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魏昌东[1](2021)在《“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文中认为"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在个别罪名中所规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原则"以注意规定的理据作为普适性规则。对于"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应当立足于法益内涵、损害判断识别标准及属性揭示的基础,着重考虑挪用型犯罪法益属性的特殊性,以及法益损害判断的不可累积性与法益的可恢复性特征,兼顾数额犯、多次犯的数额认定原理,坚持罪刑均衡原则的导向,合理评价具有法益恢复性行为的损害计算标准,将刑法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全面评价的要求确定于"多次性"而非"累计性"之上。应当将"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作为犯罪数额的计算原则,并审慎处理不同挪用行为模式下的计算问题。
林娟[2](2021)在《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和处罚》文中提出
魏昌东,尤广宇[3](2021)在《法益损害的“数额犯化”与量定标准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数额犯模式下的犯罪数额,虽是立法所设定的构成要件,但却全权交由司法解释设定罪量,数额在法益侵害程度量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将其泛化适用于非数额犯之中,则弱化与曲解了数额与法益损害揭示之间的关系,危及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效力。招致司法解释"数额依赖症"的原因多元,直接原因在于规范量刑的宏观需求,深层原因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格局变动,外部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环境建立的货币主义价值观。正确认识罪量要素与法益侵害性的逻辑关系是纠正法益揭示偏差的前提,建立"行为-对象-结果"综合量定标准是化解法益损害量定危机的核心,以罪量综合主义代替数额中心主义是解决法益损害量定问题的关键。为规范法益损害量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应当根据犯罪阶段分别确立标准的制定依据。
庄劲[4](2021)在《牵连夹结与法条竞合:数额犯之罪数问题》文中认为由于数额有可分割和融合的特性,数额犯的牵连夹结和法条竞合具有更复杂的罪数问题。对于数额犯的典型夹结,应采"并罚夹结说",将"被镊犯罪"数罪并罚,然后与"镊子犯罪"择一重处罚。对于数额犯的不典型夹结,应根据案件事实对上游犯罪的数额分割评价,并参照"并罚夹结说"来解决。对于数额犯的平行竞合,应立足综合主义的刑罚机能观来理解"特别法从轻"现象,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数额犯的垂直竞合,不应将数额分割给不同的罪名评价,而应将数额始终作为一体来把握,并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和禁止得益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杨奕琳[5](2020)在《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文中认为数额犯未遂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争议问题。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致的混乱局面。多年来学者们对试图破解此困局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对合同诈骗罪中“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并存时应如何认定做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再掀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研究热潮。鉴于此,对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相关困局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提出破解数额犯未遂问题困局的具体方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数额犯的概述。首先从数额犯的概念入手对其进行了界定,进而阐述了数额犯的理论前提与基础,并提出数额犯的分类。数额犯是指由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以该法定的犯罪数额或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类型。数额犯是我国混合型犯罪概念衍生的必然结果,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的统一,是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统一,并以法益侵害说及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其理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数额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将数额犯分类为故意/过失数额犯、数额基本/加重犯、行为/结果数额犯。第二章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重点提出了数额犯未遂问题理论上现存的争议焦点,进而阐释了本文的论点。关于数额犯的未遂,理论界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二是数额犯未遂状态的存在范围是什么?三是数额犯的未遂应如何具体认定?笔者认为,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构成与犯罪未遂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概念,数额应被定性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其最终非法侵占的数额未达法定的数额时,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未遂。且在数额基本犯、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中都能够成立未遂状态。在对数额犯的未遂进行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非法侵占的数额,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指向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时候才有可能成立犯罪的未遂。第三章则对数额犯个罪的未遂进行了探讨。