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她是谁的合法妻子(论文文献综述)
施乐琪[1](2021)在《山西晋城市方言参考语法》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山西晋城市方言的语法,具有参考语法特点。本文依据参考语法的描写性、分析性原则,对晋城市方言语法进行全面、细致、系统的研究。全文一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先对参考语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说明目前已有的参考语法研究成果、山西方言研究成果和晋城市方言研究成果,最后介绍晋城市方言的基本概况。第二章描写晋城市方言的声母、韵母、声调系统,并对晋城市方言的儿化系统和连调系统进行归纳与描写。第三章讨论晋城市方言的词类、构词法、构形法,重点关注附加式和重叠式在构词、构形方面的区别,并首次对方言的重叠生成过程进行了分析。第四章讨论晋城市方言的代词系统,主要研究方言里极富特色的人称代词和指示词。三身代词在主宾语位置和领属位置上的用法极具方言特点,存在叠加使用现象;指示词有多种读音,也存在叠加使用现象,并在不同程度上语法化为方言中的结构助词。第五章考察晋城市方言的名词性短语,对方言里所有的名词性短语结构进行描写,并深入研究定语领属结构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领属标记结构、并置结构和含三身代词结构,进一步排列出领属结构中的多项等级序列。第六章考察晋城市方言的谓词性短语,对方言里所有的谓词性短语结构进行描写,系统研究具有方言特点的框式状语、中补短语、介词短语。第七章讨论晋城市方言的简单句,先介绍完整句与非完整句的基本结构,然后描写十三类句式结构,重点分析富有方言特色的“动”字句和“得”字句。第八章讨论晋城市方言的复杂句、复合句,先描写方言中的复杂句,然后系统分析方言中复合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类型。第九章讨论晋城市方言的句类与语气,分别描写陈述句、祈使句、感叹句和疑问句,并从语义角度对晋城市方言的疑问句进行重新分类,同时关注与各个句类密切相关的句末语气词。第十章关注晋城市方言的体系统和时系统,总结出方言里的体标记和时标记,并通过体、时标记在同一句中的共现现象证明晋城市方言体、时相分,最后罗列句末体标记、时标记、语气词三者连用的所有可能。第十一章从句法、语义功能描写晋城市方言的话题标记,并总结话题标记的发展过程。第十二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重点回顾具有方言代表性的语法特点,并说明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许春燕[2](2021)在《现代汉语承诺类言语行为研究》文中认为承诺类言语行为是指言语交际主体单方或双方约定未来做某事。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类别,它广泛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承诺类言语交际的过程也是承诺交际意图实现的过程,是承诺主体经过层层选择,最终确定某一具体话语形式表达承诺意图的过程。说话人选择的过程是极为复杂的,既有语言内部结构的制约,又有语言外部因素的调节,选择过程的条件即承诺话语形式的实现机制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全文由5个章节和一个结语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现状、研究立场、研究思路、研究问题、语料来源和研究价值。有关现代汉语承诺类言语交际的研究,目前研究者们主要从形式立场出发,不同程度地解释了承诺言语行为,但缺陷也很明显,形式立场的研究很难揭示出这些形式是如何实现的。本文从语言的功能立场出发,将完成承诺的表达视为一种承诺言语行为,在承诺言语行为的框架下阐释汉语承诺言语行为的整体,探讨承诺交际意图实现的过程中,承诺话语的实现机制。第2章明确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内涵、特征和结构。承诺类言语行为与其他类别的言语行为界限明晰,特征明显。它的底层结构存在于一切表达承诺意图的话语形式之中。根据交际经验,承诺类言语行为结构共有四个构成要素,即承诺主体、承诺意图(包括承诺意向和承诺事项)、承诺形式和语境。这些要素无论是否出现在话语形式之中,它们都始终作为结构要素存在。第3章阐述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语言表征。在语言层面,词表征了语义范畴,是具有指称功能的最基本的符号单位。承诺言语行为结构的要素中,只有承诺意向能够在语言层面表征出来。能够表征承诺意向的主要是承诺言语行为动词、部分表达说话人意愿的词语,以及某些习惯表达。第4章讨论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话语形式。交际中表达承诺交际意图的话语形式多种多样,我们首先通过排列组合的方法,归纳出可能存在的64种表达承诺交际意图的语义序列;然后根据语言经验和语料整理出现代汉语中存在的语义序列,共23种;再次,从承诺类言语行为整体角度和承诺言语行为结构要素角度,讨论了各自具体的话语形式,为进一步讨论承诺话语形式的实现机制奠定基础。第5章探讨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话语实现条件。交际意图实现的过程,就是说话人进行三个阶段选择的过程,首先,承诺主体确定哪些承诺言语行为结构要素实现为具体的话语形式;其次,将选定的语义结构和语言符号实现为具体的话语形式;再次,将非线性的结构要素进行线性排列。本章重点讨论选择的条件,即承诺话语形式的实现机制。结语部分梳理并总结了全文的主要结论,第一,概括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特征;第二,明确了承诺类言语行为的结构;第三,区分了承诺的语言表征和话语形式;第四,探索并总结了承诺话语的实现机制。同时对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提出了构想,第一,语料的进一步分析与整理。表达承诺的话语形式极其丰富,话语中表达承诺类言语行为结构要素的形式多种多样,承诺言语行为结构要素的具体实现形式的提炼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尤其是承诺事项部分,还可能存在更多表达承诺事项的话语形式类型,需进一步归纳总结;第二,承诺交际意图实现的过程中,承诺主体依据极为复杂的条件进行层层选择,本文发现了其中的一部分条件。这些条件对具体话语形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思路和思考方向,但仍需进一步系统化;第三,本文在语言层面和话语层面讨论承诺交际意图实现过程中,缺少现代汉语与其他语言(如英语)的对比。通过对比,可以考察现代汉语表达承诺意图的话语形式特征。这都有待于日后会继续整理发掘更多汉语表达承诺意图的话语形式的特征。
