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在新加坡(上)(论文文献综述)
阎红霞[1](2021)在《儒家文化与新加坡的国家认同建构》文中研究说明
张赫曦[2](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胡庄园[3](2020)在《十九世纪英国殖民新加坡时期的华人自治模式研究》文中指出
方兆文(Fong Shiu ManDavid)[4](2020)在《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文中指出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作者把“替代性争议解决”定义为“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替代法院诉讼机制,其本质上是私人的和非正式的。”而仲裁则应定义为“是且仅是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提交给双方选择的,或为双方指定的非政府裁决机构,并由其遵循中立的,给予任一方陈述案情机会的审裁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程序。”1仲裁有不同的类型,它可以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私人之间进行。第一类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例如1872年美国和英国之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不在本论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第二类仲裁可以在投资仲裁中涉及,本论文将在适当时简单的提及。本文的重点是私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中世纪以来,仲裁就一直被商人用以解决争端。由于《纽约公约》的成功,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诉讼相比,当事人有机会选择其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保密的范围以及相对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具有更大的可执行性都是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的倾向已经成为各国法院和立法机关的普遍性共识,他们都认为应当支持仲裁程序而不是予以干预。例如,《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要求,以及《示范法》规定国内法院协助而不是干预其境内的仲裁。此外,事实证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可用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实体之间的争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任何规定仲裁的法规(如《仲裁法》、《示范法》等)中,都有专门关于司法机关与仲裁之间关系的章节。司法机关同时承担了对仲裁进行支持和司法监督的角色。在考察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前,有必要对国际仲裁理论进行梳理。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作者认同应采用多元论进行分析。从本质上讲,这一理论提出了仲裁地法院对仲裁具有主要管辖权,执行国的国内法院对仲裁具有次要管辖权,司法对仲裁的控制主要是为维护其基本公正。相对于其他两种不同的理论,作者认为这一理论最准确地描述了一个现实,即法律制度的多元性可以保证仲裁的效力。因此,作者将以多元论为基础,考察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就仲裁的程序公正而言,国内法院应采取“最大支持、最小干预”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国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不是竞争对手,也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促进其管辖地成为主要的国际/区域争端解决中心的合作伙伴。这一设想的最好例子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前首席大法官黄锡义高级律师主张的“判决-裁决转换协议”,在该协议中,关于法院金钱判决执行的任何争议将提交仲裁,从而转换为仲裁裁决。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法域的国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界内进一步携手合作,强强联合。各国法例,例如《仲裁法》、《1996年仲裁法》、《2005年仲裁法》、《仲裁条例》和《国际仲裁法》1均未对“仲裁”进行定义。在本文中,作者认为“仲裁是一种私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该方式中,争议各方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中立机构,称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并由该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员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通常没有上诉权,并且该最终裁决可由国内法院执行。”另一方面,作者将“国内法院”定义为“由国家任命的法官工作人员创建的国家机关,它具有裁决其管辖下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宪法作用和强制力”。理想的仲裁制度均应包括上面讨论的每一个方面,每种方法都有其内在优势,从宏观的角度为仲裁理论提供了不同的、独特的价值;在一个最优的仲裁制度中,区分它们的整体重要性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不同的用户可能对仲裁的优点有不同看法,其中一些优势在制定最佳仲裁策略时比其他优势更为重要。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在仲裁理论中占有很高的地位。它们各自推进公平政策,并有助于实现公正的结果。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被纳入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尽管各方对此仍有分歧,但笔者认为当事人自治和保密性胜过其他方面,包括专业知识和终局性。笔者认为,这两个优点对仲裁至关重要,并能在涉及仲裁所依据的价值观的政策权衡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应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密性置于最佳仲裁制度优势的最顶端。必须指出的是,国内法院和仲裁庭都是为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而指定的社会机构,国内法院在一个社会中比仲裁处于更高的地位,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如诉讼。正如本文导言所讨论,这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静态的。相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且不断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涵盖了仲裁程序的始末,为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法适用提供了框架性范本。《示范法》的目标是促进“仲裁程序法的统一性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实际需要”。