从个罪层面分析论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盗窃罪中的数额犯未遂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非为选择性罪名,“销售金额”意指行为人已出售商品所获取的金额,包含生产/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投入的前期成本以及增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够成立未遂。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定分止争作用,但其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与刑法所规定的关于行为人客观行为危害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极度混乱。因此应从根本上统一该罪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罪与非罪标准,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刑法修正案(八)》丰富了盗窃罪的罪状表现形式,包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此三种行为与“多次盗窃”被统一定性为非数额型盗窃罪,本文认为,非数额型盗窃罪也应以数额设置定罪门槛。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首先,盗窃罪的基本犯、加重犯都存在未遂状态。其次,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标准,应以失控说为准,也即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财物的权利人丧失了自己对财物控制的,即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物。最后,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甚合理,对于盗窃罪基本犯的未遂不能一概否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罪加重犯未遂中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同时存在的,不应分别定罪量刑,应以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定罪,将行为人实际已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廖泽宇[6](2020)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了探究我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四个省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案件数量、销售侵权商品类别、侵权商标来源境内或境外、非法经营数额、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刑期长短、单位或自然人犯罪、罚金数额等内容进行收集并进行分析。统计显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现状是:犯罪主体上以自然人犯罪为主,犯罪对象以境外高端消费品为主,自由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率高,判处罚金较低。犯罪主体有这样的特点的成因是本犯罪在我国多以个体工商户为主要实施者。而犯罪对象有以上特点是因为境外高端消费品价格高,不法分子获益空间大。本罪处罚整体偏轻的原因在于犯罪数额计算方式不合理、量刑情节没有统一标准、缓刑适用条件宽松、罚金刑适用规则抽象等。这些原因相互作用导致了本罪在量刑上无法做到差异化,使一部分应当从重处罚的案件没有得到正确量刑。在考察我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法沿革及其立法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上,综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完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从严打击单位犯罪行为和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一般个人犯罪和其他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现刑罚差异化。第一,在罚金刑的设置上,明确规定罚金的上下限,并对单位和个人设定不同的罚金刑,单位的罚金刑高,个人的低。适用罚金刑时加重对单位的处罚。第二,在缓刑的适用上,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犯罪未遂但是数额十分巨大或者持有大量侵权产品的罪犯不轻易适用缓刑。第三,以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犯罪数额,以及将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的已销售或未销售部分数额作为已销售与未销售情形并存案件中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样可以保证量刑的精确。第四,根据该犯罪在我国呈现出的新形势新特点,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打击依托网络进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唐文彬[7](2020)在《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维度的“封闭式数额立法模式”,社会维度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共同使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修订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致使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难以准确的衡量犯罪行为的不法程度,法律在运作过程中功能失调,与社会实际情况向脱节。本文基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这两项客观事实,分析该客观事实引起的刑罚后果,不仅扩张了犯罪圈,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而且导致罪行失衡,使犯罪行为“隐形”重刑化。因此,本文从刑法规范的明确性、适当性、公平正义的理念等法学视野;从事物发展变化原理、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等哲学视野;从名实相符的文化视野三个维度共同论证了解决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必要性。社会维度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属于不可控的人为因素,而且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驱动力。因此,只能从“封闭式数额立法模式”这一法律维度来解决问题,实行“开放式数额立法模式”,运用数据库、数学方法、计算机技术等物质条件,构建一个“动态均衡的定罪量刑模型”,该模型能依据“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而随时变动,以使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能紧跟社会的发展水平,准确的衡量犯罪行为的不法程度。