张琪[3](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胡贝克[4](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袁博[5](2020)在《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文中研究说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中国形成了以父权制为核心的性别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更因性别和所在地而被“双重”边缘化。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党派集团和国家政权号召妇女解放、开展女权运动,但仍未改变农村妇女地位低下的现状和传统家庭角色的定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和论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妇女解放运动,并对乡村传统性别制度和性别观念进行了改造和重塑。农村妇女在“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政治动员下,被正式纳入国家体系。她们的主体身份和性别关系在国家的塑造下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经济活动、身体健康、政治参与、精神世界等五个方面。婚姻制度改革在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具有重大意义。1950年《婚姻法》是国家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性别制度的第一步,它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权力关系。因此它得到了女性农民的支持和男性农民的误解,在新旧性别观念的博弈中得到逐步贯彻。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基本确立了婚姻自主权,婚姻观念发生了转变,且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由恋爱现象增多,离婚和再婚也不再受社会的指责。在家庭关系中,团结民主与平等和谐成为主旋律,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并在家庭事务中获得了话语权和独立人格。但除了改变,农村妇女的家庭角色也有延续,打老婆、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不时发生,新旧性别观念之间的拉扯与博弈依旧存在。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社会化大生产是建国后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根据新中国国情,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制定福利政策,运用国家力量使乡村妇女大规模地走出家门,进入公共领域,投入到生产劳动中。通过分析其参加劳动的工日、参与率等,我们发现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撑起了“半边天”。在这一过程中,她们不仅获得了经济独立,而且确立了“劳动者”身份,形成了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实现了由“家庭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但是由于传统性别制度并未发生断裂,传统性别分工使参加劳动的妇女背负着双重责任,收入分配中也存在着两性关系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国家积极维护其健康权,利用政治话语对妇女进行身体改造,并突出强调了妇女解放的想象。作为传统社会对女性身体规训的标志,缠足被中共以政治权力严厉禁止,并使之在50年代走向消亡,为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解除了身体束缚。国家对农村妇女健康的保护还体现在生育变革上,包括推广新法接生和建立妇幼保健网。这不仅使分娩方式发生变化,生育空间也发生了转移。生育的现代化以及生育之痛在一定程度上的“消失”,加深了农村妇女对国家的认同,并以积极参加生产来表达感激之情,加速了身份转换。但过度的劳动使妇女们的身体出现各种问题,妇女的生理问题和特殊时期的身体便在“保护”的政策下进入公共领域和大众视野。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妇女身体被纳入公领域,成为农村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国家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经济基础,因此建国后全国出现了妇女参政的第一次高潮。她们不仅参与基层民主选举,而且当选基层代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许多优秀农村妇女经过国家培养,走上了基层政权的领导岗位,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管理群体——农村妇女干部群体。她们成为党和政府在地方的代言人,活跃在各个基层岗位上。建国后,农村妇女组织伴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以妇代会为主的基层妇女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作为妇女“娘家”的妇代会既是党和国家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妇女表达政治意愿、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使“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与之无直接关联的存在。