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员工行为应是基本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梁亮,田谷旸,米亚平,张雪,田也壮[1](2021)在《从坐而言到起而行:企业驱动员工自主落实建言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自我决定理论及授权相关研究,以万达长白山企业为研究对象,剖析数字化背景下促进员工自主落实建言内容的路径。通过分析,本研究得出促进员工自主落实建言的路径主要分为建言落实萌芽阶段、自主落实建言培育阶段以及自主落实建言繁荣阶段。研究发现:第一,制度授权是推动员工自主落实建言内容的核心要素。第二,企业通过制度授权、资源授权和心理授权能够营造有利于员工自主落实建言内容的氛围,同时实现建言落实过程由以领导为核心变为以员工为核心,由员工个体落实变成集体落实。第三,员工自主落实建言的过程是员工动机内化的过程,通过企业授权策略内化出员工自主性动机,从而产生较好的建言落实效率和效果。
杨志琼[2](2021)在《美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争议及其启示》文中提出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各国数据犯罪的技术识别与刑法规制日益困难,如何实现不同场景中"技术性"解释和"规范性"解释的深度融合,成为当前各国数据犯罪亟需解决的司法难题。梳理近年来美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实践,可发现其入罪的关键在于"授权"的判断。对此,美国法院主要依据联邦《电脑诈欺和滥用法》和各州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违反合同协议、违反代理义务、违反技术安全措施和违背事后撤销机制等不同主客观判断标准。上述司法实践启示我国对数据犯罪的入罪进行场景化分析,摒弃主观入罪标准而采取客观入罪标准,将违反合同协议的数据侵害行为出罪,同时将突破技术安全措施和违背事后撤销机制的数据侵害行为入罪。
谢增毅[3](2021)在《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重点——基于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文中提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主要存在于求职招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个阶段。在求职招聘阶段,雇主收集的求职者信息应与工作相关,不得过度处理,尤其是对医疗信息和前科信息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享有对雇员的监督和管理权,但雇主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也应适当。职场监控应限于雇主具有重大、明显利益之场合,不应作为监督雇员工作表现的一般手段。对雇员信息的自动化处理也应受到个人信息处理一般原则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主仍应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在合理期间内保管好前雇员信息,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劳动关系不同阶段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应尊重劳动关系的特点,在维护雇主利益和雇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需要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互配合。
贾辉[4](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廖颖恺[5](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刘鸿宇[6](2020)在《企业伦理行为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前的单位作为政治、经济、伦理复合功能的社会实体,承担着生活生产、政治动员、道德教育等社会职责。改革开放后,社会承认并赋予了企业利益主体与独立法人的地位,企业成为了承担市场职能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化导致企业的伦理行为实践出现了分歧与差异:以工具理性为行动法则而缺少伦理规约的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取向做出损人利己的不伦理行为;而重视价值理性与伦理规约的企业则以道德责任主体的身份在参与市场活动并承担社会责任,其伦理实践方向仍在探索的道路上。可见每个企业均有着不同的道德意识发展水平,其伦理行为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伦理实践水平亦是良莠不齐。因此对企业伦理行为进行建构,改善并提升企业伦理实践力,在其伦理行为中探寻求利与求德的平衡点,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极为必要的。企业伦理行为是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在现实伦理场域中展开的关涉价值取向与善恶判断的道德实践活动,对企业伦理行为的建构必须从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与现实伦理场域出发,为企业的伦理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主体动力与外在规则导向。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企业伦理行为是基于企业道德主体能动性与外在伦理场域导向性的现实呈现。企业建立在契约关系与组织制度的基础之上,在其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是社会创生的伦理实体。与此同时企业亦是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整体性行为主体,具有自我道德意识与自主行为,是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企业道德意识与意志的发展构成了其道德能动性的内在精神动力;伦理场域则构造了企业“目的—手段”链的外在规范性成分,将社会价值与规范成分需求融入到企业伦理行为之中,确保企业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可以从行为的意图、规则与后果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基于利益相关者关怀的伦理意图促进了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互惠,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性以及企业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环境决定着企业组织伦理制度的确定及其外部规范性价值的关联,以社会激励或强制性的手段规导企业伦理行为的发展方向;负责任的企业道德主体对其预见性的后果负责并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中包含着“知”、“场”与“行”三个方面。“知”即为企业道德主体的自觉、自控、自律等能动力,与企业成员道德素质、集体道德良知紧密相关的,成为伦理行为发生的内源性动力;“场”即为伦理场域,是企业伦理行为发生外在性规则与强制性措施,具有客观现实性与稳定性,是企业伦理行为形成的外在导向;“行”即为企业伦理行为,它是在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与伦理场域外在压力的结合中产生的。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不足时,在外界伦理场域的压力下,企业呈现出一种被动式的伦理行为模式;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得以提升时,企业呈现出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自觉伦理行为模式。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方案则是从企业伦理能力、企业伦理制度与企业伦理精神三个方面进行建构。其一,企业伦理能力构建在于通过培养企业伦理认知力、意志力与实践力来提升企业伦理行为能动性;其二,企业伦理制度建构是基于伦理场域客观规则与企业道德目标相结合的伦理行为实践导向机制;其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从企业公民的角度来看,是社会责任与伦理精神相统一的精神动力导向机制。
