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份纳税义务谁来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姚涵孜[1](2021)在《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分工的细化,税收征管工作也越发复杂。如今各种税制征管程序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催生大量阶段性存在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日渐频繁。这些情况都使得纳税这件“除生死外不可避免”的事情让纳税人头疼,专业的税务知识、繁杂的纳税流程、更迭频繁的税收文件让本就为生活繁忙的纳税人应接不暇,因此税务代理制度正应运而生,它能够较为妥善地解决纳税人上述矛盾。但该制度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出台至今历经两次修订、两次修正,在横跨27年的时间里,均被简单概括地规定在该法的附则中。除此,该制度法律依据主要是国税总局出台的有关的“办法”“规程”等,存在着效力层级不高,已有法律间相互冲突,适用范围不明确、处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使该制度难以大有作为。本文从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该制度存在的五个问题,一是税务代理人准入制度混乱,不利于保障税务代理业务质量;二是税务代理人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中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税务代理人的一部分缺乏法律认可;三是未成年税务代理制度缺失,致使该主体纳税权利义务难以保障;四是税务代理涉税信息保密不全面,税务代理人退出规制不完善,相关代理义务终止缺乏公示等监管问题;五是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不健全,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法律责任没有分开。在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方案,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纳税监护人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建议是健全税务代理人准入制度,明确税务代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完善税务代理人事中监管机制,细化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陈希[2](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刘娟[3](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杨婧杰[4](2019)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政策研究 ——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后半叶国际金融市场上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与传统的融资工具不同,资产证券化在其运作流程中创造性地增加了特殊目的载体这一角色。特殊目的载体凭借其风险隔离功能,帮助那些自身信用不佳但拥有优良资产的企业也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得到重视。近几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产品数量一直稳步提高。2018年全年发行规模超过2万亿元,年末存量也达到3万亿元以上。比起2017年增长显着,多只“首单”类创新产品成功发行,在盘活存量资产、化解不良风险、助力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一片向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阻碍着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对于任何融资工具来讲,交易成本都是无法回避的话题。发起人在考虑选择何种融资工具时,成本的比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成本自然就成为了主要的筹划对象。比起直接贷款融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交易主体较多,而每一个主体都有可能面临税收问题,各个主体负担的税收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人的收益,也可以说决定着交易是否能成功进行。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方之一,与美国较为完善的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相比,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在法律上存在一些争议,从而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缺乏征税依据。这样一方面给税务工作人员加大了工作难度,影响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证券化中各参与方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给融资过程带来运作风险。税收成本影响着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而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所以对其税务处理进行研究极为必要。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探究物业费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待遇,并在此基础上思想实验采用特殊目的公司的税收待遇。通过横向比较发现,特殊目的公司的税收负担并不一定大于契约型特殊目的载体,因为其能充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一步分析得到,目前特殊目的载体的税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缺乏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收地位不明、基础资产收益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界定不清和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在法律上放宽对特殊目的公司的限制、对不同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统一优惠口径、给予特殊目的载体所得税免税主体地位、给予特殊目的载体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强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征管。
欧阳志旺[5](2019)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涉税处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以下简称REITs),既是“大资管”时代实现我国金融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又对我国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和推动REITs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务操作中,REITs涉及到的税种繁多,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由于我国REITs起步晚,涉税处理方面还缺乏经验,存在许多问题,降低了房地产行业和投资者参与REITs的热情,严重制约了REITs在我国的发展。本文从此出发,梳理了REITs现行税收政策,并详细分析了REITs设立、运营和退出环节的涉税处理。然后,介绍了国外针对REITs的涉税处理经验,与我国涉税处理进行比较。再次,具体结合碧桂园住房租赁REITs案例,分析该案例各环节的涉税处理情况发现:设立环节,涉及的税种多样,面临着较大的税收负担,各个纳税义务人合计承担了物业资产评估价格的21.63%的税负,高达7亿多元;运营环节,项目公司的租金收入共经历多个层面的纳税环节,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实务操作中,存在很多税收政策执行不够统一的情况。最后根据导管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等,给出解决我国REITs涉税处理问题的政策建议:降低设立环节税收负担,提高参与REITs意愿;遵循导管原则,防止运营环节重复征税;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把握经济实质。
