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1](2021)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格,丁燕[2](2020)在《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与忠实义务范围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核确认,管理、处置债务人财产等履职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从而导致管理人被利害关系人起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此,我国应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北京、河北等地已开始尝试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经梳理发现,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实践探索中存在立法规定不完善、司法适用不统一等弊端。立足我国实践,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以损失事后填补与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为规制理念,提出具体制度与规则构建的相关建议,进一步厘清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主体、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限额等内容。
张瑞纲,陈秋菊[3](2020)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系统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状况。首先,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当前发展现状;其次,指出目前现行制度存在保险条款内容存在缺陷、会计师和事务所投保意识不强和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再次,总结英美两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包括强制性的投保方式、灵活的保险费率、广泛的业务承保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包括完善保险条款、提高事务所和会计师的保险意识以及完善民事赔偿责任等多条针对性建议。
薛杰,邓英雯,张敏[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职业责任保险与首次业务承接》文中认为利用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独特数据,本文考察了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其首次业务承接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比例越高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规避高风险客户。这一关系主要体现在规模较小(非十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且主要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加强的2013年及以后期间。然而,本文没有发现充分证据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支出对其业务承接行为存在显着影响。上述结果表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促使其在业务承接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但没有证据支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行为能够产生这种效果。
王恒亮,许曾[5](2019)在《完善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文中提出近年来,国家为整顿审计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CPA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逐渐加大,相应地,CPA行业的职业风险也逐渐加大,但我国目前CPA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现状与新形势相比,还存在职业保险意识不强、职业保险制度设计落后等问题。因此,文章在分析我国CPA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参考。
张姝曼[6](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签订契约,如果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契约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给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频发,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们受到很多方面的质疑。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大多数投资者对审计都存在着误解,他们凭借感知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工作结果抱有不合理的期望。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一旦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东窗事发,投资者往往会认为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相勾结,欺瞒投资者,或者是认为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但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刻意隐瞒,并且造假手段高明,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尽到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也有可能发现不了财务报告中的错误或者舞弊,这属于审计的固有局限性。但是投资者们不会深究到底是谁的错误,他们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赔偿,会将会计师事务所也告上法庭。在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中,由于举证难度大,法庭又较为偏向弱者,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在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致同胜诉。这对我们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侵权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以该案作为研究案例,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围绕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应对措施以及致同获得胜诉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具体措施,为会计师事务所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诉讼提供思路。本文正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影响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风险的防范对策三个方面的文献进行总结和评述,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框架。第二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进行概述。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不实审计报告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本部分还对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和“深口袋”理论进行具体阐述,这些理论将为后文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始末,致同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审计的固有局限性、被审计单位的刻意隐瞒、审计期望差距和“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从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方面来分析,致同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致同应诉的难点和胜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致同应诉的难点在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致同获得胜诉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聘请的专业律师也为应诉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第五部分在对整个案例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从浙江正茂公司与致同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出发,归纳总结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可以从提高审计质量、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和加强日常管理这四个方面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一旦被投资者起诉,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和律师来协助应诉。
王馨[7](2019)在《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誉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经济市场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银广厦案、大智慧案、万福生科案、绿大地案等财务舞弊造假事件,使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公允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这对新兴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令第三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只银广厦一案投资者损失就高达100多亿元。事务所频频出现在被告席上,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也越发成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焦点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述。首先对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提出信托义务是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对契约责任说与侵权责任说的探讨,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将该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对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探讨,提出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应然选择。第二章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并剖析事务所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在对相关案例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混乱导致了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二是过失侵权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明确,三是因为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与责任保险的缺失,第三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三章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相关问题,试图给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佳方法就是重视对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结合国外对第三人范围的划分标准,提出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确定需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类型挂钩,以合理信赖为标准。在事务所过失侵权时,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事务所落入深口袋陷阱。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设置与否的规定,保障第三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强制事务所投保,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和规范,保证第三人对事务所诉讼基本目的的实现。