刘星[7](2020)在《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案例分析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定罪争议较大的何某非法占有手机这一案例(在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中,何某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快递公司从事分拣工作的快递分拣员,其以虚假的身份与苹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再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然后利用“分拣快递”的便利,非法窃取了手机,并对派送员谎称未收到手机,从而拒绝付款。)进行分析,得出案件的分析结论,进而总结出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以期为人民法院的日后审判工作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根据该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分歧意见,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其次,对本案涉及的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刑法理论进行梳理,重点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界限。最后,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本文的结论。本文认为快递公司从事的是代收货款的服务,快递公司应当按期与苹果公司进行结算,而何某通过上述手段将手机据为己有,货款的支付义务即转向快递公司而非苹果公司,因此本案的被害人并非苹果公司。且何某实施了虚构身份签订合同的诈骗行为,苹果公司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其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与行为人取得财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何某缺乏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的被害人为快递公司,何某因分拣快递的职责已经合法占有了手机,随后将合法占有变为所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又因为何某虽系劳务派遣人员,但是其服从快递公司的工作安排,可认定何某系快递公司的员工,且何某系利用分拣快递的职务便利,将自身合法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夏晴[8](2019)在《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实施调岗行为,从而引发劳资之间的调岗纠纷。针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系统、全面性规定,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解决相关纠纷时存在分歧与差异。通过对司法案例归纳整理及类型化分析引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调岗权,如何调岗以及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具体如下: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基础与行为类型。用人单位在未协商一致情形下进行调岗具有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用人单位调岗并非必须满足协商一致的要求,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也具有调岗空间。用人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或劳动规章进行调岗,在既无劳动合同约定又无劳动规章规定调岗情形下,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也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用人单位调岗的行为边界。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应具有合法合理性。对于协商一致调岗及法定单方调岗外的其他类型调岗,应进行全方面审查,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由于调岗实践的复杂性,应结合灵活的界定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合理边界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考察。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是调岗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以旷工形式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正当调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不当调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旷工形式拒绝接受调岗。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原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赔偿金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张弛[9](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史兆新[10](2019)在《科研诚信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中国的科学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并由此产生了对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内在的逻辑而言,我国的科学技术这一良好的发展态势,离不开科研活动积极而有效的推动。