骆详译[6](2017)在《西夏与唐宋经济制度诸问题比较研究 ——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文中提出前人对西夏和唐宋各自的赋役、籍帐、土地、地方财政、仓库、水利等经济制度,都有相应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西夏与唐宋经济制度的对比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以西夏法典《天盛改旧定新律令》(以下皆称《天盛律令》)为中心,并结合西夏出土文献及唐宋传世文献,特别是唐宋法典,对西夏与唐宋诸经济制度的关系及渊源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此深入分析中国十一至十三世纪西北与中原地区的历史关系。西夏春季修渠徭役出工日数从五日至四十日不等,这不仅与西夏计田出役的科派徭役制度有关,同时也和西夏每年一交之租税簿册的编制与呈递过程有关。这种税账内容不仅包含赋税数据,还有徭役日数的数据,此税账在下一年的二三月递交中央,中央根据此账制定春季修渠、科派徭役事宜。同时,春天修渠规定“百夫免一夫”的纳椽免役制中,“百夫”和西夏迁溜掌百户的籍帐制度有关。西夏税账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用途不一的文书,但相互间联系紧密。西夏除了独有的民族籍帐制度与唐宋有所不同外,也继承了两税法以来以土地为中心的中原籍帐制度这一历史特征。通过比较西夏与唐宋荒地产权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土地产权的类型、耕种荒田的资格与义务、新耕者与荒地原主的土地产权关系等,并比较分析唐宋、西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西夏荒地产权制度不仅反映了西夏一朝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更是唐代均田制瓦解以来,土地私有化在西北地区的历史继承。从西夏土地的典卖、典权与土地产权的角度上看,西夏的典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宋代并无差别;从赋役科派与籍帐编制的角度出发,西夏的原主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承典人,那么西夏的承典人就如宋代承典土地的客户一样,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的对象,并登入国家租税簿册中。可以说,西夏的承典人就是宋代所说的具有“二地主”的身份。黑水城出土的两件西夏手实文书,内容主要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户主信息;第二部分是土地信息;第三部分是家庭人口信息与财物信息,这些与唐宋手实的登载内容在顺序不同。西夏是土地信息在前、人口信息在后,唐宋则相反。这不仅仅是书写习惯的不同,还与西夏的赋役制度有关,更与唐宋赋役制度的历史演变息息相关,特别是均田制崩溃后、以丁身为本转为以资产为宗的赋役制度,深刻影响了西夏的赋役制度。通过对西夏转运司的分析,我们发现西夏转运司不仅垂直管理地方郡县财政,还握有地方财政的审核权。同时,通过比较宋夏转运司及地方财政制度,我们发现,宋夏转运司在地方财权性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也存在一些差异,即西夏转运司职权较宋代呈现更加细化的趋势。这些情况反映出十一至十三世纪中国西北政权与汉族政权在财政制度上的传承与演变。西夏仓库法中诸如“三年一考核”之损耗法、晾晒法、官物管理法等,与唐代仓库法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在仓库制度的细节上唐代与西夏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也反映了西夏具有一套自身民族制度的特点。西夏地方仓库的出仓凭据是由地方军事部门——监军司负责,宋代以粮勾院为代表的地方监察部门负责;从年中与年终簿册的审核流程来看,宋夏政府都实行县——州——中央三级仓库管理审核制。可以说西夏同宋代一样,都有着严密完善的仓库簿册管理与审核制度。西夏水利法能有详细完备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继承了中原水利制度的相关内容,尤其与唐律、令、《水部式》等所规定的原则与制度高度相仿,部分条文也深受自中古以来河西制度的影响和传承。西夏水利法中的“计田出役”制度,无疑是中古时期西北役制开创到发展以来的历史继承。在当界管理原则、按亩用水、基层管理者的征发与巡河制度、植被种植、春天兴修水利等方面,宋夏有着高度相似之处,但西夏也有着自身民族特有、与中原制度不同的地方。
曹洋[7](2016)在《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筑设计是建筑行业活动的核心环节,围绕其构建的制度体系是行业运转秩序的基础。建筑设计及其实现不仅是建筑设计从业者的主体工作,更是建筑工程各个利益相关方博弈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的建筑设计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各利益主体的价值立场冲突严重,致使本应投入于工程的社会资源蒸发于行业内耗之中。因此,有必要客观审视建筑行业现行制度环境的问题,并对其改进方式提出建议,进而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行业新秩序。西方的经验证明,建筑师的职业天性决定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角色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然而,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和现实环境的制约,中国建筑师的业务水平尚无法支撑其新的角色定位,普遍存在的激愤情绪也使其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存在偏见。中国建筑师必须拓展视野并提升自己,才能与新的制度环境相匹配。本文在客观还原中国建筑行业生态的基础上,探讨了行业新秩序的可能性及其概貌,以期增进建筑师对其他利益主体的理解,并正视自身的不足,进而在制度调整和自我提升的双重作用下,形成建筑行业基于伦理的价值共识和善意的协作氛围。全文分四部分。首先,文章从秩序的概念出发,重新勾勒了作为本文理论支撑的建筑伦理学的学术框架,简要介绍了其中与本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和理论工具,借此帮助读者建立起观察建筑行业现象的伦理视角。其次,基于大量的访谈调研,文章对建筑活动各相关群体(行政管理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和职业困境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由此呈现出建筑行业生态的现实场景。在第三部分,文章就行业内的一些焦点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各方真实态度的分析,揭示出建筑活动伦理判断的矛盾性与复杂性,并由此引发对问题背后制度根源的思考。在结论部分,文章以西方建筑师负责制为蓝本,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以建筑师为核心的行业新秩序的构想,讨论了其制度支撑,并从伦理学角度进行了合理性证明。最后,文章还对新机制环境下建筑师的自我调整提出了建议。
