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刑法五十年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越[1](2021)在《汉代城乡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乡关系即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的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主要侧重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探讨,具体到两汉时期则更加侧重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别研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不仅可以补充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体系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还有助于打通汉代城市研究与乡村研究的关联。同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也有深化“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理解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城乡关系作为研究主体,探究汉代城乡关系的历史实际,梳理两汉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和乡村从宗法血缘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城乡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居住等方方面面都呈现出新的动向。受到多国林立、社会动荡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城乡关系还展现出区域差异性和丰富性的历史特点。短暂的秦王朝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下一统局面下城乡关系的发展。进入汉代以后,城乡关系得以继续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汉代城乡关系中存在较多的同一性要素。这是城乡共同体时代的基因遗存和“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同一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治理和居民生活两方面。城市与乡村统一于地缘行政管理体系,拥有着相同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设置。各种身份人群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广大城乡平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文教机遇。此外,城乡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具有同一性表现。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城乡居民在主流思想文化上也有着相当多的一致想法与诉求。其二,汉代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有差异化发展的趋势。这是城乡共同体色彩淡化,城乡分野明晰化的结果。城乡差异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和经济结构差异两方面。城市与乡村在空间规模、空间形态、空间结构以及空间发展趋势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市场结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也存在着各自鲜明的文化特色。就汉代城乡关系的结构与发展趋势而言,城乡同一性要素的存在与城乡的差异化发展始终是并存的。其三,汉代城乡差异推动着城乡相互交流。城市和乡村通过政治互动,实现了治理功能的互补,乡村自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乡经济也因为经济结构的差异和区域差异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乡思想文化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形态。汉代人口在城市和乡村中自由选择居住,造就了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流民在城市和乡村中祈求生存,造就了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其四,汉代城乡可以实现相互转化。汉代城乡转化规模十分可观,乡村向城市不断地演进,城市也在向乡村不停地回归。影响城乡转化的因素主要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各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社会单位城乡形态的变化。城乡转化的实现得益于汉代城乡的特定背景,是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乡共同发展的“马太效应”推动了大都市和小型乡村的涌现,也为城乡转化提供了发展动力。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两汉城乡关系出现了较多变动,其结果是乡村的成长与城市的停滞,但是没有突破城乡关系的原有结构。这是汉代城乡关系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显着特征。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在于农本,而欧洲古代城乡没有共同的基点,由此造就了中西古代城乡关系的结构差异。同时,官方政府统一主导着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这与西方古代的城乡分治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李蕊宏[2](2020)在《刑法修正案之死刑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死刑是剥夺行为人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在刑罚的领域里,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大环境下,我国死刑的适用同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目前来看,在一个死刑制度已经沿袭了五千多年的国家、民众对死刑还有很强的依赖性,法律上替代措施还尚未完善,我国不宜直接废除死刑。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死刑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结合目前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中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对我国的死刑立法做出预测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立法与政策的发展变化。首先根据立法者对死刑罪名的设置,将我国死刑立法划分为了起步阶段、扩张阶段以及限制阶段,对死刑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是通过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来了解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发展,对死刑刑事政策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刑法修正案的死刑立法梳理。一是从修正案的死刑修法背景出发,了解当时死刑立法修改的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对涉及到死刑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三)(七)(八)(九)进行了详细梳理,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对比和阐述,了解死刑条款修改的具体情况;三是以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集资诈骗罪为例,对修改后的死刑立法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是在死刑立法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修正案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做出的分析与总结。