如前所述,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是没有异议的。替代是指替代法院诉讼。因此,在定义上仲裁可以被认定为削弱了国内法院系统的作用,因为国内法院系统具有公共性质。但是,尽管仲裁是一种私人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其不能完全脱离国家。例如,《1996年仲裁法》第1(b)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由商定如何解决其争议,仅受到必要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约束。”以上例子说明,的确存在为了公共利益而对仲裁这种私人争议解决机制的监督。不可避免地,仲裁与司法之间出现了紧张关系。此外人们自然会担心,仲裁是否会在司法监督的面纱下被司法化。在实践中,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因国家而异。《示范法》不是公约或是条约,相反,它是“‘国际最佳惯例’的汇编”,是为了协助各国仲裁程序法律改革,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了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从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法院干预程度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它反映了在国际仲裁实践的关键层面,各个法域之间达成了普遍的共识。《示范法》于1985年首次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截至2019年1月9日,《示范法》已经在111个法域的80个国家中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新加坡都采用《示范法》为它们的仲裁法律,而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则没有采用《示范法》。所有《示范法》法域均已加入《纽约公约》。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仲裁友好型”法域的六个基本要素之一。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是围绕《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两项文件发展起来的。《纽约公约》被认为是20世纪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截至2020年2月4日,有162个签署国或地区为其成员。《示范法》虽然只是一项“软法”,但正如前述所言,在111个法域80个国家采用了《示范法》。这两项文件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包括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纽约公约》中“法院”一词只在第三条中被使用。另一方面,规定拒绝承认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五条使用“主管机关”一词。但在实践层面,根据作者的研究,缔约国或地区总是指定国内法院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另一方面,《示范法》中虽然也使用了“其他机构”(“主管机关”)一词,用以表明特定职能需要被履行(例如《示范法》第13条),但《示范法》中基本使用“法院”一词(例如《示范法》第5、6、8、9、27、34条……等)。故与《纽约公约》相比,《示范法》对仲裁与国内法院的关系作出了更为妥帖的定义。另一方面,就《纽约公约》所涵盖的事项而言,《示范法》在所有方面都与《纽约公约》相一致。在本文的第一章中,作者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之间的连接点是仲裁地法,它几乎全面规定了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如果需要从《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各选择一条至上条款,则它们必须是《纽约公约》第三条和《示范法》第5条。其分别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之地的程序规定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和“由本法管辖的事情,任何法院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纽约公约》第三条的精神则反映在《示范法》第35条中。不可否认,《纽约公约》和《示范法》除提供协助外,还规定了国内法院对仲裁行为的监督作用,例如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方面。但如果认为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行使监督作用,就意味着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是主从关系,国际商事仲裁次于国内法院,这种观念在根本上就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各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作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因此,虽然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事实上国内法院的监督作用是强化两者间的合作关系。总之,《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确立了司法机构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合作关系,以使21世纪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各个法域所遵循。仲裁是一种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的过程,是法院诉讼的一种替代性手段。它的主要优点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率、低成本和程序简单。然而,目前仲裁并不能完全符合上述优势。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仲裁已经被司法化,它已经成为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成本高昂且仲裁的合意性正在受到侵蚀。伊朗-美国索赔法庭法官Charles N Brower在2007年举行的第十七届Goff讲座上为“仲裁司法化”作以下的定义:“意味着仲裁往往以程序复杂性和手续性更频繁地进行,而这种复杂性和形式性更倾向于本国法院的诉讼,并且它们更经常受到司法的介入与控制…”。仲裁司法化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便有学者对此作出讨论。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的司法化程度日益提高使其与诉讼极为相似,从而损害了作为诉讼替代性手段的制度完整性。例如,从法院诉讼中引进包括多方仲裁(非合意合并仲裁和新增第三方当事人)、文件披露、证人陈述书、证人盘问等等,而其他诉讼的事项还在持续地引入进来。所有这些都是对仲裁的质疑。建立在公认的国家传统基础上的司法程序和手续对外国个人和实体的影响大不相同,“这正是仲裁一开始试图避免的”。例如,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第39第2款将仲裁描述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高效、公正、可执行和及时的途径”。当然,这些是衡量任何仲裁制度的“黄金标准”。司法化是一个本质概念,没有情感价值。不过,这一概念的确意味着某些司法程序正在被其他程序所复制。所以要问的是,其他程序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它需要复制司法程序?司法化能解决问题吗?