李小萍[8](2016)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文中提出税收是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一种合法侵犯,因此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尤其需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地保护。诉讼是纳税人救济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举证责任则又对诉讼成败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探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现实意义。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税务诉讼又因为它的复杂性和证据材料的多渠道性不同于行政诉讼。而我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还是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税务诉讼的发展。如今的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应该也不能与行政诉讼完全一致,所以需要对现在的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重新分配。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征纳关系的演变等理论出发论证在税务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从行政效率原则、纳税人举证的可能性、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减少滥诉角度出发论述纳税人在税务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本文以案例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减轻和倒置的情况举例进行分析,构架了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税务机关应该就基本课税要件、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课税事实、税收处罚、税收强制执行以及税收保全措施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税务机关对于基本的课税要件事实承担不可转移的举证责任;纳税人应就有利于自己的课税事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还存在以推计课税、法律规定、征纳双方协商的方式减轻征纳双方举证责任以及出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官对个案平衡的把握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又在举证责任减轻的情形中出现了纳税人协税义务的概念,实务中经常被错误地认为是举证责任。所以本文从纳税人协税义务与举证责任的性质以及纳税人不履行协税义务和举证不能时的后果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纳税人的协税义务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同时从纳税人协税义务的正确履行是税务机关证据来源可靠性的基础以及对纳税人本身的重要作用角度出发认为纳税人的协税义务对税务诉讼中举证责任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从而进一步认为我国纳税人协税义务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就相关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站在税务诉讼特殊性的角度上构建了不同于目前我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框架,打破了人们对于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较多举证责任的习惯认识,将税务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别赋予征纳双方。并且强调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这两个要件承担不可转移的举证责任,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其次,提出了纳税人协税义务对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影响,并针对我国目前纳税人协税义务规定不明确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纳税人协税义务的建议。最后本文采用的是案例的模式,将理论与实务中的案例结合起来,可以使文章更加生动,更容易理解。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合法剥夺。日益苏醒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让我们开始注重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税收在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在税务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征纳双方的利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也是促使笔者决定写作本文的重要原因。不过税务诉讼是一个大的概念,但是本文仅仅就税务诉讼中的税务行政诉讼进行论述,没有将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这是本文的局限性之一。另外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虽然不同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不止一种,但是文章却只是就某方主体在税务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某一种情形进行举例,不能通过案例的形式将其他情形具体呈现出来。
王长宇[9](2016)在《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分税制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的指导下,中国税收收入得到了大幅提高,各级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发展经济,保障了中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飞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税收改革相对滞后,税收造成的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也大幅提高。其结果便是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不断弱化。在中国经济增长遭遇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面对“调结构、促转型”的要求,如何优化中国税制、降低税收成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的关键。因此,对中国税收成本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构建了税收成本的基本理论框架,将税收成本具体分为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四方面。通过对税收四方面成本的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中国税收成本过高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点:第一,对税收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区别定义,并将对税收成本的研究范围从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扩充至社会成本。