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银行业浓墨重彩(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程睿[2](2021)在《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文中指出19世纪70年代后,为获取更多利润、实现资本增殖,资本主义国家依靠资本输出不断地提高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变迁,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此历史背景下,西方理论界开启了对于帝国主义特征与实质的理论研究。伴随帝国主义理论的出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宣告诞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概念与内涵由帝国主义理论析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基础概念、合理内核与最终目的。广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是帝国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涵盖自帝国主义理论诞生以来的全部帝国主义理论中经济范畴的阐释,包括20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0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包括中国对于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狭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则包含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及其后出现的西方帝国主义理论中对于不同时期帝国主义经济控制方式的理论批判,即“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国家实行全球霸权的手段。在经济帝国主义理论视域中,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军事帝国主义、政治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均作为助推经济帝国主义经济扩张的重要手段,从属于经济帝国主义而非与经济帝国主义并列。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在全球化中体现地愈加明显。20世纪是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萌芽时期,由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与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共同组成。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为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提供思想来源,是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列宁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在对前列宁时期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的利用与帝国主义寄生性的补充中,对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的基本继承中,对卢森堡积累规律论的批判性借鉴中,对考茨基“超帝国主义论”的批判中,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提出了列宁帝国主义论。列宁用案例分析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写作手法,以特征论与阶段论的视角对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经济特征进行梳理、提炼、概括。其中,特征论是阶段论的基础内核,阶段论是特征论的合理命题。列宁揭示出帝国主义的政治与社会特征是垄断的、寄生的、腐朽的、过渡的、垂死的资本主义,给帝国主义作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阶段”的定义,揭示出垄断资本主义就是帝国主义,得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前夜的结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新路径,开创了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列宁帝国主义论的提出也标志着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正式确立。二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及研究帝国主义的理论有了新的大发展,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旧殖民地纷纷走向独立,然而政治上的独立却没能使得新兴民族国家在经济上获得良好的发展,多数民族国家的经济仍然发展缓慢甚至处于发展停滞的状态。与之相反的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复苏与经济腾飞。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开始思考当代资本主义的命运与未来,重点针对落后国家为何落后、落后国家如何摆脱落后等问题展开探讨,生成了以“依附论”、“世界体系论”为代表的“二战后帝国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由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向更新的帝国主义理论的理论转变。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宣告进入了“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新时期,以保罗·巴兰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萨米尔·阿明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为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奠基性、代表性的理论成果。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结合二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发展与新变化,以“经济剩余”为切入点展开对于垄断资本控制下落后国家经济结构形态的分析,以案例分析和历史性回顾的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进行理论透视,揭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早期侵略和殖民统治是落后国家的“欠发达”根源,致使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基础被破坏、发展道路被扭曲、经济剩余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单向流动。提出落后国家想要突破“欠发达”根源,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可能、最好出路是社会主义革命。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奠基理论。“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是在继承马克思、列宁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以巴兰“经济剩余”和资本积累的观点为出发点,在对当代帝国主义理论部分学者研究成果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以经济过程为论证核心,对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的资本主义形态、经济结构、南北不平等交换的具体形式及原因、垄断资本剥夺下生成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进行剖析。揭示出处于“中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处于“外围”的落后国家由于社会历史、生产方式、积累模式的不同造成了垄断资本控制下不平等的世界经济结构与分配格局。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与综合性的理论成果。进入21世纪,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迎来了重大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苏联解体、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促使西方左翼理论家将研究的重点重新聚焦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21世纪“新帝国主义理论”应运而生,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实现了同步发展。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资本积累、生产方式、民族国家地位等的变革展开讨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积累逻辑的批判理论、迈克尔·哈特与安东尼奥·奈格里的生产方式变革理论、埃伦·梅克辛斯·伍德的民族国家理论。资本积累逻辑批判理论,力图在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创造出一个以资本积累逻辑批判、资本积累空间修复批判、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批判为基础的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框架,展开对于新经济帝国主义形成、发展、演变的全新阐释,开创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批判范式的新维度。其中,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是理论分析的主线,空间修复是资本积累新的转移方式也是分析空间地理的工具,剥夺性积累是资本积累的主导形式与驱动力。生产方式变革理论,以帝国为核心概念对帝国的本质、帝国的统治形式、帝国的生产方式展开论述。生产方式变革理论揭示帝国的本质是资本帝国、帝国的统治形式是生命政治统治、帝国的生产方式是生命政治劳动,指出反抗帝国的主体在生命政治劳动中产生,探讨了未来社会的理想形态及存在的可能。民族国家理论,以资本帝国主义作为对新经济帝国主义的表述方式,在将资本帝国主义与传统帝国主义、战后帝国主义形态的比较中,概括出资本帝国主义的特殊性,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与资本帝国主义的关系。