总结出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我国死刑立法发展的特点。即我国死刑立法由轻微的死刑调整到大幅度的削减死刑、伴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以及死刑的废止开始向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方向发展。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死刑立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只有找出死刑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所在,才可以更好的提出对策与方案,“对症下药”。其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我国同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还存在差距,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二是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准则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上,还存在着争议;三是我国死缓的适用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为条件、死缓犯执行死刑主要以“情节恶劣”为条件,但都存在条件模糊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四是死刑的废除离不开民意的支持,我国现如今民众对死刑仍然是支持的占多数,并且在一些国家,民意同样对该国死刑废除存在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引导民意也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五部分是对今后死刑立法作出的预测和建议。对刑法修正案中死刑立法的梳理,最终是要回归到我国的死刑立法未来发展上来。首先,根据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对今后死刑立法的发展作出预测,认为在未来一定时期要严格贯彻当前的死刑刑事政策以及逐步废除不常适用或备而不用的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罪名;其次从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对我国死刑立法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第一,我们必须采用务实的态度对待废除死刑的问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废除死刑;第二,我国应逐步地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可以先从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入手,对贪污贿赂罪以及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进行废除;第三,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的同时,司法上也应严格适用死刑,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的条件;第四,明确死缓制度以及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第五,通过教育的方式正确引导民众对死刑的看法,为死刑立法改革奠定基础。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梁宝伟[4](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吴玉姣[5](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认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王小军[6](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李涛[7](2019)在《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的年份给予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1978年是改革开放起步之年,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978”、“2018”,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非凡的象征意义,它们连接起了 40年中国前进的脚步。在4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变迁模式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最鲜明的两个主题,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法治和改革也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和关键。其中,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法律制定是追寻法治的起点,也是考察法治与改革关系演变的理想观察视角。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内容,是解决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与改革同时起步,共同发展,法律制定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法律制定的难点也常常是改革的难点。我国法律的制定,既是改革在法律上的投射,又是法律本身对新时期发展的自觉回应,其制定的变迁和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对法治的影响。本论文分为导论、结论以及五章。第一章对法治、改革、法律的制定以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概念释义和界定,明确了研究的主体和范围。第二章回顾了1978—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概括为以恢复秩序并且突出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法治观。第三章对1992—2012年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分析和回顾。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阶段。围绕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方向以及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第四章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全面理解和总结。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这一时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观念升华为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建设方针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章对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的转向进行了归纳总结,强调中国的法治必然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法治与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并且统一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新时代,法律的制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律制定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法律创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跟不上的人必将成为落伍者,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历史阶段是不可超越的;但超越历史阶段的愿望又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内因和外因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矛盾。