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雨田[1](2021)在《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文中指出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是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依法防控中不可或缺,现行立法却并未提供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相匹配的制度保障。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性导致了地方立法并不具备完整的逻辑链条,在规范征用主体、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时无法为疫情防控实践提供明确、充分的指引,补偿程序方面的制度缺口也亟须补足。通过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入后续修法能够提供解决之道。在立法形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系,构建可操作性良好的合法预期利益判断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应通过修法明确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探索建立以常态下的预征用协议为主、应急状态下的征用决定为辅的征用模式。
徐爽[2](2021)在《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变通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共同产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变通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等12部法律法规亦先后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这两者构成了变通立法的双重效力来源,交织成"复线"。"复线"之下的变通立法,在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地区的多样性之间建起桥梁,以变求通,既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发挥其"小而必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复线"持续整合,回归"基线";变通立法也因应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在数量内容上出现新动向,以通促变,在优化自身的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贡献宝贵经验。
郑志浩[3](2021)在《西藏医事法治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吴家宝[4](2021)在《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也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行政应急处置权作为一种非常态下的特殊行政权力,其所具有的权力扩张性、集中性以及程序的特殊性等特性,使得这一权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显得极为重要。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颁布,我国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行使逐步规范。但是,在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行政应急处置权又暴露出来了不少问题。因此,本文以突发事件为逻辑起点,以行政应急处置权为主线,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从而提升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及时性;从现实层面来看,研究行政应急处置权对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及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阐释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含义、本质属性以及权力的特点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再次,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法理基础进行解读,主要从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最后,阐释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主要是从我国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入手,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部分,介绍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次,对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了应急主体责任不明、应急程序不够完善、应急措施中存在问题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内容上存在不完善之处。针对具体问题,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不完善;应急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对权力的监督有待加强。第三部分为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优势以及对域外行政应急制度的分析,针对本次新冠疫情,我国凸显出了强大的制度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随后简要分析了美、日、德三国在应急立法和应急机制上的特点。美国的多层次应急体制、日本在自然灾害方面的立法、德国较为完备的应急体系方面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为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规范行使提出本文的建议,主要是从行政应急处置权目前的主要问题入手:首先,提出我国应完善行政应急立法,整理现行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要增强可操作性以及建立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来统筹应对突发事件;其次,明确被授权主体和参与主体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分配问题;再次,健全科学有序的权力行使程序,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最后,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秦毅[5](2021)在《青藏高原主要疾病影响因素分析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价》文中指出本文分析了青藏高原传染病、地方病的现状、流行趋势以及影响因素,并对青藏高原不同城市进行基于生活习惯、卫生意识的问卷调查和环境样品检测,基于主要疾病的影响因素分析,使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和熵权法相结合,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构建了青藏高原人体健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利用GIS软件计算西藏自治区2005、2009、2013和2017年四个时间段的健康风险指数(Health Risk Index,HRI),识别出降低健康风险的关键因子。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青藏高原主要传染病为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梅毒和包虫病,其中西藏地区以肺结核为主,占46.5%,患病率呈上升趋势;青海以病毒性肝炎为主,占46.1%,患病率呈现下降趋势,但基数较大,目前仍为全国的2倍。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生存环境、经济水平是目前传染病高发的共同因素。(2)主要的地方病为慢性高原病、大骨节病以及氟中毒,慢性高原病的主要致病因素是海拔;大骨节病的致病原因尚不明确,流行特征显示与海拔、坡度、坡向、微量元素Se有一定的关系,目前主要通过补充Se、易地搬迁来控制;氟中毒通过严格管控茶砖生产以及补充维生素C达到降低患病率的目的。(3)本文对青藏高原个人行为习惯及卫生意识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个人行为习惯差、疾病知晓率低的地方身体异常率更高,因此个人习惯和疾病知晓情况是限制该地区健康水平的主要原因;对环境健康因子(O2·-)检测的结果显示O2·-浓度随海拔上升而上升,而在高海拔绿化带中检出率为零,可以考虑通过科技种树来降低环境中的自由基浓度,进而得到预防高原病的效果。(4)西藏自治区整体健康风险持续下降,其中HRI最低的地区是拉萨市,最高为阿里地区,同时拉萨市也是HRI下降最快的地区,阿里地区是下降最缓的地区。识别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千人医师数和第三产业产值是降低健康风险的关键因子。以西藏自治区七个地区的行政中心所在区县为研究对象,分析其2005-2017年健康风险下降的驱动因素,结果显示,驱动因素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千人医师数和第三产业产值的地区,HRI更低,且HRI下降速率更快。(5)对于青藏高原健康水平的提升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居民健康意识行为需要继续提升,科普教育不能松懈;二是优先提升健康风险下降的关键因子,即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千人医师数和第三产业产值。
熊文钊,王秋艳[6](2021)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与考验,也为我国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新的发展诉求和空间。实践证明,法治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重要的制度保障。文章梳理了依法防控疫情的组织机制、有序处置疫情和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方面中国行动的经验历程,分析了相关法律制度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所发现的短板和弱项,并反思了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法治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进行完善。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冀祥德,任蕾[7](2020)在《论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现状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基本构建起以宪法为最高统领,以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疫情防控基本法律框架,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