谈西润[8](2019)在《数额犯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额犯是以犯罪数额为核心进行分类的犯罪类型。犯罪数额即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能以经济价值进行衡量来反映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对象以货币金额为表现单位的量。西方的立法模式属于立法定性、司法定量,而我国立法兼具定性与定量的功能,且刑法分则中的对具体罪名的规定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进行的。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决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数额,还是作为法定刑加重条件的加重数额,其属性均是犯罪构成要件,且具备定罪和量刑的刑法功能。数额犯在刑法条文中的规定方式有概括型、具体型和并列型三种。但是数额犯不仅限于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以上三种类型,还包括司法数额犯,即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条文中某些罪名的情节性规定进行细化,以犯罪数额作为其衡量方式的犯罪。数额犯具有时间性及地域性特征、概括性和解释性特征以及对象可计算性与量刑统一性特征。在对数额犯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之基础上展开对数额犯立法问题、立法价值及立法完善等方面的思考。数额犯立法有其独特的价值。数额犯立法是明确性原则的直接体现,可以实现明确性原则下罪之明确和刑之明确的要求。数额犯立法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通过犯罪数额标准的合理设定实现非犯罪化以及轻刑化的要求。数额犯立法更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对罪行不同的犯罪设置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同时针对数额犯形成较为系统的刑罚体系,针对数额犯设置与犯罪数额挂钩的罚金刑,以更好的实现罪刑平衡。关于数额犯的立法问题,首先是犯罪数额标准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规定及单位犯罪数额标准规定两个方面。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规定方式中,由于概括型数额缺乏适用性而由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正是由于这种具体化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其数额规定较为混乱,而且在具体化不全面现象。立法中单位犯罪数额标准规定缺失,即便司法解释中存在对部分单位犯罪数额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彼此之间存在冲突,较为混乱。其次是犯罪数额的规定方式存在问题,其中包括概括型数额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具体型数额又过于僵硬,缺乏适应性,并列型数额规定不清,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混乱。由于概括型、具体型及并列型数额均非合理的数额规定方式,同时西方国家针对数额犯有许多有特色的规定,可供我国立法进行借鉴,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针对所有的数额犯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相当巨大”等概括型语言均作对应解释。美国《量刑指南》对犯罪数额等级进行细致划分,并设置了与犯罪等级相应的量刑等级,而且量刑等级之间设置的幅度很小。这两种都是较为成熟且合适的立法模式,因此我国也可采用建立犯罪数额等级的方式对数额犯进行规定。首先,在犯罪数额标准规定方面,应明确立法机关是犯罪数额标准确立的唯一适格主体,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力对数额犯进行立法,对犯罪数额进行规定。其次,应明确单位犯罪需要设置较自然人犯罪更高的数额标准,同时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形成确定的倍数关系,并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系数,最终确定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在犯罪数额规定方式上,应在刑法总则中设置明确的犯罪数额等级及其设定规则,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为具体犯罪分别规定对应的入罪数额等级和量刑数额等级。在设定犯罪数额具体数值时,应力求犯罪数额标准设置的科学合理以实现犯罪化的标准性;犯罪数额标准的设置应考虑到刑法成本与刑法效益。在此基础上,由立法机关采取颁布立法解释的方式,以最低劳动报酬为参考确定倍数幅度,从而确定犯罪数额等级的数值。
胡冬阳[9](2019)在《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文中指出以定量均衡思想为指引,围绕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对犯罪成立中的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是本文核心观点。在近几次我国刑法修正中,涉及定量因素的修正内容较多,特别是“情节+数额”的定罪量刑模式出现,带来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作为调节罪刑关系的关键指标,定量因素如何围绕犯罪构成体系,对定量因素进行均衡配置,以协调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冲,调和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刑法学界虽然针对定量因素的存废、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地位有所研究,但是对定量因素的内涵、配置基准、与罪质关系,特别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上还存在研究薄弱之处。本文首先对定量因素进行规范解析,厘清定量因素的内涵、属性、存在范围以及与罪质的关系,全面梳理定量因素配置的失衡问题,讨论定量因素配置思想和配置基准,进而研究定量因素与罪责、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横向关系,最终探讨实现定量因素均衡配置的科学路径。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六章内容,大约21万余字,其内容梗概如下:第一章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定量因素是指,犯罪构成中决定犯罪成立、反映行为对法益侵害或威胁程度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成立质的要素和量的要素。入罪定量是第一次定量,刑罚定量是第二次定量。