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权力参与有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农村妇女的政治空间较为狭小,妇女干部和妇女组织并未打破以男权为中心的乡村权力结构而处在边缘位置。五十年代的集体化生活使农村妇女们感受到了“集体欢腾”,心灵受到了一次革命般的洗礼。她们不仅在识字运动中提高了自身文化素质,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精神振奋与文化自信。虽然国家以政治文化取代了乡村文化,但各种娱乐组织、娱乐活动使原本枯燥无味的业余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使农村妇女在公共场合有了合法身份并接受了国家的政治教化。同时,集体劳动、各种会议等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活动场所,给她们带来新鲜感,精神世界得到极大充实与满足。伴随各种教育运动的开展,她们的集体意识被逐渐建构起来,包括对中共和新政府的认同、爱国主义情感的深化和集体观念的树立等。与男性农民相比,农村妇女的集体思想似乎更加强烈。这也是农村妇女转变为“社会人”身份的最好证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主义运动使日常生活不断政治化,也使农村妇女的身份得到了全新塑造。但是受传统政治文化和性别制度的影响,性别差异始终存在。可以说,国家和性别参与了新中国农村妇女的身份重构。它们相互糅合、碰撞,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逐渐改变了传统角色定位,完成了从私领域的“家庭人”向公领域的“社会人”、“国家人”的身份转换,推动了农村妇女的解放进程。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较为彻底,但各地在完成时间和程度上略有差异。新中国农村妇女解放运动表现出的特点与问题应促使我们对中国妇女解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力争真正实现两性平等的和谐局面。
杨旻旻[6](2020)在《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一个嘉绒村落——大坪村的田野调查,以该村最重要的宗教仪式——冬经为切入点,围绕仪式与村落社会之间的联系展开讨论,是一篇关于嘉绒地区村落社会的民族志。以期为理解边缘区域文化交汇地带人们多样化的生存方式与族群身份选择、族群认同变迁及社会文化建构间复杂、动态地关系提供思考。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选题意义、田野点选择,对相关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爬梳,并对文章的主要概念和研究方法作出简要说明。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通过对大坪村自然人文环境和冬经仪式过程的描述,勾勒出其身处的多重文化场域。第二章为第二部分,探讨了仪式与大坪村人族群认同的关系,指出以冬经为代表的集体宗教仪式是大坪村人建构“安多嘉绒藏族”的基础。第三章、第四章为第三部分,通过观察仪式实践中个体间的互动,探讨村民的互助仪式和村落的互助体系是如何建构起大坪村社会关系网的。第五章、第六章为第四部分,分别对仪式与村政权威建构和仪式与宗教权威建构展开论述,以揭示大坪村村落社会整合的内生逻辑。第七章为正文的第五部分,以冬经仪式变迁为例,叙述大坪村人在资源竞争和利益角逐背景下,是如何对其文化表征展开重构的。结论部分是基于田野调查及国内外理论与个案研究的借鉴对全文作出的概括和总结。综上所述,大坪村人的生存空间一直处于多重文化交汇地带,交汇中有碰撞、有互换、有借用、也有创制。在此过程中,在认同的指引下,大坪村人逐渐构建起以自我为中心、自成体系的社会文化。在这一特定场域中,他们通过语言、习俗、信仰、规范等文化的诸多要素既保持了与嘉绒主文化的有机互动,又逐渐树立起独立于嘉绒主文化的自我中心地位。大坪村这样的个案,在边缘区域文化交汇地带并非特例,对它展开探讨能够以小见大,为理解和反思“边缘”群体及其社会文化提供可资借鉴的民族志文本。
曲琳琳[7](2019)在《流散身份与回归情怀:卡勒德·胡赛尼小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卡勒德·胡赛尼是第一位用英语写作的阿富汗裔美国作家。他将阿富汗这个既遥远又神秘的国度,以细腻的文学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无论是他个人辗转多国的生活经历,还是他笔下人物的生存状态与思想情感,无不体现着“流散文学”的典型特征。本研究主要运用“文本细读”和“主题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胡赛尼的小说进行文本分析和文化阐释,以整体性的视角对阿富汗文学中的流散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流散文化研究的源头与流变,流散民族的身份建构,权力理论视域下的流散与压迫,以及战争中的流散书写等问题。本文以胡赛尼小说创作的阐释为轴线,着重梳理社会文化、社会政治和族裔意识对文学产生的影响,反思阿富汗历经的社会现实与全球化时代的流散现象。在广泛搜集和研究阿富汗背景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主人公的自我救赎、与命运抗争、找寻亲人等过程,探索胡赛尼民族身份的建构方式,同时,以个人视角叙写战争中的亲情、友情和爱情,揭露战争的残酷性,呼吁世人关心饱受流散与民族纷争之苦的阿富汗人民。此外,本研究还有助于人们对阿富汗文化和文学遗产的理解,进一步阐释近半个世纪以来阿富汗的社会斗争和经济状况。对许多西方人而言,阿富汗的民情和宗教情况仍然是一个不透明、让人不安的谜团,对此,胡赛尼并没有直接挑战西方对阿富汗的传统主流看法,而是通过生动感人、富于诗意的情节构思与叙事手法,纠正和丰富了人们对阿富汗的认识,向世人展示了祖国悠久的历史与多元文化,增进了理解与同情,这使他的小说打通了欧亚文化的壁垒,获得了来自不同文化圈的肯定。阿富汗流散作家基于自身的复杂经历、多元文化冲击和民族创伤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充分展现了他们对阿富汗的政治、文化、经济和历史的深刻认识与悲悯情怀,他们已经成为向世界展现民族苦难,争取民族自由与尊严的先驱。胡赛尼的小说,一方面,力求真实展现阿富汗人民的生活状态,另一方面,亦不回避运用悬疑、悲情、戏剧和情节逆转等必要的文学表现手法来强化和阐述自己的立场,展现出文学不仅是修辞技巧与思想的抒发,更是一种能够改变世界和人民的真正力量。从叙事技巧看,他的小说不以复杂多变的现代主义手法见长,而是秉承现实主义的优秀传统,风格朴实无华而又震撼心灵,成为通俗小说的教育性探索之典范。