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韩菲[1](2021)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全球大气污染问题仍然严重,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风险因素。我国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特别是由颗粒物污染导致的“雾霾”天气显着增加了居民的致病和致死风险。因此,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缓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关键路径。2018年起,环保税法开始实施,其能否在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经济发展趋缓和大气环境风险递增的压力下,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被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出发,在详细考察了当前全球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环保税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围绕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环保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提出了完善建议和优化路径。本文首先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以及该效应的影响因素及空间溢出效应。具体来讲:(1)分别基于我国大陆31个省区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数据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数据,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模型对我国环保税法的PM2.5减排效应展开研究。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对全国和31个省份的PM2.5年均浓度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均产生了减排效应。第二,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减排效应的空间格局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的PM2.5年均浓度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与环保税法对各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不同。第三,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的减排效应与各省PM2.5的污染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即PM2.5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环保税法的减排效应也较好;反之,则较差。(2)采用了贝叶斯LASSO回归模型对环保税法PM2.5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及大小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在选择的10个变量中,有5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PM2.5年均浓度的减排效应,即地区旅游业收入占GDP比重(TOV-GDP)是负相关影响因素,城镇化率(UR)、大气污染的环保税税率(TRAP)、地方环保税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和地形起伏度(RA)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而有6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工业PM2.5排放总量的减排效应,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PC)是负相关影响因素,第二产业比例(PSI)、环保税税率(TRAP)、环保税税收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地形起伏度(RA)和植被覆盖度(VC)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此外,本文还进一步量化了各个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和贡献率。(3)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所以本地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是各个地区排放出的PM2.5污染物经过区域空气流通后导致的最终观测结果,因而在前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测度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程度的指标,并根据该指标计算了2018-2019年我国省级区域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数,结果显示: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的减排效应具有空间溢出性,且不同省份空间溢出的程度和方向不同。其次,本文从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及对工业污染企业外迁的影响效应两个方面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1)本文以2013—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通过熵值法构建了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程度综合指标,并在控制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等五个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岭回归模型分别研究了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并比较了这两种环境经济手段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影响效应的强弱。结果显示:第一,在考虑并控制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基础上,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都具有正向影响效应;第二,通过比较排污费率和环保税率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回归系数大小可知,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正向影响效应要强于排污费制度的影响效应。(2)本文以2018—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根据本地区环保税税率与周边地区环保税税率的关系,将31个省区分为“税率高地”和“税率洼地”两类区域,并在剔除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污染工业外迁混杂影响的基础上,采用带有空间滞后项的贝叶斯面板回归模型分别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对“税率高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出效应,对“税率洼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入效应。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的实施对于本地污染工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效应;第二,本地环保税率与周边省区环保税税率的不同确实会促使污染工业企业向环保税率低的地区迁移,即“税率高地”向周边迁出,周边向“税率洼地”迁入;第三,“税率洼地”环保税税率的提高,会对其规模以上企业个数和高污染工业企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均表现出显着的抑制作用;第四,“税率高地”地区的环保税率对本地高污染工业还未表现出显着的抑制效应。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发现环保税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存在税率设置不够清晰明确、缺乏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监测机制、环保税收益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因而,本文建议(1)在设计环保税的计算规则时,需综合考虑污染的社会成本、治理成本,特别是不同主体的污染治理或防范成本,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适当的计税办法。(2)在征管体制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以加强污染排放量监测工作,并加强对监测主体的资源支持和责任约束。(3)在收益分配和使用方面,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的环境治理权分配收益并专门用于环保支出。此外,应当将环保税的征管裁量权主要赋予地方政府,鼓励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的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陈果[2](2020)在《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不同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排污的不同类别、总量等,允许申请人排放一定量的污染,并向其颁发相关证件,以明确其需要根据证件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排污行为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构建有机统一的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关键就在于不断促进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仅能够引导排污许可战略转型,也能推动排污许可法律责任制度的形成。