工对于数据防泄漏的重视程度低是造成数据泄漏的主要原因。银行员工关心的问题主要在于能否完成业务任务,对数据安全方面考虑的很少。另外,银行员工对于行政命令非常重视,有的时候甚至超过了规则制度,比如行长让普通员工做点违规的事情,很多人都会去做,这也是行业潜规则。本文将把数据泄漏分为窃密,泄密和失密这三方面,然后针对这三个方面给出一整套的解决方案。本文的数据防泄漏方案的中心思想是防止外部人员窃密,防止内部人员泄密以及文件的权限管理。本文完成的主要内容为xx支行数据防泄漏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效果评估。在方案的制定方面,针对数据泄漏的三个方面制定全面的解决方案。在方案的实施方面,采用设备管理、机房管理、网络管理、人员管理、AD域控制、DSM权限管理、趋势防病毒管理、客户端安全管理等。在方案的评估方面,主要针对xx支行原先存在问题的解决效果,来评估方案是否有效。数据防泄漏方案依据测试结果反复修改,本文所设计的方案,为符合xx支行数据安全需求的版本。本文所涉及的数据防泄漏方案,具有普遍意义,可为所有其他银行借鉴。本文所涉及的各种研究,为其他学者对于银行数据防泄漏的研究提供原型。其他学者可以就本文所设计的方案进行改进、优化等。数据防泄漏的研究是永远没有终点的,因为威胁数据安全性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对于数据防泄漏方案,永远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只有不断优化的解决方案。
高晓宇[10](2014)在《香港反贪污立法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贪腐是人类社会的顽疾,如何有效打击贪腐也是各国政府和学者普遍关心的话题。作为世界廉洁之都的香港,曾经也是贪腐的重灾区,如何实现从极度腐败到廉洁成风的转变,反贪立法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值得研究。本文以香港反贪污立法史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动态发展演变历程的梳理,把握其规律,挖掘其经验,以期为我们的反贪污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全文立足于史料和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共三章。第一章分沿用英国习惯法阶段、《轻罪处刑条例》阶段、《防止贪污条例》阶段、《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阶段四个阶段,纵向介绍香港反贪污立法的基本内容和沿革历史,评析各阶段立法的实际效果。第二章从宏观上对历次修订进行了小结,对1970年以来的历次修订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修订的焦点在于对反贪调查权的调整呈现出一种从扩充到收缩,从“装上牙齿”到“带上牙套”的动态过程,并对“来历不明财产的管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对行政长官的调查权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评析。第三章从因时立法与动态平衡——反贪成效的法制保障、民意呼声与高层决心——反贪污立法的推动力、贪污零容忍——反贪污立法的基本指向、相关机制同步跟进——反贪污立法的制度土壤四个方面提出了香港反贪污立法史的启示,并得出贪腐与人种无关,而是与权力尤其是无约束的绝对权力相关,反贪立法必须内外兼修方可取得成效的结论。
二、北京一员工因泄密勒索公司被判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一员工因泄密勒索公司被判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预防性刑法观视野下的刑事立法 |
第一节 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发展及其立法体现 |
一、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发展 |
二、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体现 |
第二节 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概念和内涵 |
一、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概念 |
二、预防性刑事立法的理念 |
三、预防性刑事立法的特征 |
第二章 预防性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扩张 |
第一节 预备行为实行化 |
一、实质预备犯模式 |
二、形式预备犯分则规定模式 |
第二节 共犯行为正犯化 |
第三节 增设与调整危险犯 |
一、增设危险犯 |
二、结果犯向危险犯调整 |
三、具体危险犯向抽象危险犯调整 |
第四节 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 |
一、调整构成要件该当性要素 |
二、减少刑事归责阻却事由 |
三、调整责任要素 |
第五节 增设保安处分等措施 |
一、增设禁止令、从业禁止保安处分措施 |
二、增设财产刑 |
三、增设刑事诉讼程序救济措施 |
第三章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化根据 |
第一节 理论根据 |
一、根据的基底:功利主义刑法立法原理 |
二、违法性本质:行为无价值的违法性根据 |
三、直接根据:风险刑法理论 |
第二节 实践根据 |
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风险社会背景 |
二、法益侵害及其重大危险发生的客观事实 |
第四章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 |
第一节 对自由价值和权利保障侵袭的危险 |
一、脱离法治原则的极端工具化倾向 |
二、刑法可罚性界限模糊的危险 |
三、脱离犯罪构成实质标准的危险 |
第二节 对法治国侵袭、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阻碍的危险 |
一、对法治国侵袭的危险 |
二、对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阻碍的危险 |
第五章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 |
第一节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宪法性制约机制 |
一、坚守民主立法原则 |
二、坚守人权保障底线原则 |
三、坚守比例原则 |
四、理性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