指出经济与政治的剥离是资本帝国主义与以往帝国主义的根本区别、全球化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扩张与帝国霸权、全球化中资本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霸权统治、民族国家是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重要力量与全球无产阶级革命的能量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所揭示的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结构、生产方式、资本逻辑、资本积累、对抗主体等内容,可知经济帝国主义在全球化中依然不会停止其向更深层次演进的脚步,全球化中经济帝国主义的诉求依然是构筑资本的帝国。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中心与外围的经济结构未发生根本改变,经济帝国主义也在演进中不断地生发出新的生产、积累、扩张、修复形式。研究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是找寻跳脱经济帝国主义资本逻辑的路径,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平等发展。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中的持续在场使之成为反抗经济帝国主义的重要主体,民族国家的领土逻辑与民族意识的觉醒成为辅助全球化中与经济帝国主义交锋的关键要素,新的反抗主体指向民族国家、新的发展路径指向社会主义。经济帝国主义已经开启了全球化中的新一轮权力布展,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下的发展道路与实践经验为世界经济治理、世界各国的政治与文化发展提供了借鉴思路与参考方案。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节点,以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为基础,反思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中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应对策略,生发出关于历史的总结与未来的展望,能够为促进实现反经济帝国主义扩张提供新的论据支撑。
张国坤[3](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金融科技广泛应用,金融的风险形态呈现复杂化。本文研究的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是以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和金融监管法治建设为对象,聚焦当前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化中的问题,对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进而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进程进行探讨。金融的功能犹如硬币的两面,一方面,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风险始终与金融相生相伴,正如马克思所言,生息资本也就是金融是“一切颠倒错乱形式之母”。回顾过往,一部人类金融史,实质上也是一部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史。严重的金融危机足以威胁政权稳定,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曾引发多国治理危机甚至政府垮台。由此可见,金融自带风险基因以及金融危机引发的巨大冲击,都凸显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金融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中,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理,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法治化也应当是必由之路。金融监管是政府矫正金融市场失灵的一种公权力,如何对待政府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问题,因此,金融监管的法治化研究也必须围绕如何对待金融监管权力展开。对现代国家来说,法治化是权力合理配置和运行的基本方式,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保障。本文所述的金融监管法治化是围绕监管权主体地位、监管权配置、监管权行使、监管权监督等开展的一种微观层面权力变革现象,旨在建构新时代金融监管权力的生存方式。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核心要义就是对金融监管权力进行制衡。通过对金融监管权力的制衡,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促进监管权力行使的理性化,实现金融市场多元主体利益的平衡。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就是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进行法治化设计,实现从监管机构的设立、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到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程序的确立,再到对监管权力的监督控制,都依赖于法治的指引和保障。首先,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而产生,这保证了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金融监管权力配置法治化,要求金融监管权力由法律根据制衡与协调的原则在不同领域进行分配,并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权力的边界,以此实现权力和职责的法治化配置。再次,金融监管主体应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权力行使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既要应当制定完整、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则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又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管。最后,加强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将监管行为完全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控之下。一切社会科学都是研究人的科学,都是研究人类不同的社会实践。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是在以往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而发展的。这方面,马克思主义为人们认识和研究社会问题开辟了科学道路,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必须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最新理论和法治最新理论为指导。在研究方法上,研究金融监管法治化必须在历史和现实对照中探求得失,在国内和国外对比中寻求共鸣。“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从金融监管法治化进程来看,每一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权力调整,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符合某一特定时代的基本特征与要求。因此,必须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论证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法治化的变迁,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以此为新时代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提供思想资源。马克思指出,某个特定的历史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完全取决于“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将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放在新时代的政治、经济、金融多重背景下进行考量,寻找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内在动因,挖掘当前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而彰显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性。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入手,探讨金融监管法治化国际趋势,对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习近平强调,必须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化历史经验、分析当前金融监管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借鉴域外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启示基础上,本文最后立足新时代金融发展实际和金融监管要求,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法治化目标、原则和路径。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走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新发展理念,让金融监管适应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坚持权力公开透明,让所有金融监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体路径包括发挥立法在金融监管的牵引作用,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优化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增强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堵塞金融监管规则漏洞,强化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控制,构建全方位金融监管权监督网络等。