定量因素其实就是罪量要素,属于犯罪构成必备构成要件要素。罪质是定罪的逻辑起点,决定罪的性质;定量是定罪的逻辑延伸,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两者互为表里,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定量因素是体现整个犯罪构成的量,行为本身、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均体现法益侵害程度,而非仅仅是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定量因素一旦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本质特征只能是客观属性,否则会导致入罪标准的模糊。第二章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近年来,刑法社会治理功能要求,刑法定量因素修正中入罪标准由单纯数额标准向“情节+数额”标准转变,部分犯罪由结果犯修正为情节犯或危险犯,人身危险性折抵进入定量因素,涵摄性罪量作用逐渐凸显,好处在于对行为评价的多元化和全面性,但也给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定冲击,它模糊了定量因素本质和定量基准,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容易造成刑罚上的重复评价,更会不当扩大犯罪圈,造成刑法工具化。由于对量的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入罪定量因素配置存在个罪、类罪、不同罪名之间的定量失衡。配置失衡根本原因是罪刑均衡从单独的报应主义、目的主义的一元均衡走向责任主义的二元均衡。定量因素配置依据存在法益侵害配置和社会预防需要之争,按“害”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报应主义,体现刑法的公正性;按“需”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社会治理需要,体现刑法的功利主义。公正和功利是定量因素配置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但是按“罪”定量配置是基础,按“需”定量配置是补充。同时,按“需”进行定量因素配置会加重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必须进行限制使用。第三章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定量配置不均衡,有必要确定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宽泛,人身危险性导入定量因素悔会造成刑罚滥用,法益侵害性强调行为可罚性的客观标准,但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需要适度的超前化,应适度添加预防因素。因此,定量因素设置理论基础应该是预防思想修正下的法益侵害性,即以法益侵害性为基础,嵌入预防必要性进行配置。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建立统一定量因素配置标准,即定量基准。定量基准作为入罪定量的参照体系,它体现可罚程度的相当性,暂不考虑其他额外因素。定量基准可以形象表述为一把衡量入罪“量”的“标尺”。客观不法的不易变性和直观性决定其应该作为定量因素基准。数额和情节竞合的背景是法益保护多元化和量的评价多元化,分别作为评价工具测算法益侵害量的大小,数额、情节分别代表不同权重的砝码计重。但是情节数额并重论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情节多作为量刑规则而非犯罪加重构成,在配置次序上仍存在重数额轻情节问题。所以,在“减半数额”和“减半情节”并存时,应共同作为定罪情节,定罪剩余统一作为量刑情节。第四章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作为影响定罪的因素,罪责与定量因素天生处于紧张关系。在罪责范围内配置定量因素,还是罪责范围外配置定量因素,目前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属于罪责理论发展的较低阶段,已限制了定量因素的配置。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形势政策的需要,定量因素会突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边界,根据罪责理论发展阶段论,超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罪责范围。为了适应刑法发展需要,应该建立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即以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为基础构建定量因素。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作为预防性定量因素应该在罪名、数额折抵等方面进行限制,尤其防止随意添加主观要素。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只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体现客观危害的定量因素归入违法性,体现构成要件符合性和罪责的定量因素可能还原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无法还原的定量因素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绝大多数的定量因素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第五章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以贿赂犯罪为代表,虽然确定了“情节+数额”定罪量刑模式,情节起到降档入罪、提升量刑的作用,但定罪中并未起到与数额同等作用,甚至被忽略。犯罪成立中的量既有行为恶的量,也有结果恶的量,两者共同在犯罪成立中起入罪门槛作用。但是,刑法的本质功能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而非社会治理工具,体现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方式才应纳入定量范畴,只体现预防需要的罪后行为不能体现犯罪成立的量。根据行为方式配置定量因素时,同时具备法益侵害与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和具有减轻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可以作为定罪情节,只是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不能作为入罪情节。由于数额标准设置或行为类型化不合理,使原本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或本属于犯罪的行为却不被认定为犯罪,称之为罪质融合现象。罪质融合问题无法运用法条竞合理论解决,唯一合理路径只能是设置合理化犯罪数额标准,在个罪内部、类罪之间进行定量比较,合理配置定量因素。与国外的法条竞合理论不同,在我国刑法必须在定量因素背景下展开讨论,司法适用上的争议本质上是由罪质引起的,加上定量因素配置上的错位,造成罪刑之间不均衡。采用数罪并罚方式,则造成行为与定量之间的失衡;如果从一重处,则造成定量上的摇摆不定。坚持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一体化考虑,设置合理的入罪数额标准,对交叉重叠部分先剔除再数罪并罚,才能实现充分评价和罪刑均衡。