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发展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但与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实践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体系不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其次,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内容不完整,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分类不够科学,并且制度实施主体也缺乏必要的统一性,造成在行政机关和排污者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最后,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不太合理,存在权责分配不当的情形。根据现阶段的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排污许可进行统一的立法管理,尽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必由之路。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第二,扩大排污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考察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之配套关系。第五,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华佳骏[3](2020)在《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及其优化对策研究 ——以S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居民生活水平及便利程度都大大提高,但工业化及现代化同时也是“双刃剑”,在提升人类生活质量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剧烈。因此,环境保护成为了二十一世纪全人类的共同课题。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即开始重视环境污染问题,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在理论和实践相互印证、相互推进下,西方各国政府逐渐减少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的治理方法,转向诸如对特定环境污染物征税这样的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效果较好,目前征收环境保护税也成为了各国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采取的最普遍措施之一。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大力发展工业和经济,环境污染也与日俱增,保护环境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早期我国主要使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治理环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显着。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也逐步寻求运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方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运而生,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本文依托公共管理大背景,尝试从基层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全面地从排污量计算方法、数据核实、部门协作等角度研究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思路,为政府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文章节安排如下: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提出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主要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等,以及国内外环境保护税的研究现状,以划定研究范围,理顺分析思路,奠定逻辑基础。第二部分为基本理论,详细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概念,并阐述了环境保护税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中国环境保护税的历史演变,探究我国环境保护税的起源——排污收费制度,介绍“费改税”的出台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制度设计。第四部分为上海市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现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上海市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模式、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税收收入情况,以及各部门的协同管理现状。第五部分为上海市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了S区目前存在的如征收标准不完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对问题原因加以分析。第六部分为对策研究,针对上一部分列举的环境保护税征管问题,从每个问题的实际出发,提出相对应的环境保护税征管改进优化对策。
刘运佳[4](2020)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发严峻。过去一直充当保护环境重要角色的排污收费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起到的环境保护作用在逐渐减小。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开始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替代排污费,以期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是我国特定阶段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障,宣告我国的绿色税制已日趋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扩大我国税收的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作为脱胎于我国先前排污收费制度的《环境保护税法》,其实施的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本文从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界定及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过程的梳理入手,一方面通过对比研究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的内容,分析出《环境保护税法》的优势及其实施的必要性,进而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特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数据评析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基本要素的分析,将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深度剖析并一一细化,如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协调税收工作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环境保护税费混乱共存的问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实施中的成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建议,如在征收范围问题上提出扩大纳税主体范围及应税污染物范围的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上提出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明确税收激励重点产业以及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的建议;在环境保护税费共存问题上提出厘清税费混乱关系,使税费功能互补的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上提出明确各部门职责、具体部门间协作方式以及增加征管工作监督内容的建议等。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以期解决《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使其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更大程度上实现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的目的。
吴筱娅[5](2020)在《环保税实施的影响及完善措施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文中指出绿色发展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和发展方式,也是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环保税,以取代过去的使用多年的“排污费”的征收。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在全国实施后对地区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使得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逐步淘汰,而且还会促进企业进行绿色产业化转型。文章以长沙市为例,对2018年以来这一新的税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影响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着重剖析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环保税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从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和企业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税收等方面的应对对策建议。文章认为:环保税税制改革解决了排污收费制度在环境治理上的一些弊端,在环境治理、征收管理机制、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的有利影响。但目前环保税的开征只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平移”,改革并不深入,影响环保税治理环境问题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同时,目前处于税改的初期阶段,尚未形成独立的环保税体系。“高要求、低配置”决定了环保税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了充分发挥环保税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优势,提高环保税政策实施的效率,深化环保税税制改革,提出了完善环保税法法律法规,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增加环保建设投入,推进产业升级,建立环保专项资金制度,加强宣传辅导等建议措施。