郑涵[4](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王昊钰[5](2019)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了进一步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主动性,债权人委员会应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起到约束破产管理人及保障债权人的作用。但是,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目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规定不明确,担保债权人能否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存在争议;债权人委员会中缺少中小债权人代表,需要进一步保障中小债权人利益。其次,我国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监督职权,但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依然存在问题:我国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自行管理中的债务人缺乏监督,需要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力量规范债务人的行为。因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更为复杂,基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不能仅限于监督职权,在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方面应发挥巨大的协调作用,在实践中也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例如庄吉西服破产重整案,充分发挥了债权人委员会在制定破产重整计划方面的沟通协调作用。最后,在债权人委员会的责任承担和费用问题上,现今缺少法律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日常花销应该属于破产费用,但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委员会浪费金钱,应该由法院为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花销设定一个最高上限值。同时,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承担应落实到每一位成员身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肖院萍[6](2019)在《江西农信社转型成效分析》文中指出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平台。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始终致力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工作,在2003年颁布的相关改革方案中,在江苏、重庆、山东等八个农业大省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目的在于解决农信社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以江西农信社转型实例为主要研究内容,通过文献资料和数据的收集,运用相关经济指标对江西农信社转型进行多维度剖析,希望可以为江西省乃至全国农信社实现良好转型及转型后的良好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作为首批改革试点省份,江西农信社起点极其薄弱。在内部因素上,存在产权虚置、治理结构不完善、多元目标冲突、管理机制异化、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据相关数据显示,至2003年年底,不良实际占比高达60%,历年亏损挂账近30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多数成员行社亏损,大部分法人机构几乎走到崩溃的边缘。在外部动因上,中央、江西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信社转型的政策,如: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相应税收减免、央行专项再贷款和央行票据等措施为农信社提供了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对农信社采取了差额准备金与浮动利率优惠政策,省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帮助处置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贷款、兑现股金分红补贴等方式,推动农信社的顺利转型。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促进下,江西农信社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转型提效。一是明确“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积极融入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创新服务品种,努力提升服务农村、社区、中小企业、个私经济水平;二是整章建制,建立完善核心业务、组织行为、监督保障相关基本制度,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三是打造全省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提高电子银行替代率,重塑网点功能,推动网点转型;四是进行产权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至2016年11月,江西农信社全面完成农商行改制工作,产权制度明晰,法人治理机制得以完善,支农支小能力明显提高,盈利能力逐年攀升,消化了近30亿的历年挂账,资本充足率由改革前的负值上升到11.6%,资本质量提高。在江西农信社实现转型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点效能低、业务杠杆化程度高,资产质量偏低、省联社治理模式存在一定缺陷等,笔者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对策。
付立新[7](2019)在《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生根中全球,我国于2001年正式颁布《信托法》,移植信托制度。但我国《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的核心环节——受托人谨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上问题突出,仅有原则性、抽象的规定即“谨慎、有效管理”两个本身都需要进一步解释限定的注意义务标准。本文拟从功能主义、历史主义、制度体系论、制度演化论的角度剖析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规则,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分析范式探究注意义务制度本身以及制度演化的深刻原因,以期构建符合我国经济、文化传统的制度体系,并对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注意义务制度的运行有其深刻的经济功能,即规避当事人双边逆向选择,并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包括事前协议制定成本、事中规则适用、事后救济过错成本的交易成本。信托于近现代的发展亦经历了利益保护功能的重新定位,首先,在财产安全与财产效率这一对矛盾中,由财产安全保护功能向安全与效率的衡平发展。其次,在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实现信托财产的最大再生效率,应坚持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而非受益人唯一利益原则。信托制度以增加财产效益、减少利益冲突为目标,以强化有效管理理念、施加过失责任以及善意理念为路径选择。信托制度利益保护衡平功能于注意义务制度体现为同时以消极限制、积极促进方式赋予受托人必要范围自由裁量权、宽容理性行为所致损失的同时防止受托人懒惰不作为以及非理性决策,并以善意为前提,调和利益冲突。第二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体系论。我国受托人注意制度体系可以不同逻辑主线展开,但在同一法律条文内应以一种逻辑区分。以受托人行为效果为标准可表述为不得偷懒的勤勉义务、积极作为的有效管理义务,此为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以行为要求标准的义务可表述为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此亦为注意义务的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可表述为注意、技能、谨慎小心,此亦为注意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标准。第三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演化论。库恩范式理论认为规则中“反常现象”的累积定会导致“构造范式”甚至“社会学范式”的变化与更迭。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在自身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反常现象”对现行规则的突破冲击着受托人义务构造范式,促使其不断内部演化以适应、阐释、包容变化中的信托受托人义务。本章根据第二章体系论的逻辑对各要素的演进深入剖析。其中“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的演进本质上是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演进,即由保护财产安全向效率、安全并重的利益保护衡平功能演进,此内容于第一章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首先,注意义务于受托人行为要求亦即应用领域的演进如下:分别管理义务的演化包括混同管理绝对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分别管理方式由“物理”向“财务、组织意义”为主演进、受托人混同管理民事责任松动等;亲自管理义务中事务性代理原则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裁量权代理全面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受托人转委托责任的松动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化主要表现为私益信托投资决策自由程度的扩大、公益信托近因原则的弹性化等。其次,注意义务制度于受托人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化包括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最后本文总结了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第四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的法社会学分析。信托制度随着社会因素中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的创新、个人及自由主义凸显而不断调整自身,以期具有更强适应性与包容性。