通过对税收四类成本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了影响各类成本的因素,以便得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第二,通过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方法,研究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现状,从税收征收和纳税成本的共性和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由于税收征收平均成本与征税费用呈U型关系,税收征税成本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必须降低征收费用,需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对于诸如国地税分设造成的成本上升,需要改革机构,减少征收费用,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对于因税收稽查不够而造成的成本上升,需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第三,利用巴罗思想,测算了我国的税收经济成本,分析了影响税收经济成本的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并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税制结构、税收负担是影响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直接因素,所得税比重过低、税收负担持续增加是我国税收经济成本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通过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对比,发现落后地区对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更为敏感,改善税制结构、降低税收负担是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的关键。第四,利用熵值法,从收入差距、环境污染、房价上涨三方面测算了我国的税收社会成本,分析了影响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熵值法构建的税收社会成本综合指标显示2004年至2014年间税收社会成本增长了15%左右,通过与税收经济成本的增长幅度对比,可以看到税收社会成本增幅偏低,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税收成本较低,而是由于各类税收社会成本已经在高位运行。第五,利用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亚洲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指出我国税收管理在税收立法、税收管理体系和税收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
叶金育[10](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指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二、这份纳税义务谁来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这份纳税义务谁来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税务代理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制度沿革 |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
二、税务代理和民商事代理的联系和区别 |
三、税务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税务代理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公法之债理论 |
第三节 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
一、税务代理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 |
二、税务代理是对私法自治的补充、扩张和限制 |
三、税务代理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
四、税务代理促进税法遵从度和推进自行申报纳税 |
第二章 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税务代理现行法律规范梳理 |
二、税务代理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问题 |
一、税务代理人准入混乱 |
二、税务代理人法律地位不明 |
三、未成年人税务代理制度缺失 |
四、税务代理事中监管机制不完善 |
五、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税务代理法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域外税务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
一、日本税务代理严格准入、混合式监管 |
二、美国税务代理分类准入、开放式监管 |
三、澳大利亚税务代理协商准入 |
第二节 域外税务代理先进制度的启示 |
一、税务代理人准入规则详尽 |
二、税务代理社会协同监管 |
三、税务代理法律责任健全 |
第四章 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纳税监护人制度 |
一、增设纳税监护人制度的法理依据 |
二、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纳税监护人制度的原因 |
三、增设纳税监护人制度的构想 |
第二节 完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一、健全税务代理人准入规则 |
二、明确税务代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 |
三、完善税务代理人事中监管机制 |
四、细化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政策研究 ——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课税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特殊目的载体概述 |
一、资产证券化与特殊目的载体的概念界定 |
二、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特征 |
三、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作用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
一、特殊目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
二、影响特殊目的载体设立的因素 |
三、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课税的税法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 |
二、税收效率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发展及其税务处理 |
第一节 特殊目的载体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发展 |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二、特殊目的载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三、特殊目的载体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类型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的税务处理 |
一、增值税 |
二、企业所得税 |
三、印花税 |
第三章 天风-阳光城物业费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与概况 |
二、交易结构 |
三、运作流程 |