关普方[6](2020)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研究》文中提出《环境保护税法》是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课以征税的独立型税种,其绿色税制的定位是该法区别于其他的单行税法的明显标志,环境保护税对促进环境改善、减少能源消耗、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效应已经在很多较早开征环境税的西方国家得到验证。我国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之后,污染企业为实现节能减排、降低税负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污水处理逐步产业化,固体废弃物处理进一步规范,大气污染形势有所缓解,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环保意识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不断提升。然而,《环境保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和挑战,比如:环保税对部分污染物的调控不足、对纳税企业治污减排的激励作用有限、对部分排污行为的约束力度有限;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失真、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程度和实际征管需求,提出了优化实体税制要素增强税收调节功能、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涉税信息获取质量、健全征管协作机制推动征管部门深度配合等具体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在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陈子涵[7](2020)在《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毋庸置疑,环境资源的可续性保障可以被视为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最为倚重的命脉和土壤,因此世界各国在近年来都对环境保护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纷纷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用以维系资源最大化利用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存续关系。当前,中国经济正逢高速、稳步增长之势,制造业、工业等产值逐步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但同时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污染水平的急剧恶化已促使国家的生态平衡近乎达至临界边缘。在此情况之下,中国政府果断施策制衡,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措施之所长,引入广受国际高度认可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以此机制为核心枢纽,在我国治污控污和改善生态领域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直至2003年才正式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实施阶段,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制度与环境污染治理之间的磨合时间较短,与各地当下污染局势的实际治理需求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小的差距,因而无法从根源上扭转当前日趋严峻的污染局势和愈加复杂的治理形势。在此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呼声愈加强烈,因时势所趋,学界也已然将这一课题引入成为了时下最为热点的讨论之一。本文在系统阐述制度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相对着重地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不仅充分肯定了其在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还对将其列为该领域管理核心制度的做法表示了高度认可。此外,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制度实践的全方位对比,同时结合对必要的国情参考,在综合研究后认为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实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无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为严格化的管理和精准化的干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层面上的支持。除此之外,本文还系统梳理了该制度确立、执行、发展的全过程,进而整理分析出该制度还在法律保障、制度衔接力和适配、监管等多个方面存有缺陷。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之所长的基础上,提出五个方面的改革建议。首先是我国应当侧重以整合“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环境制度的关系为主要突破口,全方位补强其管理和统一协调能力,便于其更好的发挥综合管理效用。其次是应逐步完善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建设,保障该制度的管辖和约束效力。再次是应当废止集中统管模式,适时地对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理,切实体现出其因地制宜的制度优势。另外是应优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制度的全面实施和顺利推行收获民心和市场支持。最后是应当强化制度的证后监管,确保其运行周期的完整和健全。
王钰[8](2020)在《环境保护税对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恶化带来的危害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愈加深刻。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减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是调控企业排污行为的有效措施。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采取向企业收取排污费的方式调控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排污费历经“超标收费”到“总量收费”,征收标准不断提高。2018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实现了排污费到环保税的“平移”,完成了由“费”到“税”的升级。环境绩效是衡量企业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和效果。为了研究环保税对企业的环境绩效产生的影响,论文首先整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阐述了有关研究现状并对其述评。接着,基于环境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提出了5项假设。以2011-2018年沪深证券交易所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hausman检验,确定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实证研究得出:环境保护税对环境绩效的影响复杂。在环境管理方面,环保税与环境管理之间呈现不显着的正相关关系。即环保税不会明显促使企业改善环境管理方式,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环保税与当期的环保技术创新在10%的水平上显着,并呈滞后性和地区异质性特征。环保税与滞后一期的环保技术创新在1%的水平上显着,发达地区的环保税对企业的环保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最后,本文根据检验结果在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改善钢铁企业环境绩效。论文从微观角度出发,实证研究了环境保护税对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影响,检验了环保税政策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环境绩效和企业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及时改进管理、提高绿色管理水平,拓展了现有环境保护税对企业影响研究,丰富了现有钢铁行业环境绩效研究。