注意义务制度作为信托法律的重要规则,亦与我国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且良性互动。注意义务制度演进的社会因素主要体现为:管制理念的变化,即诚信义务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对市场的限制;商业信托的兴起致使信托制度中投资促进因素、有效管理因素、当事人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加。商业信托兴起对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使分散投资理念应用使自由裁量权约束减少、注意义务履行评价中有效管理因素上升、义务规制模式由事前禁令向事后追责演化,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亦对注意义务产生影响。第五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虽然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可表达为“积极义务”、“最大限度促进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善意”、“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但以此三个定位作为立法着力点规制受托人注意义务存在逻辑上的困难与现实困境。首先,无法利用不可被当事人合意修改的强制性规范规制注意义务这一积极性作为义务;其次,“最大限度促进受益人利益的善意”这一定位中的善意本身亦是对注意义务制度所欲达到的理想模式下应然的描述,作为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必要条件无法有效引导、规制实践中受托人具体管理行为,仍需要后续制度的补充;最后,准确划定受托人自由裁量权边界仍然面临协调积极赋予财产管理自由的裁量权与反面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的困境。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理念修正、立法体系优化两个方面入手,构建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信托注意义务制度。我国立法理念存在偏重消极限制自由裁量权并施加沉重责任的倾向,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体系存在注意义务制度行为规制逻辑混乱、注意义务制度适用领域模糊不清、注意义务履行判断标准笼统原则、注意义务制度责任体系沉重僵化等缺陷。因此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完善应坚持积极赋权的促进思维及消极限制思维并重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树立权责统一的追责理念。注意义务体系完善应以“受托人行为”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原则性规定、以“业务环节”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架构模式作为义务履行判断标准、应以“弱化过失责任强化善意”架构模式作为追责理念。
孙榕[8](2018)在《从资不抵债到跻身全球前列 大行改革波澜壮阔》文中指出十五年能改变什么?中国银行业给出的答案是,足以改写中国乃至世界金融的历史,书写"化茧成蝶"的传奇:2003年,中国银行业一度被认为处在技术破产的"生死边缘";2018年,中国的银行机构包揽了全球银行业前四强席位。从资不抵债到华丽加冕,短短十多年的时间,中国银行业为何会产生这样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因为打赢了一场"输不起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中国银行业浴火重生走向
张家臻[9](2018)在《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和防范》文中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中国金融系统的关键部门,其安全稳定运营是中国防范金融危机、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国银行业规模持续增长,贷款质量保持稳定,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抵御风险的能力全面提升。但是,目前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传统银行业的经营隐患尚存,其生存发展还是面临着众多挑战。其一,大部分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存贷息差减少使得盈利空间缩小;其二,GDP增速放缓,许多中小企业利润下降,使得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其三,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的高速发展,增大了金融杠杆,使得金融机构间的关联度增加,提高了银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其四,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延长了资金链条,而过长的资金链会降低资金从金融体系到实体经济的周转效率,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反而会对金融系统造成负面冲击,增大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性风险是对金融稳定性产生威胁的风险,这种威胁会对金融系统的绝大部分运作产生损害,并给整个经济带来重大的负面冲击。从该定义看出,系统性风险不等同于“系统风险”或“市场风险”,不属于“不确定性”的范畴;其本质是“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的崩盘”。因此,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实质是避免银行业危机的发生。虽然我国迄今并未爆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但是,银行业内部的失衡和不稳定因素始终存在,2013年6月的“钱荒”事件就是佐证。2017年初,中国银监会提出,银行业发展要“稳中求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鉴于此,研究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和影响因素,建立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的测度和预警机制,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度量和防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介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作用机制;第二、构建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模型,并探讨其影响因素;第三、从宏观审慎视角,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提供政策建议。具体而言,系统性风险是宏观视角的具有全局性、传染性、复杂性和溢出性的风险,其中全局性和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有别于微观风险的最本质的特征。研究系统性风险要关注系统性风险的两个维度,即时间维度和横截面维度:其中系统性风险的时间维度是指金融系统脆弱性的增长,系统性风险从中不断地积累,对应系统性风险的成因;而横截面维度是溢出传染效应的负外部性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对应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机制。时间维度和截面维度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金融脆弱性是风险传染的基础和条件,而风险传染是金融脆弱性的外在表现,传染水平的多少反映了金融失衡度的高低。防范系统性风险,除了要认清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对系统性风险水平进行精准的度量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度量系统性风险要充分考虑时间和横截面两个维度特征,并总结出它们的联系;由此依次构建横截面和时间维度模型量化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横截面维度,本文首次将Copula函数引入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通过构建时变的Copula-ΔCoVaR模型计算了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我国16家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贡献(传染),还利用面板回归分析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横向比较下,国有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贡献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工商银行的平均贡献最高;在纵向延展下,工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贡献能够较好地刻画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变动,该指标对重大负面金融事件十分敏感,能够提前3—6个月对重大负面金融事件释放预警信号。影响因素方面,银行关联度和GDP增长率对系统性风险贡献的影响显着;再通过与QR(分位数回归)-ΔCoVaR和GARCH-ΔCoVaR比较,确定了Copula-ΔCoVaR的稳健性。时间维度,本文采用综合指数法来度量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文考虑了银行系统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两个方面的因素,将ΔCoVaR、SRISK等传染性指标纳入综合指数的计算。还对常用的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改进,结合相关分析和主成分贡献筛选基础指标,由此合成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综合指数FSI。利用FSI指数描述2007年1月至201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或压力水平的变化。结果表明,FSI的走势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相吻合,并在“次贷危机—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钱荒—股灾”这些负面事件期间显着地上升;充分说明FSI能够准确反映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时变特征。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让人们意识到了传统银行业监管的不足,监管当局有必要采用宏观审慎政策对系统性风险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宏观审慎政策引入了逆周期和外部性监管,是对微观审慎政策的改进与补充。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也有时间维度和截面维度两类,其中前者旨在熨平信贷周期,防止信贷过度繁荣引起金融失衡的积累。后者旨在降低金融关联,降低机构间负外部性对风险传染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监管当局还要注重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政策等工具的搭配使用,各部门要统筹协调,相互合作;逐渐优化完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做好对关键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助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去杠杆;规范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让金融业回归服务实体的本源;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消除系统性风险的威胁,确保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地发展。
