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规的法律效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尕永强,虎有泽[1](2020)在《论“行规”对民族餐饮业营商环境法治化之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在民族餐饮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行规",其中部分"行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随着各民族外出务工,将部分"行规"适用于营业所在地,因而产生了劳务输出地"行规"与输入地"行规"不一致及不同省市间"行规"冲突的情形。对此,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弥补法律之不足的"行规"予以认可,对明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规"予以取缔,对部分经营者强行推行"行规"的行为加以制裁,以期能发挥"行规"的自律功能,从而实现少数民族餐饮业营商环境法治化,以及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
周林彬[2](2019)在《商业行规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说明商业行规是实现商业行业治理的基础,是商事法治完善的重要构成,绝对否定商业行规法律约束力的理论与实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文章将商业行规划分为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两个基本类型,前者等同于商事惯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补充性法源予以适用,而后者不同于商事惯例,亦不具法律约束力。通过商法理论解释和案例统计分析,文章对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的分类意义,以及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以及相应对策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在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和民法典分编制定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王庆宇[3](2018)在《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据相关统计显示,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已达6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加快形成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培育发展新动力,首要是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再次强调:“要更好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消费升级新趋势,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相应对策极具现实意义。笔者在白城市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线工作,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白城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从加大政府投入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逐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到位等对策,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本文分将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和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第四部分,结合实际工作分析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借鉴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第六部分,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
杨姿[4](2018)在《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共享单车、高速铁路、快捷支付以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国的新四大发明。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超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打破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这一传统交易模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成为了肩负网络交易服务、价金托管平台、信息流量中介、物流运送机制以及信用评价体系等一系列功能的法律主体,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承担着贯穿交易环节的枢纽作用。我国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网络交易法律关系规范体系,不仅在《民法总则》第127条中明文规定了民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而且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法规。然而在网络经济空前繁荣的背后,逐渐反映出我国在相关法律体制构建中存在的不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新兴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颇受争议。错综复杂的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分类关系混乱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内部体系,规范主体不一致导致的法条适用局限以及规范机制不健全造成的行业自律意识欠缺等问题都限制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本文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害网络用户或者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为标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以法经济学效率——公平模型为视角,分析二者在法律规定和法条适用方面的优势和不足,探讨引入“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一种新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树状分类方法,试图构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内部行业自律机制,从源头出发,寻求完善外部规范体系和内部自律机制相结合的网络交易品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新形式。
任韧[5](2017)在《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问题给新时期食药安全带来了挑战。把握其犯罪的规律特点,形成有效防治策略,才能有效扞卫新时期食药安全。本文以犯罪学视角,通过走访、调查,数据统计和文献分析等方式,调查群众认知、分析案件特点、梳理法律法规及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总体把握现状,找准犯罪成因;以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保健食品犯罪为具体研究对象,总结规律,探讨法律争议;逐步梳理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的重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多层次、多主体出发,探析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体系建设的新思路。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概述,本章界定概念,区分类别,明确了研究对象。通过总结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相关热议问题的研究观点,把握整体研究趋势。结合调研等多项信息,以150份问卷和270个案例对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现状进行了分析。综合法制建设沿革和各地调研情况,对我国立法、体制机制建设现状进行梳理,从而总体上探析了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的现状。第二章不同阶段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的分析。此章节立足生产加工和营销两阶段,从典型犯罪模式出发,围绕其犯罪特点、规律及法律争议展开分析,融合犯罪学理论,提炼出了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的犯罪规律与特点,讨论在实践中防治此类案件的重难点。第三章犯罪成因分析,该章节在对上文论述基础上,结合所收集资料,总结保健食品相关犯罪产生的成因,从社会与公众自身,政府立法和监管这几个角度出发,剖析相关犯罪滋生的症结,找准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的问题所在。第四章防治对策讨论。借鉴域外保健食品的防治经验,从政府主导的“公序”、行业协会牵头的“行序”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私序”三角度谋篇布局,为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的策略提供参考。
冯安康[6](2017)在《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的迅速发展,消费群体逐步超越PC电脑端;APP不仅吸取PC电脑端应用软件优势,而且通过借助移动智能终端载体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逐渐从PC电脑端应用软件形成了独特的领域;同时随着新技术不断发展,独立的APP逐步发展为超级APP生态圈。这给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一方面APP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但信息高度流通极易损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同时国家信息安全需要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这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入手,分析其困境的成因,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确立多元化、体系化的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除了引言内容,本论文思路框架如下:第一部:介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基本概念以及发展现状,对比分析与PC电脑端应用软件的区别,强调其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主题上的差异;其次,以“可识别性”为基础,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与隐私权、个人数据权进行概念比较,理清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阐释个人信息权兼具人格与财产权益益的双重属性,为平衡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与APP个人信息控制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依据。