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司法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管辖层面;(2)仲裁协议主体的扩张:仲裁第三人和(3)上诉机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的涉及各个方面,其关键在于弥补各个仲裁制度的缺陷。鉴于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其必然会从司法程序中复制,从而实现司法化。虽然没有完美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运行程序会随着时间的演讲显现出自身的优劣。而仲裁作为司法程序的替代性方式,随着案件量的增加也逐步显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延续性,包括用户、仲裁员、法官和仲裁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都开始有意或无意地完善仲裁制度。因此,司法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仲裁制度将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随着《纽约公约》的普及,在新世纪以来的20年里,利用仲裁解决跨境争议的普及程度显着提高。然而,仲裁只是解决跨境争议的众多方法中的一种。虽然它具有程序的保密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的优点,但并不意味着仲裁没有任何缺点。据“2018年国际仲裁调查”,仲裁的三大缺点就是:成本过高、仲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裁和缺乏与第三方有关的权力。相反,诉讼就不会有这些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得以解决,诉讼的优势就会进一步凸显。然而,案件转移到仲裁而非到法院诉讼,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数量相对的减少,将阻碍以判例制度为基础的普通法发展。法院的判决在发展商法与其他领域一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数量的减少降低了法院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可能性。普通法的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其作用不仅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在于推动判例法的发展。为了保持普通法系的活力和血脉,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针对仲裁的普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章将讨论过去十年中一个非常显着的发展,即国际商事法院的兴起,并且也一并讨论“反仲裁禁令”以及《海牙公约》和可执行性的关系。中国有着深厚的国际商事仲裁传统。在建国初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于1956年4月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之前专门管辖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腾飞发展,并在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取得了进一步的跨越式发展。尽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肇始于贸仲的成立,但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8月31日,并于1995年9月1日起生效。《仲裁法》分为7章,共80条。这一法律是从国内而非国际角度制定的法律,因《仲裁法》是没有“仲裁地”/“仲裁地点”的概念。任何的改革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总是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中国的仲裁和司法改革也不例外。只有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进行修订,才能实现有意义的改革。任何的改革都是异常艰难。但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改革的目标,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中国在仲裁和司法关系方面的任何改革,都应该助力中国成为一个“仲裁友好型”的法域,最终是以上海成为亚洲的国际仲裁中心为目标。因此,司法机关应采取“不介入原则”,即在支持仲裁(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在发挥其他监督作用方面作最小的介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介入仲裁程序。如果说有什么特别的改革重点,无疑是仲裁裁决的执行。直到今天,在中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时。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透明度,使不具备汉语能力的外国当事人能够使用汉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规、司法解释和仲裁指导案例的官方译本,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指南》均应以英文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应更多地参与到与世界各地其他国际商事法院法官和仲裁、法律从业人员的国际交流中。除此之外,配套的法律框架尽管在仲裁和司法关系领域之外,对于中国成为一个有利于仲裁的管辖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配套的法律框架包括:几乎没有强制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自由就代理律师、应遵循的程序、仲裁语言和解决其争议的仲裁庭等事项达成协议。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律师、专家和技术人员(如翻译人员、速记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人才库,为他们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够适应国际舞台上出现的大量多样性的争端。一旦在国际上被公认为“仲裁友好型”法域,随着中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服务业在全球范围内被用户所接受,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从中获益并且国内生产总值也将随之提高。在这些变化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院介入之间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本文也对21世纪仲裁与司法机关合作关系的演变提出了展望。