王德凡[9](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王慧[10](2019)在《《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及其初步实施研究》文中指出环境保护税最早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运行,在OECD国家尤为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税制度。针对污染物收费的制度,我国经历了从制定条例、规章,到正式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再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漫长历程。《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该项制度从条例、规章的行政规制到法律规制的转变。本文首先对比研究了《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文本内容,分析新法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及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等方面所呈现出的样态。以此为基础,本文又剖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及优势,进而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特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过程发现,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在实施初期想要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转移,但是仍然表现出记录不准确、执法不严谨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后,针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初期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为今后《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推进有所帮助。《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一部较新的法律,与以往研究重在探究国外环境保护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同,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及实施初期的实践探究,对该法的法律文本有较深入的理解。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及纳税人的行为表现的分析,有助于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研究《环境保护税法》的初步实施效果。结合以上探究,本文对我国利用环境保护税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均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这一新时代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环境税的产生 |
1.2.2 环境税的发展历程 |
1.2.3 环境税的效应研究 |
1.2.4 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 |
1.2.5 我国环保税法的研究 |
1.2.6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行性分析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理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大气污染规制 |
2.1.2 环保税 |
2.1.3 环保税法的效应 |
2.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 |
2.2.1 大气污染产生的经济学解释——基于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大气污染导致外部性问题——基于外部性理论 |
2.2.3 大气污染外部性问题的矫正——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
2.2.4 庇古税规制大气污染的目的——基于社会成本理论 |
2.3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作用机理 |
2.3.1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减排效应的作用机理 |
2.3.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经济效应的作用机理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问题 |
3.1 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
3.1.1 全球大气污染的趋势和现状 |
3.1.2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及成因 |
3.1.3 大气污染的危害 |
3.2 大气污染规制的现状 |
3.2.1 大气污染规制的国际现状 |
3.2.2 大气污染规制的中国现状 |
3.3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困境 |
3.3.1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 |
3.3.2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困境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研究 |
4.1 环保税法对PM_(2.5)的减排效应——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 |
4.1.1 研究方法 |
4.1.2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估计结果 |
4.1.3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4 结果与讨论 |
4.2 环保税法的PM_(2.5)减排效应—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 |
4.2.1 研究方法 |
4.2.2 2018、2019 年省级工业类PM_(2.5)排放清单数据估计结果 |
4.2.3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估计结果 |
4.2.4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5 结果与讨论 |
4.3 环保税法对PM_(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研究 |
4.3.1 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标构建 |
4.3.2 中国省区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结果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研究 |
5.1 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 |
5.1.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5.1.2 计量模型及变量说明 |
5.1.3 基准回归结果 |
5.1.4 稳健性检验 |
5.1.5 机制检验 |
5.1.6 结果与讨论 |
5.2 环保税法对企业迁移的影响效应 |
5.2.1 理论假设 |
5.2.2 实证过程 |
5.2.3 贝叶斯回归结果 |
5.2.4 安慰剂检验 |
5.2.5 机制检验 |
5.2.6 结果与讨论 |
5.3 小结 |
第6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1.1 环保税法环境效应的研究结果 |
6.1.2 环保税法经济效应的研究结果 |
6.2 对策建议 |
6.2.1 计税方法合理化设置 |
6.2.2 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机制的完善建议 |
6.2.3 收益分配和使用机制的优化路径 |
6.2.4 环保税法与其他大气污染规制的配合机制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致谢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一、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概念 |
二、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 |
一、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二、地方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排污许可管理立法体系不健全 |
二、排污许可适用范围不全面 |
三、排污许可监管不完善 |
四、制度衔接不顺畅 |
五、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三章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 |
一、美国的排放许可证制度 |
二、日本的排污申报制度 |
三、欧盟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第二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一、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位阶 |
二、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设置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 |
一、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遵循科学的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要求 |
三、加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一、明确污染物的范围 |
二、扩大实施许可的排放企业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机制 |
一、完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二、加强排污许可实施的政府监督 |
三、完善排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一、强化企业自主实施排污许可的责任 |
二、严格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监管的责任 |
三、加大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及其优化对策研究 ——以S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公共物品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前身——排污收费制度 |
二、“费改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
三、上海环境保护税征收制度历史演变 |
第二章 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现状 |
第一节 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模式 |