李文冰[10](2016)在《当代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研究 ——基于《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1992-2014)》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媒介形象研究成为中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浙商,一般指浙江籍人士在浙江省内外从事创业活动的商人群体。本研究所界定的当代浙商,是指浙江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诞生的特有的商人群体。当代浙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之一。浙商在追求财富的路途上,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推动下,逐渐孕育、形成和发展了自身的公共形象,这一形象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极具价值的组成部分。随着浙江经济和浙商影响力的提升,浙商报道成为中国媒体经济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浙商媒介形象通过媒介得以呈现,浙商媒介形象的呈现又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的时代特征,浙商媒介形象所内含的浙商精神、浙商文化又对浙江乃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浙商同时为媒介提供了丰富的新闻资源,媒介在成功呈现和传播浙商文化过程中塑造并发展了自身,形成了与浙商发展的良性互动。本文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探讨有“当代中国第一商帮”之称的浙商媒介形象的呈现,本文的主旨之一,是通过审视浙商形象进入公众视野的历史发展,探讨媒介是如何通过议程设置、框架建构以及话语策略将浙商纳入报道议题并加以呈现的?媒介呈现了怎样的浙商形象?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背后,有怎样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文化推动力量?报纸媒体在形塑、呈现浙商形象时,存在哪些问题?浙商发展的兴衰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的晴雨表,对浙商的褒扬和批判也反映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价值观,对浙商媒介形象呈现进行考察,既能丰富媒介形象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本文的另一研究要旨在于通过梳理当代浙商媒介形象的呈现历程,透视媒介与社会、媒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本文通过抽样选取《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1992-2014)浙商报道文本,主要采用内容分析和话语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报纸浙商报道进行了量化和质化分析及统计,得出的结论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报纸媒体的新闻报道中,浙商通过艰苦创业、自强不息,不断获得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日益走向中国经济社会舞台的中心。报纸媒体通过命名与身份书写、断言式言语行为和话语隐含意义的表达,遵循政治话语规范下的“创富——贡献”叙事模式、经济话语主导下的“创新——传奇”叙事模式、政治话语和经济话语合流的“转型——回归”叙事模式三种叙事模式,勾勒出浙商从“草根商人”向肯吃苦、善经营的“闯天下”创富群体形象、从“财富”浙商向“责任”浙商、从“功利”浙商向“公利”浙商、从传统创业形象向变革和创新形象转变的历程,从而呈现出浙商作为当今中国“第一儒商”的形象。本文认为,浙商媒介形象是多元力量共同建构和呈现的结果,标示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语境。浙商新闻报道始终是传统媒体在与经济场、政治场、文化场等各种权力场域关系中进行的,政治话语与经济话语的交互是贯穿浙商报道或明或暗的主线;浙商媒介形象呈现又离不开媒介推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大众传媒及其生态的变迁,既是不同阶段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动因又是结果;浙商也在在自塑的努力中共同完成媒介形象的呈现。本文研究发现,处在多种场域关系中的报纸传媒,在呈现浙商形象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和传播偏向,在呈现浙商形象时因陷入框架化、模式化、学科化的泥沼整体上存在群体形象丰富性的遮蔽、中小浙商群体再现的偏差、媒介形象呈现的理想化以及“人”的迷失,这在大众传媒充分发展、媒介生态深刻变迁、数字化媒体蓬勃兴起的当今时代不能说不是一种缺失和遗憾。相形之下,网络新媒体对浙商形象呈现的不遗余力和畅所欲言能给传统报纸媒体带来诸多启示,此外,新闻形态之外的各种浙商题材电视剧虽是浙商形象艺术化地再现,但其蓬勃发展的态势及其所呈现的浙商形象的丰富性和鲜活性也是值得传统媒体新闻报道借鉴和反思的。基于对浙商媒介形象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当下中国所蕴涵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对报纸媒体在多媒体图景和新媒体环境下浙商媒介形象再现的思考。
二、2003年:银行业浓墨重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银行业浓墨重彩(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内涵与相关概述 |
2.1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界定 |
2.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广义概念 |
2.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狭义概念 |
2.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内容涵盖 |
2.2.1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2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3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3 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 |
2.3.1 用经济帝国主义手段实现全球霸权 |
2.3.2 用政治文化手段助推经济扩张 |
第3章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 |
3.1 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萌芽 |
3.1.1 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 |
3.1.2 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 |
3.1.3 卢森堡资本积累论 |
3.1.4 考茨基的“超帝国主义论” |
3.2 列宁帝国主义论的理论奠基 |
3.2.1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时代背景 |
3.2.2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核心观点 |
3.2.3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当代价值 |
第4章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成果 |
4.1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 |
4.1.1 落后国家的经济结构形态的理论分析 |
4.1.2 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的理论透视 |
4.2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 |
4.2.1 垄断资本构建的“中心”与“外围”的世界经济结构 |
4.2.2 垄断资本掌控下的南北不平等交换形式 |
4.2.3 垄断资本剥夺下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 |
第5章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拓展 |
5.1 全球化中资本积累逻辑的理论批判 |
5.1.1 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 |
5.1.2 资本积累的空间修复理论批判 |
5.1.3 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理论批判 |
5.2 全球化中生产方式变革的理论创新 |
5.2.1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统治 |
5.2.2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劳动 |
5.3 全球化中民族国家理论及其新视野 |
5.3.1 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本帝国主义 |
