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

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

一、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周金希[1](2021)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李德惠[2](2021)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法要具有生命力,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倾听人民声音、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渠道。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的趋势总体向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有待提升、参与效果仍需强化等问题,这些短板都影响了参与的实际效能。因此,应多措并举,扩大参与范围、增强参与效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李梦雪[3](2020)在《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升级,社会生活正在全面网络化、信息化和平台化。借助网络空间而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不断重塑着传统的参与模式和自我表达的范式;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空间的发展,拓宽了人们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广度。在此背景下,公众的立法参与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参与模式,而是逐步网络化、信息化。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通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适应了网络空间发展的契机,在提高公民的政治兴趣和政治效能感的同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细节化。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巨大的时代价值,它不仅契合了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能够有效地化解复杂社会的认知困境;而且通过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适应了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和立法正当性要求,有利于破解风险社会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难题。目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面临是否能真正汇聚民意、集合众智、凝聚共识的争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意见征求系统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表明,现阶段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效欠佳,存在参与深度不足、质量不高、参与结构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在当前立法参与网络化运行不佳的现象背后,则隐藏着制度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法律制度层面,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欠缺可操作性;立法公开机制尚不完善;公民参与实效不足。第二,技术平台层面,法案征求意见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阻碍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在参与设置上互动性不足,缺乏公众意见交流平台和反馈渠道。第三,公民能力层面,公民尚不具备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缺乏足够的政治理性,很难为立法系统输入富有洞见的理性批判和意见,无法实质性提升立法科学性和质量。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应当着力将立法意见的征求和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从提升参与有效性和保证参与秩序性的角度,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包含制度建设和公民常态化参与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契合当下我国复杂社会治理要求的网络参与立法制度,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纳入法律调整,形成合法、合理、有序的立法参与秩序。另一方面,从保障公民常态化参与的角度,破除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提升公民对于参与法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的信心和热情;通过提升公民参与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立法参与的制度意识由刚性的外部约束转化为公民个体内心认同。