张佩钰[8](2017)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变通立法是指有权限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本民族特点的部分作变通规定的立法活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完美结合,也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若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就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变通立法能有效地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协调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这不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合情性及合法性。从解放前革命边区的艰难探索到建国后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正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至今经历了七十余年的实践考验。1946年的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得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独立自治法规。”1984年的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基本法角度对变通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相关修改,更是对变通立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与规范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本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进行研究,从制度、现实、价值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在我国的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变通立法这一权力的制度内涵,界定权力性质、厘清法律位阶、明确制度边界,并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多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角度对变通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找出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形成具有理论性和对策性的研究结论,以期为推动变通立法朝着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统一,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所裨益。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从我国国家体制、民族法制、民族政策、现实国情等层面逐步分析论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存在的理论渊源。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本章首先分析了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既能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其次分析了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在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且以制定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当代中国,协调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依法对国家制定法适当变通,有助于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地方的习惯和特点;最后分析了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即自由、平等与秩序。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的法理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和秩序,它不仅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国情必要性考量之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其自身就具有合理性、合情性和合法性。第二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以变通立法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为依托,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效力定位和制度边界展开研究。本章首先在释析几种主流学说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实质化、利益法学和功能主义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其授权性立法、变通性立法以及兼具权力和权利的性质;其次,具体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明确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需视情况而论,且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属人效力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并对变通立法权相关的几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辨析;最后,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边界进行规范分析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第三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几部具有代表性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现阶段变通立法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起步时期、快速发展时期、繁荣时期三个主要阶段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对各时期所制定的变通(及补充)规定进行梳理、归纳,然后逐一分析了《婚姻法》变通立法最早、最广的原因及其变通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特征与问题所在;《刑法》变通立法缺位,却长期以变通执行代替变通立法的现状及原因;《森林法》变通立法现状、其变通立法对《森林法》本身的积极作用以及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等,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完善建议作铺垫。第四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是基于第二章制度内涵分析与第三章立法实践考察两个层面分析、总结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建议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念相对落后、法律体制仍不够健全的问题,从明确变通立法的效力与形式,统一立法的主体,并丰富立法内容等方面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二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程序中所存在的不足,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程序,建立立法争议解决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提出的“立法程序的完善”;三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从统一变通规定的形式与名称、对变通规定作扩张解释、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变通对象范围等立法细节方面提出的“立法技术的完善”。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9](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附录1: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索引》文中研究指明一、综合性规定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09年)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10](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文中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显现其文明程度。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积淀了中华民族博大而精深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的动物保护思想让我国早在黄帝时期就已有了明确的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思想,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代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开始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而奋斗,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疫情防控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国家法律法规层面 |
(二)地方立法层面 |
1.立法形式 |
2.立法的具体内容 |
(三)应急预案层面 |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反映出的制度短板 |
(一)应急征用决定主体权限不清 |
(二)应急征用的范围和补偿标准尚待明确 |
(三)应急征用补偿程序的制度缺口仍需补足 |
三、基于应急征用特殊性的反思 |
(一)应急征用在行政征用制度中的特殊性 |
(二)应急征用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四、以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为进路的制度完善方案 |
(一)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系的健全 |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 |
(四)应急征用补偿程序的完善 |
(2)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效力来源及相关“变通” |
(一)规范依据 |
(二)“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三)“授权”与“授权立法”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本质与原则 |
(一)“小而必要” |
(二)“三个不能变” |
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表现形态 |
(一)数量 |
(二)层级 |
(三)内容 |
四、“变通条款”:变通立法效力来源的“复线” |
(一)另一效力来源 |
(二)特别授权 |