并且,科学技术要保持这一强劲的发展势头,从而在世界科技领域与中国的国际地位相契合,又离不开科研活动在依循正确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价值。就科学研究的本质而言,其作为以“发现”和“发明”为特质和价值追求的事业,决定了这一活动来不得半点虚假,而应该是一种诚信的事业。然而,就当下中国科研诚信的现状而言,“实然”与“应然”的矛盾冲突乃是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一些科研人员未能在诚信问题上达至一种理性的自觉,甚至失守于最基本的底线,从而在科研活动中屡屡发生践踏诚信的事件。正是基于这一现实,作为源于社会生活,同时又应该对社会生活表达自身积极意义的思想政治教育,自然必须在关注科技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多维影响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并积极回应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科研活动应该如何“作为”这一问题。这不仅为科技发展所必需,同时也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者,作为对我国的科技发展感情系之一员应尽的责任。在科研诚信的相关要素中,科研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科研诚信的特点,科学研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决定了科研诚信的理念和追求。科研诚信作为科研工作者的行为之应然,具体地包含内在价值精神和外在行为要求两个方面。科研诚信的内在价值精神需要通过外在的规范得以体现,而外在的规范也需要一定的价值体系作为内在的精神。从而,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乃成为科研诚信的两大要素。科研诚信作为一种对科研工作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其对于科研工作者、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正是这一价值,决定了科研诚信成为科研工作者应该确立的价值理念和行为遵循的必要性。对于科研工作者而言,科研诚信的价值既表现在有助于科研工作者确立正确的价值理念方面,也表现为可以实现对于科研工作者科研行为的有效规制,还表现在有利于科研工作者良好人格的形成和科研素质的完善等诸多方面。对于科学发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科研活动依循正确的发展方向,为科研活动提供持久不竭的动力,有利于科研宗旨的顺利达成。对于社会进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社会治理、道德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方面。对于科研诚信这种价值的确认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于科研诚信的自觉,也为科研诚信的达成提供了认知保障。科研诚信目标的达成受制于国家、社会、科研管理者和科研工作者等诸多层面。国家层面因素主要表现为作为全社会共识的价值导向、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完善程度、科研诚信制度的执行力和坚持力;社会环境因素主要表现为文化传统、社会舆论、价值观念;科研管理者因素主要表现为科研管理者对科研管理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能否确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具备专业的管理素养和能力;科研工作者因素主要表现为科研动机、德性修养、法律意识、认知和实践能力。如何充分借助和利用上述影响因素中的积极方面,消解或规避其消极影响,无疑将关乎科研诚信目标的达成情况。作为科研工作者应有的行为遵循,科研诚信决不是决策者的任意设定,也并非来自于管理者和理论工作者纯粹的理论推演,其出发点应该是科研诚信的现实状况,这就需要对于我国科研诚信的“镜像”予以准确的把握。当下中国的科研诚信建设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面临着突出的问题。前者主要表现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科研诚信在逐渐成为社会价值共识、科研机构内部诚信管理趋向规范、科研诚信建设外部环境明显改善等方面。后者则主要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科研诚信治理效果欠佳、崇尚诚信的科研风气尚未完全形成等方面。科研诚信作为全社会寄予科研领域的美好愿景,其实现有赖于自身的合理化走向。由于科研诚信的达成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又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逻辑结果,因之,科研诚信的合理化走向就具体地表现为:在确立科研诚信辩证视野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国传统的诚信思想资源,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的举措和经验,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诚信体系。通过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和加强宣传等多策并举,构建完善的科研诚信建设机制;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科研组织的多方联动,以形成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改变员工行为应是基本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变员工行为应是基本目的(论文提纲范文)
(1)从坐而言到起而行:企业驱动员工自主落实建言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视角 |
2.1 领导对建言回应相关研究 |
2.2 自我决定理论相关研究 |
2.3 授权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方法 |
3.2 案例选择与数据来源 |
3.2.1 案例选择 |
3.2.2 数据来源 |
3.3 案例描述 |
3.3.1 CMVP1.0阶段(2012-2016年) |
3.3.2 CMVP 2.0阶段(2017-2018年) |
3.3.3 CMVP 3.0阶段(2019-2021年) |
3.4 数据分析方法 |
4 案例分析 |
4.1 建言落实萌芽阶段分析 |
4.2 自主落实建言培育阶段分析 |
4.3 自主落实建言繁荣阶段分析 |
5 案例发现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理论贡献 |
6.3 管理启示 |
6.4 研究不足与展望 |
(2)美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争议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美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检视:趋严与趋缓的分野 |
(一)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趋势:日趋严厉 |
(二)美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趋势:逐渐缓和 |