杨文惠[4](2020)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指数级速度增长的数据在互联网中时时流通传递,大数据逐渐成为21世纪关键的战略资源,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在各个领域中逐步新兴与发展。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立法大数据也在不断产生、更新与积累,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当前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的立法碎片化和立法信息不足等问题,这不是出于所需的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立法数据客观欠缺,而是受限于目前相较传统落后的地方立法技术,导致潜在的和海量的立法信息未被采集转化为大数据资源,流入到地方立法过程的各个场域中,因而表现为信息可用性不强、数据利用率不高,存在闲置的地方立法数据资源。立法信息的价值以数据开放和流通共享为体现,采集存储、分析挖掘立法数据信息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实现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化的核心内容。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地方立法过程,运用大数据的采集技术、存储及处理技术、分析及挖掘技术和可视化及应用技术,改变既往立法数据信息采集、整合、共享和利用的形式有限且程度不深等问题,实现立法过程的整体性沟通与协同。从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现实需求出发分析这一技术运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即是通过对立法数据信息加以深度开采和高度利用,以满足地方立法的信息需求和改进立法技术的现实需要,为立法大数据价值的有效实现提供技术性支撑。大数据自身在思维价值、数据治理、平台搭建和服务协同等方面存在显着优势,正是其价值优势决定合法合理适用其技术,具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加以运用的具体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可在计量法分析预测地方立法研究热点、建设法治指数回头检视地方立法工作和人工智能展开适用等领域发挥总体透视效用,也可在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公开及立法后评估等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展开具体应用,形成多元采集、传递共享、关联应用与交互反馈的数据治理与立法决策闭环。推动地方立法过程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是创新地方开发利用立法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实现地方立法从信息碎片化到整体协同化的发展趋势。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随着时代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而愈加重要,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的引入给地方立法领域带来全新机遇与相应挑战,如大数据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立法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仍需加深、大数据技术运用复杂与地方立法人员现有水平不相匹配等问题,需要在制度、技术与思维层面予以应对和完善,健全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外部制度规范和相应政策扶持、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加强职业技能化与复合型立法人才的储备培养等措施,建立整体化与科学化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雷浩伟[5](2019)在《新时代地方信访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以重庆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对贯彻群众路线、化解公共危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密切党群、府民之间的内外联系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纵观我国信访制度60余年的发展历史,其虽历经多次“自上而下”式的改革创新,然而落实到地方信访工作的完善却仍陷泥淖。在国家层面,宏观来看,信访法治化建设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发展的“两翼”,法治信访、责任信访、阳光信访与多元信访则是其完善的“四维”。在地方层面,微观而言,法规制度、机构队伍、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以及理念贯彻是基层信访工作开展所亟需重视的五个核心层次。辩证地看,地方信访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的微观延伸与基层拓展,也是我国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保障,能否实现信访制度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的提纲挈领作用、能否达到信访制度基层优化“自下而上”的助澜推波功能,也亟待学界学者予以调查分析与系统论证。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概要如下。第一部分宏观地概括了文章写作的背景与价值、方法与框架,并着重对国内已有研究的成果予以总结和评析,进而提出了本研究旨在调研并解决的核心问题。此外,第一部分着重的对当前我国地方信访工作步入深水期的表现与特征,尤其是面临的几个新形势与新问题予以简要呈现。第二部分简要地介绍了与地方信访工作相关的几个核心概念,重新界定了多元功能视阈下的地方信访工作的价值归属,进而对研究本土化的地方信访工作的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尤其是多元公共行政中的政治、法律和管理理论分支予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融合构建地方信访工作调研与分析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详细地阐述了重庆市信访工作开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重庆市信访基本情况、重庆市信访工作理念与宣传建设现状、重庆市信访工作法规与制度建设现状、重庆市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建设现状以及重庆市信访工作机制与方法建设现状等方面的实证调研着手,以小见大、以面推广,进而得出当前我国地方信访工作存在“信访形势依旧严峻、总量高位运行”“信访功能界定错位、机制方法不当”“信访治理方式单一、工作结构失衡”以及“信访法规体系欠缺、观念意识落后”等困境,并对其成因予以系统分析。第四部分则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信访工作的对策。文章针对重庆市信访工作开展的问题,主要从“转变思路和更新理念”“智慧公开和精准终结”以及“公民参与和基层治理”等三个方面予以建议,以求为我国基层信访工作的路径优化予以探索创新和有益借鉴。新时代下,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逐渐深化使得地方信访机构面临着组织调整,地方信访的综治维稳功能也得到加强;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行使得信访与监察的对接也更为密切,地方信访工作所面对的问题和任务也更为纷繁复杂。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机制设计理论和多元公共行政理论为框架,恰可对我国地方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责任化、透明化、精准化、多元化以及民主化建设提供完善思路。

罗佳敏[6](2018)在《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专家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技术路线一直被广为应用。随着立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专家作为第三方中立团体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保证立法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民主性的作用日益凸显。台湾地区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专家参与教育立法从数量上看己初具规模,从法律涉及的内容和立法形式上看己趋体系雏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而大陆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起步稍晚,己取得一定的成效,仍有众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研究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对大陆地区有一定参考价值。本研究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政策话语分析法以及深度访谈法三种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法律《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分析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过程以及影响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因素,通过对专家参与草案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计划、纪录等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专家的利益无涉与中立构成教育立法的参与基础,专家作为第三方中立团体权衡各方利益参与教育立法,保证了教育立法的中立性;二是专家的科学建议推动教育立法符合社会期待,专家依据专业的立法实务经验和知识水平,为教育立法提供最为可操作性的意见,展现了教育立法的专业性;三是专家参与与公众配合共同引导教育立法走向民主道路,教育法律制定中专家与公众的法律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实质上体现了教育立法的民主性。基于此,特提出关于完善专家参与教育立法途径的建议,一是明确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法律制度地位,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专家参与教育立法有法可依;二是完善专家教育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专家与立法机关、公众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教育立法,立法机关和公众参与教育立法的配套制度得以完善有助于专家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保障体系建设,从物质支持和精神奖励两个层面共同保障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经济基础和提升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在结合大陆具体实情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与借鉴。

贾诗航[7](2019)在《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文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公众参与在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在立法上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体现,然而,目前的地方性法规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范围与参与途径有限、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欠缺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听证制度、通过网络技术放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增设政府信息咨询机制、扩大参与表达的公众范围以及完善意见反馈机制等方法解决地方性法规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不足问题。