邱颖[8](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孟春[9](2018)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转型,经济结构改善,服务业成为我国GDP总量占比最高的产业。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服务业中的高级行业的中一员,也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CPA1行业对于加强审计工作、服务建设资本市场、深化服务贸易、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稳定金融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然而,风险是客观而广泛存在的,CPA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巨大的职业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国内外CPA行业的发展过往和现状,审计失败案例比比皆是。美国安然事件、意大利帕拉玛特事件、中国银广夏、通海高科事件等审计失败案例,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成为逐渐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而瑞华审计事务所作为国内CPA行业第一大所,近年来屡屡受罚,使得社会不得不对国内CPA行业的发展前景担忧。如何利用CPA职业责任保险为CPA行业保驾护航、提升行业公信力、使其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是保险业和CPA行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行业还不够成熟,仍有还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的CPA职业责任保险,只有短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不能完全满足CPA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CPA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值得我们探索。本文基于现有的文献和相关研究资料,希望通过认真研读和分析,结合我国CPA行业以及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政策和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与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分析,结合审计风险管理理论、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理论分析了发展完善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CPA行业的成长现状及未来趋势、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产品设计有缺陷、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第四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以及中国香港开展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经验,得出了有益的启示。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CPA行业及CPA职业责任保险实践现状,有选择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提出发展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政策与建议。
李杰,李虹[10](2018)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文中研究说明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解决的实务问题。国内相关研究已有一定基础,主要需求动因——风险厌恶假说、股东利益保护假说、信息不对称假说和外部监管者假说;分析了从信号传导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两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研究进行述评与展望。
二、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论文提纲范文)
(2)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设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管理人履职风险的实证分析 |
1. 确认破产债权的风险 |
2. 管理破产财产的风险 |
3. 处置破产财产的风险 |
(二)设置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实践探索中的问题剖析 |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之实践现状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
2. 未形成统一的保险条款 |
三、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
(一)确立规制理念与立法宗旨 |
1. 保险损失的事后填补功能 |
2. 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
(二)具体保险条款之设计 |
1. 保险当事人 |
2. 保险责任范围 |
3. 保险赔偿限额 |
4. 结语 |
(3)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性质及我国发展状况 |
(一)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性 |
(二)我国发展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1. 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
2. 行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
3. 事务所转移风险的需要。 |
4. 财险公司转型的需要。 |
5.“第三方”经济保障的需要。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条款内容本身的缺陷 |
1. 保险费率过高。 |
2. 承保方式不符合实际。 |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投保意识不强 |
(三)民事责任相关概念认定不够清晰 |
(四)保险市场有待开发 |
(五)国内目前事务所面临的民事诉讼风险低 |
四、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
(一)英国模式 |
1. 忠实保证保险: |
2. 专业赔偿保险: |
(二)美国模式 |
(三)经验总结 |
五、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
(一)完善保险条款 |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保险意识 |
(三)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
(四)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 |
(五)推行“强制+自愿”的投保方式 |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职业责任保险与首次业务承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一)实证模型 |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五、实证结果 |
(一)描述统计 |
(二)假设检验结果 |
六、稳健性检验 |
七、进一步检验 |
八、研究结论 |
(5)完善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CPA行业的发展现状 |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数量 |
(二)会计师事务所收入 |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 |
二、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相关政策和法律不够完善 |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强 |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投保意愿不强 |
三、完善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CPA行业民事责任制度 |
(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级机制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
(三)完善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
(四)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 |
(6)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研究 |
1.2.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3 防范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风险对策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认定 |
2.1.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 |
2.1.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 |
2.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1 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 |
2.2.2 注册会计师行为违法 |
2.2.3 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2.2.4 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3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2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4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
2.4.1 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 |
2.4.2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 |
2.4.3 “深口袋”理论 |
3 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介绍 |
3.1 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 |