5.3.2 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民族国家理论 |
第6章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评析与启示 |
6.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综合评述 |
6.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探索成就 |
6.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偏颇之处 |
6.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的内容启示 |
6.2.1 资本逻辑跳脱与发展路径选择 |
6.2.2 民族国家在场与民族意识觉醒 |
6.3 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的中国发展之反思 |
6.3.1 全球化中国际经济新秩序重构 |
6.3.2 全球化中政治文化实践空间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核心概念 |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界定 |
(二)新时代的金融监管 |
(三)金融监管中的法治化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机理 |
(一)金融监管法治化的考量 |
(二)金融监管权制衡是法治化的核心 |
(三)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框架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监管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金融监管思想 |
(二)列宁的金融监管思想 |
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 |
(一)毛泽东的金融监管思想 |
(二)邓小平的金融监管思想 |
(三)江泽民的金融监管思想 |
(四)胡锦涛的金融监管思想 |
四、十八大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新发展 |
(一)党对金融的集中统一领导理论 |
(二)国家安全观下的金融安全理论 |
(三)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理论 |
(四)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导向理论 |
(五)全球金融治理和国际监管合作理论 |
(六)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理论 |
(七)加快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理论 |
五、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法治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新思想 |
第二章 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实践发展和基本经验 |
一、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历史演进 |
(一)金融大一统时期(1949-1978) |
(二)金融改革起步时期(1979-1983) |
(三)金融统一监管时期(1984-1991) |
(四)分业监管形成时期(1992-2004) |
(五)分业监管完善时期(2005-2011) |
(六)分业监管调整时期(2012-至今) |
二、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历史成就 |
(一)健全了相对完备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
(二)建立了与金融发展基本适应的中国特色监管机制 |
(三)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 |
(四)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平衡机制 |
三、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变革框架内进行 |
(二)坚持循序渐进,以金融改革发展实际为遵循 |
(三)坚持因时而变,以中央银行权力调整为主线 |
(四)坚持立法保障,为金融监管改革保驾护航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背景和内在动因 |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化成就 |
(一)中国特色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
(二)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
(三)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取得新进展 |
二、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背景 |
(一)金融全球化和监管国际化步伐加快 |
(二)经济“新常态”倒逼金融改革提速 |
(三)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金融监管法治化 |
(四)金融监管改革是全面改革应有之义 |
三、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内在动因 |
(一)金融开放要求监管规则内外统一 |
(二)金融结构变革深刻影响金融监管 |
(三)金融创新涌现凸显监管法治滞后 |
(四)金融风险和金融乱象累积叠加 |
(五)腐败高发暴露监管权力制约缺位 |
第四章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化中的主要问题 |
一、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有待优化 |
(一)金融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 |
(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有优化空间 |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仍需加力 |
二、金融监管机构职责配置法定化程度不高 |
(一)监管职责配置方式非制度化 |
(二)监管职责配置存在交叉冲突 |
(三)对金融市场创新干预不到位 |
(四)央地金融监管职责配置模糊 |
三、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则不够健全 |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单一 |
(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位 |
(四)缺乏金融综合经营及消费者保护制度 |
四、金融监管执法效能有待提升 |
(一)监管检查执法缺乏程序控制 |
(二)金融监管执法公开透明性不足 |
(三)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制约 |
五、金融监管权监督缺乏有效性 |
(一)监督法律规定分散笼统 |
(二)全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
第五章 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改革和法治启示 |
一、金融危机折射出的西方监管法治弊端 |
(一)金融资本天生逐利性弊端暴露 |
(二)多头共管体制导致职责不清 |
(三)金融盲目创新缺乏有效监管 |
二、金融危机应对中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
(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 |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治经验和启示 |
(一)纠正新自由主义监管法治理念 |
(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力 |
(三)强调对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 |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协调与合作 |
(五)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和确认改革成效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和路径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
(一)金融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二)金融效率: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
(三)金融公平:金融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四)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金融安全的协调平衡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走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之路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
(三)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让金融监管适应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 |
(四)坚持权力公开透明,让所有金融监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路径 |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对金融监管改革的牵引作用 |
(二)立足实际,放眼未来,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机构组织框架 |
(三)职能法定,协调高效,增强监管权配置的法定性和科学性 |
(四)补齐短板,全面监管,完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规则制度体系 |
(五)公正公开,严明执法,强化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规制 |
(六)严格问责,增强合力,构建全方位金融监管权力监督网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创新之处 |
1.3.1 研究角度不同 |
1.3.2 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 |
1.4 研究方法 |
2.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
2.1 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能满足破产重整的需要 |
2.1.1 担保债权人能否成为债委会成员存在争议 |