第二节 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
一、大气污染物及污染当量值 |
二、水污染物及污染当量值 |
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
第三节 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及税收情况 |
一、S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 |
二、S区环境保护税税收情况 |
第四节 S区环境保护税征管部门协作现状 |
一、S区环保税征管相关部门间合作现状 |
二、S区税务与环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现状 |
第三章 S区环境保护税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尚不完善 |
一、两种污染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差异较大 |
二、部分行业及企业没有适用的征收标准及排污量计算方法 |
第二节 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
一、征收部门无法确定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
二、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合作 |
第三节 S区环境保护税征管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污染排放量计算方法标准缺失 |
二、现有四种排污量计算方法具有局限性 |
三、征收部门缺乏有效数据支撑 |
四、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完善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对策研究 |
第一节 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纳税申报优化对策 |
一、优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二、扩大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适用性 |
第二节 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中部门协作优化对策 |
一、建立税务和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节 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中数据审核优化对策 |
一、建立纳税人污染排放量数据比对及分析系统 |
二、建立风险评估及监控机制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历史分析法 |
第二章 环境保护税与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
2.1 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界定 |
2.1.1 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和特征 |
2.1.2 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费(排污费)之比较 |
2.2 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
2.2.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 |
2.2.2 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 |
2.2.3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要素 |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和问题 |
3.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 |
3.1.1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
3.1.2 我国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分析 |
3.1.3 环境保护税费共存现状分析 |
3.2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
3.2.2 环境保护税费共存问题 |
3.2.3 税额标准和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 |
3.2.4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5 征收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建议 |
4.1 完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的建议 |
4.1.1 扩大纳税主体范围 |
4.1.2 扩大征税对象范围 |
4.2 理清环境保护税费关系的建议 |
4.2.1 促使税费功能互补 |
4.2.2 逐步实现“以税代费” |
4.3 完善税额标准及计税依据 |
4.3.1 完善税额标准 |
4.3.2 完善计税依据 |
4.4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建议 |
4.4.1 明确税收激励重点产业 |
4.4.2 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方式 |
4.5 完善征收管理实施的建议 |
4.5.1 明确征管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
4.5.2 明确征管过程中部门间协作方式 |
4.5.3 明确征收工作的监督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保税实施的影响及完善措施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的界定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排污费 |
二、环保税 |
三、费改税 |
第二节 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
一、庇古税 |
二、波特假说 |
三、双重红利理论 |
第二章 长沙市环保税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长沙市环保税的实施进程分析 |
一、长沙市排污费改税的筹备 |
二、长沙市环保税征收管理情况 |
第二节 长沙市环保税的实施结果分析 |
一、长沙市环保税征收情况分析 |
二、长沙市环保税税收构成统计分析 |
第三章 环保税实施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环保税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分析 |
一、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 |
二、强化环保部门环保职能职责 |
三、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
第二节 环保税实施后的影响分析 |
一、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
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
三、增加企业环保成本投入 |
四、加强企业技术创新 |
第四章 环保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环保税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征税税率低、范围偏窄 |
二、落实执行缺乏保障 |
三、征收管理难度大 |
四、税收用途不明确 |
五、社会接受程度较低 |
第二节 环保税实施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主体目标矛盾随环境背景变化发生改变 |
二、环保税制度配套性较低 |
三、环保税的征收专业性强 |
四、财政收入分配政策不够完善 |
五、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
第五章 完善环保税实施的配套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环保税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完善税务监管配套机制 |
第三节 增加环保建设投入 |
第四节 建立环保专项资金制度 |
第五节 加强环保税宣传与辅导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特点与实施成效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特点 |
一、立法目的体现绿色税制功能 |
二、税负平移促进费改税平稳转换 |
三、结合地方实际实施差别税率 |
四、免税优惠措施考虑社情国情 |
五、税收征管新模式助力提高征管效率 |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成效 |
一、提升了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
二、推进了重点污染行业改造生产工艺和转变发展方式 |
三、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
第二章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制度原因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的问题 |
一、现行环保税的调控力度有限 |
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不全面 |
三、征管部门协作配合动力不足 |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现存问题的制度原因 |
一、征税范围过窄 |
二、税率设置较低 |
三、对规模化养殖场征税的具体规定不合理 |
四、税收减征条款设置标准不规范 |
五、环保税征管协作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促进《环境保护税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税制设计增强税收调节功能 |
一、扩大环保税征税范围 |
二、逐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 |
三、规范对规模化养殖场征税的标准 |
四、科学设置减税优惠措施 |
第二节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信息获取质量 |
第三节 健全征管协作机制推动深度配合 |
一、构建环保税信息共享机制 |
二、构建环保税征管协调沟通机制 |
三、构建环保税征管协作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排污许可的概念 |
2.2 排污许可的性质 |
2.3 排污许可证制度概念 |