第二部分:通过对APP个人信息获取,存储和利用三个阶段分析APP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从APP个人信息在收集,储存阶段的管理和技术风险及利用和再次利用的发生侵权行为等三方面进行梳理,其次,强调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分别从个人信息权的权属要求,弱势群体保护的时代要求,APP监管治理的行业要求及APP信息数据产业的发展要求四方面阐述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析APP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成因,首先分析法律保护机制失灵,缺乏单独的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有的法律制度之间衔接性较差,相关制度性规范缺乏,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较差,监管手段单一,缺少政企合作机制应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等;其次分析非法律保护机制匮乏,APP个人信息安全防卫技术局限,APP行业自律建设不足,无法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力量,其次,消费者的自保知识匮乏,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意识淡薄等。第四部分从分析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两难为进路,提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安全,立足于我国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出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并强调个人信息的多元化保护,并提出系统化保护机制。提出建议完善立法,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立法价值理念与立法趋势,建议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确立个人信息权利制度,具体包括:个人信息分类制度、个人信息权属制度。确立APP应用相关责任制度,强化相关主体责任。并完善APP行业监管制度,包括:明确了统筹监督管理执法的主体、确立一般加分类监管体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企合作,共同防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打击泄露等非法侵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完善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并建全相关配套措施;在非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提出:加大移动智能终端APP安全技术发展与安全APP技术投入,加强APP行业自律、完善APP开发规范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规范,建立保密规则,鼓励设立APP行业联盟与引入第三方认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审查;APP消费者个人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杨慧[7](2013)在《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数量庞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雄厚,但并未能产生人们所期盼的效果。应明确食品的范围,准确界定食品安全的内涵,在现有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之下,建立包括官、商、民在内的多主体参与式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中,政府监管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力量;媒体是最畅通的信息披露渠道;行业自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所在;消协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最积极的一环。
李文斐[8](2012)在《从古玩交易看法律对行规限制的必要性》文中认为随着以古玩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各种行业规范的盛行对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本文从古玩交易市场"货到地头死"的行规入手分析行规的共性和其中一部分行规的不合理性,从而揭示法律对行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林丽华[9](2011)在《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不断攀升,特别是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消费方式的推动下,消费市场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消费问题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而经营者继续抢占市场的强势地位,双方对解决消费纠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已运行多年,已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改良。因此,维权诉求与落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笔者在江门市工商部门一线基层工作,接触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本文立足当前江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从有限政府、有限资源的角度出发,对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政府工作层面,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信用机制,营造安全消费环境,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到位,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本文针对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理论概述。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本文研究的理论及意义。第二部分,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分析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存在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包括美国、德国、香港、广州等这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用以参考借鉴。第三部分,完善对策。针对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教育、服务、监督四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江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达到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
李建刚[10](2012)在《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消费领域不断拓展,民众对于消费维权的公共需求也日益增大。以此同时,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之一,却由于诸多因素,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急需改革和完善。因此,笔者结合云南省消协的具体情况,运用治理理论、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探索一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路径,完善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的功能,这既是笔者作为消协工作人员的夙愿,也是笔者作为学生的研究思考的方向。本文以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在各个层面健全和完善消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探索和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情况,包括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相关理论综述与基本概念界定。第二部分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必要性、重要意义和发展情况,以及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等概况。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云南省消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首先介绍了云南省消协的基本情况,然后重点对其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揭示,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做了深入具体的分析。第四部分重点研究对云南省消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途径。通过对现阶段云南省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通过以下五方面途径开拓和完善:一是省消协改制成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并制定和落实投诉案件流转程序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维权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二是细化和完善消费者协会工作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三是加强整合消协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维权力量,形成多中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治理模式;四是多方位保障省消协的正常健康运转,加强消协筹集资金的能力和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五是多方位完善省消协的职能,加强提供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和消费者教育服务。从学术上来讲,笔者通过对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对消协这个事业单位在中国的实际运作、履职问题的理论探讨,探索出一条适合此类组织进一步发挥其消费维权职能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从现实情况来看,本文的研究和提出的对策可以切实有效推进省消协组织的改革,在改善目前省消协在消费维权事业中存在的困境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论行规的法律效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规的法律效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规”对民族餐饮业营商环境法治化之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规”在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作用 |
二、部分“行规”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不利影响 |
(一)执行“行规”导致恶性案件频发 |
(二)将经营纠纷上升为民族纠纷 |
(三)部分“行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四)“行规”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影响 |
三、民族餐饮业“行规”的适用范围 |
(一)“行规”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
(二)“行规”不得限制竞争 |
(三)“行规”只作为法律法规之补充而存在 |
(四)取缔违法“行规”并要制定者承担责任 |
四、民族餐饮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保障 |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二)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 |