2.1.2 职工代表的推选是否由债权额决定 |
2.1.3 缺少关于中小债权人代表的相关规定 |
2.1.4 缺少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
2.2 对最新法律规定的解读及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职权存在的不足 |
2.2.1 对最新司法解释(三)中委托债权人委员会其他职权的解读 |
2.2.2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职权的规定存有漏洞 |
2.2.3 债权人委员会参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缺失 |
2.3 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费用问题和责任承担的缺失 |
2.3.1 缺失债权人委员会费用规定 |
2.3.2 缺失债权人委员会责任承担的规定 |
3.域外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借鉴分析 |
3.1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的借鉴分析 |
3.1.1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主要为无担保债权人且遵守保密原则 |
3.1.2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破产重整中更换原因以及程序 |
3.2 域外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借鉴分析 |
3.2.1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监督职权的规定以及借鉴分析 |
3.2.2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的借鉴分析 |
3.2.3 美国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的特殊职权借鉴分析 |
3.3 域外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费用支出与责任的借鉴分析 |
3.3.1 债权人委员会费用支出的规定与借鉴 |
3.3.2 债权人委员会责任的规定与借鉴 |
4.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建议 |
4.1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资格 |
4.1.1 无担保债权人或放弃优先偿还权的担保债权人应系债委会主要成员 |
4.1.2 职工代表的推选不宜由债权额决定 |
4.1.3 中小债权人代表亦为债委会成员之一 |
4.1.4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应由法院来认定 |
4.1.5 与债务人有利益冲突的债权人不能参与债权人委员会 |
4.2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4.2.1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职权的完善 |
4.2.2 增加债权人委员会扩大会议以解决执行中的紧急情况 |
4.2.3 债权人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债务人解决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
4.2.4 债权人委员会其他职权的补充 |
4.3 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及责任承担 |
4.3.1 债权人委员会费用支出由破产费用承担 |
4.3.2 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的责任承担 |
5.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江西农信社转型成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2 江西农信社发展概述 |
2.1 我国农信社演变历程 |
2.2 江西农信社的发展历程 |
2.3 江西农信社转型的动因 |
2.3.1 转型的内部因素分析 |
2.3.2 转型的外部动因分析 |
3 江西农信社转型成效 |
3.1 江西农信社转型措施 |
3.1.1 明晰市场战略定位提升服务县域经济水平 |
3.1.2 整章建制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
3.1.3 打造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网点转型 |
3.1.4 产权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
3.2 转型成效分析 |
3.2.1 资本质量提升 |
3.2.2 产品创新及服务三农水平得到提升 |
3.2.3 产权明晰法人治理机制更完善 |
4 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
4.1 网点效能低 |
4.2 业务杠杆化程度高 |
4.3 治理模式的缺陷 |
5 江西农信社转型问题的化解对策 |
5.1 提高网点效能的对策 |
5.1.1 优化网点人力资源配置 |
5.1.2 提高电子渠道替代率分流柜台业务 |
5.2 业务去杠杆化提升资产质量的对策 |
5.2.1 加速存量资产结构调整 |
5.2.2 积极退出高风险领域信贷投放 |
5.2.3 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有效分散贷款风险 |
5.3 治理模式的改进建议 |
5.3.1 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
5.3.2 省联社简政放权还权于农信社所有者 |
5.3.3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经济分析 |
一、代理成本理论视阙下的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 |
二、注意义务制度可规避信托中双边逆向选择风险 |
三、注意义务制度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利益保护的衡平功能 |
一、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的多重内涵 |
二、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实现的路径 |
三、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利益保护的衡平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体系架构 |
第一节 原则规定: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勤勉义务 |
二、有效管理义务 |
第二节 应用领域:以受托人行为要求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 |
二、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 |
三、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履行标准:以受托人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注意 |
二、技能 |
三、谨慎小心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嬗变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应用领域适用过程中的演进 |
一、分别管理义务的演进 |
二、亲自管理义务的演进 |
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进 |
第二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进 |
一、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 |
二、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 |
第三节 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 |
一、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 |
二、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 |
三、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 |
四、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 |
第四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社会基础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一、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的一般理论 |
二、信托制度构建中的社会因素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运行环境 |
一、政府监管理念演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
二、商事信托兴起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厘革 |
第三节 制度运行环境变化对我国注意义务制度影响 |
一、政府监管理念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理念的变造 |
二、商业信托兴起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 |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与规制困境 |
一、私法内以强制性规范规制积极义务存在逻辑难题 |
二、私法内以“善意”规制注意义务是必要而并非充分条件 |
三、私法内设置边界量化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难题 |
第二节 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缺陷 |
一、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偏差 |
二、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缺陷 |
第三节 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完善 |
一、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修正 |
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优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从资不抵债到跻身全球前列 大行改革波澜壮阔(论文提纲范文)
蝶变从破产边缘到世界前列 |
突破强化公司治理重塑内生力 |
腾飞撑起大国金融的脊梁 |
