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的视野:方法、目的和范式

法律史的视野:方法、目的和范式

一、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论文文献综述)

张家田[1](2021)在《杨鸿烈与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 ——一个新史学的视野》文中研究表明

李栋[2](2020)在《迈向一种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启示》文中指出中国法律史研究近些年来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法律史研究主体性定位不明确及其所引发研究方法的不统一,并未获得法学学科内部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视和承认。法律史研究最为重要的意义应当是,建立起历史与当下之间的联系,从法律史的维度为当下实证法或法教义提供具体支撑和反思。对于这一前提性的认识,19世纪萨维尼及其他历史法学派人物已经通过构建德国"法律科学"给出了证明。与史学的法律史研究不同的是,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以中国当下实在法为起点的,它不仅需要依据扎实史料对固有法处理典型社会生活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同时还需要在"历史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研究",对通过处理后的法律史素材进行体系性的"建构"。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具有功用性和阶段性的,其功用性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最终会走向史学的法律史。

李尔岑[3](2020)在《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牛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几种劳动力之一,有助于显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农民得以不断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本文结合历代有关牛的法律沿革考证,对法律条文进行探析。并针对牛在清代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面向分别进行探讨。食牛习俗是具有历史延续性的悠久习俗,这与清代上至皇帝、下至地方官与普通士人禁宰耕牛的政治实践与思想观念有明显的抵牾。在全社会重视保护耕牛的基本一致观念的影响下,清代部分地区存在的“菜牛”观念被隐没,这一情形直到清末以后,随着更多西方人与他们的食牛文化的传入才有所变化。在清代的国家开垦与救灾政策中,“官给牛种”政策是基于安民定边、塑造社会秩序的考量而沿用的政策,有利于为因种种原因“解域化”的农民提供重新“再域化”的保障。本文同样考察了与牛有关的社会犯罪,盗牛在清代社会被认为是“盗源”之一,被视作潜在叛乱因子的源头,这与今时的观感不同,而地方债务纠纷中的“拉牛作抵”案件则展示了民间社会以实物抵债现象的不同侧面,由于牛的价值所引发的利益矛盾,提供了一个研究清代地方社会冲突的典型视角。

董政[4](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郑鹏[5](2018)在《20世纪以来元代司法研究回顾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严格来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但若将"司法"宽泛地视作以诉讼和审判为中心的法律实践,那么其不仅是中国古代各级官府最为繁重的政务之一,亦是社会秩序得以构建的基础。学界历来重视对中国古代司法进行研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中国文化》2002年第1期),这一领

俞荣根,秦涛,Hou Jian[6](2018)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思想史研究》文中指出法律史学诞生于清末,在历史的风云中屡经兴废。20世纪70—80年代之际,法律史学成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继而沉潜史料、深耕细作,为中国法学与法治铺路。2002年以后,法律史学转入探微求真、反思重建的阶段,以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寻找中国法思想的自我为目标。法史学具有法学、史学两种进路,不可偏废;法史学承担着探索中华法文化遗传密码的功能,经过积累与沉淀,终将绽放出难以取代的异彩,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助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

秦涛[7](2016)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文中研究说明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历百年。回顾和反思100多年来的法律史学研究历程,不难发现:学术研究深受时代命题的影响,而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旨趣与特色,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式亦屡经变迁。所谓"范式",又译"规范认识",即法律史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引以为据的一套不容置疑的理论或信念,这套理论或信念支配了历史学家的工作,决定了他们的提问方式、范围乃至最后的结

陈柏峰,尤陈俊,梁治平,汪雄涛[8](2016)在《对话梁治平:法律文化论再审视》文中研究说明陈柏峰:首先,我想不简单地介绍一下梁治平老师。前几天凤凰网、《法治周末》报社等几家单位组织评出了"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共有十本书,①其中有一本就是梁老师的《法辨》,并且在所有十本书当中得票数最高,是毫无争议的。今天是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新华社的一则评论里面引用了一句在中国法学界很出名的话,