王婕[8](2017)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立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通过多种途径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是民主立法原则的重要实现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立法过程的民主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引导和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日益受到重视。作为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地方立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民主性、正当性、地方适应性及地方立法有效实施的要求,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呈现出公众参与程序的不健全、参与主体意识和能力不足与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尤为必要。从程序运行来看,只有科学地细化公众参与的程序,才能做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效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培育积极的有能力的参与主体,并进一步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等具体配套性制度为公众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环境,强化公众参与的效能。

丁帅[9](2017)在《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研究》文中提出人大调查权是辅助人大立法权、监督权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权能,人大调查制度不彰是人大制度运作现状的一个缩影。在人大“橡皮图章”的表征下,人大调查权这项能够令人大树立权威,却被隐没许久的“重武器”,开始逐渐为学界所重视。然而任何权力均是一把双刃剑,在人大调查权广为学者们所称道的有益面向之下,往往也暗藏着权力恣意的隐患。本文即是从规范人大调查权力的角度出发,明确人大调查权力运行之边界,一方面限制权力恣意,另一方面也对调查权力运作进行细化,增益其操作性与可行性。绪论之外,本文由四个部分所构成,前三部分为论文的核心,第四部分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与升华:第一章,人大调查权力概述。首先通过对人大调查权的一般性质及内容进行探讨,结合调查权力运行结果相关理论,实现对人大调查权力的界定,在理论上勾勒出一幅人大调查权力制度的“简笔画”,以作为本文行文之基础;同时对人大调查权制度相关立法,以及地方实践进行总结,发掘其中所暴露出的系列问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缺漏,以及零零散散分属各地的调查实践所暴露出的权力运作不规范;最后,通过调查权力难以进入实践的现象,以及调查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引出确立人大调查权力界限必要性的相关论题。第二章,议会调查权力界限的基本原理。首先对较为典型的三种域外议会调查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分别是美国国会调查制度模式、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模式、英国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与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兼采模式。而后,在前文域外介绍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西方国家议会调查制度运行边界的相关内容,总结出议会调查权力界限的一般原理,以期能够对确立人大调查权力界限有所助益。第三章,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的内容。通过对人大调查权的调查范围、调查手段与方式的界限、调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界限与衔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具体的对人大调查权力的界限进行阐释。首先对人大调查权的调查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对实施人大调查的目的与动机进行限定,从源头杜绝调查权的恣意;同时对实施人大调查权设置部分禁止性规定,包括常态下未穷尽救济不得进入调查程序、一事不再理以及调查期限等;而后是对被调查对象范围的进行界定,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私主体进入公共领域的大背景之下,调查对象已不应再局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应扩展于所谓的“私人行政”领域。而后是对调查手段与方式的界限进行明确,人权保障与强制取证制度的平衡是中心议题,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保障应当有所区分,强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保证人大调查权力的实施;调查听证制度应当成为连接调查取证程序与形成调查结论做出调查报告的桥梁;同时通过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辅助,以进一步促进调查权力的实施。最后是人大调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界限与衔接,其中包括调查权与人大本身其他权力的衔接问题,诸如调查报告形成后监督权、立法权等权力的行使;以及人大调查权同行政权司法权的衔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16年底中央部署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与人大调查制度的关系问题。第四章,是对文章所做的一个小结,在前文整体论述的基础上对人大调查权力及其界限的研究与实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熊琼,孙冠豪[10](2017)在《地方立法与公众参与机制探析——基于博弈论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复杂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合作冲突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影响因子在一般情况下是隐性、模糊的。将博弈论引入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可以使立法的过程明朗化、具体化,立法者能通过对多方主体对抗模型的调查分析,形成合理的预期并构建利益的综合协调机制。其中,公平博弈是形成良性立法的关键,其基础在于各方的博弈能力的均衡性与博弈机会的充分性。

二、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重大意义
    (一)约束公共权力,保障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二)贴近基层实际,增强立法内容的地方适应性
    (三)降低执法成本,提升立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及不足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仍需拓宽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效不明显
三、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法治化的思路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规则
    (二)推动“开门立法”,建立健全全面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三)扩大参与范围和拓宽立法参与途径
    (四)构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机制[6]及信息反馈机制