第二节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刑法保障机制 |
一、理性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
二、理性坚守法益保护原则 |
三、理性坚守责任主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理性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方向、要求和具体限制 |
一、总体方向:宽严相济下的严而不厉 |
二、我国理性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技术性要求 |
三、我国理性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具体限制条件 |
第六章 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与限制的个罪检验——以恐怖犯罪立法为例 |
第一节 我国恐怖犯罪立法的扩张 |
一、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张处罚范围,增加处罚力度 |
二、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等方式不断强化预防和控制 |
第二节 我国恐怖犯罪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 |
一、应对恐怖犯罪形势,维护公共安全法益的现实需要 |
二、恐怖犯罪本身法益侵害、威胁极其严重的应对要求 |
第三节 我国恐怖犯罪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 |
一、基础性概念立法不明确,给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带来威胁 |
二、安置教育正当性存有隐忧 |
三、部分罪名刑法介入过于靠前,法益侵害关联稀薄 |
第四节 我国恐怖犯罪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完善 |
一、适度扩张犯罪圈、前置法益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人权保障 |
二、完善恐怖犯罪罪名体系 |
三、坚守明确性原则,明确恐怖犯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四、理性坚守责任主义原则,部分罪名考虑设立目的性的主观超过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稳定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农村黑恶势力现状和特征 |
1.1 农村黑恶势力现状 |
1.1.1 农村黑恶势力分布广泛且数量多 |
1.1.2 农村黑恶势力活动范围以村、镇为主 |
1.1.3 农村恶势力占比例较大 |
1.1.4 村官涉黑涉恶犯罪现象突出 |
1.2 农村黑恶势力特征 |
1.2.1 农村黑恶势力组织特征 |
1.2.2 农村黑恶势力经济特征 |
1.2.3 农村黑恶势力行为特征 |
1.2.4 农村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征 |
2 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分析 |
2.1 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 |
2.1.1 把持农村基层政权 |
2.1.2 操纵农村基层政权换届选举 |
2.1.3 扰乱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
2.1.4 阻碍村民自治权力实现 |
2.2 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
2.2.1 侵占农村集体“三资” |
2.2.2 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
2.3 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文化建设 |
2.3.1 加深农村宗族观念 |
2.3.2 助长封建帮会陋习 |
2.3.3 传播不良社会风气 |
2.3.4 影响农村法制教育 |
2.4 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
2.4.1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高发 |
2.4.2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多发 |
2.4.3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提升 |
3 减少农村黑恶势力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 |
3.1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3.1.1 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激发农村内生动力 |
3.1.2 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村黑恶势力的防控能力 |
3.1.3 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 |
3.2 引领农村经济发展 |
3.2.1 治理农村黑恶势力易控制的行业与领域 |
3.2.2 防止弱势群体向农村黑恶势力靠拢 |
3.2.3 摧毁农村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
3.3 推动农村文化建设 |
3.3.1 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
3.3.2 引导农村宗族势力良性发展 |
3.3.3 不断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
3.3.4 营造农村法治建设氛围 |
3.4 完善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机制 |
3.4.1 加大农村扫黑除恶宣传力度 |
3.4.2 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 |
3.4.3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
3.4.4 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综合治理 |