(三)发挥“行会”的自律功能和引导作用 |
(四)切实保障民族餐饮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五)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
五、结语 |
(2)商业行规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 商业行规的概念、分类及功能价值 |
二、 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
(一) 《民法总则》施行以前,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正式商业行规的法源地位,压缩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空间 |
(二) 我国立法缺乏对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导致裁判标准不一 |
(三) 缺乏从事调查、收集、甄别、认定正式商业行规的专门机构,致使司法和仲裁难以查证适用 |
三、 促进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思路与对策 |
(一) 正式商业行规的法律适用 |
1. 明确正式商业行规的补充法源地位。 |
2. 解决民事制定法、商事制定法和正式商业行规的适用顺位。 |
3. 设计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
(二) 非正式商业规范的适用问题 |
四、 结 语 |
(3)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内容 |
1.3 前期研究状况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难点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 白城消费市场监管情况 |
3.2 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
第4章 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 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5章 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5.1 我国一些城市和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5.2 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第6章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对策 |
6.1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6.2 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
6.3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地位与作用 |
6.4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概述 |
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 |
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
2.2.1 卖方说 |
2.2.2 柜台出租方说 |
2.2.3 居间人说 |
2.2.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说 |
2.3 以法经济学视角解析网络交易法律关系 |
2.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类型 |
2.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违约责任 |
2.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小结 |
第3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3.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小结 |
第4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承担 |
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约责任的承担 |
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
4.2.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形态 |
4.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范围 |
4.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
小结 |
第5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比较法研究 |
5.1 美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规定 |
5.1.1 “避风港”规则 |
5.1.2 “红旗”规则 |
5.2 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规定 |
小结 |
第6章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
6.1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 |
6.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主体分类不规范 |
6.1.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免责事由规定不全面 |
6.1.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行业规范机制不健全 |
6.2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6.2.1 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树状分类模型 |
6.2.2 引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6.2.3 健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行业自律机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总体概述 |
1.1 概念及类别界定 |
1.1.1 保健食品的概念探析 |
1.1.2 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的类别划分 |
1.2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总体现状分析 |
1.2.1 保健食品相关犯罪发案趋势特点 |
1.2.2 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类型及区域特点 |
1.2.3 保健食品相关犯罪中被害人的特点 |
1.3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防治的总体现状分析 |
1.3.1 研究现状分析 |
1.3.2 立法沿革分析 |
1.3.3 防治体制分析 |
1.3.4 防治机制分析 |
2. 不同阶段的保健食品相关犯罪分析 |
2.1 生产、加工阶段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2.1.1 犯罪流程分析 |
2.1.2 犯罪区域分析 |
2.1.3 犯罪成本收益分析 |
2.1.4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
2.2 营销阶段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2.2.1 实体销售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2.2.2“电话营销”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2.2.3 网售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2.2.4“会销”保健食品犯罪的分析 |
3.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成因分析 |
3.1 高需求与高利润刺激犯罪 |
3.2 公众保健食品知识储备不足 |
3.3 现行立法存在缺陷 |
3.3.1 我国行政立法的问题 |
3.3.2 我国刑事立法的问题 |
3.4 体制机制不健全 |
3.4.1 防治体制的问题 |
3.4.2 防治机制的问题 |
4.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的防治对策探析 |
4.1 政府主导下的“公序”防治对策探析 |
4.1.1 完备行政法规体系 |
4.1.2 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
4.1.3 深化防治体制改革 |
4.1.4 创新防治机制建设 |
4.2 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序”防治对策探析 |
4.2.1 行业协会整体建设的思考 |
4.2.2 行业协会对典型犯罪的防治探析 |
4.3 企业主导下的“私序”防治对策探析 |
4.3.1 企业生产阶段的“透明工厂”模式探析 |
4.3.2 企业营销阶段的“数据打假”模式探析 |
4.3.3 企业助力社会的“公益服务”模式探析 |
4.3.4 企业助力政府的“芯片科技”模式探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问题认知情况的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本概念解析 |
(一)移动智能终端APP的概念解析 |
(二)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解析 |
(三)移动智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解析 |
二、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及必要性 |
(一)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 |
(二)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
三、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成因 |
(一)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不 |
(二)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律保障机制缺乏 |
四、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言 |
(一)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设计 |
(二)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完善 |
(三)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保障客体———食品 |
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保障目标———食品安全 |
四、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体系构成———多主体参与式 |
(一) 重视媒体作用, 广开信息披露渠道 |
(二)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
(三) 利用消协资源, 发挥消协的社会监督作用 |
(四) 建立消费者揭发奖励制度, 调动消费者自我保护积极性 |
五、结语 |
(9)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 |
1.3.1 国外的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的相关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相关概念和理论 |
1.5.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5.2 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2.1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基本情况 |
2.1.1 江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构成 |
2.1.2 江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流程 |