第六章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行为对象与定量大小密切相关。由于犯罪对象概念既体现事实特征,又体现价值特征,事实上难以直接体现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应以行为对象概念替代犯罪对象。行为对象是联通行为与定量因素的“管道”,承担法益侵害程度高低的“载体”。行为对象应包括人、物和状态,都对定量因素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刑法中行为对象由于没有系统性规定、范围狭窄,导致定量因素配置失衡。应坚持互动论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中,行为对象和定量因素配置上仍存在失衡之处,如入罪上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性的非等值性,定量配置的行为对象范畴不全,定量轻重失衡等问题,在入罪定量恒定的前提下,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之间呈反比例互动,应该根据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程度性进行分层次、系统性、等价性定量因素配置。在对不同行为对象的定量累计时,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法益侵害类型和侵害程度进行累计,且累计的只能是客观危害。
王正阳[10](2018)在《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自古以来有把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立法传统。自“97刑法”以来,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犯罪数额在刑法体系中出现频率显着增多。数额犯理论也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近年来的研究中,大多只局限于几个典型数额犯罪名的讨论中,未形成普适性的数额犯基本理论;而且个别罪名的条文或司法解释已作修改,研究成果已不具时效性;另外,在诸多研究中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有必要对数额犯的理论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以犯罪数额为核心,对数额犯基本问题作出最新的刑法梳理和论证。统一数额与数量、区分人数与次数、明确数额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论证数额犯未遂存在于行为数额犯的结果加重犯中,明确共犯数额应分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以及适用“个人数额”的规定,明确累计行为是指在追诉时效内未经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以下论题和论点:第一,犯罪数额是指能反映行为或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数目,具体指财物的数目和人数。数额作为刑法中典型的定量因素符合犯罪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满足社会危害性理论、刑罚谦抑说、法律体系协调的要求,适应于我国刑罚价值观念和司法现状。其中,数额与数量两者在反映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作用相同,为保持刑法体系的严谨和科学,没有必要将两者严格区分。关于“人数”与“次数”的规定,“人数”往往反映行为的规模或造成危害结果的程度,“次数”则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前者应归入犯罪数额犯范畴,后者不是。另外,将犯罪数额的性质界定为构成要件要素,有助于解决数额是否为独立的定量要素的分歧,也为处罚数额犯未遂提供理论基础。最后,从数额犯的司法适用角度,将数额分为对象数额、对象关联数额、行为数额,形成先考察行为是否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什么;再考察犯罪对象能否表现或转换为具体数额;最后参照刑法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的适用逻辑。第二,以犯罪数额的理论研究为基础,界定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犯罪数额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类型。为提示司法者消除“唯数额论”的固化思维,分为纯正数额犯与不纯正数额犯;为认定数额犯的未遂,分为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第三,从刑法分则犯罪模式的辨析、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角度,释明处罚数额犯未遂的合理性;从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和一般规定中,分析不同数额犯类型的本质,总结出处罚数额犯未遂的原则性依据:只在行为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中存在未遂形态。第四,关于共犯数额的认定。首先,应将数额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层面;其次,解读司法解释中的“个人数额”与共犯数额的关系;再次,界定共同犯罪与单独犯在定罪标准的同一性;最后,论述在定罪层面适用犯罪总数额,量刑层面采用“参与数额”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论证“参与数额”与“犯罪总数额”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特殊关系。第五,关于数额的累计计算。首先,界定“累计行为”的性质,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其次,解读“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刑事处罚,已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因“次数”规定的特殊性,仍因累计计算,但须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最后,提示在累计计算时应遵循《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二、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实务面向下纷繁对立的数额计算原则的冲突揭示 |
二、裁判要旨与理论学说视野中的多次挪用数额计算原则歧争 |
(一)基于裁判要旨的观察:数额计算原则的分歧与规则适用 |
1.“累计计算说”与裁判规则分歧 |
(1)“每次独立构罪数额累计说”。 |
(2)“不属‘挪新还旧’则累计计算说”。 |
(3)“不同账户资金累计说”。 |
(4)“同一账户资金来源不同,累计计算说”。 |
(5)“同一时间节点累计挪用最高额标准”。 |
2.“不累计计算说”与裁判规则分歧 |
(1)“同一账户不累计说”。 |
(2)“资金池总额计算,不累计计算说”。 |
(3)“多次挪用,风险并未累加,不累计计算说”。 |
(4)“社会危害性比较,不累计计算说”。 |
(二)理论学说视角下数额计算原则分歧与论理 |