(9)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和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系统性风险理论的文献回顾 |
1.3.2 系统性风险度量方法的评述 |
1.3.3 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系统性风险成因和传染机制研究 |
2.1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理论 |
2.1.1 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
2.1.2 系统性风险成因的理论研究 |
2.2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2.2.1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因 |
2.2.2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外因 |
2.3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2.3.1 风险传染的定义和性质 |
2.3.2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2.3.3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模型 |
2.4 章节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截面维度的度量研究 |
3.1 系统性风险横截面测度的应用 |
3.2 ΔCoVaR方法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 |
3.2.1 ΔCoVaR模型的概念及其应用 |
3.2.2 ΔCoVaR的理论方法和模型构建 |
3.3 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贡献的实证分析 |
3.3.1 数据的来源和处理 |
3.3.2 银行机构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贡献的度量 |
3.3.3 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时变特征 |
3.3.4 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 |
3.3.5 ΔCoVaR的稳健性检验 |
3.3 章节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时间维度的度量研究 |
4.1 系统性风险时间维度的方法应用 |
4.2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综合指数的构建 |
4.2.1 基础指标的选取 |
4.2.2 数据来源和处理 |
4.2.3 利用主成分分析法筛选指标 |
4.2.4 系统性风险综合指数合成 |
4.3 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水平的实证分析 |
4.4 中国银行业系统压力期的识别和划分 |
4.5 章节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宏观审慎政策对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
5.1 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 |
5.2 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 |
5.2.1 宏观审慎政策的含义 |
5.2.2 宏观审慎政策的监管工具 |
5.3 宏观审慎政策与中国的实践 |
5.3.1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 |
5.3.2 《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 |
5.4 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
5.4.1 中国宏观经济和银行业发展概况 |
5.4.2 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和改进方向 |
6.1 结论 |
6.2 不足和改进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当代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研究 ——基于《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1992-2014)(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关于浙商研究 |
二、关于媒介形象研究 |
三、关于浙商媒介形象研究 |
四、评析与展望:浙商媒介形象呈现与浙商研究的合流与研究发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理论资源与基本概念 |
一、研究的主要理论资源 |
二、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浙商媒介形象的历时性分析 |
第一节 浙商的旧读与新解 |
一、“商”的起源及其发展的沧桑变迁 |
二、商帮文化与浙江商帮 |
三、改革开放与浙商的重新崛起 |
第二节 浙商形象的媒介话语嬗变 |
一、“儒商”和“奸商”——中国古代浙商的形象悖论 |
二、“新式商帮”形象和“红顶商人”的命运——近代浙商的双重印记 |
三、“当代第一儒商”形象的呈现——新时期浙商媒介形象的总体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内容分析:《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主导框架 |
第一节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变迁的基本描述 |
一、类目建构与操作化说明 |
二、版面、篇幅、报道类型和报纸类别的基本分析 |
三、浙商主体身份和角色属性演变的统计分析 |
四、浙商形象呈现议题变化的统计分析 |
第二节 当代儒商——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主导框架 |
一、“当代儒商”的内涵 |
二、“当代儒商”框架的主导性呈现 |
第三节 他者框架——不同媒体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比较分析 |
一、他者呈现的基本样貌 |
二、不同类别媒体他者呈现的比较分析 |
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分析:《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浙商媒介形象的话语建构与叙事策略 |
第一节 媒介形象呈现中的话语与话语理论 |
一、批判话语分析理论 |
二、作为新闻的话语 |
第二节 身份书写、权力话语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一、命名与身份书写 |
二、断言式言语行为与权力话语 |
三、话语的隐含意义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第三节 政治话语与经济话语交互下的叙事模式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一、政治话语规范下的“创富——贡献”叙事模式 |
二、经济话语主导下的“创新——传奇”叙事模式 |
三、政治话语与经济话语合流的“转型——回归”叙事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多元力量及其互动 |
第一节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社会动因 |
一、经济场域的生成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二、政治意识形态控制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三、社会价值观念转型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第二节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媒介推手 |
一、传媒生态变迁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二、媒介场域控制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三、传媒与浙商对浙商媒介形象的同构与互动 |
第三节 浙商自塑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 |
一、浙商媒介事件与形象呈现 |
二、浙商政治参与与形象呈现 |
三、浙商企业形象传播与形象呈现 |
小结 |
第五章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批判与反思 |
第一节 断言和肯定式新闻中的浙商媒介形象话语遮蔽与理想化 |
一、肯定式新闻与浙商群体形象丰富性的遮蔽 |
二、明星浙商的卡里斯玛光环与中小浙商群体再现的偏差 |
三、宣传导向与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理想化 |
第二节 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模式化”与“人”的缺失 |
一、“模式化”呈现与“人”的缺失 |
二、“模式化”呈现与“个体”形象的缺失 |
三、“模式化”呈现与“个性”形象的缺失 |
第三节 多媒体形态下报纸媒体浙商形象呈现的不足与反思 |
一、多媒体形态下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立体化图景 |
二、多媒体时代报纸媒体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的反思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2003年:银行业浓墨重彩(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D]. 程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3]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D]. 张国坤. 河北师范大学, 2020
- [4]“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5]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研究[D]. 王昊钰. 暨南大学, 2019(02)
- [6]江西农信社转型成效分析[D]. 肖院萍.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D]. 付立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从资不抵债到跻身全球前列 大行改革波澜壮阔[J]. 孙榕. 中国金融家, 2018(12)
- [9]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和防范[D]. 张家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10]当代浙商媒介形象呈现研究 ——基于《方正apabi报纸资源数据库》(1992-2014)[D]. 李文冰. 武汉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