(3)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时代意义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网络参与
        二、网络参与立法
        三、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第二节 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
        一、复杂社会对精英立法模式的挑战
        二、传统参与模式无力化解认知困境
        三、通过公民网络参与提升立法合理性
    第三节 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要求
        一、网络技术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
        二、保障公民网络参与作为立法新原则
        三、依靠网络公共领域开展立法合法(宪)性审查
    第四节 风险社会的立法正当性要求
        一、风险社会立法风险的扩大
        二、风险社会的改革与法治关系难题
        三、经由网络民主转移立法风险
第二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际图景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整体观察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发展历程
        二、法律草案网络征求意见的程序
    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例
        一、草案意见征求过程
        二、意见征求工作总体情况
    第三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践效果
        一、参与度低
        二、参与领域失衡
        三、参与主体边缘化
        四、参与质量不高
第三章 影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基本原因
    第一节 制度规范层面
        一、刚性制度规范缺失
        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缺陷
        三、公民参与实效欠缺
    第二节 法案意见征求平台层面
        一、平台技术设置的操作风险
        二、平台交互性理念缺失
    第三节 公民参与能力层面
        一、法律知识限制
        二、表达理性限制
第四章 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制度
    第一节 构建网络参与立法的核心制度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法律化
        二、构建线上线下的互动对流立法参与制度
        三、建立双向沟通反馈制度
        四、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节 规范平台设置凝聚公共理性
        一、提升平台设置的易用性
        二、增设公民意见表达的方式
        三、确立公共性治理原则
    第三节 促进公民意见的常态化表达
        一、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二、增强公民意见表达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后记