1.“累计计算说”及其论理 |
(1)数额犯累计计算一般原理。 |
(2)“流失危险累计说”。 |
2.“不累计计算说”及其论理 |
(1)“法益属性差异说”。 |
(2)“危害性比较说”。 |
(3)“法益实际受损说”。 |
三、“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计算原则的应然选择 |
(一)确立数额计算原则的理论前提 |
1.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保护目的、法益损害识别标准及属性 |
2.数额犯处断原则与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计算原则的选择 |
3.罪刑均衡原则与数额计算原则的选择 |
第一,罪刑均衡原则要求严格界分同种犯罪不同行为模式的危害程度。 |
第二,罪刑均衡原则要求严格界分不同犯罪的危害程度。 |
4.刑法全面评价原则与多次挪用公款行为评价的基点选择 |
(二)“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计算原则及其适用 |
1.“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及其基本内容 |
2.“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数额”标准的具体适用 |
四、结语:立法完善与问题化解 |
(3)法益损害的“数额犯化”与量定标准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象观察:司法解释“数额条款”的泛化取向与危害 |
(一)非数额犯的数额化 |
(二)量刑梯度的数额化 |
二、实质求证:“数额条款”泛化的症结探源 |
(一)静态视角:规范量刑的形式正义需求 |
(二)动态视角: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立法格局变动 |
三、标准探究:罪量要素与法益侵害性评价的应然关系 |
(一)法益侵害性的揭示原理 |
1. 罪量要素揭示法益的基本原理 |
2. 罪量要素揭示法益的基本结构 |
(二)罪量因素揭示法益的基本路径 |
1. 量化标准的具体内涵 |
2. 量化标准的综合判断 |
四、标准重构:司法解释法益量定标准的修正方向 |
(一)理念修正:司法解释去数额中心化 |
1. 数额中心主义的摒弃 |
2. 罪量综合主义的提倡 |
(二)方向修正:法益量定标准的阶段化 |
1. 犯罪成立标准:以刑事政策为主导 |
2. 犯罪既遂标准:以构成要件齐备为核心 |
3. 犯罪加重标准:以构成要件事实为关键 |
结语 |
(4)牵连夹结与法条竞合:数额犯之罪数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额犯的典型夹结 |
(一)聚合型与离散型 |
(二)典型夹结之问题与解决 |
二、数额犯的不典型夹结 |
(一)不典型夹结之问题 |
(二)不典型夹结的解决 |
三、数额犯的平行竞合 |
(一)重法论的逻辑缺陷 |
(二)重法论的结论缺陷 |
(三)特别法论之提倡 |
四、数额犯的垂直竞合 |
(一)垂直竞合的问题所在 |
(二)现有解决方案的检讨 |
(三)基于禁止得益原则之方案 |
(5)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基础论:数额犯概述 |
第一节 数额犯的概念界定 |
一、概念的学说纷争 |
二、数额犯概念的管窥之见 |
第二节 数额犯之理论基础 |
一、数额犯与犯罪概念 |
二、数额犯与犯罪构成 |
三、数额犯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数额犯的分类 |
一、数额犯的立法现状 |
二、数额犯的分类 |
第二章 本体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本文立场 |
第二节 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范围 |
一、数额基本犯 |
二、数额加重犯 |
三、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 |
第三节 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 |
一、数额基本犯的未遂 |
二、数额加重犯的未遂 |
第三章 个罪论:数额犯个罪的未遂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困局 |
四、破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量刑困局的建议 |
第二节 盗窃罪 |
一、非数额型盗窃罪 |
二、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销售和未销售并存情形下的量刑问题 |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金额认定问题 |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适用难与执行难问题 |
四、国外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立法概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 |
第一节 我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法沿革 |
一、起步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深化阶段 |
第二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构成 |
一、主观方面 |
二、客观方面 |
三、犯罪主体 |
四、犯罪客体 |
第三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法目的 |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集中在高端消费品 |
第二节 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境外品牌 |
第三节 犯罪主体以个人为主 |
第四节 刑期较短且缓刑适用较多 |
第五节 适用罚金案件数量多但数额较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情形量刑标准不明确 |
一、按照未遂处理的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案件 |
二、按照既遂处理的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的案件 |
三、小结 |
第二节 现有认定犯罪金额方式不合理 |
一、实际销售价格偏低 |
二、实际销售价格方法优势突出但有缺陷 |
三、市场中间价格方法待完善 |
第三节 缓刑率适用条件抽象及程序不完善 |
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抽象 |
二、缓刑适用程序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完善 |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完善需要考量的因素 |
一、刑罚轻缓化趋势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世界各国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立法经验 |
三、中国侵犯商标权犯罪呈上升趋势,打击犯罪需求迫切 |
四、社会大众的观念 |
第二节 犯罪数额认定的完善 |
一、以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犯罪数额 |