(三)历史维度 |
(四)复线的整合 |
五、探寻《刑法》变通条款的原意 |
(一)《刑法》第90条中的“省” |
(二)变通条款是否还有必要 |
结语:变通立法的未来 |
(4)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难点和创新点 |
一、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
(一)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含义和特征 |
1.突发事件的含义及特征 |
2.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概念及本质属性 |
3.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特征 |
(二)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法理基础 |
1.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
2.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 |
3.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
(三)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必要性 |
1.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
2.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益 |
3.有利于恢复社会公共秩序 |
二、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规范性文件 |
1.国家层面 |
2.地方层面 |
(二)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1.应急主体责任不明 |
2.应急程序不完善 |
3.应急措施存在问题 |
4.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内容不完善 |
(三)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处置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
1.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立法上的不足 |
2.应急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 |
3.缺乏对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 |
三、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行使的制度优势和域外比较 |
(一)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上的制度优势 |
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3.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 |
(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行使的特点 |
1.美国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2.日本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3.德国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
(三)国外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建议 |
(一)完善现行应急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 |
1.完善现行法律规范 |
2.制定高位阶法律 |
(二)明确应急主体的职权 |
1.明确被授权主体的责任 |
2.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 |
(三)健全科学有序的权力行使程序 |
1.合理设计行政应急处置权的预案程序 |
2.健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
(四)完善各项行政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公民权利 |
1.完善行政应急征用的各项规定 |
2.严格区分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措施 |
3.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
(五)加强对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监督 |
1.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
2.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青藏高原主要疾病影响因素分析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青藏高原疾病研究现状 |
1.2.2 健康问题社会决定因素 |
1.2.3 人体健康评价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处理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自然环境与气候特征 |
2.1.2 生活习惯与社会经济 |
2.1.3 医疗与教育 |
2.2 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2.2.1 数据来源 |
2.2.2 数据处理 |
第3章 青藏高原主要疾病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 主要疾病流行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1 传染病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2 地方病流行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
3.2 基于现场调查的健康影响因素分析 |
3.2.1 个人健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3.2.2 环境健康影响因子(O2·~-)的分布特征 |
第4章 青藏高原人体健康风险评价-以西藏自治区为例 |
4.1 建立健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4.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1.2 建立指标体系 |
4.1.3 评价方法的确定 |
4.2 健康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4.2.1 健康风险关键因子识别 |
4.3 健康风险指数时空变化特征分析 |
4.3.1 健康风险评价准则层时空变化 |
4.3.2 健康风险指数时空变化特征 |
4.3.3 健康风险变化的驱动因素 |
4.4 健康风险指数与疾病变化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始终坚持依法科学防控 |
1. 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
2. 国务院启动应对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
3. 中央派出指导组 |
4. 各级政府相继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 |
二、疫情防控依法有序展开 |
1. 依法确定新型肺炎的名称 |
2. 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的乙类传染病 |
3.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
4. 依法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
三、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
1. 应急响应的启动 |
2. 应急响应等级的调整 |
四、坚持依法防控疫情 |
1. 从立法环节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水平 |
2. 从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保障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 |
五、结语 |
(7)论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现状 |
(二)现行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1. 疫情防控法律尚有缺失 |
2. 现行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系统性不足 |
3. 疫情防控制度规则亟需强化可操作性 |
二、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构建的建议 |
(一)抓紧制定紧急状态法和生物安全法 |
(二)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三)适时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予以修改 |
(四)调整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内外结构 |
(8)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 |
一、单一制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府际冲突 |
二、多民族国家横向民族差异和族际冲突 |
三、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协调路径 |
第二节 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 |
一、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法的特殊性之间的冲突 |
二、制定法的开放性与习惯法的封闭性之间的冲突 |
三、法律变通: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冲突的协调路径 |
第三节 自由、平等、秩序: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理价值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 |
二、变通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学说梳理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分析工具 |
三、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性质释出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效力定位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规范分析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学理分析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变通规定”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二、“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 |
三、“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的变通立法权 |
第三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 |
一、起步时期(1946-1984年):从初步建立到停滞再到重新发展 |