3.1.1 浙江正茂公司在向健盛食品公司投资中遭受损失 |
3.1.2 浙江正茂公司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为由起诉致同 |
3.1.3 法院判决结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胜诉 |
3.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卷入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 |
3.2.1 审计活动的局限性与固有风险 |
3.2.2 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和欺诈行为 |
3.2.3 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期望过高 |
3.2.4 “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 |
3.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应对 |
3.3.1 申明未出具不实报告 |
3.3.2 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过错 |
3.3.3 审计报告与原告投资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应诉难点及胜诉原因 |
4.1 诉讼争议的焦点 |
4.1.1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4.1.2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 |
4.2 致同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难点 |
4.2.1 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4.2.2 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 |
4.2.3 因果关系的判断 |
4.2.4 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 |
4.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胜诉原因 |
4.3.1 审计过程符合审计准则要求 |
4.3.2 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记录于工作底稿 |
4.3.3 原告不能证明审计报告与投资受损的因果关系 |
4.3.4 聘请了擅长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律师 |
5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 |
5.1 提高审计质量降低诉讼风险 |
5.1.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
5.1.2 合理安排审计工作、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
5.1.3 有效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
5.2 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 |
5.2.1 增加图表和数据 |
5.2.2 进一步明确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5.3 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
5.3.1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的宣传 |
5.3.2 建立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5.4 适时聘请专家辅助人与律师协助诉讼 |
5.4.1 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有效质证 |
5.4.2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专业律师 |
5.5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侵权民事诉讼风险 |
5.5.1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
5.5.2 积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5.5.3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解读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念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 |
一、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
二、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不足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
一、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 |
二、实务中对担责方式的不同选择 |
三、对第三人无充分救济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 |
一、第三人范围认定标准难以确定 |
二、担责方式不明确 |
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导致立案难 |
四、事务所审计风险无充分保障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第三人范围 |
一、确定第三人范围的意义 |
二、不同审计业务下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
第二节 明确事务所担责方式 |
一、安全保障义务 |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
第三节 保障对第三人的救济 |
一、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的规定 |
二、强制事务所投保 |
三、完善风险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A |
附录 B |
(8)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及努力方向 |
第二章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 审计风险管理理论 |
2.1.1 审计风险相关概念 |
2.1.2 审计风险管理相关概念 |
2.2 责任保险社会管理理论 |
2.2.1 降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
2.2.2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2.3 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
2.2.4 增进社会和谐发展 |
2.3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 |
2.3.1 CPA职业责任的相关概念 |
2.3.2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 |
2.3.3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章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 |
3.1 国内CPA行业发展现状 |
3.1.1 发展历程 |
3.1.2 现阶段概况 |
3.1.3 发展趋势 |
3.2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
3.2.1 政策环境 |
3.2.2 法律基础 |
3.2.3 现阶段概况 |
3.3 国内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民事法律制度不成熟 |
3.3.2 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执业人员投保积极性不高 |
3.3.3 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
3.3.4 保险公司承保动力不足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借鉴 |
4.1 英国模式 |
4.1.1 忠诚保证保险 |
4.1.2 专业赔偿保险 |
4.1.3 差别累计赔偿 |
4.2 美国模式 |
4.2.1 分级保险制度 |
4.2.2 注重会计人员职业操守 |
4.3 中国香港模式 |
4.3.1 会计师公会的主导推动 |
4.3.2 完善的保险条款 |
4.4 经验启示 |
4.4.1 健全的法律体系 |
4.4.2 政策支持和强力推行 |
4.4.3 实行灵活的保险费率 |
4.4.4 集中承保和集中投保 |
4.4.5 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 |
第五章 发展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政策与建议 |
5.1 完善CPA民事责任制度 |
5.1.1 强化CPA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
5.1.2 建立第三方CPA民事责任鉴定机构 |
5.2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CPA执业人员的保险意识 |
5.2.1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宣传力度 |
5.2.2 加强CPA行业的保险和风险知识教育 |
5.3 完善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
5.3.1 构建校企合作的责任保险人才培养机制 |
5.3.2 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
5.3.3 设置合理的理赔期限 |
5.4 发挥财政部、保监会等政府部门的作用 |
5.4.1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
5.4.2 继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
5.4.3 完善责任保险分保制度 |
5.5 重视CPA行业协会的作用 |
5.5.1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制度 |
5.5.2 加强CPA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10)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内涵的界定 |
三、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 |
(一) 注册会计师风险厌恶假说 |
(二) 股东利益保护假说 |
(三) 信息不对称假说 |
(四) 外部监督者假说 |
四、研究述评与展望 |
四、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 [1]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俊. 广西大学, 2021
- [2]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 张格,丁燕. 齐鲁金融法律评论, 2020(00)
- [3]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J]. 张瑞纲,陈秋菊. 区域金融研究, 2020(11)
-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职业责任保险与首次业务承接[J]. 薛杰,邓英雯,张敏. 会计研究, 2020(11)
- [5]完善我国CPA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王恒亮,许曾. 商业会计, 2019(22)
- [6]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D]. 张姝曼.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D]. 王馨.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8]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9]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研究[D]. 孟春. 广西大学, 2018(12)
- [10]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J]. 李杰,李虹. 商业经济, 2018(05)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