二、美国数据犯罪司法争议的梳理:主客观入罪标准的碰撞 |
(一)违反数据网站合同协议的入罪判断 |
(二)违反雇员代理义务的入罪判断 |
(三)突破数据网站技术安全措施的入罪判断 |
(四)违反数据网站撤销机制的入罪判断 |
三、美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客观入罪标准的确立 |
(一)违反数据网站合同协议的数据侵害行为应出罪 |
(二)避开或突破数据网站技术安全措施的数据侵害行为应入罪 |
(三)违背数据网站事后撤销机制的数据侵害行为应入罪 |
(3)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重点——基于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论文提纲范文)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 |
二、求职招聘阶段的个人信息处理 |
(一)求职招聘阶段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 |
(二)医疗健康和犯罪刑罚记录等敏感信息的处理 |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信息处理 |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 |
(二)职场监控的法律规制 |
(三)自动化信息处理 |
四、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个人信息处理 |
五、结语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企业伦理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理论内涵 |
第一节 伦理视域中的企业 |
一、企业的概念 |
二、企业作为创生性的伦理实体 |
三、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 |
第二节 企业行为的哲学分析 |
一、行为与行动的哲学辨析 |
二、企业行为的概念 |
三、企业行为的伦理分析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 |
一、企业伦理行为的涵义 |
二、企业伦理行为的界定 |
三、企业伦理行为的特征 |
四、企业伦理行为的异化 |
第二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探究 |
第一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哲学观 |
一、基于功利主义的发生逻辑 |
二、基于义务论的发生逻辑 |
三、基于综合社会契约论的发生逻辑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的逻辑类型 |
一、组织伦理逻辑 |
二、社会压力逻辑 |
三、角色代理逻辑 |
四、社会绩效逻辑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论证 |
一、意向——利益相关者导向逻辑论证 |
二、环境——规则导向逻辑论证 |
三、后果——道德责任主体导向逻辑论证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研究的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第一节 企业伦理实证研究概述 |
一、道德事实 |
二、伦理实证转向 |
三、伦理实证方法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主体动力因分析 |
一、扎根方法 |
二、访谈资料的收集、编码与范畴提炼 |
三、主体动力因模型的建构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场域因子分析 |
一、组织伦理场域的界定 |
二、研究设计与过程 |
三、场域因子的回归分析 |
第四节 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一、类型Ⅰ—内源性动力行为 |
二、类型Ⅱ—导向性动力行为 |
第四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 |
第一节 基于道德主体的企业伦理能力建构 |
一、伦理认知力 |
二、伦理意志力 |
三、伦理实践力 |
第二节 基于伦理场域的企业伦理制度建构 |
一、公正价值观建构 |
二、伦理认同机制建构 |
三、利益相关者信任机制建构 |
第三节 基于企业公民的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一、企业公民的界定 |
二、企业责任自由度设计 |
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7)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1.1 案情介绍 |
1.2 争议焦点 |
1.3 本章小结 |
第2章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
2.1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
2.1.1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被害人不同 |
2.1.2 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是基于行为人诈骗行为还是背信行为 |
2.2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
2.2.1 占有关系不同 |
2.2.2 主体不同 |
2.2.3 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不同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对案件的分析 |
3.1 本案中被害人的确定 |
3.2 本案中何某相关欺骗行为的定性 |
3.2.1 本案何某虚构身份签订合同的行为定性 |
3.2.2 本案中何某隐瞒取得手机并拒绝付款的行为定性 |
3.2.3 关于“调包”手机行为的定性 |
3.3 何某是否属于快递公司的员工 |
3.4 何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
3.5 对于何某的行为应适用的罪名 |
3.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及框架结构 |
1.1 典型案例分析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典型调岗案例分析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框架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框架结构 |
第2章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基础与行为类型 |
2.1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理论基础 |
2.1.1 自主经营权理论 |
2.1.2 和谐劳动关系论 |
2.1.3 不完全契约论 |
2.2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现实基础 |
2.2.1 用人单位经营需要 |
2.2.2 各地区出台调岗规定 |
2.2.3 其他国家有条件认可调岗权 |
2.3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类型分析 |
第3章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边界 |