胡赛尼小说不仅促进了当代美国多元文化文学的发展,还强化了文学的社会功能;其小说题材既尖锐又新颖,暴力、痛苦、虐待、背叛、抛弃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件在他真诚直接、细腻诠释的风格下展现得淋漓尽致,表现出了宽恕、救赎等深刻主题,既有典型通俗小说的魅力,也有深邃的思想价值与文化意义。总体而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本文以“流散身份与回归情怀:卡勒德·胡赛尼小说研究”为题,注重社会历史研究与文学评论的接洽融合,将胡赛尼的创作经历与艺术手法,置于广阔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中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他对流散现象、身份认同与家国情怀的呈现方式,不仅拓宽了研究少数民族和移民问题的视野,而且是对民族中心主义、性别平等、权力话语、跨国移民及文化冲突等问题进行的文学思考。胡赛尼特殊的移民和流散经历,逐渐形成了他极富特点的多元文化身份,美国文化的影响和冲击,母国文化的依恋与反思,赋予了他对流散身份的深入思考与浓厚的归国情怀,同时,形成了他兼收并蓄的写作风格及旁观者清的观察视角,使他成为当代流散文学与美国文学的杰出代表,促进了美国文学“多元一体”格局的发展。
约翰·桑福德,秦红梅[8](2019)在《极端猎物》文中研究表明第一章玛丽斯·珀迪手提铁桶,绕过车库一侧,来到一摞兔笼前。兔笼层层叠叠地堆垛在一起,极像曼哈顿的多层公寓。她驻足片刻,目光炯炯,琢磨着该抓哪一只。十几只新西兰白兔透过铁网向外面窥探,粉色的鼻翼翕动着,灰白色的眼睛注视着入侵者,长耳朵像雷达天线似的转动着,试图解析它们即将到来的命运。送来的是晚餐,还是死神呢?夕阳西下,一辆汽车从碎石路上开了过去,
李昱霏[9](2019)在《场域与转身 ——基于东北某地实证调查的改教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转身,在宗教场域里就是改教的问题。透过场域审视改教问题是由于个体的价值抉择必定来自场域的教化,并且是在场域之中做出选择。本文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并结合参与、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选取东北某地为田野点,通过个体触及场域、在场域中以及场域转换为线索试图对改教问题的复杂性做出剖析。位于东北的H区正处在城镇化进程的转型当中,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同时又能包容外来文化,呈现多元文化的样态,继而出现多宗教的场域环境,包括天主教、基督新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以及民间宗教等中国目前所有的宗教类型。但是有明确信仰身份的信徒只占全区人数的一小部分,并且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面对广大信仰未确定、待确定群众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因此存在很大改教空间。“改教”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有着不同于西方社会的自身复杂性。因此,我们必须从分析场域入手,从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到每种宗教的历史与现状,从社会因素到家庭伦理因素,从场域的运行规则到构成场域的各种要素去分析改教的可能,从而找到场域与转身的关系。文章分为了六个部分,导论和第一章是对本研究内容的背景性介绍,导论主要交代了问题缘起、文献综述、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一章则是对选取田野点的概述,即是对访谈者生活场域的考察,从当地的历史文化大背景,再到宗教场域的具体情况。宗教场域之间及宗教场域与其他场域的关系来全面了解H区的场域特点。第二章则以场域的运行规则为起点,从惯习、利益、资本几个方面对转身这一具体行动在逻辑和实践上予以解读,即场域为改教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则按照个体触及场域的个人性和仪式性方式,产生出对信仰的不同态度以及可能导致的不同改教结果,改教是在场域与行动者的互动之下完成的。第四章则着重探讨了弥漫在H区场域行动者中的两类无法回避的问题,即血亲性与功利性。从每个人都会经历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个人危机这些生活遭遇的基本类型来看如何将个体经历与改教做某种关联,这是场域叠加的结果。第五章通过一个宗教仪式“撇偶像”,来考察行动者如何通过转换场域进行最彻底的改教。描述其仪式过程、探究其历史依据从而对这一现象进行梳理,这种彻底地场域转换方式是通过对偶像的不同解读来实现的。最后一章是论文的结论和反思部分,通过对实证资料的分析首先得出,一个文化场域由于不同文明的进入而变得丰富和多元,故此改造了本土信仰的神灵谱系,使西方宗教成为选项,具备了改教的可能。同时行动者反过来对场域进行改造,改变中国人对待宗教的包容态度,改变信而不属的认同。其次,改教是场域叠加之后的个体抉择,即便面对同样的境遇却存在截然不同的改教结果,这里既包含个体的差异性和偶然性,同时也是个体通过恒常的信仰来安顿其偶在生命的理性选择。最后对冲突理论、宗教对话理论、世俗化理论以及宗教市场理论做了场域论剖析,认为其在中国文化和语境的适用性上是存在边界的。因此对改教进行实证研究是有必要的,也是借此理解宗教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维度。