第二节 税务处理情况分析 |
一、契约型特殊目的载体的税务处理 |
二、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的税务处理 |
三、税收待遇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税务处理缺乏税法依据 |
二、基础资产收益环节增值税纳税主体不明 |
三、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地位不明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税务处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 |
一、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专门立法 |
二、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资产证券化不同业务的针对性 |
三、为特殊目的公司扫清制度障碍 |
第二节 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税务处理细则 |
一、对不同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统一优惠口径 |
二、明确界定基础资产税收属性 |
三、给予特殊目的载体所得税免税主体地位 |
四、给予特殊目的载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
第三节 强化特殊目的载体税收征管 |
一、及时关注反避税问题 |
二、做好税收征管配套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涉税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现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现状 |
2.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交易结构特点 |
2.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现行税收政策 |
2.3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 |
2.3.1 设立环节涉税处理 |
2.3.2 运营环节涉税处理 |
2.3.3 退出环节涉税处理 |
第3章 国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比较 |
3.1 美国的涉税处理 |
3.2 新加坡的涉税处理 |
3.3 日本的涉税处理 |
3.4 我国与美新日三国的涉税处理比较 |
第4章 碧桂园住房租赁REITs案例分析 |
4.1 碧桂园住房租赁REITs案例介绍 |
4.1.1 交易机构 |
4.1.2 信用增级方式 |
4.1.3 物业资产情况 |
4.2 碧桂园住房租赁REITs案例涉税处理 |
4.2.1 设立环节涉税处理 |
4.2.2 运营环节涉税处理 |
4.3 案例小结 |
第5章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
5.1 设立环节税收负担重 |
5.2 运营环节重复征税 |
5.3 税收政策执行不够统一 |
第6章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的政策建议 |
6.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涉税处理原则 |
6.1.1 税收中性原则 |
6.1.2 税收公平原则 |
6.1.3 导管原则 |
6.1.4 实质课税原则 |
6.2 政策建议 |
6.2.1 降低设立环节税收负担,提高参与REITs意愿 |
6.2.2 遵循导管原则,防止运营环节重复征税 |
6.2.3 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把握经济实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西夏与唐宋经济制度诸问题比较研究 ——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从纳椽与应役看西夏赋役与籍帐制度——兼与唐宋籍帐制度比较 |
第一节 从纳椽与应役看西夏租税簿册的制作与呈递过程 |
第二节 西夏的税账制度 |
第三节 西夏与唐宋籍帐制度的比较 |
小结 |
第二章 从《天盛律令》看西夏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 |
第一节 从《天盛律令》看西夏荒地产权制度的流变 |
第二节 西夏土地的典卖、土地产权与宋夏的“一田二主制” |
小结 |
第三章 从黑水城出土西夏手实文书看西夏与唐宋赋役制度的关系 |
第一节 西夏与唐宋手实在书写形式与内容上的比较 |
第二节 西夏手实与唐宋手实比较所反映的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从《天盛律令》看西夏转运司与地方财政制度——兼与宋代地方财政制度比较 |
第一节 水利管理中的转运司与地方财权 |
第二节 赋税簿册监管与转运司的地方财权 |
第三节 宋夏转运司地方财权的比较 |
小结 |
第五章 西夏与唐宋仓库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西夏与唐代仓库法的比较 |
第二节 西夏仓库簿册的管理 |
第三节 西夏与宋代仓库簿册管理制度的比较 |
小结 |
第六章 西夏与中原水利法的比较 |
第一节 从《天盛律令》看西夏与唐代水利法的制度渊源关系 |
第二节 西夏计田出役的制度渊源 |
第三节 宋夏水利法的比较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研究缘起:从几个案例说起 |
2 问题的提出:建筑设计协作进程如何从多方博弈走向共享共赢 |
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4 论文框架 |
5 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建筑伦理视角的建立 |
1.1 建筑伦理既有研究概述 |
1.1.1 何为建筑伦理 |
1.1.2 建筑伦理学的发展概况 |
(1)西方建筑伦理学发展概况 |
(2)中国建筑伦理学发展概况 |
1.2 建筑伦理的秩序解读 |
1.2.1 中国传统文化对伦理概念的解读 |
1.2.2 建筑伦理的本质内涵:关于秩序的建筑学说 |
1.3 建筑伦理视角对建筑设计机制优化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1 作为一门道德哲学的现实意义 |
(1)西方规范伦理学对建筑设计机制优化研究的启示 |
(2)中国传统伦理观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
1.3.2 作为一种秩序学说的现实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筑设计协作利益相关方的建筑伦理观 |
2.1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伦理观 |
2.1.1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内涵 |
2.1.2 建筑行政管理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1)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市场角色 |
(2)经济视角下建筑行政管理方的职业行为逻辑 |
2.1.3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行政管理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行政管理方的职业立场 |
2.1.4 建筑行政管理方的难处 |
2.2 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伦理观 |
2.2.1 建筑建设方的内涵 |
2.2.2 建筑建设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1)不同类型建设方职业行为逻辑的共性 |
(2)不同类型建设方职业行为逻辑的差异 |
2.2.3 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建设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建设方的职业立场 |
2.2.4 建筑建设方的难处 |
2.3 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伦理观 |