二、快速发展时期(1985-200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 |
三、繁荣时期(2000年至今):《立法法》颁布及《婚姻法》修订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婚姻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主要特征 |
三、对《婚姻法》变通立法最为广泛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刑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刑法》进行变通的现状分析 |
二、对《刑法》进行变通的反思:《刑法》第九十条争议的探讨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行政法的变通立法实践 —以对《森林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反思 |
第四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 |
一、识别变通立法的需求 |
二、明确变通立法的位阶 |
三、统一变通立法的主体 |
四、拓宽变通立法的对象 |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建立立法听证制度 |
二、完善立法审批制度 |
三、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
四、设立立法解释程序 |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完善 |
一、统一变通立法的形式 |
二、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
三、着重立法人才的培养 |
四、加强对偏远地区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章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有关非法狩猎、走私的规定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中的规定 |
三、有关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力度增加 |
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繁荣发展 |
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全面建设 |
(一)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通知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一)关于肇事野生动物补偿工作 |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网络救助 |
(三)关于自然灾害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
(四)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二章农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恢复期(1949~1965) |
一、农场动物保育的有关规定 |
二、发展农场动物养殖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关于农场动物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曲折停滞期(1966~1976) |
第三节全面建设期(1978~1989) |
一、农场动物养殖发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生存发展基本问题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迅猛发展期(1990~1999) |
一、农场动物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农场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免疫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畜牧法》的有关规定 |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三)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 |
(四)畜禽运输的有关规定 |
(五)质量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实验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79~1982)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83~2005) |
一、实验动物立法体系全面建设 |
(一)专门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的立法出台 |
(二)实验动物管理地方立法全面建设 |
(五)其他立法中的对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 |
(一)七部委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 |
(二)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
(三)其他地方性立法中的实验动物相关规定 |
四、《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的发布 |
第四节繁荣创新期(2006~至今) |
一、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提出 |
二、实验动物的地方性立法繁荣发展 |
第四章伴侣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快速发展期(1980~1999) |
一、伴侣动物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的出入境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的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伴侣动物限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全面繁荣期(2000~至今) |
一、伴侣动物的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
(二)对伴侣动物饲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 |
二、伴侣动物的诊疗、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地方性立法中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一)狂犬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进出口检疫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立法中关于伴侣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工作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工作动物的饲料方面 |
二、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 |
三、工作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四、工作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导盲犬的相关规定 |
二、检疫犬的相关规定 |
三、搜救犬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娱乐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观赏动物保护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演艺动物保护的立法进程 |
第二部分中国港澳台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20 |
第一章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一、香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二、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一)防止残忍对待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
(二)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中国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三、《渔业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
四、《捕鲸业(规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五、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节中国香港地区驯养动物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香港地区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香港动物屠宰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中国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保护法制概述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中国台湾地区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中国台湾地区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台湾地区动物屠宰的法律规定 |
四、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J]. 张雨田.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5)
- [2]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J]. 徐爽. 政法论坛, 2021(04)
- [3]西藏医事法治基本问题研究[D]. 郑志浩. 西藏大学, 2021
- [4]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研究[D]. 吴家宝.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5]青藏高原主要疾病影响因素分析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价[D]. 秦毅. 西北师范大学, 2021(12)
- [6]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保障[J]. 熊文钊,王秋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7]论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完善[J]. 冀祥德,任蕾. 人民司法, 2020(07)
- [8]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D]. 张佩钰. 武汉大学, 2017(06)
- [9]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附录1: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索引[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10]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