兰图[5](2020)在《新加坡小学华文课程标准制定的依据研究》文中指出新加坡因近年来发展迅猛被称为“新加坡奇迹”,李显龙总理将“奇迹”归因于双语教育。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华人众多的双语国家,英语属于外来语言,但新加坡立国之初便确立了英语的行政语言地位,这是当时新加坡面临的内忧外患决定的。时至今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与经济实力的发展,汉语(即华语)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2010年教育部成立母语检讨委员会,其后出版的《何品报告书》进一步对课程标准的修订作出指导,并于2015年发布《小学华文课程标准2015》,以此来适应新加坡国内华语环境的变化。从华文课程标准存在的理论与现实逻辑来看,其制定依据是其存在的基础,它准确地回答华文课标从何而来、因何而立,同时规定着华文课标的方法与目的。对制定依据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华文课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深刻的影响华文教育的目标与成果。因此,研究将不囿于课程标准本身,而是以课标制定的依据为重点,探析新加坡对于华语及华文课程的功能定位、价值需求。本研究以新加坡新版小学华文课程标准作为取材,对其制定依据作出分析和研究。首先对新加坡国内华语现状进行阐述及整理,从国家、社会、家庭三个层面归纳总结出新加坡华语目前呈现衰微的趋势。为了使论文更好地被理解,在第三章分别从课程理念、课程总目标、课程架构、分项目标以及实施建议对新加坡小学华文课程标准2015进行呈现与总结。第四章以泰勒目标课程模式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综合运用文献法、因素分析法,从社会需求、学生经验、学科内容和功能三方面对新版华文课标制定的依据作出归纳与总结。在第五章中以第四章结论作为前提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总结出新加坡在新时代下修订华语课标的依据的价值取向,从中剖析新加坡对华语持如何态度、对华语功能作如何理解。研究以新加坡为例,对新加坡新版华文课程标准制定的依据作出分析,解释了新加坡政府与教育部门对于华文课程及华语的态度与观点,探析新加坡国家对于语言课程的价值取向。可以看到,新加坡以生存作为国家发展第一需要,教育也服从于这一需要,语言课程的实用性占据第一位置。此观点与做法并不可简单以“可取”或“不可取”而加以判定,而是时代、国家与人民的选择。本研究试图解释新加坡华语教育的困境,阐述语言教育与国家生存的关联,为我国语言课程、教育以及国家生存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与启示。
张好好[6](2019)在《东方鳯羽——韩爱萍传》文中研究指明一中羽伊始韩爱萍和郭鸣伉俪,我在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和他们见面。这一年深秋里的武汉城处处在紧锣密鼓地修葺老建筑,是为迎接二○一九年十月第七届世界军运会在武汉的举办。我们见面的地方在老汉口解放公园路,建国初期栽种的巨大梧桐树,七十年岁月,枝繁叶茂——运动,人民,国家,这三个词语会令人悠悠回到祖国初建时。
刘彩霞[7](2019)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运网络空间格局及贸易关联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提出以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反响和高度关注,该倡议不仅能够提升中国的经济实力,也是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新平台。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背景下为探析海运网络空间分布格局及其区域关联现状,本文从港口、国家、区域层面分别对集装箱、原油、干散货海运网络进行详细探讨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1)本文在复杂网络分析法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集装箱、原油、干散货海运网络拓扑结构图,通过复杂网络统计指标对海运网络空间特征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集装箱、原油、干散货海运网络空间分布不均匀,存在区域集聚现象,呈现出无标度特征和小世界特征;海运网络结构表现出层次性,根据港口的中心性指标发现新加坡的裕廊岛港、吉宝港、普劳布科姆港、实笼岗港和中国的上海港、舟山港处于海运网络的最高层次。(2)利用货流外向度指数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探索集装箱、原油和干散货海运网络中港口空间货流组织模式和区域货流集中度。研究发现集装箱、原油和干散货海运网络进出口货流中内向型港口占居多,只有少数外向型港口承担着对外联系的重要任务,区域内部和临近区域之间关联性较强,区域之间关联性较弱;从区域出口和进口货流集中度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区域的外部货流分布的集中度高于总货流和内部货流,少数枢纽港口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其中集装箱运输网络在区域内部的竞争力最大,原油运输网络竞争力相对最低。(3)在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之间的海运联系中上海港位居中国港口的龙头,与海上丝绸之路港口航运往来最多;根据首位流、显着流和联系度发现中国与东北亚和东南亚联系为主;根据综合贸易份额指数和贸易密切度指数发现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存在较强的贸易依赖性,其依赖性超过了对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整体的依赖性。研究结果与海上丝绸之路政策相结合,可为港口建设,航线优化,区域贸易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冯博[8](2019)在《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加坡承中华文明之血脉,汲西方文化之养分,融现代法治之精神、民主之理念,营建了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不同阶层协同发展的“新加坡模式”,是全球首个以国家白皮书形式提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其巨大的精神动力为新加坡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支持。同时,世界范围内的思想文化交融、交锋日益激烈,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化的新态势,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得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有利于夯实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引领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马克思“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最新阐释,为处理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为协调东西方文明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本文植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现实需要,坚持价值观培育的“文化自觉”与“价值自信”,在深入研究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基础上,精准把握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全局概貌、类型特征、内容特点、比较借鉴与发展走势。勘定并聚焦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对于我国最具有借鉴性意义和应用性价值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力求科学把握规律、创新理论方法、破解实践难题,切实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理念创新、实效提升、营造合力育人氛围提供一些参照借鉴。全文除导论以外,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生成发展。重在解决“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生成基础、历史演变与核心内容”等问题。