中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经济社会转型,新时代的实践需要理论的解释提升,从而构建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话语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完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与体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和思想光芒。纵观社会转型成功的国家,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都坚持把法律的制定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律制定不断摸索规律的40年,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立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大规模进行法律制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制发展已经由侧重法律制定、搭建法律体系框架,转变为对于具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的“精耕细作”。
李明奎[8](2019)在《中国环境史史料学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中国环境史研究取得的成绩相比,相关环境史史料的整理和研究则略显滞后。简言之,目前中国环境史料的研究多集中于先秦、唐宋和明清几个时段的正史、方志、档案等文献史料的讨论,而于丰富的口述、实物和图像中的环境史料的关注稍显不足;此外,学界对域外文献、田野调查资料、自然科学观测数据等特殊环境史料的利用亦不多见;至于环境史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与环境史研究取得的成果相比,则更显滞后。上述环境史料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环境史研究的深入和本土化、国际化发展水平。鉴于此,本文在学界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搜集整理和利用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以促进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构建和相关史料的整理研究。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则对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学科任务、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史料类型、该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思考,初步认为中国环境史史料学以反映中华民族与自然环境互动的历史文献、口述史料、实物史料和图像史料的价值和利用为研究对象,以阐明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来源和类别、鉴别相关史料的真伪并分析评论史料的思想性、倡导并践行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整理工作、阐述编纂环境史工具书和筹建环境史料数据库的基本设想等为学科任务,以跨学科研究、田野调查、历史文献研究法等为基本研究方法。该史料学与文献学、口述史学、人类学、民族学以及包括考古学、地质学等在内的自然科学等学科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此外,就中国环境史的史料而言,文献、口述、实物和图像是研究中国环境史的四大基本史料。其中,包括正史、方志、实录、档案等在内的文献以文字记录着人与自然互动的历史,而传说、神话、谚语、访谈记录等口述史料则以口头语言的形式讲述着记忆中的人与自然,遗物遗址之类的实物史料则以具体实物展现着人与自然相处的过往,至于包括壁画、岩画、绢纸画、漫画、照片等在类的图像史料则以图像透露着人与环境互动的点滴。四类史料虽有不同的形式,然各有其特点和价值,彼此互补,互相印证。从事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整理研究需掌握基本的方法和途径,但平淡忠厚、谨小慎微的心态尤其重要。此外,做好跨学科研究、夯实语言文字基础等方面的准备亦有利于环境史史料搜集整理工作的进行。第二部分则属于专题研究,从众多的文献史料中选取正史、方志、档案、实录等常见的史料进行环境信息的分析,同时尽其所知,对口述史料、实物史料和图像史料蕴含的环境信息及其搜集利用进行了初步的讨论。研究认为包括正史、方志、档案、实录在内的文献史料是研究中国环境史的基本史料,其搜集整理和利用既要结合中国古代史、思想史、方志学、档案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亦要依靠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方面的知识技能,全面看待每种文献史料的价值和不足,综合利用,取长补短。而口述、实物和图像三类史料蕴含的环境信息亦极为丰富和珍贵,需要结合考古学、口述史学、图像史学、古文字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相关环境信息的分析和解读,以最大化地发挥相关史料的价值。第三部分则是对第二部分的补充,在丰富的文献史料中,除正史、方志、档案等基本环境史料外,日记、书信、报刊、文史资料、自然科学数据、域外文献等特殊环境史料蕴含的信息亦极为珍贵。其中,日记、书信和文史资料除记录了作者对天地自然和相关人事的观察、经历外,还记录了作者本人对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和心理态度,对于研究具体环境事件和微观环境史、环境认知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域外文献则以他者的视角记录着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观察、认知和评价,尤其是其中对中国山川自然、都城建筑、农田水利、风物特产、疾病医疗、人情风俗、气候变化、灾害事件等方面的记载均透露出不少珍贵的环境信息,值得大力挖掘和利用。田野调查资料则以调查者的亲身经历和见闻为基础,不仅对环境史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许多珍贵的文献、口述、实物和图像史料,还提供了认识史料、解读史料的现场感受(实地观感)和分析视角。而自然科学数据则以严谨的方法、精准的仪器为环境史研究提供许多气候、地质、土壤、水文、动植物等方面精确的数据信息,能更好地展现环境史跨学科研究的特点。总之,为促进环境史史料的研究和中国环境史的深入发展,建立中国环境史史料学实有其必要。中国环境史史料学不仅是一门基础学科,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尤其是图像、口述、实物三类史料中环境信息的提取和分析,自然科学数据的利用,以及环境史料的数字化等问题均涉及多种学科的交叉和合作,非一人或单一学科所能完成。然从长远来看,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整理和利用刻不容缓,其相关的环境史史料学亦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相信,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建立和发展,必将促进中国环境史研究在理论化和本土化方面的深入。
屈舒阳[9](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指出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胡志民[10](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二、新中国刑法五十年的发展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中国刑法五十年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学术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政治关系 |
一、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二、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经济关系 |
一、城乡赋役关系的变化 |
二、城乡多向的商贸往来 |
第三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文化关系 |