(4)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地方立法过程中碎片化问题与整体性治理的提出
    (一) 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碎片化问题
    (二)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大数据技术的提出
二、整体性治理下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引入
    (一) 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需求分析
    (二) 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价值优势
    (三) 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流程
三、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总体透视
    (一) 基于文献计量分析地方立法理论热点
    (二) 构建法治指数反馈检视地方立法过程
    (三) 人工智能提升地方立法的效率与质量
四、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一) 立法规划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二) 立法起草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三) 立法公开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四) 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五、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问题与挑战
    (一) 大数据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
        1、立法大数据的应用缺乏条例规范
        2、立法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欠缺
    (二) 立法大数据开发共享利用程度有限
        1、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有限
        2、立法大数据共享利用存在壁垒
    (三) 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与能力欠缺
        1、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不足
        2、立法大数据运用的能力欠缺
六、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对策建议
    (一) 制度层面:为立法数据应用提供支撑
        1、健全大数据技术外部制度规范
        2、加强大数据技术政策扶持力度
    (二) 技术层面:完善立法大数据应用水平
        1、拓宽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
        2、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
    (三) 思维层面:增强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意识
        1、增强大数据技术的整体性意识
        2、重视大数据技术运用人才培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新时代地方信访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以重庆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思路
    (三)研究评述与展望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框架
    (一)信访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功能分析
    (二)治理视阈下地方信访工作机制设计与多元行政的分析逻辑
    (三)地方信访工作“理念——制度——组织——机制”理论分析框架的搭建.
二、地方信访工作的现状与困境——基于重庆市的调查分析
    (一)重庆市信访工作概况
    (二)重庆市信访工作的基础与成效
    (三)地方信访工作的困境及其成因
三、新时代完善地方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思路与更新理念——加速法治信访建设
    (二)智慧公开与精准终结——推进责任信访建设
    (三)公民参与与基层治理——推进多元信访建设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6)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研究缘由及问题提出
    1. 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新形势
    2. 台湾地区民间参与教育立法的迅速发展
    3.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依据
(二) 概念界定
    1. 教育立法
    2. 专家
    3. 参与
    4.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三) 文献综述
    1. 专家立法参与与政策参与的整体研究
    2. 专家立法参与与政策参与的个案研究
    3. 研究简评
    4. 小结
(四) 研究内容与难点
    1. 研究内容
    2. 研究难点
(五) 研究思路与方法
    1. 研究思路
    2. 研究方法 二、专家立法参与、专家政策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
(一) 专家立法参与的历史发展与大陆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
    1. 专家立法参与的历史渊源
    2. 大陆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
(二)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
    1.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的相同点
    2.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的不同点
(三) 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
    1.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的相同点
    2. 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的不同点 三、台湾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历史发展沿革与现状
(一) 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历史发展沿革
    1. 初始时期——清末时期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2. 奠定时期——民国时期至国民党迁台前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3. 稳固时期——战后台湾至解禁前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4. 完善时期——解禁后至今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二) 台湾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现状
    1. 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制定过程
    2. 专家现已参与的重大教育立法
    3. 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特点 四、台湾地区案例研究
(一) 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
(二)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制定背景
    1.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校园霸凌
    2.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形势严峻
(三)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具体内容
    1. 总则
    2. 校园安全与防制措施
    3. 校园霸凌之处理程序及救济方式
    4. 附则
(四)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制定过程
    1. 专家参与咨询会过程
    2. 专家参与公听会过程
(五) 影响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主要因素
    1. 立法机关
    2. 行政机关
    3. 利害关系人
    4. 利益集团
    5. 大众传播媒体 五、结论与启示
(一) 关于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理性认识
    1. 专家的利益无涉与中立构成教育立法的参与基础
    2. 专家的科学建议推动教育立法符合社会期待
    3. 专家参与与公众配合引导教育立法走向民主道路
(二) 关于完善专家教育立法参与途径的建议
    1. 明确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法律制度地位
    2. 完善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相关配套制度
    3. 加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访谈提纲 附录二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总说明及条文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7)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
        1.地方性法规的概念
        2.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
        1.立法程序民主化
        2.体现民众个性化需求
        3.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4.减少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1.监督权理论
        2.民主立法理论
        3.协商民主理论
二、域外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1.美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2.英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1.法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2.日本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三)域外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借鉴意义
        1.公众参与形式多
        2.政府获取信息主动化
        3.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相对健全
三、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
        2.公众参与范围与参与途径有限
        3.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欠缺
四、完善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听证制度
        1.陈述人的选择以及参与旁听人员的多样性
        2.完善听证程序中发言顺序的规定
        3.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
    (二)放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
    (三)增设政府信息咨询机制
    (四)扩大参与表达的公众范围
        1.借助网络弹出窗口增加参与立法公众的范围
        2.增设公民座谈小组增加参与立法公众的范围
    (五)完善意见反馈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一般理论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含义
        (一)地方立法的界定
        (二)公众参与的内涵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理依据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协商民主理论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价值
        (一)地方立法民主性的深化
        (二)地方立法正当性的增强
        (三)立法地方适应性的保证
        (四)地方立法有效实施的促进
第二章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之背景
        (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
        (二)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三)地方立法的利益保护倾向
    二、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一)省级地方实例
        (二)设区的市地方实例
    三、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缺陷
        (一)公众参与的无序性
        (二)公众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薄弱
        (三)公众参与意识与能力的不足
第三章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国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借鉴
        (一)美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二)英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三)日本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一)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制的完善
        (二)委托起草制度的完善
        (三)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的完善
        (四)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三、公众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的完善
        (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三)公众参与信息反馈机制的完善
    四、其他相关机制的保障
        (一)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
        (二)公众参与水平的提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人大调查权概述
    (一)人大调查权的界定
    (二)人大调查权实证分析
    (三)确立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的必要性
二、议会调查权力界限的基本原理
    (一)域外立法及经验考察
    (二)议会调查权力界限一般原理
三、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的内容
    (一)人大调查权的调查范围
    (二)调查方式与手段的界限
    (三)人大调查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界限与衔接
    (四)人大调查活动之救济
四、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10)地方立法与公众参与机制探析——基于博弈论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二、地方立法过程的博弈论解析
     (一) 博弈论视角下地方立法的概念解读
     (二) 地方立法博弈的具体表现
        1. 宏观上的立法权能博弈
        2. 微观上的权利义务规制博弈
     (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博弈的价值
        1. 有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
        2. 有利于增强立法的地方适应性
        3. 有利于构建公众参与博弈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地方立法博弈失衡的困境解读
     (一) 地方立法影响力的扩张
     (二) 地方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共利益”标准的滥用
     (三) 公众的参与的主客观方面受到限制
四、实现地方立法均衡化的构想
     (一) 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
     (二) 公众进行立法参与机制的完善
     (三) 进行合理的立法次序安排

四、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D]. 周金希.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2]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研究[J]. 李德惠. 延边党校学报, 2021(01)
  • [3]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D]. 李梦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D]. 杨文惠. 山东大学, 2020(12)
  • [5]新时代地方信访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以重庆市为例[D]. 雷浩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D]. 罗佳敏. 浙江师范大学, 2018(03)
  • [7]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D]. 贾诗航.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D]. 王婕. 烟台大学, 2017(02)
  • [9]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研究[D]. 丁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地方立法与公众参与机制探析——基于博弈论视角的考察[J]. 熊琼,孙冠豪. 南海法学,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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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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