3.1 域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调岗行为边界的认识及启示 |
3.1.1 域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调岗行为边界的认识 |
3.1.2 域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调岗行为边界的认识对我国的启示 |
3.2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边界界定 |
3.2.1 用人单位调岗边界的界定原则 |
3.2.2 用人单位调岗边界的具体界定 |
第4章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救济 |
4.1 用人单位的调岗救济 |
4.1.1 用人单位救济情形 |
4.1.2 用人单位救济方式 |
4.2 劳动者的调岗救济 |
4.2.1 劳动者救济情形 |
4.2.2 劳动者救济方式 |
第5章 结论及完善建议 |
5.1 结论 |
5.2 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科研诚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缘由 |
一、推动科学技术持续强劲发展的需要 |
二、我国科研诚信之“实然”与“应然”相分离的现实呼唤 |
三、以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回应现实期待的需要 |
第二节 论文选题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外关于科研诚信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科研诚信的研究 |
三、国内外关于科研诚信研究评价 |
第四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难点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科研诚信的相关概念和结构 |
第一节 科学研究的内涵与特点 |
一、科学的概念 |
二、科学研究的内涵 |
三、科学研究的特点 |
第二节 科研诚信的内涵与特点 |
一、诚信的概念 |
二、科研诚信的内涵 |
三、科研诚信的特点 |
第三节 科研诚信的内在结构 |
一、学界相关研究对于把握科研诚信内在结构的启示 |
二、价值和规范形态:科研诚信的基本向度 |
第二章 科研诚信的价值 |
第一节 为科研工作者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
一、为科研行为提供良好理念 |
二、对科研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
三、有利于科研工作者良好人格的形成和科研素质的完善 |
四、有利于增强科研工作者发展的可持续性 |
第二节 为科学发展提供方向引领和动力支持 |
一、确保科研活动依循正确的方向 |
二、为科研活动提供持久不竭的动力 |
三、有利于科研宗旨的顺利达成 |
第三节 有效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
一、对于社会治理的价值 |
二、对于道德建设的价值 |
三、对于市场经济的价值 |
第三章 影响科研诚信的主要因素 |
第一节 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 |
一、科研诚信制度的价值意蕴 |
二、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完善程度 |
三、科研诚信制度的执行力和坚持力 |
第二节 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
一、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 |
二、社会舆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关注度 |
三、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 |
第三节 科研管理者的专业素养 |
一、科研管理者对科研管理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 |
二、科研管理者能否确立科学的管理理念 |
三、科研管理者是否具备专业的管理素养和能力 |
第四节 科研工作者的个人素质 |
一、科研动机 |
二、德性修养 |
三、法律意识 |
四、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 |
第四章 科研诚信的现实镜像 |
第一节 科研诚信建设取得的显着成绩 |
一、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 |
二、科研诚信已逐渐成为社会价值共识 |
三、科研机构内部诚信管理趋向规范 |
四、科研诚信建设外部环境明显改善 |
第二节 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科研不端行为时有发生 |
二、科研诚信治理有待加强 |
三、不良科研风气仍需继续纠治 |
第五章 科研诚信愿景的达成 |
第一节 确立科研诚信愿景达成的辩证视野 |
一、逻辑起点:准确把握科研守信之实然与应然 |
二、功能设定:贬抑科研失信之恶与褒扬科研诚信之善 |
三、目标向度:科研守信之德性与德行 |
第二节 充分利用国内外科研诚信建设的思想资源与实践经验 |
一、我国传统诚信思想资源的现代价值转换 |
二、借鉴国外科研诚信建设的举措和经验 |
第三节 多策并举:构建完善的科研诚信建设机制 |
一、强化制度建设 |
二、加强和完善教育 |
三、借助宣传媒介以养成科研人员正确的义利观 |
第四节 多方联动:形成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 |
一、政府切实履行对于科研诚信愿景达成的责任 |
二、实现社会诚信:为科研诚信提供环境支持 |
三、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科研诚信素质的养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改变员工行为应是基本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坐而言到起而行:企业驱动员工自主落实建言的案例研究[J]. 梁亮,田谷旸,米亚平,张雪,田也壮.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1(12)
- [2]美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争议及其启示[J]. 杨志琼.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6)
- [3]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重点——基于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J]. 谢增毅. 法学, 2021(10)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企业伦理行为研究[D]. 刘鸿宇. 东南大学, 2020(01)
- [7]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案例分析报告[D]. 刘星.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0(02)
- [8]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D]. 夏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科研诚信论[D]. 史兆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