谢芝芹[10](2019)在《《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古风、古典时期雅典和斯巴达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为主要考察对象,旨在揭示古希腊妇女与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她们的生活状态和家庭地位的影响。鉴于原始资料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主要以雅典和斯巴达的城邦公民妇女为主,部分内容也涉及克里特妇女财产继承的相关状况。文章通过对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以及她们与家庭具体财产形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考察,论述妇女对家庭财产是如何获得、管理和处置的,以及在财产让渡和转移过程中妇女的这种财产权对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重点论述了妇女与嫁妆、财产继承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嫁妆作为古希腊妇女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或一段婚姻结束之后的重要生活保障;财产继承是希腊妇女财产获得的一种方式,但妇女的继承顺序绝对排在男性之后,且继承份额也要远远少于男性;而土地作为家庭不动产,对妇女在家庭中能否经济独立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从多利安人和爱奥尼亚人各自历史和文化传统上进行追本溯源,分析斯巴达、克里特和雅典不同财产制度对妇女的不同影响和表现。女继承人作为古代希腊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和父亲的遗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与女继承人结婚的人才有权监管这笔遗产。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旨在说明家庭财产权是古希腊妇女拥有的重要权利,不同城邦妇女在家庭中有着不同的财产权利。但无论如何,古希腊妇女的这种财产权利根本上无法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模式,也不可能改变父权制家庭的本质。
二、她是谁的合法妻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她是谁的合法妻子(论文提纲范文)
(1)山西晋城市方言参考语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关于参考语法 |
1.1 参考语法研究综述 |
1.2 山西方言语法研究综述 |
第二节 晋城市(城区)的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 |
2.1 地理位置 |
2.2 历史沿革 |
第三节 晋城市方言研究概述 |
3.1 语音方面 |
3.2 词汇、语法方面 |
第四节 本文研究目的、意义及研究方法 |
4.1 研究目的、意义 |
4.2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符号说明 |
第二章 晋城市方言音系 |
第一节 声韵调系统 |
1.1 声母 |
1.2 韵母 |
1.3 声调 |
第二节 儿化系统 |
2.1 儿化韵 |
2.2 儿化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连调规律 |
3.1 两字组连调规律 |
3.2 重叠连调规律 |
第三章 词类 |
第一节 词类与词义 |
1.1 开放性词类 |
1.2 封闭性词类 |
第二节 构词与构形 |
2.1 复合式 |
2.2 附加式 |
2.3 叠音与重叠式 |
第三节 其他手段 |
3.1 合音词 |
3.2 分音词 |
3.3 变音别义构词 |
小结 |
第四章 指示与称代 |
第一节 人称代词 |
1.1 三身代词的读音及意义分类 |
1.2 三身代词的句法功能 |
1.3 三身代词的叠置现象 |
1.4 非三身代词 |
1.5 “热~=”的发展及用法 |
1.6 人称代词的语用特点 |
第二节 指示词 |
2.1 指示词的读音及意义分类 |
2.2 指示词的句法功能 |
2.3 指示词的叠加现象 |
2.4 指示词与结构助词的语法共性 |
2.5 指示词的回指功能 |
第三节 疑问代词 |
3.1 疑问代词的读音及意义分类 |
3.2 疑问代词的语用特点 |
小结 |
第五章 名词性短语 |
第一节 名词性短语的结构 |
1.1 定中短语 |
1.2 联合短语 |
1.3 数量短语 |
1.4 同位短语 |
1.5 指量短语、“的”字短语 |
1.6 方位短语 |
第二节 定中领属结构 |
2.1 领属标记结构 |
2.2 并置结构 |
2.3 含三身代词结构 |
小结 |
第六章 谓词性短语 |
第一节 普通谓词性短语 |
1.1 动宾短语 |
1.2 主谓短语 |
1.3 联合短语 |
1.4 连谓短语 |
1.5 兼语短语 |
第二节 中补短语 |
2.1 结果补语 |
2.2 程度补语 |
2.3 情态补语 |
2.4 可能补语 |
2.5 趋向动词与趋向补语 |
2.6 数量补语 |
2.7 时地补语 |
第三节 状中短语 |
3.1 短语类别 |
3.2 框式状语 |
第四节 介词短语 |
4.1 介词及介词短语意义分类 |
4.2 介词悬空现象 |
4.3 后置词及框式介词 |
小结 |
第七章 简单句及其构成 |
第一节 完整句与非完整句的基本结构 |
1.1 完整句 |
1.2 非完整句 |
第二节 一般动词谓语句句式 |
2.1 处置句 |
2.2 被动句 |
2.3 连谓句 |
2.4 兼语句 |
2.5 致使句 |
2.6 双宾句 |
2.7 存现句 |
2.8 领有句 |
2.9 系词句 |
2.10 比较句 |
2.11 比况句 |
第三节 特殊动词谓语句句式 |
3.1 “动”字句 |
3.2 “得”字句 |
小结 |
第八章 复杂句和复合句 |
第一节 从句 |
1.1 补足语从句 |
1.2 定语从句 |
1.3 补语从句 |
第二节 复句及其关联标记模式 |
2.1 假设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2 因果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3 目的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4 条件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5 转折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6 并列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7 顺承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8 递进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2.9 选择复句的关联标记及关联标记模式 |
小结 |
第九章 句类与语气 |
第一节 陈述句、祈使句、感叹句 |
1.1 陈述句 |
1.2 祈使句 |
1.3 感叹句 |
第二节 疑问句 |
2.1 有疑而问 |
2.2 无疑而问 |
小结 |
第十章 时体系统 |
第一节 晋城市方言的体系统 |
1.1 完成体—兰_1[l(?)~0]、唠[lo~0] |