本章将从地域环境、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文化样态四个方面追溯新加坡50年来社会核心价值观凝练的内生动力。重点探讨影响新加坡价值观产生的“政治民族主义”“发展主义”“自由民主层面上的发展主义”三个阶段的意识形态变迁。并系统的考究新加坡社会核心价值观核心要义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解读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内涵、层次与主要特征。新加坡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基于世界格局、国家需要、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是从“国家认同”到“亚洲价值观”再到“共同价值观”的不断创新的过程。第二章,顶层设计。重在解决“新加坡政府以及人民行动党如何将国家意志有效转化为国民行动”的问题。“精英主义”“儒家文化”“实用主义”“亚洲式民主”是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理论支撑。组织机构建设、纲领文件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等机制的建立为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培育提供了国家顶层设计。而以新加坡“国家意志委员会”为主体,以“一个种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为观念,在保证主导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下为国家监管和落实举措提供了实践支撑。第三章,学校实践。主要解决“新加坡各级教育系统如何开展价值观教育”的问题。基于其当代学校实践的整体样态,全面观照学校价值观教育的战略路径、特色模式和典型案例。本章从教育的核心目标、具体内容和基本方法三个维度勾勒学校教育“一体化运行”的系统形态。深入分析了“分流制”“双语教学模式”“多元文化德育教育”等三个新加坡共同价值观教育的策略选择。新加坡共同价值观遵循着价值观教育“同心圆模式”,即从培育“新加坡人”这个核心原点出发,综合“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东方+西方”相结合的课程体系、“与时俱进”的教材改革、“多样化”的方法体系,进而逐步向全面发展的教育模式。第四章,社会载体。主要研究“新加坡社会各种载体如何促进共同价值观理念落地生根”的问题。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在基层社区层面,注重以“居者有其屋计划”“人民协会”“公民咨询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价值观引导;在社会组织层面,重视“中央公积金制度”“职工总会”“志愿者服务委员会”等组织所发挥的隐形教育与社会调节功能;在宗教层面,面对新加坡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多教共存的社会现实,新加坡采用“国家至上”张力弥合与“多元文化”认同整合的价值观渗透方法。在大众传媒方面,一方面解读国家“负责任的新闻自由”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解读全媒体“沉默的合作”式价值观推广策略。在家庭层面,承认儒家传统思想是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提出了“榜样引领+环境熏陶”的家庭价值观培育模式以及“家庭教育计划”与三位一体的价值观培育机制。第五章,特点与困境。从全局性反观视角,对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进行理性审视和反思性研判。本章重点考察了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生成、运行及实践的主要机理,梳理归纳了目标层面“认同、精英、实用、民主”;内容层面“儒家、法制、创新、勤勉”;方法层面“集权、多元、法治、连贯”的整体性特点。并在“法治化”视角下,着重了分析了“不懈的价值追求和国家治理目标”“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价值法治化法治价值化的有机统一”等三对关系的协调与发展。基于新加坡社会矛盾和未来发展趋势,总结并厘清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面临的“人民行动党主导下的高效与桎梏”“道德发展理论的缺失与道德教育的现代迷失”“后李光耀时代的整体转向”等方面的困境。第六章,比较借鉴。立足我国社会实际,在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前提下,深度剖析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启示和借鉴,从而为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新局面提供参照。首先,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必须坚持“国际话语权”“高势位”“融合创新”三大战略的顶层设计。重视“教育元理论”“合力育人论”“发展论”和“科技革命论”背景下价值观培育的理论与方法体系构建。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路径选择需要在“法治化建设”和“国际化转向”的视野下不断创新与发展。
朱笑仪[9](2019)在《新加坡琵琶艺术综合研究》文中认为多元族群文化历史进程中的新加坡华族文化,推动着新加坡琵琶艺术在砥砺前行中传承与发展。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到时今的“一带一路”,新加坡琵琶艺术与中国琵琶艺术有着密切关系,并独具新加坡华乐特色。移居新加坡的华族音乐家们承袭了传统华族文化的特性,加之学成归来的琵琶演奏家们将跨地域同族群琵琶演奏专业教育带回了新加坡,使其融合在多元种族文化中。本地的华族音乐社团,华族戏曲艺术与南音艺术,都赋予了新加坡琵琶艺术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琵琶艺术又通过多元繁复的宗教建筑艺术,宗教音乐艺术以及货币文化,诠释着新加坡在地华族文化。新加坡政府相当重视对多元族群音乐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教育与普及,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琵琶艺术也受惠其中。新加坡琵琶艺术以多维的角度,呈现出新加坡华族的文化特质与琵琶艺术的多元领域。
晓歌[10](2016)在《凤凰花开的地方(上、下集)》文中认为上集序幕剧院现代化的立体舞台,灯光五彩缤纷,布景色彩斑斓。后景的大屏幕投影着雄奇苍茫的哀牢山,滚滚奔流的嘎洒江,姹紫嫣红的凤凰花,随风摇曳的凤尾竹以及碧绿的田野,错落有致的土掌房乡村和一群身着花腰傣艳丽服饰、肩挑秧箩的小卜少行走在嘎洒江畔的画面。画面上方叠化出一行拱形草书大
二、我在新加坡(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在新加坡(上)(论文提纲范文)
(2)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连接点:仲裁地法 |
第一节 仲裁地法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一、地域论 |
二、多元论 |
三、自治论 |
四、本研究选择的仲裁理论 |
第三节 国内法院在仲裁理论中的角色 |
一、原则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不同阶段法院介入仲裁的形式 |
三、国内法院介入的影响 |
第四节 普通法国内法院发展普通法与国际仲裁的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仲裁核心价值与司法的支持关系 |
第一节 仲裁核心价值与司法的支持关系 |
一、当事人自治 |
二、保密性 |
三、中立性 |
四、专业性 |
五、一裁终局 |
六、可执行性 |
第二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角度探讨仲裁与司法的合作关系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示范法》和《纽约公约》 |