2.3.1 建筑设计方的内涵 |
2.3.2 建筑设计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2.3.3 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设计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设计方的职业立场 |
2.3.4 建筑设计方的难处 |
2.3.5 小结:在市场规则与专业理想间徘徊的建筑设计方 |
2.4 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伦理观 |
2.4.1 建筑施工方的内涵 |
2.4.2 建筑施工方职业行为的基本逻辑 |
2.4.3 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伦理观 |
(1)建筑施工方的建筑价值观 |
(2)建筑施工方的职业立场 |
2.4.4 建筑施工方的难处 |
2.5 建筑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 |
2.5.1 建筑使用方的内涵 |
2.5.2 建筑使用方的建筑伦理观 |
(1)业主的建筑伦理观 |
(2)客户的建筑伦理观 |
(3)一般使用者的建筑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筑设计协作进程中典型矛盾的伦理解读 |
引论:忧郁的职业性 |
3.1 认知层面的建筑伦理摩擦 |
3.1.1 技术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功能”为例 |
(1)建筑相关群体对建筑功能的不同理解 |
(2)与功能相关的建筑伦理摩擦 |
3.1.2 社会文化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文化态度”为例 |
(1)投资与建筑文化价值观摩擦 |
(2)纯利率与建筑文化价值观摩擦 |
3.1.3 感性认知价值层面的建筑价值观摩擦:以“创新”为例 |
(1)建筑师:创新的维度 |
(2)工程师:创新的标准 |
(3)施工方:创新的成本 |
(4)行政管理方:创新的价值 |
(5)开发商:创新的风险 |
3.2 职业活动层面的建筑伦理摩擦 |
3.2.1 策划与设计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任务书” |
(2)关于“调研” |
(3)关于“专项设计前置” |
3.2.2 施工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施工招投标” |
(2)关于“变更” |
(3)关于“监理” |
(4)关于“完成度” |
3.2.3 使用阶段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关于“非法改造” |
(2)关于“使用” |
3.2.4 与“推进速度”相关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3.2.5 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建筑职业伦理摩擦 |
(1)行政干预是“合理的犯规”吗? |
(2)开发商的社会责任 |
(3)公众能否为城市建设负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秩序重构:基于建筑伦理的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建议 |
引论:市场经济环境下制度、契约与道德的统一 |
4.1 中外建筑师职业权责的比较 |
4.1.1 中外建筑师在建筑生产活动中职业权责的比较 |
(1)中国建筑师执业制度的现状及其历史成因 |
(2)西方建筑师的执业制度概貌 |
(3)中国现行工程管理制度的问题 |
4.1.2 中外建筑师在城市建设决策中职业权责的比较 |
4.2 以建筑师为核心的行业秩序重建 |
4.2.1 建筑行业新秩序概貌 |
(1)参照系:西方建筑师与建设工程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 |
(2)符合中国国情的中间路线 |
4.2.2 建筑行业新秩序的伦理学支撑 |
(1)道义论路径的辩护 |
(2)目的论路径的辩护 |
(3)契约论路径的辩护 |
4.2.3 建筑行业新秩序的制度支撑 |
(1)建筑师对建设工程的全程业务 |
(2)支持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
(3)建筑师的职业风险控制 |
(4)城市建设决策中专业话语权的提升 |
(5)建筑行业协会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强化 |
4.3 新的设计协作机制环境下建筑师的自我调整 |
4.3.1 价值认知层面的调整:设计价值观的伦理回归 |
(1)当代中国建筑创作价值观的迷失 |
(2)建筑创作是否需要价值标准 |
(3)基于建筑伦理的建筑创作价值观初探 |
4.3.2 职业活动层面的调整:建筑师职业伦理准则的制定 |
(1)自省:建筑师的社会责任 |
(2)自治:建筑师职业伦理准则探索 |
4.3.3 业务水平层面的调整:建筑师业务水平的提升 |
(1)市场意识的提升 |
(2)沟通能力的提升 |
(3)图纸质量的提升 |
(4)施工知识的补足 |
(5)后期服务意识的加强 |
本章小结 |
结语:制度与善意 |
参考文献 |
图片来源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采访记录 |
建筑行政管理方采访 |
建筑建设方采访 |
建筑设计方采访 |
建筑施工方采访 |
附录三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 |
附录四 西方建筑学固有的伦理维度 |
附录五 规范伦理学主要分支概述 |
附录六 中国传统伦理观的基本内容及特征 |
致谢 |
(8)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分析 |
一、“A房地产公司广告费用”案情介绍 |
二、案例所反映的举证责任分析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三)纳税人诚实推定权 |
(四)征纳关系的演变 |
三、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借鉴与构想 |
(一)国外关于税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我国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构想 |
第二章 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分析 |
一、“公司诉国税局行政赔偿案”案情简述 |
二、案情所反映的举证责任分析 |
(一)行政效率原则 |
(二)纳税人举证的可能性 |
(三)法律地位的平等 |
(四)减少滥诉 |
三、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借鉴与构想 |
(一)国外关于纳税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我国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构想 |
第三章 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案例分析 |
一、举证责任减轻 |
(一)“税务机关核定个人所得税案”案情介绍 |
(二)案例所反映的举证责任分析 |
二、举证责任的倒置 |
(一)“申请行政赔偿案”案情介绍 |
(二)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
三、对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特殊规则的思考 |
(一)纳税人协税义务简介 |
(二)纳税人协税义务与举证责任 |
(三)纳税人协税义务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
(四)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 |
(五)完善我国纳税人协税义务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1.3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2.1 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 |
1.2.2 征税成本 |
1.2.3 纳税成本 |