1.2 持续体—呢_1[n(?)~0] |
1.3 经历体—过[ku?~(53)] |
1.4 起始体—开[k(?)~(33)] |
1.5 继续体—下去[(?)iɑ~(53)k(?)(?)~0] |
1.6 短时体 |
1.7 尝试体 |
1.8 反复体 |
第二节 晋城市方言中的时系统 |
2.1 过去时—来[l(?)~0] |
2.2 现在时—兰_2[l(?)~0]、呢_2[n(?)(?)~0] |
2.3 将来时—呐[n(?)(?)~0] |
2.4 参照时间转移现象 |
2.5 时标记与语气词的功能分化 |
第三节 体、时标记共现 |
3.1 完成体与时标记共现 |
3.2 持续体与时标记共现 |
3.3 经历体与时标记共现 |
第四节 体、时标记与语气词连用 |
4.1 时标记与语气词连用 |
4.2 体标记、时标记、语气词连用 |
小结 |
第十一章 话题 |
第一节 单音节话题标记 |
1.1 哇 |
1.2 呀 |
1.3 来 |
1.4 咾 |
第二节 多音节话题标记 |
2.1 咾时/咾咾时 |
2.2 咾哇 |
小结 |
第十二章 结语 |
第一节 本文研究重点回顾 |
1.1 附加与重叠 |
1.2 人称代词与指示词 |
1.3 定语领属结构 |
1.4 短语与简单句 |
1.5 复杂句与复合句 |
1.6 句类与语气 |
1.7 时体 |
1.8 话题 |
第二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现代汉语承诺类言语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对象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立场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立场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的主要问题 |
1.4 语料来源 |
1.5 研究价值 |
1.5.1 理论价值 |
1.5.2 实践价值 |
第2章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性质与结构 |
2.1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内涵 |
2.2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特征 |
2.3 承诺类言语行为结构 |
2.3.1 承诺主体 |
2.3.1.1 单向承诺 |
2.3.1.2 双向承诺 |
2.3.1.3 承诺者自我承诺 |
2.3.2 承诺交际意图 |
2.3.2.1 承诺交际意图的构成 |
2.3.2.2 承诺意向 |
2.3.2.3 承诺事项 |
2.3.3 承诺的形式 |
2.3.4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语境 |
2.3.4.1 日常交际和非日常正式交际 |
2.3.4.2 口语环境和书面环境 |
2.3.4.3 营销和非营销环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语言表征 |
3.1 表征承诺意向的词及习惯表达 |
3.1.1 承诺动词 |
3.1.1.1 答应型动词 |
3.1.1.2 保证型动词 |
3.1.1.3 承诺型动词 |
3.1.1.4 发誓型动词 |
3.1.2 表意愿的词 |
3.1.2.1 语气副词“一定” |
3.1.2.2 能愿动词 |
3.1.3 习惯表达 |
3.2 本章小结 |
第4章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话语形式 |
4.1 承诺类言语行为可能的话语形式 |
4.2 承诺类言语行为整体的话语形式 |
4.2.1 有标记的话语形式 |
4.2.1.1 一项要素 |
4.2.1.2 两项要素 |
4.2.1.3 三项要素 |
4.2.1.4 四项要素 |
4.2.1.5 五项要素 |
4.2.2 无标记的话语形式 |
4.2.2.1 一项要素 |
4.2.2.2 两项要素 |
4.2.2.3 关系结构 |
4.3 承诺言语行为各要素的话语形式 |
4.3.1 承诺主体的话语形式 |
4.3.1.1 单向承诺的话语形式 |
4.3.1.2 双向承诺的话语形式 |
4.3.1.3 承诺者自我承诺的话语形式 |
4.3.2 承诺交际意图的话语形式 |
4.3.2.1 承诺意向的话语形式 |
4.3.2.2 承诺事项的话语形式 |
4.3.3 不同语境中的承诺话语形式 |
4.3.3.1 日常交际和非日常正式交际 |
4.3.3.2 口语环境和书面环境 |
4.3.3.3 营销和非营销环境 |
4.4 语言形式与话语形式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话语实现条件 |
5.1 承诺言语行为结构要素的选择 |
5.1.1 承诺主体的选择条件 |
5.1.1.1 单向承诺中的条件 |
5.1.1.2 双向承诺中的条件 |
5.1.1.3 承诺者自我承诺中的条件 |
5.1.2 承诺意向的选择条件 |
5.1.3 承诺事项的选择条件 |
5.1.4 承诺语境的选择条件 |
5.2 承诺类言语行为要素的指称条件 |
5.2.1 承诺主体的指称条件 |
5.2.1.1 单向承诺主体的指称条件 |
5.2.1.2 双向承诺主体的指称条件 |
5.2.1.3 承诺者自我承诺主体的指称条件 |
5.2.2 承诺意向的指称条件 |
5.2.2.1 语义条件 |
5.2.2.2 语体条件 |
5.2.3 承诺事项的指称条件 |
5.2.4 承诺语境的指称条件 |
5.3 承诺言语行为结构要素的线性排列条件 |
5.3.1 意向凸显条件 |
5.3.2 事项凸显条件 |
5.4 承诺话语形式实现的一般工作程序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A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5)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概况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五) 创新与不足 |
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农村妇女解放概述 |
第一章 婚姻家庭变革中性别关系的改变 |
第一节 性别观念下的1950年《婚姻法》 |
一、从父权制到男女平等性别观 |
二、《婚姻法》的性别解读 |
三、新旧性别观念的冲突与博弈 |
第二节 山东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确立 |
一、婚姻观念的转变 |
二、结婚:由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姻 |
