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谢锐勤[1](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葛其明[2](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国家外汇管理局[3](2015)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

国务院[5](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国务院[6](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对象
        二、特殊在哪里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四、研究语境
        五、问题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立法层面
        二、行政层面
        三、司法层面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三、法律实证研究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一、司法规定
        二、司法实践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一、司法规定
        二、司法实践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一、党政的策略
        二、国企的策略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四、法院的策略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一、党政的策略
        二、国企的策略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四、法院的策略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第二节 司法规定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第三节 司法实践
        一、专项资金支持
        二、减免缓诉讼费
        三、开通绿色通道
        四、组建专业团队
        五、出台指导意见
        六、统一协调机制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一、党政的策略
        二、国企的策略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四、法院的策略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第二节 司法规定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第三节 司法实践
        一、区别对待执行
        二、案件报告制度
        三、地方保护主义
        四、执行联动机制
        五、执行和解机制
        六、业务指导机制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一、党政的策略
        二、国企的策略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四、法院的策略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第一节 “立法”情况
        一、总体概况
        二、具体情况
    第二节 “立法”特点
        一、回避政治问题
        二、防止资产流失
        三、维护社会稳定
        四、迈向平等保护
        五、夯实司法权力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一、党的策略
        二、人大的策略
        三、国务院的策略
        四、国企的策略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六、法院的策略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一、社会的胜利
        二、国家的胜利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结语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参考文献
致谢:感恩奋斗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2)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六、论文结构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信息披露成本
        二、违规处罚力度
        三、监管强度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二、重要性原则
        三、成本效益原则
        四、差异性原则
        五、自愿性原则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附录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附件2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J].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2015(03)
  •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22)
  • [5]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4(18)
  •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8)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6)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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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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