3.4.5 发挥“一村一警”工作优势 |
3.4.6 立足民生治理农村黑恶势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农村黑恶势力20起典型案例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研究(1956-195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江苏洪泽地区社会生态的变迁 |
第一节 民国前期洪泽地区的社会生态 |
一、舴艋为家西复东: 洪泽地区的渔民生活 |
二、水患与人祸: 洪泽地区的危机 |
第二节 战争时期洪泽地区复杂的政治形势 |
一、1930-40年代洪泽地区的地方武装 |
二、洪泽地区的中共力量及国共较量 |
第三节 建国后洪泽县的设立及基本情况 |
第二章 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发动 |
第一节 肃反运动概述 |
一、肃反运动的缘起 |
二、全国肃反运动的开展 |
第二节 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开抬 |
一、组建洪泽县肃反机构 |
二、首批摸底排队和调查工作 |
第三章 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的过程 |
第一节 县直基层机关肃反 |
一、县直基层机关肃反运动的开展 |
二、县直基层机关肃反运动的主要方法 |
三、县直基层机关肃反运动中的群众反应 |
第二节 中、小学暑期肃反 |
一、中、小学教职员肃反的准备 |
二、中、小学教职员肃反的开展 |
三、中、小学教职员肃反的主要方法 |
第三节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肃反 |
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肃反的范围 |
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肃反的准备 |
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肃反的开展及方法 |
第四节 新建、扩建单位肃反 |
一、新建、扩建单位肃反的准备 |
二、新建、扩建单位肃反的开展及方法 |
第四章 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的结束 |
第一节 洪泽县肃反运动的专、定案工作 |
一、专、定案组织与工作方法 |
二、专、定案工作的开展 |
第二节 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复查、验收 |
一、肃反任务复查工作 |
二、第一次肃反检查验收工作 |
三、第二次肃反检查验收工作 |
第三节 洪泽县肃反运动的善后工作 |
一、反、坏分子处理安置和监督改造 |
二、肃反人群的善后团结教育 |
三、肃反材料文件的归档和处理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对象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对于腾讯新闻的研究 |
二 对于社会新闻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语料来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特色分析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词汇特色 |
一 惯用具体数字 |
二 频用网络热词 |
三 巧用缩略语、新词新语 |
四 多用模糊性语言 |
五 少用具体人名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法特色 |
一 标题结构成分分析 |
二 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 |
三 标点符号妙用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修辞特色 |
一 拟人 |
二 引用 |
三 仿拟 |
四 夸张 |
五 借代 |
六 反问 |
七 设问 |
八 比喻 |
九 双关 |
第三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关联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关联理论概述 |
一 关联理论的交际观 |
二 关联理论的语境观 |
三 关联理论的相关性原则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 |
一 标题作者的明示刺激 |
二 读者的推理过程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语境效应 |
一 认知语境假设 |
二 语境效果 |
第四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最佳关联 |
第四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规范化思考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存在的问题 |
一 缩略不当 |
二 标题语病 |
三 内容重复 |
四 分类混杂 |
五 语言晦涩 |
第二节 对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制作的合理建议 |
一 提高网络新闻编辑专业素养 |
二 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 |
第五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进路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法庭秩序之内涵与外延 |
一、法庭秩序之内涵 |
二、法庭秩序之外延 |
第二节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类型 |
一、法庭秩序之界分 |
二、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界分 |
第三节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典型样态 |
一、暴力伤害行为 |
二、侮辱诽谤行为 |
三、违反法庭命令行为 |
四、非法干预司法行为 |
第二章 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一、英国藐视法庭之立法及判例 |
二、美国藐视法庭之立法及判例 |