三、离婚和再婚: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 |
第三节 家庭关系中农村妇女性别角色的“变”与“常” |
一、“变”:新家庭性别观的形成 |
二、“常”:传统性别权力关系的遗留 |
第二章 农村妇女“劳动者”的性别分工 |
第一节 国家动员妇女参加生产的性别政策 |
一、开展思想教育 |
二、培养妇女干部 |
三、选树典型和劳模 |
四、解决妇女福利问题 |
第二节 传统性别分工的突破与延续 |
一、“劳动者”身份的确立 |
二、传统性别分工的延续 |
第三节 性别差异下的收入分配 |
一、劳动记工算账问题 |
二、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 |
第三章 农村妇女健康权的国家维护 |
第一节 政治场域下的缠足问题 |
一、“缠”与“放”之间 |
二、50年代缠足的终结 |
第二节 生育变革 |
一、分娩方式的改变 |
二、接生人员身份的重塑 |
三、生育行为的组织化与规范化 |
四、日常生理卫生习惯的改变 |
第三节 妇女劳动者的身体与保护 |
一、身体的“去性别化” |
二、劳动妇女特殊身体问题的解决 |
三、记忆中的身体之痛 |
第四章 乡村政治空间内的性别参与 |
第一节 农村妇女的基层民主参与 |
一、参加基层民主选举 |
二、参加基层组织,当选基层代表 |
第二节 作为参政平台的妇代会 |
一、妇女组织的逐步下沉 |
二、农村妇女们的“娘家” |
三、乡村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山东农村妇女干部群体 |
一、崭露头角的妇女干部 |
二、群体特征 |
三、政治权力参与中的性别差异 |
四、性别差异存在的原因 |
第五章 “集体欢腾”与“心灵革命” |
第一节 教育中的性别:农村妇女的扫盲运动 |
一、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运动 |
二、知识的洗礼与精神的振奋 |
第二节 沉浸在集体文娱活动之中 |
一、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 |
二、日常文娱活动 |
三、电影、广播等新式娱乐的普及 |
第三节 集体化下的精神世界与集体意识 |
一、精神世界的充实 |
二、集体意识的建构 |
结语 |
一、“新”身份的确立 |
二、国家:农村妇女身份的塑造者 |
三、性别:无法抹去的身份标签 |
四、对中国农村妇女解放问题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田野事象:大坪村与冬经 |
1.1 大坪村的人文地理 |
1.1.1 小金县概述 |
1.1.2 大坪村人文地理环境 |
1.2 冬经仪式及过程 |
1.2.1 仪式前的准备 |
1.2.2 冬经仪式过程 |
第二章 仪式与大坪村的族群认同 |
2.1 大坪村的族群认同 |
2.1.1 从祖源到族源 |
2.1.2 语言与认同 |
2.2 仪式与族群认同 |
2.2.1 结构性失忆与集体记忆 |
2.2.2 仪式、集体记忆与族群认同 |
2.3 族群认同与寺院权威 |
2.3.1 大坪寺 |
2.3.2 村落公共空间的权威 |
第三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关系(一)——大坪村的社会关系网 |
3.1 仪式与家庭的分、继、合 |
3.1.1 村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户 |
3.1.2 家户的“分”、“继”及仪式的展示方式 |
3.2 互助、仪式——构建村落社会关系网的两个必备要件 |
3.2.1 村落社会关系网的构建、发展和成型 |
3.2.2 人情——仪式中的互助 |
第四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关系(二)——互助圈:大坪村的生活逻辑 |
4.1 大坪村的互助圈 |
4.1.1 亲属互助圈 |
4.1.2 地缘互助圈 |
4.1.3 友缘互助圈 |
4.2 人情圈、互助圈与熟人社会 |
4.3 仪式与互助 |
4.3.1 婚礼仪式体现的人情、互助与社会关系 |
4.3.2 冬经仪式与大坪村社会关系的整合 |
第五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的权力与权威(一)——法理型权威的代表:大坪村的村政权威 |
5.1 权力与权威 |
5.2 大坪村村级组织的结构与功能 |
5.2.1 村落组织结构概况 |
5.2.2 非正式组织——“小队”的结构及功能 |
5.2.3 村民小组的结构与功能 |
5.2.4 村两委会的组织结构及功能 |
5.3 村政权威的构建 |
5.3.1 国家认同是建构村政权威的根本来源 |
5.3.2 民主运行是建构村政权威的群众基础 |
5.3.3 能人现象是村政权威实现的因素 |
第六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的权力与权威(二)——传统型权威的代表:大坪村的宗教权威 |
6.1 大坪寺的组织系统 |
6.1.1 大坪寺的结构 |
6.1.2 一僧一户制度 |
6.1.3 僧人的日常管理 |
6.2 僧俗互动——寺院与村落之间的共生关系 |
6.2.1 寺院与村落的共生空间 |
6.2.2 寺院对村落的依赖 |
6.2.3 寺院对村落的回馈 |
6.3 宗教权威的生成和维系 |
6.3.1 宗教权威的生成 |
6.3.2 宗教权威的维持 |
6.4 仪式与村落权威——以冬经仪式为例 |
第七章 中心-边缘视角下的大坪村 |
7.1 从边缘走向中心 |
7.1.1 被边缘化的大坪村人 |
7.1.2 试图从边缘走向中心的大坪村人 |
7.1.3 自我边缘化的大坪村人 |
7.2 国家话语下大坪村“安多”文化符号建构——以冬经为例 |
7.2.1 大坪寺的合法身份 |
7.2.2 国家话语下冬经仪式的变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1 :大坪村旅游申请报告(2000年) |
附录2 :大坪村旅游申请报告(2010年) |
附录3 :抚边乡政府藏戏汇报情况 |
附录4 :索朗白登整理萨武神山资料 |
附录5 :大坪村出土格萨尔石刻 |
附录6 :村民自编格萨尔伴奏乐 |
附录7 :僧人自编格萨尔藏戏剧本 |
附录8 :大坪寺财务收支状况(示例) |
附录9 :村民功德明细(示例) |
附录10 :牟喇嘛多次被评为“爱党爱教”先进个人 |
附录11 :大坪村人开的藏家乐 |
致谢 |
(7)流散身份与回归情怀:卡勒德·胡赛尼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创作背景与社会评价 |
第二节 国外胡赛尼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国内胡赛尼研究综述 |