1.2.4 经济成本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思路、难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难点 |
1.4.3 主要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税收成本的基本理论 |
2.1 税收成本的内涵和结构 |
2.1.1 宏观视角下税收成本的内涵 |
2.1.2 税收成本的内在结构 |
2.2 税收征纳成本与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关系 |
2.2.1 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的紧密联系 |
2.2.2 税收征纳成本与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相互影响 |
2.3 税收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1 征税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2 纳税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3 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4 税收成本影响因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2.4.1 税收领域的正式约束 |
2.4.2 税收领域的非正式约束 |
2.4.3 税收领域的实施机制 |
3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3.1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概述 |
3.1.1 征税成本概述 |
3.1.2 纳税成本概述 |
3.2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现状 |
3.2.1 我国税收征税成本的现状 |
3.2.2 我国税收纳税成本的现状 |
3.3 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因素分析 |
3.3.1 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共性因素 |
3.3.2 影响我国税收征税成本的特殊因素 |
3.3.3 影响我国税收纳税成本的特殊因素 |
3.4 小结 |
4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4.1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概述 |
4.1.1 税收经济成本度量方法 |
4.1.2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分析 |
4.2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 |
4.2.1 税制结构 |
4.2.2 税收负担 |
4.2.3 财政分权 |
4.2.4 经济增长 |
4.3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实证分析 |
4.3.1 变量及数据的选取 |
4.3.2 模型的构架 |
4.3.3 模型的回归及检验 |
4.4 小结 |
5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5.1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概述 |
5.1.1 收入差距 |
5.1.2 环境污染 |
5.1.3 房价快速上涨 |
5.1.4 其他方面 |
5.2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的综合指标 |
5.2.1 数据来源 |
5.2.2 用熵值法计算税收社会成本 |
5.3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 |
5.3.1 税制的公平性 |
5.3.2 民众纳税与受益的对等性 |
5.4 小结 |
6 税收成本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
6.1 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借鉴 |
6.1.1 美国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1.2 欧美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1.3 亚洲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2 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6.2.2 构建科学的税收管理体系 |
6.2.3 构建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 |
6.3 小结 |
7 我国控制税收成本的政策建议 |
7.1 控制税收成本的基本原则 |
7.1.1 效率原则 |
7.1.2 兼顾各类成本原则 |
7.1.3 依法治税原则 |
7.2 控制征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2.1 对税源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
7.2.2 完善税种设计和税收征管体制 |
7.2.3 优化税务系统的资源配置 |
7.2.4 建立完善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 |
7.3 控制纳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3.1 创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
7.3.2 培养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 |
7.3.3 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
7.4 控制税收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主要措施 |
7.4.1 控制税收经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4.2 控制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措施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工作和结论 |
8.2 主要创新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这份纳税义务谁来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研究[D]. 姚涵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3]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政策研究 ——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D]. 杨婧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涉税处理研究[D]. 欧阳志旺. 湖南大学, 2019(07)
- [6]西夏与唐宋经济制度诸问题比较研究 ——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D]. 骆详译.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
- [7]基于建筑伦理的中国建筑设计协作机制优化研究[D]. 曹洋. 天津大学, 2016(12)
- [8]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D]. 李小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6(12)
- [9]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D]. 王长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08)
- [10]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