三、英美法系国家藐视法庭立法之融合与变异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一、德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二、法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三、日本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范式与特性 |
第三节 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启示 |
一、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理念 |
二、危害法庭秩序犯罪之界定原则 |
三、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制裁措施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 |
一、1979年《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二、1997年《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三、刑法修正案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修改和增设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评析 |
一、危害法庭秩序类罪之评析 |
二、危害法庭秩序个罪之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保护法庭秩序之理念评析 |
一、重刑主义保护法庭秩序之反思 |
二、威权主义保护法庭秩序之反思 |
三、谦抑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四、人权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五、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第四章 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必要性 |
一、行为危害程度所导致 |
二、其他法律规范所不能 |
三、国家刑事政策所需要 |
四、民众内心认同所期待 |
第二节 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立场选择 |
一、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出罪立场 |
二、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入罪立场 |
三、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立场评析 |
第三节 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妨害司法罪与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关系 |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藐视法庭罪之关系 |
三、专节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 |
四、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藐视法庭罪 |
五、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司法适用 |
第四节 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实现保障 |
一、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
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
三、司法责任制 |
余论 法治时代研究刑法罪名之特殊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问题与问题来源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来源 |
1.2 研究综述 |
1.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犯罪学研究 |
1.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刑法学研究 |
1.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侦查学研究 |
1.2.4 成果评价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规范解释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5 概念使用说明 |
1.6 论文创新与框架 |
1.6.1 论文创新 |
1.6.2 论文框架 |
2 犯罪学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 |
2.1 案件事实复杂:证据需求量大 |
2.1.1 案件类型数量多 |
2.1.2 组织存续时间长 |
2.2 强大的对抗能力:证据获取困难度高 |
2.2.1 组织、领导者反侦查经验丰富 |
2.2.2 核心成员之间关系紧密 |
2.2.3 核心成员与一般参与者关系松散化 |
2.2.4“保护伞”是侦查取证的巨大障碍 |
3 实体法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 |
3.1 相关规范梳理 |
3.1.1“四个特征”的出台 |
3.1.2“四个特征”的修正 |
3.1.3“四个特征”的细化 |
3.1.4 小结 |
3.2“组织特征”:成立标志、人数与层级 |
3.2.1 组织的成立标志 |
3.2.2 组织的成员人数 |
3.2.3 组织的结构与层级 |
3.3“经济特征”:来源、用途与金额 |
3.3.1 经济来源:非法与合法之间 |
3.3.2 经济用途:直接与间接之间 |
3.3.3 经济规模:定性与定量之间 |
3.4“行为特征”:暴力性与有组织性 |
3.4.1“软暴力”的类型 |
3.4.2“有组织性”的表现 |
3.5“危害性特征”:一定区域与行业 |
3.5.1 一定区域的不确定性 |
3.5.2 非法行业的行业属性 |
4 程序法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 |
4.1 侦查管辖制度不适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需要 |
4.1.1 侦查指定管辖制度立法不明,实践运行不畅 |
4.1.2 职能管辖制度不利于侦查行动的整体推进 |
4.2 立案程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困扰 |