2.4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2.4.1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
2.4.2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5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和问题 |
3.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的探索 |
3.2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地方的探索 |
3.2.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上海市实施情况 |
3.2.2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浙江省实施情况 |
3.2.3 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内实践总结 |
3.3 我国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之间衔接不利 |
3.3.2 相关配套法律内容不完善 |
3.3.3 当前排污许可证制度内容灵活性不足 |
3.3.4 缺少环境技术体系的支持 |
3.3.5 证后监管不到位 |
3.3.6 公众参与缺少法律保障机制 |
第四章 国外典型国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外的实践 |
4.1.1 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2 英国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3 日本排污申报审查制度 |
4.2 国外排污许可证制度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设想 |
5.1 “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整合 |
5.2 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
5.3 对污染物进行差异化管理并加强技术支持 |
5.3.1 管理外部条件引起的差异化 |
5.3.2 管理内部条件引起的差异化 |
5.4 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 |
5.4.1 拓宽政府监管覆盖面 |
5.4.2 加强企业自我监管 |
5.4.3 加深公众对排污全过程的监督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环境保护税对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5 创新点 |
2 环境绩效界定及相关理论分析 |
2.1 环境绩效的界定 |
2.2 环境绩效的衡量标准 |
2.3 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性理论 |
2.3.2 环境规制理论 |
2.3.3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创新理论 |
3 环境保护税从“费”到“税”的演变历程 |
3.1 排污费的演变历程 |
3.2 环境保护税的历程 |
3.3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 |
4 环境保护税对钢铁公司环境绩效的作用机理分析 |
4.1 环境保护税对环境管理的作用机理 |
4.2 环境保护税对环保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 |
5 环境保护税对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选择与说明 |
5.2.3 研究模型 |
5.3 实证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均值差异检验 |
5.3.3 相关性分析 |
5.3.4 VIF分析 |
5.3.5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5.3.6 区分地区差异的环保税与环境绩效的分组回归分析 |
5.3.7 稳健性检验 |
5.3.8 结果分析 |
6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不足之处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及其初步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选题缘由与问题 |
1. 选题缘由 |
2. 研究的问题 |
(二) 文献综述 |
1. 环境保护税概念来源 |
2.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来源 |
3. 国外环境保护税实施概况 |
4.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本分析 |
2. 实地调查 |
3. 比较分析法 |
(四) 创新与困难 |
(五) 论文的构成 |
二、《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背景及评析 |
(一) 排污费税制度背景介绍 |
1. 我国环境“费”与“税”制度变迁 |
2. 《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背景 |
(二) 排污费征收制度实施问题探析 |
1. 执法刚性不足 |
2. 地方政府干预严重 |
3. 排污收费标准偏低 |
4. 排污费的使用、截留与挪用问题 |
5. 排污费的征收面窄 |
6. 功能定位偏离环保理念 |
7.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无法准确核定排污量 |
(三) 排污费征收制度的结构与性质 |
(四) 环境保护税的法理基础 |
1. 环境保护税的税法原理 |
2. 环境保护税的环境法原理 |
(五) 《环境保护税法》制度结构 |
1. 立法目的 |
2. 法律与功能定位 |
3. 立法精神 |
4. 适用范围 |
(六) 《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特性 |
1. 《环境保护税法》的刚性 |
2. 《环境保护税法》与其他关联法律之间的关系 |
3. 《环境保护税法》的柔情 |
(七) 《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比较分析 |
1. 法律条文 |
2. 法律地位 |
三、《环境保护税法》在B市实施概况 |
(一) 污染物排放主体的范围 |
1.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大中型企业 |
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小型、作坊类企业 |
(二) 污染物计量方式 |
1. 实时在线监测 |
2. 自主监测 |
3. 第三方监测 |
(三) 环境保护税执法方式 |
1.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执法方式 |
2. 政府角色 |
3. 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的罚则 |
四、《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初期所现问题 |
(一) 《环境保护税法》部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 |
1.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 |
2. 税额的设定 |
3. 纳税污染物的确定 |
(二) 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实践缺漏 |
1. 污染物计量不准确 |
2. 执法部门责任意识欠缺 |
(三) 外部影响因素 |
1. 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迟缓 |
2. 认证资质管理有待完善 |
3. 在线监测设备配置代价高昂 |
五、《环境保护税法》对排污企业的影响 |
(一) 企业所需缴纳环境保护税与以往排污费数额对比 |
1. 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更多 |
2. 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更少 |
(二) 促进排污企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
(三) 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
1. 不增设环保设备 |
2. 减少工艺流程 |
3. 水循环利用 |
(四) 超标排污惩罚力度大 |
(五) 企业对《环境保护税法》的优惠政策响应不明显 |
(六) 产品成本增加 |
六、建议 |
(一) 立法层面的建议 |
1. 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从原则性向确定性转变 |
2. 适当提升税额上限 |
3. 将二氧化碳、建筑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征税项目中 |
4. 设立环境保护专项用款 |
(二) 执法层面的建议 |
1. 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制定具体规范的分工协作机制 |
2.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加从业人员数量、妥善安置排污费征收人员 |
3. 征收超标排污税 |
4. 鼓励污染物实时在线监测、规范第三方监测、完善自主监测 |
5. 加快环保全覆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D]. 韩菲.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D]. 陈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上海环境保护税征管及其优化对策研究 ——以S区为例[D]. 华佳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D]. 刘运佳. 河北大学, 2020(08)
- [5]环保税实施的影响及完善措施研究 ——以长沙市为例[D]. 吴筱娅.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研究[D]. 关普方.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D]. 陈子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8]环境保护税对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D]. 王钰.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9]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10]《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及其初步实施研究[D]. 王慧. 云南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