2.1.3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诉举报渠道 |
2.2 江门市消费市场监管情况 |
2.3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举措 |
2.4 江门市消委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及服务情况 |
第三章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1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
3.1.2 消委会工作人员素质参差和管理较薄弱 |
3.1.3 法律法规缺位、滞后,行政措施不足 |
3.1.4 消费者存在非理性消费行为 |
3.1.5 企业存在信用缺失现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
3.2 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消费维权机制不完善,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
3.2.2 消费维权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公信力不足 |
3.2.3 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现状不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 |
3.2.4 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导针对性不强,缺乏事前预防机制 |
第四章 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4.1 我国一些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4.1.1 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现状 |
4.1.2 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借鉴 |
4.1.3 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现状 |
4.1.4 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4.2 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现状及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的对策 |
5.1 整合政府资源,完善以江门市政府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
5.1.1 提高组织规格,完善以江门市政府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
5.1.2 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外部合作,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 |
5.1.3 整合多方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 |
5.1.4 完善人员管理机制,提升消费维权队伍素质 |
5.1.5 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坚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屏障 |
5.2 引导理性、健康消费模式,提高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 |
5.2.1 提升媒体责任意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
5.2.2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费维权教育 |
5.2.3 明确消费者责任,提升自身维权意识 |
5.2.4 提高经营者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
5.3 发挥监督力量,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体系建设 |
5.3.1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消费安全 |
5.3.2 建立预警机制,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
5.4 完善信用机制,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理论概述和基本概念界定 |
1.4.1 公共事业管理理论 |
1.4.2 治理理论 |
1.4.3 公共组织变革理论 |
1.4.4 基本概念界定 |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消费者协会概况 |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
2.1.1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
2.1.2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2.1.3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
2.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概况 |
2.2.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类型 |
2.2.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
2.3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能 |
2.3.1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概况 |
2.3.2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
2.3.3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
第三章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历程和现状 |
3.1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基本情况 |
3.1.1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组织构成 |
3.1.2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
3.1.3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历程 |
3.2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履行其消费维权职能时常常受到阻碍 |
3.2.2 缺乏对各消费维权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和统一的能力 |
3.2.3 工作经费不足 |
3.2.4 工作人员专业性和服务精神不足 |
3.3 问题产生的原因 |
3.3.1 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
3.3.2 消费者协会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 |
3.3.3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4 消费者协会的体制障碍等因素导致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第四章 完善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的对策与建议 |
4.1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改制成为云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
4.1.1 云南省消协改制为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总体架构 |
4.1.2 改制后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转变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4.1.3 制定和落实投诉案件流转程序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4.1.4 改制为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维权工作的意义 |
4.2 细化完善消费者协会工作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
4.2.1 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
4.2.2 赋予消费者协会能够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职能 |
4.3 加强整合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维权力量 |
4.3.1 大力加强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力度和广度 |
4.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维权功能 |
4.3.3 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 |
4.4 多方位保障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正常健康运转 |
4.4.1 通过创建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的媒体等渠道筹措运营费用 |
4.4.2 提高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人员专业化素质 |
4.5 多方位完善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
4.5.1 加大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力度 |
4.5.2 构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教育体系 |
结语 |
附录 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工作认知度的问卷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行规的法律效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规”对民族餐饮业营商环境法治化之影响[J]. 尕永强,虎有泽. 贵州民族研究, 2020(11)
- [2]商业行规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J]. 周林彬.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5)
- [3]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王庆宇. 吉林大学, 2018(04)
- [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D]. 杨姿.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8)
- [5]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犯罪问题研究[D]. 任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6]移动智能终端APP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D]. 冯安康.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J]. 杨慧.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01)
- [8]从古玩交易看法律对行规限制的必要性[J]. 李文斐.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11)
- [9]江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林丽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1(06)
- [10]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研究[D]. 李建刚. 云南大学,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