4.2.1“整体立案”之难 |
4.2.2“个案立案”之弊 |
4.3 强制措施体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保障不力 |
4.3.1 羁押措施不能有效服务于侦查 |
4.3.2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不能合法适用 |
4.4 侦查难度:讯问录像制度的弊端 |
4.5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增强:律师的介入 |
5 证据法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 |
5.1 证据供给不足 |
5.1.1 犯罪嫌疑人供述激励机制不足:污点证人制度的缺失 |
5.1.2 证人作证保障机制不足:证人保护机制制度的缺陷 |
5.1.3 侦查人员程序规范化意识不足:证据合法性的瑕疵 |
5.2 证据要求特殊 |
5.2.1 印证证明模式要求严 |
5.2.2 确实、充分证明标准高 |
6 侦查体制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 |
6.1 侦防分开导致侦查基础工作弱化 |
6.1.1 社会监控能力弱化 |
6.1.2 案件线索来源受限 |
6.1.3 证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全 |
6.2 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内部过度分割 |
6.2.1 权力分割增大侦查协作难度 |
6.2.2 技侦分家弱化侦查效果 |
6.3“联合专案组”办案模式的正当性存疑 |
6.3.1“联合专案组”的合法性之疑 |
6.3.2“联合专案组”的有效性之疑 |
6.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程度不高 |
6.4.1 缺乏案件经营意识 |
6.4.2 合法、有效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力不足 |
6.4.3 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能力较低 |
7 证据指引:沟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与侦查实践的桥梁 |
7.1“组织特征”取证指引 |
7.1.1 组织的“稳定” |
7.1.2 组织的“规模” |
7.1.3 组织的“层级” |
7.1.4 组织的“纪律” |
7.2“经济特征”取证指引 |
7.2.1 经济来源的证据 |
7.2.2 经济用途的证据 |
7.2.3 经济规模的证据 |
7.3“行为特征”取证指引 |
7.3.1 行为“暴力性”的证据 |
7.3.2 行为“组织性”的证据 |
7.4“危害性特征”取证指引 |
7.4.1“保护伞”的证据 |
7.4.2“称霸一方”的证据 |
7.4.3“心理强制”的证据 |
7.4.4“一定区域”的证据 |
7.4.5“一定行业”的证据 |
7.4.6“严重影响”的证据 |
8 结语:从个案侦查到问题治理 |
8.1 个案思维模式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8.2 社会问题思维模式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8.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治安秩序 |
8.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经济秩序 |
8.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
8.2.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政治生活秩序 |
8.3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治理 |
8.3.1 治理的理念:从运动式治理到日常治理 |
8.3.2 治理的基础:大数据与社会监控体系建设 |
8.3.3 治理的手段:完善法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研究现状与研究的意义 |
引子:近代前夜镇江民众生存状态 |
第一章 中世纪的遗产——一个强权统治下的破裂社会 |
第一节 镇江战役的过程 |
第二节 统治集团内部合作状况 |
第三节 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社会秩序的脆弱状态 |
第五节 镇江战役的结局评估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中国社会之性质 |
第二章 生死搏斗——太平天国时期镇江社会生态 |
第一节 新主人的到来 |
第二节 战争期间城市居民的生活 |
第三节 持续的血腥争夺 |
第四节 刀锋下的生存逻辑 |
第五节 战火即将熄灭 |
第六节 旧主人的守卫 |
第七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体制自我恢复之模式 |
第三章 第三种力量——租界设立对镇江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租界的设立 |
第二节 租界对传统权力体系的调整 |
第三节 开埠后的社会新格局 |
第四节 社会转型的障碍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国家认同和种族认同意识在形成中 |
第四章 新社会的胚胎——改革时代的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 |
第一节 镇江新式教育及其主要特点 |
第二节 编练新军与旗人边缘化 |
第三节 鼓励工商业的措施与绅商精英势力壮大 |
第四节 皇族的象征在陨落中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意识在形成中 |
第五章 旧体制的末路——专制环境下的社会困境 |
第一节 王朝末期的政治特征 |
第二节 赋税制度是一大公害:制造贫困与不公 |
第三节 官场是一大公害:可以摧毁市场 |
第四节 垄断是一大公害:恶化市场环境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下层民众的阶级觉悟和权利意识在形成中 |
第六章 象征性的暴力——一场被谈判代替了的革命 |
第一节 风暴来临 |
第二节 镇江府境及其周围区域瓦解状态 |
第三节 镇江府城驻军系统的瓦解状态 |
第四节 各种力量向新中心集结 |
第五节 新的地方政权诞生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西方势力在社会冲突中的缓冲作用 |
第七章 政权重构——新意识形态下的实力拚图 |
第一节 新政权的组建原则 |