一、《示范法》的结构 |
二、《纽约公约》的条文内容 |
三、《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比较 |
四、普通法法域《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判例 |
五、《示范法》和《纽约公约》判例的启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导致司法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 |
一、仲裁“司法化”概念 |
二、管辖层面 |
三、仲裁协议主体的扩张:仲裁第三人 |
四、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上诉机制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原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竞争现象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际商事法院的兴起 |
一、引言 |
二、用词不当 |
三、管辖权 |
四、终局性 |
五、可执行性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六、在岸国际商事法院和离岸国际商事法院的共通性 |
七、国际商事法院的起源 |
八、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
九、法官 |
十、本节小结 |
第三节 反仲裁禁令 |
一、引言 |
二、赞成反仲裁禁令的理由 |
三、反对反仲裁禁令的理由 |
四、反仲裁禁令与仲裁理论 |
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的反仲裁禁令案件 |
六、普通法系授予反仲裁禁令的法律原则 |
七、普通法系不授予反仲裁禁令的法律原则 |
八、反仲裁禁令和《示范法》及《纽约公约》的关系 |
九、国内法院可以下达反仲裁禁令的情况 |
十、本节小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改革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体系 |
一、法律文件 |
二、中国仲裁法律体系裁决的不同类型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
四、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前”报告制度 |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体系的改革建议 |
一、现况 |
二、改革建议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建议 |
一、强调和加强基于合意的管辖权 |
二、以包容性方式参与“一站式”争端解决机构 |
三、对透明度的大力支持 |
四、能力建设 |
五、委任中国国籍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人民陪审员 |
六、继续提高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 |
七、本节小结 |
第四节 构建上海成为亚太国际仲裁中心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仲裁地法规范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
二、《示范法》的效力 |
三、未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新加坡小学华文课程标准制定的依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新加坡之谜”的谜底——双语教育 |
1.1.2 以何种姿态迎今日之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现实意义 |
1.2.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语言生存相关研究 |
1.3.1.1 现状与原因 |
1.3.1.2 语言存在的理由 |
1.3.1.3 不同视角下各类语言的生存与发展 |
1.3.1.4 述评 |
1.3.2 华语教育相关研究 |
1.3.2.1 华语教育政策梳理 |
1.3.2.2 研究现状 |
1.3.2.3 国家生存与华文教育 |
1.3.2.4 述评 |
1.3.3 新加坡华文教育相关研究 |
1.3.3.1 新加坡华文教育现状 |
1.3.3.2 新加坡华语教育政策制定理念及形成与发展 |
1.3.3.3 述评 |
1.3.4 语言的社会功能相关研究 |
1.3.4.1 研究现状 |
1.3.4.2 语言社会功能分析 |
1.3.4.3 述评 |
1.3.5 课程制定相关研究 |
1.3.5.1 课程本体论与关系论研究 |
1.3.5.2 课程制定依据研究 |
1.3.5.3 述评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4.1 核心概念界定 |
1.4.2 研究对象 |
1.4.3 研究方法 |
1.4.3.1 方法论 |
1.4.3.2 逻辑方法 |
1.4.3.3 具体方法 |
2 新加坡华语生存现状 |
2.1 国家层面 |
2.1.1 多语言学习政策 |
2.1.2 华文学习优惠政策 |
2.1.3 对削弱母语比重的反对意见 |
2.2 社会层面 |
2.2.1 语码夹杂现象严重 |
2.2.2 华语使用呈衰落趋势 |
2.2.3 “强语弱文”现象 |
2.2.4 学校内部问题丛生 |
2.2.4.1 华文教育整体性的缺失与教师的缺乏 |
2.2.4.2 学习者学习动力不足 |
2.2.4.3 华语语言学习难度较大 |
2.3 家庭层面 |
2.3.1 华人家庭华语认同感降低 |
2.3.2 家庭内部年龄分层明显 |
2.3.3 家庭影响力不足 |
2.4 新世纪的检讨 |
2.4.1 《何品报告书》的颁布 |
2.4.2 《何品报告书》提出的主要建议 |
3 2015小学华文课程标准概况 |
3.1 课程理念 |
3.2 课程总目标 |
3.3 课程架构 |
3.4 分项目标 |
3.5 实施建议 |
3.6 小结 |
4 小学华文课程标准制定的依据 |
4.1 社会发展的要求 |
4.1.1 面向生活,便利沟通 |
4.1.1.1 强调华文交流沟通特性 |
4.1.1.2 让华语成为生活语言 |
4.1.2 培养情感,成为新加坡人 |
4.1.2.1 共同情感的缺乏 |
4.1.2.2 培育核心价值观 |
4.1.2.3 塑造新加坡人 |
4.1.3 运用网络,结合科技 |
4.2 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
4.2.1 乐学善用,提高兴趣 |
4.2.1.1 检讨前的准备 |
4.2.1.2 实用性与趣味性的提倡 |
4.2.1.3 加强与生活的联系 |
4.2.2 因材施教、发掘潜能 |
4.2.2.1 生生间的差异 |
4.2.2.2 灵活与效率的结合 |
4.2.2.3 多类型人才的培养 |
4.2.3 少教多学,培养自学能力 |
4.2.3.1 “少教多学”的教育模式 |
4.2.3.2 成为善思考的自主学习者 |
4.3 学科内容和功能 |
4.3.1 华文课程的内容 |
4.3.1.1 识字与读写 |
4.3.1.2 听说能力 |
4.3.2 华文课程的性质和功能 |
4.3.2.1 华文课程的性质 |
4.3.2.2 华文课程的定位 |
4.3.2.3 华文课程的功能 |
4.3.3 华文课程培养价值观的特殊功能 |
5 不平衡的天平——依据的分析 |
5.1 灵活性与效率性的追求 |
5.2 人文性与思想性的忽视 |
5.3 从时间的角度探析新加坡的考量 |
6 结论 |
6.1 立足现实,提升语言教育实用性 |
6.2 对焦理想,培养语言教育文化性 |
6.3 心怀天下,关注弱势语言生存空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东方鳯羽——韩爱萍传(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羽伊始 |
二初识韩爱萍 |
三韩爱萍在一九七四 |
四磨剑 |
五磨难 |
六武汉的女儿 |
七至亲 |
八恩师 |
九伉俪 |
十归来 |
十一羽毛球外交 |
十二理想 |
十三双姝 |
十四东渡 |
十五脉络 |
十六澳洲 |
十七心愿 |
十八妈妈 |
十九韩南鹏 |
二十朋友 |
二十一桃李 |
二十二四十年 |
二十三华年 |
二十四薪火 |
二十五刘霞 |