二、鉴定犯罪数额的主体 |
三、综合认定市场中间价格 |
四、实际销售价格的补充作用 |
第三节 量刑情节和适用缓刑条件完善 |
一、已销售或未销售部分数额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
二、有区别地适用缓刑 |
第四节 罚金刑的完善 |
一、立法上的完善 |
二、司法上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数额犯定罪量刑的问题 |
1.1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提出 |
1.1.1 “耽美案”案件事实 |
1.1.2 案件引发热议缘由 |
1.1.3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普遍性 |
1.2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重要性 |
1.2.1 犯罪数额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 |
1.2.2 犯罪数额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1.2.3 犯罪数额影响自由刑量刑 |
1.2.4 犯罪数额影响财产刑量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原因考察 |
2.1 比较法视野分析法律维度原因 |
2.1.1 立法模式比较 |
2.1.2 法律维度原因:封闭式立法模式 |
2.2 经济学视野分析社会维度原因 |
2.2.1 社会维度原因之一:经济增长 |
2.2.2 社会维度原因之二:通货膨胀 |
2.2.3 省际标准不一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 |
2.2.4 社会维度之原因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后果考察 |
3.1 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扩张犯罪圈。 |
3.2 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导致罪刑失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依据 |
4.1 解决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法学依据 |
4.1.1 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要求 |
4.1.2 刑法规范的适当性要求 |
4.1.3 公平、正义、平等的要求 |
4.1.4 “契约精神”的要求 |
4.2 解决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哲学依据 |
4.2.1 事物发展变化原理的要求 |
4.2.2 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的要求 |
4.2.3 经济基础的要求 |
4.3 解决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文化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优化路径 |
5.1 司法实践的做法 |
5.2 “动态均衡定罪量刑模型”之提倡 |
5.2.1 “动态均衡定罪量刑模型”的含义 |
5.2.2 “动态均衡定罪量刑模型”的科学性 |
5.2.3 “动态均衡定罪量刑模型”的可行性 |
5.2.4 “动态均衡定罪量刑模型”的优越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数额犯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额犯概述 |
第一节 犯罪数额 |
一、犯罪数额的属性 |
二、犯罪数额的刑法功能 |
第二节 数额犯的界定 |
一、数额犯的理论争议 |
二、数额犯的理论定位 |
第二章 数额犯的立法价值 |
第一节 明确性原则的直接体现 |
一、明确性原则的内涵 |
二、数额犯立法实现明确性原则 |
第二节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地位 |
二、数额犯立法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 |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地位 |
二、数额犯立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三章 数额犯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犯罪数额标准 |
一、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规定混乱 |
二、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不明确 |
第二节 犯罪数额规定方式 |
一、概括型数额规定缺乏具体性 |
二、具体型数额规定缺乏适应性 |
三、并列型数额规定模糊混乱 |
第四章 数额犯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犯罪数额标准之完善 |
一、限制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主体 |
二、另行设定单位犯罪数额标准 |
第二节 犯罪数额规定方式之完善 |
一、建立犯罪数额等级的合理性 |
二、明确犯罪数额等级的数值设定原则 |
三、犯罪数额等级的立法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不足 |
三、研究难点与创新 |
四、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 |
第一节 定量因素的概念 |
一、定量因素的内涵 |
二、定量因素的类型 |
三、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存在范围 |
第二节 定量因素的属性 |
一、定量因素属性的定位之争 |
二、“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还原论 |
三、定量因素的天然属性:客观性 |
第三节 “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一、“罪质”的概念内涵 |
二、“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三、定性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二章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定量因素修正带来的冲击 |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正概况 |
二、刑法修正中的定量因素修正趋势 |
三、定量因素的刑法修正带来的影响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的表现和原因 |
一、失衡表现:定量标准不一 |
二、失衡原因:罪刑均衡从一元标准到二元标准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害”“需”之争 |
一、按“害”定量配置评析 |
二、按“需”定量配置评析 |
三、综合“害”“需”进行定量配置 |
四、“害”“需”定量配置应遵守的规则 |