第二节 革命中的意外血腥 |
第三节 新政权势力向江北延伸 |
第四节 海军起义使新政权更加强固 |
第五节 夺取南京助产新的中央政权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政治的强大惯性 |
本文的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9)商业银行系统的数据防泄漏方案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1.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本文完成的主要内容 |
1.4 小结 |
第二章 数据防泄漏的相关成果 |
2.1 数据防泄漏的现有技术介绍 |
2.1.1 控制类技术 |
2.1.2 加密类技术 |
2.1.3 过滤类技术 |
2.1.4 虚拟化技术 |
2.2 数据防泄漏现有方案介绍 |
2.2.1 安一ADLP数据防泄漏方案 |
2.2.2 深信达SDC数据防泄漏方案 |
2.2.3 赛门铁克DLP数据防泄漏方案 |
2.3 小结 |
第三章 xx支行数据防泄漏方案制定 |
3.1 xx支行数据安全性需求 |
3.1.1 数据安全性 |
3.1.2 数据安全性需求 |
3.2 xx支行数据防泄漏6年发展史 |
3.3 xx支行数据防泄漏方案制定过程 |
3.3.1 数据安全级别分层管理 |
3.3.2 防止内部员工主动泄密 |
3.3.3 防止外部人员非法窃密 |
3.4 小结 |
第四章 xx支行数据防泄漏方案的实施 |
4.1 设备管理 |
4.1.1 设备资源管理办法 |
4.1.2 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
4.1.3 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
4.2 机房管理 |
4.2.1 机房设计简介 |
4.2.2 xx支行机房 |
4.3 网络管理 |
4.3.1 总行网络架构 |
4.3.2 总行网络安全要求 |
4.3.3 xx支行网络管理制度 |
4.3.4 xx支行网络管理相关工作 |
4.4 人员管理 |
4.4.1 xx支行内部人员管理的主要问题 |
4.4.2 xx支行内部人员管理改进 |
4.5 AD域控制 |
4.5.1 AD域简介 |
4.5.2 AD域提供的功能 |
4.5.3 加入AD域后的变化 |
4.5.4 总行AD域的体系结构 |
4.5.5 xx支行AD域管理 |
4.6 DSM权限管理 |
4.6.1 DSM简介 |
4.6.2 DSM客户端的使用介绍 |
4.6.3 xx支行DSM权限管理 |
4.7 趋势防病毒管理 |
4.7.1 趋势简介 |
4.7.2 我行趋势体系结构 |
4.8 客户端安全管理 |
4.8.1 客户端安全管理概述 |
4.8.2 客户端安全管理体系结构 |
4.8.3 客户端安全管理的内容 |
4.8.4 客户端安全管理对于xx支行的意义 |
4.9 小结 |
第五章 xx支行数据防泄漏方案评估 |
5.1 高层泄密评估 |
5.2 科技管理员泄密评估 |
5.3 个别懂技术的员工泄密评估 |
5.4 普通员工泄密评估 |
5.5 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香港反贪污立法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相关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两点说明 第一章 香港反贪污立法的沿革历史 |
一、 沿用英国习惯法阶段(1841-1898) |
(一) 社会背景 |
(二) 基本内容及实际效果 |
二、 《轻罪处刑条例》阶段(1898-1948) |
(一) 社会背景 |
(二) 基本内容及实际效果 |
三、 《防止贪污条例》阶段(1948-1970) |
(一) 基本内容及实际效果 |
(二) 社会廉政思潮 |
四、 《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阶段(1970 至今) |
(一) 《防止贿赂条例》的颁行及实际效果 |
(二) 葛柏事件与《廉政公署条例》的颁行以及《防止贿赂条例》的修订 |
(三) 实际效果 第二章 香港历次反贪污立法修订评析 |
一、 历次修订分析 |
(一) 1970 年之前历次修订的宏观分析 |
(二) 《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的突破 |
(三) 1970 年以来历次修订的定量分析及主要背景说明 |
二、 反贪调查权的动态平衡——从“装上牙齿”到“带上牙套” |
(一) 廉政公署与反贪调查权的扩充 |
(二) 人权法案与反贪调查权的限制 |
三、 重点罪名及重大修订评析 |
(一) 来历不明财产的管有 |
(二)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
(三) 对行政长官的调查权 第三章 香港反贪污立法史的启示 |
一、 因时立法与动态平衡——反贪成效的法制保障 |
二、 民意呼声与高层决心——反贪污立法的推动力 |
(一) 民意呼声 |
(二) 高层决心 |
三、 贪污零容忍——反贪污立法的基本指向 |
四、 相关机制同步跟进——反贪污立法的制度土壤 |
(一) “三管齐下”的反贪策略 |
(二) 相对独立的司法 |
(三) “以俸养廉”的公务员待遇 |
(四) 防止利益冲突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
四、北京一员工因泄密勒索公司被判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 陈小平. 海南大学, 2020
- [2]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稳定影响研究[D]. 袁智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4]江苏洪泽县肃反运动研究(1956-1959)[D]. 余红俐. 南京大学, 2018(01)
- [5]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D]. 陈慧玲. 广西民族大学, 2018(01)
- [6]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D]. 张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 王锡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2)
- [8]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D]. 沈红亮. 南京大学, 2015(03)
- [9]商业银行系统的数据防泄漏方案设计与实现[D]. 王文栋. 浙江工商大学, 2015(05)
- [10]香港反贪污立法史研究[D]. 高晓宇. 烟台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