二十六姐妹 |
二十七新健将 |
二十八李玲蔚 |
二十九韩爱萍赛事 |
(7)“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运网络空间格局及贸易关联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研究特色与创新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港口体系研究现状 |
2.2 复杂网络研究现状 |
2.3 网络流模式研究现状 |
2.4 贸易依赖性研究现状 |
2.5 “海丝之路”研究现状 |
3 “海丝之路”海运网络空间格局分析 |
3.1 研究数据与方法 |
3.2 海运网络拓扑构建 |
3.3 海运网络特性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海丝之路”区域关联性分析 |
4.1 研究数据与方法 |
4.2 “海丝之路”港口空间货流组织模式 |
4.3 “海丝之路”区域货流集中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与“海丝之路”国家贸易依赖性分析 |
5.1 研究数据与方法 |
5.2 中国与“海丝之路”海运网络空间格局 |
5.3 中国与“海丝之路”空间货流关联模式 |
5.4 中国与“海丝之路”贸易依赖性分析 |
5.5 中国港口的发展战略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综述与评析 |
(三)论文重点与创新 |
第一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生成与发展 |
一、多元社会基础: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现实之维 |
(一)地域环境:港口型城市国家的求生之路 |
(二)政治体制:权威主义与精英民主的理性选择 |
(三)经济基础:知识密集型为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 |
(四)文化样态:多元文化的多样化叠加 |
二、意识形态统整: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理论之维 |
(一)政治民族主义 |
(二)发展主义 |
(三)自由民主层面上的发展主义 |
三、核心要义调适: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历史之维 |
(一)“国家认同”阶段 |
(二)“亚洲价值观”阶段 |
(三)“共同价值观”阶段 |
四、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内容的内涵 |
(一)国家至上,社会为先 |
(二)家庭为根,社会为本 |
(三)社会关怀,尊重个人 |
(四)协商共识,避免冲突 |
(五)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
第二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顶层设计 |
一、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根本遵循 |
(一)精英主义治国理念 |
(二)儒家文化价值观教育 |
(三)实用主义思想 |
(四)民众路线 |
二、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体制 |
(一)组织机构的建设 |
(二)纲领文件的制定 |
(三)法律法规的保障 |
三、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落实监管 |
(一)政府的强势领导和推动 |
(二)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
(三)“公务21”计划: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
(四)“全国对话会”:多层次的联合推动 |
第三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学校实践 |
一、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一体化运行”的系统构建 |
(一)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的核心目标 |
(二)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的具体内容 |
(三)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的基本方法 |
二、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实用性”的策略选择 |
(一)“分流制”教育体制 |
(二)“英语+母语”的双语教育模式 |
(三)“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学校道德教育 |
三、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学校教育“同心圆模式”的课程体系 |
(一)“同心圆”核心价值观教育模式的系统架构 |
(二)“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 |
(三)“东方+西方”相结合的共同价值观教育课程体系 |
(四)“与时俱进”的教材改革 |
(五)“多样化”的教育方法体系 |
第四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社会载体 |
一、基层社区的共同价值观引导 |
(一)以“居者有其屋计划”为核心的多元式社区共同价值观培育制度 |
(二)以“人民协会”为核心的人本化社区共同价值观培育模式 |
(三)以“公民咨询委员会”为核心的民主制社区共同价值观培育机制 |
二、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共同价值观传播 |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共同价值观传播效用分析 |
(二)新加坡“职工总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与社会平衡 |
(三)志愿服务的隐形教育与社会调节 |
三、宗教的共同价值观渗透 |
(一)“国家至上”的张力弥合与“多元文化”的认同整合 |
(二)“民族和谐”与“宗教和谐”的发展策略 |
(三)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与共同价值观导向 |
四、大众传媒的共同价值观推广 |
(一)“负责任的新闻自由”下的新加坡大众传媒理念 |
(二)“沉默的合作”式新加坡媒体共同价值观推广策略 |
(三)新加坡新闻媒体共同价值观传播案例——以“全媒体社会大讨论”为例 |
五、家庭的共同价值观培育 |
(一)新加坡“家庭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 |
(二)“榜样引领+环境熏陶”家庭价值观培育模式 |
(三)“家庭教育计划”与三位一体的价值观培育机制 |
第五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特点与困境 |
一、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特点 |
(一)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目标特点 |
(二)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内容特点 |
(三)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方法特点 |
二、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困境 |
(一)历史背景与社会发展下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必然选择 |
(二)人民行动党主导下的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高效与桎梏 |
(三)新加坡道德发展理论的“缺失”与道德教育的现代“迷失” |
(四)后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整体转向 |