第三章 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 |
第一节 确定定量配置基准之必要性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理论根基 |
一、理论学说综述及评析 |
二、本文立场:法益侵害性基础上的预防修正 |
第三节 定量基准的合理配置 |
一、定量基准概念 |
二、定量基准的配置原则 |
三、定量基准:客观不法 |
第四节 数额、情节竞合视阈下的配置基准 |
一、数额、情节竞合的类型 |
二、数额、情节竞合的缘起和本质 |
三、数额、情节的配置次序 |
第四章 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体系定位的学说比较 |
一、罪责范围内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二、罪责范围外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三、对上述定量因素配置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责任基础 |
一、罪责理论发展评述 |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定量因素 |
三、定量因素的责任基础:以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 |
四、作为预防刑的定量因素应适度限缩 |
第三节 不同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配置 |
一、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责任论视域中定量因素的归属 |
第五章 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 |
一、定量因素配置的实践检视:以贿赂犯罪为例 |
二、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行为恶还是结果恶 |
三、行为方式定量因素配置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与罪质消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罪质消融(反向)产生的机理 |
三、能否以法条竞合理论解决 |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之定性 |
五、数额犯入罪标准的合理化配置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视野下的法条竞合 |
一、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生成的“质”“量”分析 |
二、对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定量分析 |
三、定量视域下的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理论重构 |
第六章 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视野下的行为对象 |
一、定量视野下犯罪对象概念的去留 |
二、行为对象概念的引入与体系定位 |
三、行为对象对定量因素的价值 |
第二节 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缕析 |
一、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趋势 |
二、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失衡之处 |
三、互动论视域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 |
四、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定量累计 |
第三节 “人”“物”“状态”的定量因素配置 |
一、行为对象的范围 |
二、行为对象中的“人”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三、行为对象中的“物”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四、行为对象中的“状态”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研究成果及不足 |
第一章 数额犯概述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立法 |
一、犯罪数额的立法概况 |
二、犯罪数额“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 |
第二节 犯罪数额的概念 |
一、数额与数量都属于犯罪数额 |
二、“人数”归为犯罪数额 |
三、“次数”不归为犯罪数额 |
四、犯罪数额的类型 |
第三节 数额犯基本概念 |
一、数额犯概念的界定 |
二、数额犯的类型 |
第二章 数额犯的未遂 |
第一节 数额犯存在未遂 |
第二节 数额犯未遂的理论基础 |
一、数额犯不能简单套用“犯罪既遂模式” |
二、数额犯未遂的处罚依据 |
三、数额犯未遂的刑法规定 |
第三节 数额犯未遂的明确 |
第三章 数额犯的共犯数额 |
第一节 共犯数额的特殊性 |
一、共犯数额的认定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 |
二、共犯数额适用“个人数额”的规定 |
第二节 共犯量刑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数额犯的累计数额 |
第一节 累计数额的刑法规定 |
第二节 “累计行为”、“未经处理”的认定 |
第三节 累计计算的疑难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魏昌东. 政治与法律, 2021(07)
- [2]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和处罚[D]. 林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法益损害的“数额犯化”与量定标准重构[J]. 魏昌东,尤广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3)
- [4]牵连夹结与法条竞合:数额犯之罪数问题[J]. 庄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1)
- [5]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D]. 杨奕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D]. 廖泽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数额犯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D]. 唐文彬. 兰州大学, 2020(01)
- [8]数额犯的立法研究[D]. 谈西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9]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D]. 胡冬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D]. 王正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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