一、乡村文化的形成 |
二、城乡文化的交流互动 |
第四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居民关系 |
一、城乡居民的流动 |
二、城乡居民关系的开放 |
第二章 汉代城乡的同一性要素 |
第一节 城乡政治治理的同一性要素 |
一、地缘行政体系下的城市与乡村 |
二、城乡基层组织设置的同一性表现 |
第二节 城乡产业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一、农业的城乡分布 |
二、工商业的城乡分布 |
第三节 城乡居民生活的同一性要素 |
一、城乡居民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居民政治地位的同一性表现 |
三、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同一性表现 |
第四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一、城乡思想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第三章 汉代城乡的差异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差异 |
一、城乡空间规模的差异 |
二、城乡空间形态的差异 |
三、城乡空间的不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 |
一、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 |
二、城乡消费结构的差异 |
三、城乡市场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差异 |
一、城市文化的繁华与乡村文化的质朴 |
二、城市文化的官方性与乡村文化的民间化色彩 |
三、城市文化的兼容性与乡村文化的封闭性 |
第四章 汉代城乡的交流与交融 |
第一节 城乡治理功能的互补 |
一、乡里体系对郡县功能的补位 |
二、乡村民间自组织的功能补位 |
三、城市治理功能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补位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的交融 |
一、社会再生产中的城乡经济交融 |
二、区域交流中的城乡物产交换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交互影响 |
一、城乡文化的交相互动 |
二、思想文化互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城乡人口的流动 |
一、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 |
二、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 |
第五章 汉代城乡的转化 |
第一节 汉代乡村向城市的演进 |
一、军事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二、政治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三、文化祭祀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四、经济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第二节 汉代城市向乡村的回归 |
一、“城—乡”回归的复杂性 |
二、上古邑国的衰落 |
三、“城—乡”回归的因素导向 |
第三节 城乡转化的历史逻辑 |
一、城乡关系的特定背景 |
二、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马太效应”下的城乡转化趋势 |
第六章 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 |
第一节 城乡关系的变动趋势 |
一、城乡关系的变动 |
二、变动后的城乡关系 |
三、乡村地位的上升 |
第二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 |
一、农本与汉代城乡关系 |
二、城乡关系发展基点的特色 |
第三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主导力量 |
一、官方对民间力量的引导 |
二、城乡关系的主导力量差异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古代文献 |
二、考古与简牍资料 |
三、今人着作 |
四、学术论文 |
五、海外研究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刑法修正案之死刑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归纳总结法 |
3.数据分析法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立法与政策的发展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立法的发展 |
1.起步阶段(1949年~1979年) |
2.扩张阶段(1979年~1997年) |
3.限制阶段(1997年~)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刑事政策的变化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的变化 |
2.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刑事政策的变化 |
二、刑法修正案的死刑立法梳理 |
(一)修正案的死刑修法背景 |
1.修正案(三)——恐怖主义对和平安全的威胁 |
2.修正案(七)——犯罪形势的快速变化 |
3.修正案(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
4.修正案(九)——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
(二)修正案死刑条款内容 |
1.部分死刑罪名被废除 |
2.死缓规定的变更 |
3.绝对死刑罪名的修改 |
4.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5.其他修改内容 |
(三)死刑条款修改后的立法适用 |
1.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适用 |
2.集资诈骗罪的立法适用情况 |
三、刑法修正案中死刑立法改革的特点 |
(一)由轻微的死刑调整到大幅度地削减死刑 |
1.前期改革较为保守 |
2.后期改革幅度变大 |
(二)伴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
1.1997年刑法中仍有“严打”政策的影子 |
2.我国政策对死刑的规范愈加严格 |
(三)向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废止方向发展 |
1.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被废除 |
2.逐步向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 |
四、死刑立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
(一)适用死刑的范围广泛 |
1.同世界废除死刑的趋势存在差距 |
2.死刑罪名的广泛设置 |
(二)死刑适用的标准存在概括性 |
1.“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存在不统一 |
2.死刑适用条件存在概括性的问题 |
(三)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死缓制度适用条件模糊 |
2.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模糊 |
(四)民意对废除死刑存在影响 |
1.死刑支持者所占比重大 |
2.民意是废除死刑的障碍之一 |
五、死刑立法的未来发展和建议 |
(一)我国死刑的未来发展 |
1.严格贯彻当前的死刑刑事政策 |
2.逐步废除不常适用或备而不用的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罪名 |
(二)我国死刑立法的建议 |
1.对待死刑应考虑社会现实 |
2.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 |
3.进一步规范严格适用死刑的条件 |
4.逐步完善死缓制度 |
5.正确的引导民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5)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述评 |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 |
(二)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治与改革及法律制定释义 |
第一节 法治与改革的意义阐释 |
一、法治的内涵 |
二、改革的内涵 |