三、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未来转向 |
(一)保持政策实施的一惯性 |
(二)加强不同文明的相互借鉴 |
(三)深化人民行动党领导改革 |
(三)加大价值观培育改革力度 |
(四)创新价值观培育方法 |
第六章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的借鉴研究 |
一、中国与新加坡价值观培育的比较 |
(一)价值观培育的国情比较 |
(二)价值观培育的目标比较 |
(三)价值观培育的内容比较 |
(四)价值观培育的方法比较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战略选择与顶层设计 |
(一)价值观培育的国际话语权战略 |
(二)价值观培育的高势位建设战略 |
(三)价值观培育的融合创新战略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体系构建 |
(一)元理论层面对价值观教育的合理性讨论 |
(二)合力育人背景下价值观教育主体的考量 |
(三)法治化视野下对价值观教育内容边界的确定 |
(四)发展论视域下价值观教育目标的回归 |
(五)科学技术革命引发的价值观教育方法创新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法治化建设”与“国际化转向” |
(一)强调政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作用与国家统筹的顶层设计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化建设 |
(三)加强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观教育作用 |
(四)尊重学生的文化背景,适应学生思维发展规律 |
(五)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占领新媒体、自媒体时代的舆论高地 |
总结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新加坡琵琶艺术综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加坡与中国琵琶艺术的渊源寻迹 |
第一节 1965年独立前 |
第二节 1965年建国后 |
第二章 新加坡与琵琶艺术相关的文化实践 |
第一节 社团活动及其组成 |
第二节 华族戏曲中的琵琶艺术 |
第三节 新加坡宗教文化与琵琶艺术相关的遗存 |
第四节 琵琶艺术在新加坡货币中彰显的文化意义 |
第三章 新加坡琵琶艺术发展的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部门和机构大力推动华族文化的发展 |
第二节 多层次的音乐教育为琵琶艺术培养人才 |
第四章 新加坡琵琶艺术发展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新加坡琵琶艺术活动大事记及相关人物(1905-2018) |
附录(二) 受访者名单一览表 |
(10)凤凰花开的地方(上、下集)(论文提纲范文)
上集 |
序幕 |
1.别墅书房夜 |
2.天空日 |
3.机舱里日 |
4.某傣家山寨晨(回忆) |
5.寨子边黄昏 |
6.刀家傍晚 |
7.中学大门口傍晚 |
8.寨子前黄昏 |
9.寨子边的土场夜 |
10.杨雨晨家晨 |
11.稻田日 |
12.寨子里夜 |
13.刀家门口夜 |
14.刀家夜 |
15.寨子边山坡夜 |
16.槟榔树下夜 |
17.山坡上夜 |
18.凤尾竹林夜 |
19.一组镜头 |
20.机舱日 |
21.花街日(回忆) |
22.嘎洒江边树林日 |
23.机舱日 |
24.昆明上空日 |
25.盘山公路日 |
26.轿车内日 |
27.教师宿舍傍晚(回忆) |
28.中学门外田间路上傍晚 |
29.刀依香卧室傍晚 |
30.卫生院急诊室夜 |
31.病房外走廊夜 |
32.病房夜 |
33.卫生院附近树林晨 |
34.刀家日 |
35.刀家傍晚 |
36.嘎洒江边晨 |
37.公路上日 |
38.轿车内日 |
39.某镇副镇长办公室晨 |
40.某矿区日 |
41.一傣族村寨日 |
42.观测站刀三柱家日 |
43.刀三柱家日 |
44.刀家夜(回忆) |
45.小道夜 |
46.刀三柱家傍晚 |
47.镇政府办公室晨 |
48.花腰傣民族文化大院晨 |
49.民族文化展室晨 |
50.乡村公路晨 |
51.轿车内晨 |
52.民族文化大院日 |
53.漠沙江边的树林日 |
54.漠沙江堤岸边日 |
55.民族文化大院门外日 |
56.接待室日 |
57.清香酒店客房日 |
58.刀依香卧室日 |
59.清香酒店女客房日 |
60.清香酒店男客房日 |
61.刀依香卧室日 |
62.新加坡袁凯总裁办公室日(回忆) |
63.袁凯家日 |
64.刀依香卧室日 |
65.清香酒店男客房日 |
66.民族文化大院办公室日 |
63.清香酒店二楼走廊日 |
64.清香酒店女客房日 |
65.山寨边的小路上夜(回忆) |
66.刀依香卧室夜 |
67.一组镜头 |
68.新加坡舅祖父豪宅日 |
69.新加坡某酒店傍晚 |
70.副总裁办公室晨 |
71.刀家日 |
72.新加坡舅祖父豪宅黄昏 |
73.清香酒店女客房日 |
74.田间小路夜(回忆) |
75.嘎洒江大桥夜 |
76.江边大道夜 |
77.平坝的水田晨 |
78.服装厂加工房日 |
79.服装厂女工宿舍夜 |
80.服装厂办公室晨 |
81.医院产房夜 |
82.产科病房晨 |
83.新加坡总经理办公室晨 |
84.新加坡出境签证大楼门口晨 |
85.新加坡袁凯卧室夜 |
86.新加坡医院外科病房晨 |
87.新加坡外科病房日 |
88.新加坡袁凯的卧室夜 |
89.清香酒店女客房日 |
90.刀家夜(回忆) |
91.清香酒店女客房日 |
92.舅祖父豪宅日(回忆) |
93.新加坡新婚洞房夜 |
94.白玉陶家傍晚 |
95.刀依香的租房傍晚 |
96.一组镜头 |
97.刀依香家日 |
98.刀依香卧室夜 |
99.杨文勋家日 |
100.酒店女客房日 |
101.清香酒店走廊日 |
102.民族文化大院接待室日 |
103.办公室日 |
104.接待室门口日 |
105.民族文化大院日 |
106.刀依香家傍晚 |
107.餐厅傍晚 |
108.客厅黄昏 |
109.刀依香卧室黄昏 |
110.民族文化传习所接待室门口晨 |
111.民族文化生态村展演会场日 |
112.会场外日 |
113.舞台上日 |
114.嘉宾席日 |
115.舞台上日 |
116.嘉宾席日 |
117.舞台上日 |
118.嘎洒江边晨 |
119.山坡上晨 |
120.竹乐团门口日 |
121.竹乐团排练厅日 |
122.阿玫居室日 |
123.排练厅日 |
124.阿玫居室日 |
125.排练厅日 |
126.阿玫居室日 |
127.剧场夜 |
128.剧场门口夜 |
129.玉湖边夜 |
130.树丛下夜 |
131.玉湖边夜 |
132.聂耳山上晨 |
133.聂耳音乐广场晨 |
四、我在新加坡(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儒家文化与新加坡的国家认同建构[D]. 阎红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3]十九世纪英国殖民新加坡时期的华人自治模式研究[D]. 胡庄园.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4]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D]. 方兆文(Fong Shiu ManDavid).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新加坡小学华文课程标准制定的依据研究[D]. 兰图.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6]东方鳯羽——韩爱萍传[J]. 张好好. 芳草, 2019(04)
- [7]“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运网络空间格局及贸易关联性研究[D]. 刘彩霞.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8]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培育研究[D]. 冯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9]新加坡琵琶艺术综合研究[D]. 朱笑仪. 上海音乐学院, 2019(02)
- [10]凤凰花开的地方(上、下集)[J]. 晓歌. 电影文学,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