第四节 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
第一章 流散文化研究:源头与流变 |
第一节 流散文学概况:从西方到东方 |
第二节 作为小说背景的阿富汗 |
一、地理和人口概述 |
二、民族和文化概述 |
第三节 胡赛尼创作的美国背景与文化动因 |
第二章 流散民族身份建构研究 |
第一节 《追风筝的人》与男性身份认同 |
第二节 《灿烂千阳》与女性身份认同 |
第三节 《群山回唱》与民族寻根 |
第三章 权力理论视域下的流散与压迫 |
第一节 男权统治与阿富汗女性悲剧 |
一、失语症:男权社会中的女性生存 |
二、布卡与牢笼:男权社会中的女性禁锢 |
三、姐妹情仇:男权社会中的女性镜像 |
第二节 权力视域下的性别建构 |
一、新女性形象:传统与现代之惑 |
二、男性气质焦虑:个人困境与民族隐喻 |
第四章 战争中的流散书写 |
第一节 流散难民书写 |
一、身体创伤叙事 |
二、家庭悲剧叙事 |
三、女性成长叙事 |
第二节 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流散现象 |
一、多线索叙事与流散主题的表达 |
二、从个体重生到国家重建 |
第三节 胡赛尼小说的民族观与人道诉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极端猎物(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
第九章 |
第十章 |
第十一章 |
第十二章 |
第十三章 |
第十四章 |
第十五章 |
第十六章 |
第十七章 |
第十八章 |
第十九章 |
第二十章 |
第二十一章 |
第二十二章 |
第二十三章 |
第二十四章 |
第二十五章 |
第二十六章 |
第二十七章 |
第二十八章 |
第二十九章 |
第三十章 |
极端猎物 |
(9)场域与转身 ——基于东北某地实证调查的改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H区场域概况 |
第一节 H区的历史文化背景 |
第二节 H区的宗教历史与现状 |
一、天主教的历史与现状 |
二、基督新教的历史与现状 |
三、伊斯兰教的历史与现状 |
四、佛教的历史与现状 |
五、道教及民间宗教的存续 |
第三节 各宗教场域之间及与其他场域之间的互动关系 |
一、宗教之间的互动有无 |
二、各宗教与宗教管理部门的互动 |
三、各宗教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
小结 |
第二章 在场域中转身 |
第一节 场域对转身的影响 |
一、场域影响转身的因素 |
二、场域是不断变化的 |
第二节 场域与转身逻辑分析 |
一、场域的进退出入与信仰的形成和转身 |
二、价值转身背后的场域逻辑 |
三、基于布迪厄场域理论对转身的反思 |
第三节 场域与转身的实践关系 |
一、被拉入场域——传教 |
二、在场域中——宗教资本继承 |
三、转换场域——主动寻求宗教 |
小结 |
第三章 改教的发生:触及场域 |
第一节 接受信仰的路径 |
一、个人性 |
二、仪式性 |
第二节 触及场域类型 |
一、接受型 |
二、抗拒型 |
三、冷漠型 |
第三节 触及场域的结果导向 |
一、直接结果导向 |
二、间接结果导向 |
小结 |
第四章 改教中的血亲性与功利性:在场域中 |
第一节 婚姻与改教 |
一、择偶 |
二、婚姻生活 |
三、婚姻危机 |
第二节 危机与拯救 |
一、疾病 |
二、苦难 |
三、突发危机 |
四、死亡 |
小结 |
第五章 一种改教仪式:场域转换 |
第一节 “撇偶像”仪式的过程与内容 |
第二节 撇偶像的历史依据 |
一、是否出自圣经 |
二、是否等同于驱鬼仪式 |
三、撇偶像可否被称为仪式 |
第三节 偶像之于不同宗教的意义 |
一、偶像的意指 |
二、拜偶像还是破偶像——仪式背后的意义 |
三、中国文化中的“不二智慧” |
第四节 场域转换何以可能 |
一、坚定的佛教信仰者 |
二、场域转换的条件 |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反思 |
第一节 信仰在场域中完成转身 |
一、中国人的神灵谱系 |
二、改教是对场域的改造 |
三、改教是场域的叠加 |
第二节 场域改教的判定及边界 |
一、世上的事和天国的事 |
二、公民身份与基督徒身份 |
三、谦卑的话语体系 |
四、与迷信划清界限 |
五、从信仰教化到生活教化 |
第三节 西方改教理论在中国场域中的边界 |
一、从冲突理论到宗教对话 |
二、从世俗化理论到宗教市场理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理论和方法 |
四 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 |
第一节 古希腊的家庭模式 |
第二节 妇女家庭角色的变化与财产权 |
第三节 妇女的财产类型 |
第四节 雅典和斯巴达妇女的财产继承 |
第二章 古希腊妇女与土地 |
第一节 斯巴达妇女的土地继承权 |
第二节 克里特妇女的土地继承权 |
第三节 雅典妇女的土地继承权 |
第三章 古希腊妇女与嫁妆 |
第一节 古希腊妇女的婚姻 |
第二节 公民妇女的嫁妆 |
第三节 公民妇女与嫁妆的关系 |
第四章 女继承人的财产权利 |
第一节 女继承人的定义和婚姻 |
第二节 女继承人的身份和意义 |
第三节 女继承人的财产和其家主 |
第四节 斯巴达和克里特的女继承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她是谁的合法妻子(论文参考文献)
- [1]山西晋城市方言参考语法[D]. 施乐琪. 山西大学, 2021(12)
- [2]现代汉语承诺类言语行为研究[D]. 许春燕. 吉林大学, 2021(01)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4]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D]. 袁博. 山东大学, 2020(08)
- [6]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D]. 杨旻旻.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7]流散身份与回归情怀:卡勒德·胡赛尼小说研究[D]. 曲琳琳. 吉林大学, 2019(02)
- [8]极端猎物[J]. 约翰·桑福德,秦红梅. 译林, 2019(04)
- [9]场域与转身 ——基于东北某地实证调查的改教问题研究[D]. 李昱霏.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10]《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研究》[D]. 谢芝芹.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