喻中[9](2016)在《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文中指出梁启超于1896年开始倡导、推进的"法学"或"法律之学",旨在提升中国与世界的文明程度,这样的法学或法律之学与传统中国的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具有本质的差异,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法学世界观,标志着一种新法学的兴起。梁启超的新法学既没有菲薄中国传统,也不排斥西方新知,既着眼于发明西方的法律之学,也着眼于发明中国传统的法律之学。梁启超的新法学既阐述了新的法学世界观,也确立了新的法学范畴,不仅造就了法学人才,还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因而产生了其他法学家难以比拟的影响。鉴于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开创性贡献,可以把梁启超视为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梁启超写出了中国现代法学史的第一章,他的新法学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刘顺峰[10](2016)在《史料、技术与范式:迈向科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史料、技术与范式三个层面对科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如何展开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忽略史料与"历史真相"之间的界限,关注法律/司法制度的理论阐释、缺乏法律/司法的技术分析,范式方法论意识的薄弱是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用西方现代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不仅有利于理解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的实质,还可为思考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如何展开提供指引。

二、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2)迈向一种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何要研究法律史?
二、为何选择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回应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困境问题?
三、法学法律史研究的提出
四、法学法律史研究的内涵与特征
五、结论

(3)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与牛有关的法律条文考证
    第一节 盗牛律
    第二节 宰杀马牛律
    第三节 违禁取利律
    小结
第二章 法律与风俗——屠牛食牛习俗与禁杀法律
    第一节 传统中医理论中的牛肉
    第二节 清代的屠牛食牛习俗
    第三节 统治者的关注——兼论京城的回民屠牛问题
    第四节 政令的“落地”:地方官与士绅的努力
    第五节 地方知识的隐现:清代的菜牛问题
    小结
第三章 安民置业重塑秩序——清代官给牛种问题
    第一节 清代的官给牛种问题
    第二节 官给牛种与边疆垦殖
    第三节 官给牛种与赈救灾荒
    小结
第四章 利益攸关——与牛有关的社会冲突
    第一节 牛的财产价值
    第二节 消弭盗源——盗牛案件探析
    第三节 拉牛作抵——民间债务案件不被关注的一角
    小结
结语 牛与社会治理的变与不变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对象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方法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三)三种理论模型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第二节 民权哲学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一)“事实”的突破
        (二)“意义”的想象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一)身份文化
        (二)礼法文化
        (三)士人文化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一)走出“法律帝国”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一)“历史—规范主义”
        (二)“生命—结构主义”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二)“拧干时间”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一)家
        (二)国
        (三)天下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一)皇帝
        (二)士人
        (三)国人/村民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一、国家理性
        (一)国家福祉
        (二)治国技艺
        二、法律理性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三、政党理性
        (一)中国梦
        (二)执政能力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5)20世纪以来元代司法研究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元代司法特色研究
二、元代司法机构研究
三、元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研究
四、元代司法实践研究
五、总结与展望

(7)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考证学外衣下的托古改制范式
二、大陆法系法理学范式
三、革命法学范式
四、现代法学范式
五、从移植法学到特色法学
六、结语

(9)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重新认识法学家梁启超
二、梁启超的法学旨趣:通往更高文明的阶梯与津渡
三、梁启超的法学视界:“西人法律之学”与“圣人法律之学”
    (一)“发明西人法律之学”
    (二)“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
    (三)法律之学与法律之术
四、法学家梁启超与相关法学家:一个初步的比较
    (一)总体性的比较
    (二)梁启超与沈家本的比较
五、梁启超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贡献举要
    (一)为中国现代法学奠定了新的法学世界观
    (二)为中国现代法学确立了新的法学范畴
    (三)为中国现代法学培养了法学人才
    (四)为中国现代法学提供了持续的发展动力
六、结语: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

(10)史料、技术与范式:迈向科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情境”分析法来勾连“史料”与“历史真相”
    1. 普洛透斯似的“历史真相”
    2.“历史真相”的重现
二、由“法律/司法制度”迈向“法律/司法技术”的法律史研究
三、建构“科际整合”的法律史研究范式
余论

四、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杨鸿烈与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 ——一个新史学的视野[D]. 张家田. 山东大学, 2021
  • [2]迈向一种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启示[J]. 李栋. 江苏社会科学, 2020(03)
  • [3]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D]. 李尔岑. 南开大学, 2020(04)
  • [4]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5]20世纪以来元代司法研究回顾与展望[J]. 郑鹏. 中国史研究动态, 2018(06)
  • [6]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思想史研究[J]. 俞荣根,秦涛,Hou Jian. 孔学堂, 2018(03)
  • [7]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J]. 秦涛. 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00)
  • [8]对话梁治平:法律文化论再审视[J]. 陈柏峰,尤陈俊,梁治平,汪雄涛.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6(01)
  • [9]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J]. 喻中. 政法论坛, 2016(04)
  • [10]史料、技术与范式:迈向科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J]. 刘顺峰. 江苏社会科学,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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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野:方法、目的和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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