三、法治、改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一、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
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 |
三、法治与改革的对立统一 |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释义 |
一、法律制定概念的界定 |
二、法律制定的法理价值 |
三、法律制定与立法及法律创制、制订、拟走的关系 |
第二章 1978—1992年: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 |
一、改革开放的开启 |
二、法律制定:改革为先导 |
第二节 制定的法律:改革开放的保障 |
一、制定的主要法律 |
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特点和成就 |
三、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秩序法治观 |
一、社会秩序法治观: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先行,法治保障 |
第三章 1992—2012年: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
第一节 改革的重新启动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
一、法律制定的改革背景:发展布局由“三位一体”转向“四位一体” |
二、法律制定的法治建设背景:从“法制”到“法治” |
三、深入推进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目标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制定的法律 |
一、制定的法律:为改革的推进保驾护航 |
二、改革深入推进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成就 |
三、法律制定需要改进的方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第三节 经济法治观 |
一、经济法治观:法治在于指导和保障经济建设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为主,法治指引 |
第四章 2012年以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律制定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治与改革 |
一、法律的制定迎来历史的转折点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使命和历史任务 |
三、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 |
一、制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根基 |
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与成就 |
第三节 新时代的治国方略法治观 |
一、新时代的法治观: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二、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三、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 |
第五章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的转向 |
三、新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新时代进路 |
一、正确处理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
二、在法治引领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
第三节 新时代法律制定的面向 |
一、新时代法律制定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中国环境史史料学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回顾 |
(一) 史料与史料学的研究 |
(二) 中国环境史史料的研究 |
三、基本写作思路和框架 |
四、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五、文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
(一) 史料与史料学 |
(二) 环境史史料与中国环境史史料学 |
(三) 口述史料与口述史学 |
(四) 实物史料 |
(五) 图像史料与图像史学 |
(六) 域外文献 |
上篇 |
第一章 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研究对象、主题、方法和学科任务 |
第一节 研究对象、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主题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学科任务 |
第二章 中国环境史史料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
第一节 与文献学的关系 |
第二节 与自然科学、人类学、民族史、图像史学等学科的关系 |
第三章 建立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建立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可能性和基础 |
第二节建立中国环境史史料学的必要性 |
第四章 中国环境史史料的来源、类型和特点 |
第一节 中国环境史史料来源 |
第二节 中国环境史史料的类型和特点 |
第五章 中国环境史史料搜集整理概论 |
第一节 中国环境史史料搜集整理面临的困难 |
第二节 搜集整理中国环境史史料应有的心态 |
第三节 搜集整理中国环境史史料的基本方法与途径 |
第四节 从事搜集整理中国环境史史料应有之准备 |
第六章 经史子集文献中的环境史史料概论 |
第一节 经部文献中的环境信息 |
第二节 史部文献中的环境信息 |
第三节 子部文献中的环境信息 |
第四节 集部文献中的环境信息 |
第五节 经史子集文献中环境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利用 |
中篇 |
第七章 正史中的环境史史料概论 |
第一节 正史中的环境史史料及其价值 |
第二节 正史中的环境史史料特点及其搜集利用 |
第八章 地方志中的环境史史料及其搜集利用 |
第一节 地方志中的环境信息及其价值 |
第二节 地方志中环境史史料的特点和局限 |
第三节 地方志中环境史史料的搜集与解读利用 |
第九章 实录与档案中的环境史史料概论 |
第一节 实录中的环境史史料价值及其搜集利用 |
一、实录中的环境史史料价值 |
二、实录中环境信息的搜集利用 |
第二节 档案中的环境史史料 |
一、档案中的环境信息及其价值 |
二、档案中环境史史料的搜集与利用 |
第十章 中国口述环境史料概论 |
第一节 中国的口述传统和口述史料遗存 |
第二节 口述史料中的环境信息与价值 |
第三节 中国口述环境史史料的特点 |
第四节 中国口述环境史史料的搜集整理途径 |
第五节 口述史料中环境信息的提取和征实 |
第十一章 实物史料中的环境信息与利用途径概论 |
第一节 实物史料中的环境信息与价值 |
第二节 实物史料在环境史研究中的利用途径 |
第十二章 图像史料中的环境信息与搜集解读概论 |
第一节 图像史料中的环境信息及其价值 |
第二节 图像史料的搜集与解读 |
下篇 |
第十三章 几种特殊的环境史史料概论 |
第一节 书信、报刊与文史资料 |
第二节 田野调查资料与自然科学观测试验数据 |
第三节 日记 |
第四节 域外文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结语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后记 |
(10)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新中国刑法五十年的发展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D]. 王越. 山东大学, 2021(11)
- [2]刑法修正案之死刑立法研究[D]. 李蕊宏.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6]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D]. 李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8]中国环境史史料学论纲[D]. 李明奎. 云南大学, 2019(09)
- [9]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10]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